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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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运行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奖惩)规定现场管理(奖惩)规定,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条例、地方管理规定规程摘要

㈠《安全生产法》为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控制管理目标实现,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文明施工,创出优质工程和良好社会信誉,特制定施工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队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于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㈢《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㈣《北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员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作业人员任意拆改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拆改防护设施人员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分包单位不服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管理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租赁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在施工时,由于租赁单位(出租方)配备的操作、指挥人员误操作或使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以及租赁设备本身的机械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租赁单位(出租方)负主要责任。

㈤《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搭设密闭的垃圾站。清运施工垃圾,采用专用的垃圾通道或容器吊运,严禁高空抛掷。违反本规定条款,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图确定位置码放,水泥等可产生灰尘污染的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没有防止泄露和污染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㈥《xx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它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工整顿。

㈦《朝阳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专业、劳务分包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分包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队伍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承担责任。

全区各工程项目部所有专(兼)职安全员必须佩戴红袖标上岗,不佩戴红袖标的将视为工程项目部安全体系保障不健全;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干扰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分包单位安全员的配备,人员超过40人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每个专业、劳务班组均要设置兼职安全员1名,班组人员控制在15人以内,每超出10人增设1名兼职安全员。

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㈠生产管理规定

违反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终止合同:

1.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的;不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的;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通知、通告置若罔闻,或采取拖延态度,致使施工现场管理失控的。

2.项目部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接到通知后按时参加。不请假不参加者罚款100元。

3.不按总包要求合理安排劳动力,或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计划滞后或直接影响工期滞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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