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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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制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对甲方经营、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范围和种类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
1、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处置单位废物运送人员时,应与运送人员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上签字确认。
2、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交接并共同填写。
3、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4、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予运送人员时,应对医疗废物种类、数量的真实、准确予以确认后双方签字,视为乙方接受。
三、甲方责任
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离,且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
2、医疗废物由专人收集,不得将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合包装,严禁将损伤性废物与其它医疗废物混合包装。
3、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最大容积为0.1m3,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装;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0.15m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0.08mm);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由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包装袋应印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4、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运送前就地消毒处理。
5、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将处置费划入乙方银行账户内。
四、乙方责任
1、持有环保部门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甲方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使用规范医疗废物收运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
3、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和减量处理,并将处置后的医疗废物残余物安全填埋。
4、对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双方约定的接收时间上门接收,收集医疗废物的同时将医疗机构贮存场所清理干净。
5、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但医疗废物接收时间不超过48小时。
6、及时、快捷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五、处置费用、付款方式及收费变更
1、根据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市卫生局核定的床位数、门诊量,核定甲方的处置费为元/年(大写:元整/年)。
2、每次付款前,乙方将处置费发票通过挂号信或直接送达的方式交付甲方,甲方在当月底前将处置费通过银行划到乙方账户,支票或现金可以当场交付(或按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结算)。
3、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收费政策及标准,处置费用作相应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