《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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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农贸市场规范标准

最新的农贸市场规范标准

最新的农贸市场规范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贸市场作为城乡商品流通的重要场所,其规范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最新的农贸市场规范标准,旨在提升市场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市场布局与设施1. 市场应合理规划,分区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蔬菜区、水果区、肉类区、水产区等。

2. 每个摊位应有清晰的标识牌,标明经营者信息和商品种类。

3. 市场内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交易区域明亮。

4. 应配备足够的清洁工具和设施,保持市场环境卫生。

二、食品安全与卫生1. 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明。

2. 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来源不明的食品。

3. 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应有适当的冷藏设施,确保食品新鲜。

4. 市场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处理。

三、交易秩序与服务1. 市场管理者应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禁止强买强卖、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

2. 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更改价格。

3. 市场应提供公平秤等服务,确保交易公平。

4. 市场管理者应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四、环境保护与能源节约1. 市场应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鼓励使用可降解或可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

3. 市场应有垃圾分类和回收制度,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五、信息化管理1. 市场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商品信息、交易数据的实时更新和查询。

2. 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现代支付方式,提高交易效率。

3. 市场管理者应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市场进行科学管理。

六、应急管理1. 市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2. 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社会责任1. 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

2. 鼓励市场开展扶贫帮困等社会服务活动,提升市场的社会形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豫政[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豫政〔2007〕4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河南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2006-2010年)》,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十日河南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2006-2010年)(省发展改革委二○○七年六月二十日)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产品流通体系,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扩大流通规模,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快速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豫发〔2005〕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现状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流通的重要途径,在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形成,引导农民面向市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实现增产增收和保障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供应、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农产品流通设施条件不断改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不断提升,市场辐射能力不断增强,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华中棉花交易市场、郑州商品交易所、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郑州毛庄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代表的大型批发交易市场知名全国,初步形成了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相结合的多层次发展格局。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是城乡结合部的重要交流场所和农产品交易市场。

它的规范设计不仅能提高市场形象,还能提升交易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

下面我们就农贸市场的设计规范进行一一阐述。

首先,农贸市场的选址应合理。

市场应尽量靠近所服务的农村地区,交通便利,便于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同时,市场面积要充足,符合农产品交易的需求。

选址时还要考虑市场附近的环境、水源等因素,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其次,农贸市场的建筑物结构要合理。

市场建筑物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和排水条件。

建筑材料要选择环保、耐用的材料,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同时,市场内部应合理规划功能区域,包括农产品交易区、商铺区、停车区等,以提升市场的利用效率。

再次,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要完善。

市场应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如交易桌椅、称重设备等,以提供方便的交易环境。

同时,为了保护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市场还需要配备冷藏设备、垃圾处理设施等。

另外,市场内部的消防设备也要齐全,确保市场的安全运营。

最后,农贸市场的管理和服务要规范。

市场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卫生检查,保持市场的整洁和秩序。

同时,市场还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休息区、洗手间等,为市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综上所述,农贸市场的设计规范包括选址合理、建筑物结构合理、设施设备完善和管理服务规范等方面。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可以提升农贸市场的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和消费者的满意度,促进农产品的供应和流通,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郑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12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4日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为贯彻落实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推进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指导意见》(农计财发〔2023〕10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设施农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3〕541号)等有关部署,加快郑州市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菜篮子”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市目标,牢固树立大食物观,以稳产保供和满足市场多样化、优质化消费需求为目标,以优化设施农业布局、适度扩大规模、升级改造老旧设施为重点,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实施现代设施农业提升三大工程,构建布局科学、用地节约、智慧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为拓展食物来源、保障“菜篮子”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要求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要求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要求一、引言农贸市场是城市居民获取生活所需农产品的重要场所,是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农贸市场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饮食安全,制定农贸市场设计规范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空间布局、设备设施、卫生条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阐述农贸市场设计规范要求。

二、空间布局1. 农贸市场的空间布局应合理,分区明确。

市场内部应设有不同的区域,如蔬菜区、水果区、肉类区等,方便顾客浏览购买,并在市场出入口处设置信息牌以便顾客方便查找。

2. 农贸市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人流量要求。

通道宽度应足够宽敞,便于行人顺畅通行和紧急疏散。

3. 农贸市场内设有洗手间,并设立在便于顾客接触的位置。

洗手间的数量应满足市场内人流量需求,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三、设备设施1. 农贸市场应配备充足的货架和摊位。

货架和摊位的设计应考虑到不同商品的陈列需求,保证商品摆放整齐、清晰可见。

2. 农贸市场应配备电子称和计价器等计量设备,确保商品交易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 农贸市场应配备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消防设备的位置应明显标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农贸市场应配备适合存放农产品的冷藏设备。

冷藏设备的温度控制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保证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四、卫生条件1. 农贸市场要求保持整洁。

市场内应设有垃圾箱,并定期清理,避免产生异味和卫生死角。

2. 农贸市场应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摊位和地面应定期进行清洁,保持干净整洁。

3. 农贸市场应保持通风良好。

通风设备的设计和维护应能够有效流通空气,减少异味和细菌滋生。

五、安全管理1. 农贸市场要求加强安全巡逻。

市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巡逻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农贸市场要求设立安全警示牌。

牌面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警示内容,提醒市场内的工作人员和顾客注意安全问题。

3. 农贸市场要求加强监控设备的设置。

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应合理布置,对市场内部进行监控,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是城市中一个重要的供应农产品和生鲜食品的地方,同时也是农民增
收的重要渠道之一。

为了保障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营,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制定了相应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一、市场环境整治
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中,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清爽是至关重要的。

市场管理部
门应加强对市场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清理市场周围的垃圾,及时处理市场内排水不畅等问题,保障市场环境卫生。

二、商品质量监管
农贸市场经营者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和生鲜食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应定期检测农产品是否含有有害农药残留,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放心的商品。

三、价格合理公开
市场经营者应合理定价,价格公开透明,不得恶意炒作价格。

同时,应明码标价,确保消费者清晰了解商品价格,避免发生价格欺诈行为。

四、经营行为规范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同时,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商品,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五、服务水平提升
市场经营者应提升服务水平,热情接待消费者,解答消费者疑问,提供良好的
购物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经营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市场整体形象。

结语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旨在保障市场秩序,提升市场形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

希望市场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共同遵守规范,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放心购物的场所。

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范文

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范文

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范文商务部于2021年2月10日发布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以规范菜市场的设置和管理,提升菜市场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本文将对该规范进行详细解析,以期加强读者对该规范的理解和应用。

一、规范的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各类菜市场的设置、布局、建设、运营和管理。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一)菜市场的设置菜市场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尽量向居民区和交通要道靠近;2. 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如停车场、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3. 符合环保要求,如采用清洁能源、截污净化等手段;4. 实行管控机制,如限制经营场所的数量、面积、种类等。

(二)菜市场的布局菜市场的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区设置,如交易区、摊位区、服务区等;2. 布局合理,如交通便利、地面平整、通风良好等;3. 标识完善,如设置指示标志、标识牌等。

(三)菜市场的建设菜市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结构合理,如防火、防盗、防漏水等;2. 设备齐全,如照明设施、通风设备、供暖设备等;3. 卫生安全,如排水清洁、垃圾分类、病虫害防治等。

(四)菜市场的运营和管理菜市场的运营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经营户管理,如招商引资、准入管理、考核评价等;2. 服务保障,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等;3. 安全管理,如物品储存、火灾防控、应急管理等。

三、规范的实施商务部将采取以下措施,推行该规范的实施:1. 加强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提升菜市场从业人员的规范化意识和水平;2. 制定实施细则和评估标准,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和权利;3. 加大监督力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菜市场进行制止和整改。

四、规范的效果该规范的实施将产生以下效果:1. 提升菜市场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2. 规范菜市场的设置和管理,减少乱搭乱建,降低城市形象的乱象;3. 促进菜市场集聚和优化,提高菜质量量和价格水平,增强经济活力。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2005-12-30]·作者:·来源:浙江农网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功能提升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 农贸市场以固定商位 (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2.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 (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 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一)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郑州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 4.5 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

出口不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 4 米。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三)面积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2000 平方米,每处农贸市场的规模宜为2000~3000 平方米。

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制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制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制农贸市场是城市中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一)场地选址1.地理位置:农贸市场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居民集聚的地方,同时要远离环境污染源和噪音源。

2.土地面积:根据农贸市场的规模确定土地面积,一般应满足市场内设摊位的数量及摊位之间的通道和活动区域的需求,并应有适当的公共停车场。

3.环境条件: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水排放和恶臭气味,地面平坦,通风良好。

(二)建筑规划与设计1.建筑风格: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与周围建筑物相冲突。

2.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应合理,保证顺畅的货物流通,摊位与通道的设置要合理,摊位间距和通道宽度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应选用防火、环保、耐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承受城市气候的变化。

(三)设备设施配置1.冷藏设备:根据农贸市场的需求,配置适当的冷藏设备,确保冷藏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排污系统:农贸市场应配置完善的排污系统,合理分流和处理市场内污水,确保污水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3.消防设施:农贸市场应配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市场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灭火,保障人身安全。

4.风险防控设施:农贸市场需要配置适当的风险防控设施,比如监控设备、防盗门等,防止盗窃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市场管理机构1.成立农贸市场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来管理市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2.建立农贸市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各个职责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市场日常管理1.市场清洁:负责市场的日常保洁工作,保持市场整洁。

2.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管理市场内的摊位和商贩,严禁乱摆乱放和乱占乱卖现象。

3.市场安全:定期进行市场安全检查,确保市场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

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菜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1.选址要求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2.建筑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

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要求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要求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要求1 星级农贸市场标准(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50 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2、封闭式室内市场,市场进出门不少于两个,商位与营业房分开设置;3、商品分区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4、场内每个经营者柜台面积不小于1 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 平方米。

(二)设施要求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整齐统一;2、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停车场和公厕;3、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5、熟食商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6、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10%以上;7、200 个商位以上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8、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管理要求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证件悬挂规范统一;2、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场内不使用杆秤;3、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通风无异味;4、物品放置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经营现象;5、检测工作正常,有台帐,有记录;6、副食品经营户建立进货台帐;7、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8、实行先行赔付原则;9、年成交额300万以上,税费3万以上。

2 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一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100 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2、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0%以上;(四川省20%,浙江省30%)3、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4、鲜活畜禽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宰杀相对独立、封闭;5、生食与熟食、待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6、餐饮服务相对集中有专门区域,20 米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二)设施要求1、有布局导购图(牌),有顾客休息专座、广播;2、营业柜台瓷砖铺面,地面防滑材料铺地,营业房装修整齐统一,活禽摊位有隔离设施;3、同一交易区配置统一的柜台容器;4、销售冷冻、熟食品有冷藏保鲜设备;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20%以上;6、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简称《指南》)。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批发市场加强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包含农产品批发经营业务的其他市场。

第三条本指南用辞定义如下:(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瓜果、畜产品、水产品、调味品、花卉、茶叶、种子、饲料等农、牧、渔业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要进行前款所指农产品现货集中批量交易的场所。

(三)农民:指直接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自然人。

(四)农民团体:指依法成立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

(五)农业企业:指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经济组织。

(六)交易商:指具有商品批发交易能力,可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个人或组织。

交易商包括供货者、经销商、贩运商、零售商和经纪人等,是批发市场上开展买卖交易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从当地的农产品商品货源及其流向、居民消费需要、经济发展和区位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讲求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菜市场的设置与服务管理的规范

菜市场的设置与服务管理的规范

菜市场的设置与服务管理的规范菜市场是人们购买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市民的权益和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菜市场的设置与服务管理应该遵循以下规范:一、合理设置市场布局1.遵循“便民、利民、保民”的原则,合理规划市场的位置和面积,保证市场周边的居民都能够方便地到达市场。

2.根据市民消费需求和口味偏好,合理配置市场内的摊位,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3.设立专门的场地供应美食熟食,避免食品污染问题。

二、提供良好的环境与设施1.为市场提供清洁、卫生的环境,定期清理垃圾、消毒场地,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

2.安装标准化的市场展示设施,使商品能够有序陈列,并提供充足的放置空间,方便顾客浏览和选购商品。

3.提供充足的公共设施,如厕所、休息区和停车场,方便市民的停留和交流。

三、营造文明、有序的市场氛围1.建立规范化的市场秩序,禁止摊贩私设摊位和乱停车等不文明行为。

2.加强市场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执法,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营业规范的摊位进行整顿和处罚。

3.鼓励摊贩进行诚信经营,对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

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对于摊贩提供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于采购、加工和销售的食品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以便消费者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找到责任方。

3.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摊位,实施整顿和关闭,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提供优质的服务1.培训摊贩的销售技能和服务意识,提高售货员的服务水平和友好度,确保顾客得到良好的购物体验。

2.提供便民服务,如提供购物车、提供免费配送等服务,方便市民的购物和携带物品。

3.创新服务方式,如提供预订、外卖等服务,满足市民个性化的需求。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1.与市场监管、食药监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行信息共享和问题反馈。

2.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对市场管理和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解决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郑政办[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和河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1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对集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从大局出发,增强搞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真抓实干,切实抓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我市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实现全市集贸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

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集贸市场的建设秩序、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效遏制集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

要合理规划,调整布局,更新提升经营业态,促使集贸市场成规模、上档次,完善做强“八大市场群区”,提高管理水平和交易手段,发展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商贸城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文本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文本
配套设施
农贸市场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应符合GB 55019要求。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大鹏、王晏林、许静、陈启元、王延尚、纪乐尚、游泳、程鹏、盛田田、顾鑫鑫、王洪龙、赵承建。
ICS
03.100.20
CCS
A 10
3702
青岛市地方标准
DB3702/T 0014-202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farmer's market
(报批稿)
2022-10-14发布
2022-11-14实施
15
选址
农贸市场选址应遵循节约集约原则,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齐全。
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
套,宜落于交通便利处。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千米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3篇【第1篇】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

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城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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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功能提升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农贸市场以固定商位 (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 (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一)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郑州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 4.5 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

出口不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三)面积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2000 平方米,每处农贸市场的规模宜为2000~3000平方米。

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0.8 ~ 1 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8 个,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车位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四)装修及场内布局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室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铺设瓷砖,高度不低于 1.8 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装修材料;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四、设施设备(一)给排水设施1.供水设施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

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

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 排水设施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 (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 10 米,柜台内侧设地漏。

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 0.08 米~ 0.1 米,深度 0.03 米~ 0.05 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

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二)供电设施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

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照明标准》(GB50034-2013 )的规定。

柜台 (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 勒克斯,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 200 勒克斯。

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农贸市场应安装不低于5000 瓦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100 平方米相应增加 300 瓦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卫生设施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 (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

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农贸市场应按《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T17217 )的要求建设二类以上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五)消防安全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222-95 )的要求;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计要求》(GB/ T17110-2008 )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1.柜台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

柜台高度宜为 0.7~ 0.8 米。

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 5 厘米。

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 (盆)上沿 20 厘米。

每个摊位应设置经营信息公示屏,内容包含商户信息、经营承诺、价格公开、检测公示、消费提醒、公益宣传等。

2. 冷藏设施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

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摄氏0℃~ 7℃?。

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农贸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摄氏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五、商品管理(一)进货管理市场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增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 (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二)入市检测农贸市场应设置农产品检测室,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等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三)劣品清退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禁营商品;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禁止销售其它不能在农贸市场加工销售的食品。

(五)零售加工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 (板)上进行。

农贸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 (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六)商品陈列1.蔬菜类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 鲜冻肉类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摄氏25℃。

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 水产品类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 豆制品类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 熟食卤品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 (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 酱腌菜类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 清真食品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8. 活禽类经营要相对独立,与其它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 米。

(七)包装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不应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肉、鱼、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卤品应采用食品袋包装。

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的规定。

六、卫生管理(一)环境卫生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的要求。

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

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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