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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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浙司〔2020〕4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发文立项制度,严控发文数量。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定依据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制定务实管用举措,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

起草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报请立项并经同意;未经立项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提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落实全覆盖要求,明确制定主体和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全覆盖。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省政府于2019年5月底前公布省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市、县(市、区)政府于2019年7月底前公布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珠府〔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基本规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出台了《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等规章和文件,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

但必须清醒看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还存在机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方式方法单一、能力建设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中提出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并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五个方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根本遵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准确查找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抓紧完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实效。

二、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各项措施(一)明确制定主体,准确界定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问题与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问题与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问题与对策□申来津,邹逸(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武汉430070)摘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不仅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而且对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范行政腐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都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不长,经验相对不足,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而需要从思想认识、审核机制、审核方式、审核标准以及保障条件等方面,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法治政府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3-0054-07收稿时间:2019-01-16作者简介:申来津(1965—),男,河南郑州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邹逸(1991—),男,湖北汉川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颁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意义,提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具体要求,这既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试点和推广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必要性(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缺乏合法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时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时并非是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为出发点,其制发文件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追求行政效率或规避行政风险甚至为了追求所谓“政绩”,这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极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见 》 ) 有 关要求 , 进一步做好 全省规范性
文 件合法 性审 核工作 , 经 省政 府 同 意 , 现
将有关事 项 通知 如 下 。
一 、
严 格规范性文 件 制 发主 体
县级 以 上政府要认真 梳理统计本地 规
范 性 文件制 发主体 , 编 制 清单并及 时向 社
法性 审 核程序 。 审 核机构严格按照 规定时
限对送 审 稿进行合 法性审 核 。 起草部 门 报
送需 紧 急 审核 的送 审 稿时 , 应对文件的 紧
急 情况作 出 说 明 。
六 、 提高 合 法 性审 核能 力
会公 布 。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要 在 2 0 19 年 3 月
底前 , 将 本部 门 规范性 文件制 发 主体清 单
以 及 作司 法厅 审 核 , 由 省 司 法厅汇 总 后报 省 政
府统 一公布 。
各市 、

市 (

区 ) 政府 要
审 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 职责 , 从规
范性 文件制 定 主 体 、 权 限 、 程 序 、 内 容 、
形 式 等方面 , 严格 审 核 《 指导意 见 》 中 规
定 的 审 核 内 容 。 同 时 , 制 定涉及市 场主 体
经济 活动 的规范性 文件时 , 要对其是 否有
设置 不合 理 或者 歧 视 性 的 准入 和 退 出 条
件 、 影响 商 品 和 要 素 自 由 流动 以 及滥 用行
政权力排 除 、 限制 市场竞 争行为 等妨碍全
国 统一市 场 和 公 平竞 争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
制定有关或 者影响 货物 贸 易 、 服务贸 易 以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xxxx年x月xx日成立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x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x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我局认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主要做情况(一)高度重视抓好三项制度工作把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列入局工作议程,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局主要领导既是行政问责的重要对象,又是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三项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总责;局分管领导为承担具体分管责任;各科室负责人是具体业务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本部门推行本业务具体工作。

成立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办公室,负责完成或牵头落实实施项制度会议安排部署的具体工作事项。

收到市司法局相关文件后及时研究部署,就实施三项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要求,切实确保三项制度执行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落实工作人员承办具体事项,迅速启动我局实施三项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工作,抓紧制定相应的工作和实施,全面贯彻到工作中、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切实提升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上取得显著成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是强化三项制度学习宣传。

进一步巩固现行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效果,继续深入组织学习项制度,切实做到对项制度人人皆知、个个熟知。

积极安排局机关干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教育培训,增强干部职工遵守三项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职能岗位和工作岗位职责,切实推进三项制度工作的落实。

二是制定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制定了《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15号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15号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8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以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程序,避免出现不合法问题,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莱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西政发〔2017〕40号)和《莱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西政发〔2017〕41号)等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京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法制统一,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总体要求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2.坚持“谁制定、谁负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

3.坚持应审尽审,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实现审核全覆盖。

4.坚持底线思维,严格审核要求,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三)审核范围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其可以采取“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文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鄂府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0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内政办字〔2019〕4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类文件(下称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及市人民政府拟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核并重;(四)坚持合法、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五)坚持高效便捷和权责统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由文件内容涉及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工作部门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第五条起草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一、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议采取以下实施方案:1.明确审核机制的法律依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建立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

2.设立合法性审核部门:成立政府法制机构或特设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3.培训合法性审核人员:建立相关培训机制,培养一支具有法律背景、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核人员队伍。

4.建立审核指南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审核指南和标准,明确合法性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为审核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5.开展合法性审核:审核部门按照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南和标准,对提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6.建立审核记录和档案:对每一份审核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记录和归档,形成完整的合法性审核档案。

7.信息公开透明:通过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合法性审核结果和相应的解释说明。

二、工作流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工作流程建议如下:1.申报阶段:(1)相关部门准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申报材料,包括文件原稿、法律依据等。

(2)提交申报材料至合法性审核部门。

2.初步审核阶段:(1)审核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文件的基本信息、法律依据、签署权限等进行初步检查,确保申报材料完整。

(2)对初步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移交给具体的审核人员。

3.合法性审核阶段:(1)审核人员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对法律依据、行使职权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检查。

(2)审核人员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查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核实。

(3)审核人员形成审核意见,并向审核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核报告。

4.审核报告审批阶段:(1)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报告的审查,对审核意见和结论进行核实。

(2)审核部门将审核报告报送给行政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对合法性审核的结论进行审批。

5.审核结果通知阶段:(1)审核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向相关部门通知审核结论并告知相应的处理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01•【文号】农法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农法发〔2019〕1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部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我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明确审核范围我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以农业农村部名义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标准、规程等技术性文件;单纯转发的文件;与其他国家机关商洽工作的文件;行业发展规划或计划;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行政或民事合同;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一套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二、原则和方法1. 合法性审核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公开性、权威性的原则,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法性审核应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3. 合法性审核应注重横向和纵向的审查,既要检查文件自身是否合法,也要检查文件对上位法规定的合法性是否符合。

4. 合法性审核应建立适当的法律咨询团队,确保审核过程中能够及时解决涉及的法律问题。

5. 合法性审核应该公开透明,将审核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三、具体措施1.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2.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操作技术规范,明确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3.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核的时间节点和审核要求。

4.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确保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已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6.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结果的纪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核结果资料的保存和可查。

四、实施效果评估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后,应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和完善机制。

评估主要从合法性审核的准确性、审核结果的可行性以及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实施时间表1. 立即成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并制定操作技术规范。

2. 一年内,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操作程序和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桂政办发〔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19年7月底前,向自治区司法厅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录,并随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依据。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发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作用
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 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 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 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 联互通。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 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强化指导监督
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 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制作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综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 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 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职能科学
权责法定
执法严明
公开公正
廉洁高效
守法诚信
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明确审核范 围
确定审核主 体
规范审核程 序
明确审核职 责
强化审核责 任
A
B
C
D
E
健量和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指导意见》从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发挥审核信息管理平台作用两个方面对创新审核方 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利用,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陕政办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审尽审、合法有效。

二、工作措施(一)明确审核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和可以反复适用为主要认定标准,辅以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认定标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更加精准。

1.编制制定主体清单。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及时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并根据制定主体变动情况,及时按程序予以相应调整。

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严格制定公文种类。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和适用的规定,制定主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名称的同时,对使用的公文种类进行严格限定,一般应当限于公告、通告、意见或者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鄂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行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科学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以下有关事项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2.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洁建设等文件;3.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4.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5.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6.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7.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8.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9.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1.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12.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14.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15.其他不符合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定义的文件。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石政发〔2021〕35号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石政发〔2021〕35号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石政发〔202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流程,进一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全面提升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事前审查制度(试行)》。

经市委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2.《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3.《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事前审查制度(试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7日附件1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一、制定或调整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1.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2.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业及其 领导人 的 人事 、
工资、
绩效 、
福 利 等方 面
监督管 理 的文件 ; 4. 不 涉及公民 、 法人 或 者其他 组织 权利 、 义
务 的工 作 规划 、 计划 、 安 排 、 要 点 、 考 核 、 监 督
检查 、 总 结 、 综述 等文件 ;
5 ?
会议类文件 ,
包括 会议通知 、
规范性文 件合 法性 审核 机制 , 是 党 的 十 八届 三 中
全会提 出 的 全 面深 化改 革 的 重要 内 容 , 是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印 发 的 《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年 作 重要 制 度安 排 ( 2 0 1 2 5— 0 2 0
)》
出的

是 确 保
件 归 于党委系 列规 范性文件


2. 原 文转发上级机 关规 范性 文件 , 不 属 于转
发机关的 规范 性文 件 如 果转 发 的 同 时提 出 具体 ,
实施措施 或者 补 充意 见 , 并 涉及 不 特 定公 民 、 法
人或者其 他组 织权 利 、
义务 的 ,
则属 于 转 发机 关
行 政机 关制 定发 布
的决定 、 公 告 、 通 告 、 意 见 、 通 知 , 以 及 标 题 采
定 规 规 范 规 规 用 “
办 法 细 则 ” “


”“
” “
程” “
则” 等 字样 的公文 , 一般情况 下属 于规范性 文件 。



以 下 有 关 事 项 的 文 件 不 属 于 规 范 性
织 的合法 权益 对推 进依 法 治 国 战 略具有重 大 的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5 种特殊事 项文 件。 强调 要 结合本 地本部 门 工 作
实际 ,
开展对行政规范 性文 件界定 方法 的 探索 和
研究 ,
及时制 定科学 、
简便 、
有 效的 行政规范 性
文件界定 操作指 引 , 为 行政规范 性文 件管 理和合
法性 审核工作 创造 有利 条件 , 力 争做到凡涉及公
重制 约 了 合法 性 审核机制作用 的发挥 , 导致实践
中经常会出 现 些 一
奇 “
葩”
文件 ,
引 起公众和社
会舆论批评。 全面 推行行政规范 性文件合法 性 审
核机制 , 是推 进依法行政、 建设 法治政府 的 必然
要求 ,
有 利于 维护 国家法制 统一 、
政令 统 一 ,

利于 从源 头上 防止违法 文件出 台 、 促进行政机关
严格 规范 公正 文 明 执法 , 有 利于保 障人 民 群众合
法权益 。 对坚 持依法治 B 、 依法执政 , 依法行政
共同 推进 , 坚 持法治 国 家 、 法治 政府 、 法 治社会
体 建 一
设,
实 现 国 家治 理体系 和 治理能力 现代化
各级 审核 机构要依法严格审 核以下 内 容 : 制
定 主体是否合法 ; 是 否趄越 制 定机关法 定 职权 ;
内容是否 符合宪法 、 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 国 家政
〔 2 0 1 9 〕 3 8
号 ) , 现就 《 省 人民 政府 办 公厅关 于全 面推行行
政规范性 文件合法性 审 核 机制 的 实施 意见 》 (鄂
政 称 实 办 发 号 下 简 〔2 0 1 9 〕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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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有效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的提高。

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清,合法性审核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不明晰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
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强化制度建设,细化合法性审核各项措施
(一)明确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起草的,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应当先行进行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起草部门或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
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报送本级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对是否有制定必要性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重新报送。

政府办公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批转至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制定部门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四)细化审核内容。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

特殊情况下,
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严控审核时限。

合法性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应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

(六)强化审核责任。

充分发挥审核机构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
(一)运用信息手段。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文书格式等,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提高审核实效。

(二)创新审核方式。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提高合法性审核
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审核台账。

审核机构要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收文承办单、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协调处理情况、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实现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合法性审核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编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

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各级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从事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

(三)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指导监督,对因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导致文件违法的要及时纠正。

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
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

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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