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82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82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2009]72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82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渝人社〔2009〕726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参保单位、定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我局确定赵洪口腔诊所等82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
现将赵洪口腔诊所等82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名单予以公布。
我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一点一证管理,公布的定点单位与其定点服务地址相对应,定点单位的其他分支未经我局批准,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级各部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北部新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l〕120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2001年12月1日起分批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实施医改前的医疗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资金渠道进行管理和报销;实施医改后的医疗费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
二、市级公费医疗经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即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前,市财政仍依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市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1998〕99号)规定,根据公费医疗月人均定额按月核拨市级公费医疗经费。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依照本级公费医疗规定,核拨本级公费医疗经费。
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即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统筹区内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的月人均缴费定额按月核拨到各参保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渝劳社办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10号)各医疗机构:为了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主城6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和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利用效率。
第四条主城6区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服务,并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保险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门诊金融互助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互助保险和特大疾病互助保险等。
二、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缴费制度,参保人员需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标准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7.5%,个人缴费比例2.5%。
缴费基数采用月平均工资制,即以参保人员参加保险前一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按基数计算。
三、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服务、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金融互助救助等。
1.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各类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和特殊医疗等。
2.医疗费用报销:参保职工可根据医保政策规定,按一定比例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其中重大疾病可以享受较高比例的报销。
3.门诊金融互助救助:参保职工可享受门诊金融互助救助,这是一种在参保职工之间建立的互助基金机制,用于帮助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进行门诊医疗。
四、保险基金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基金分为社会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累积形成,由政府和社会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等方式形成,由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用于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五、保险制度优化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庆市政府正在推行一系列的优化措施,例如建立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推动医保和医疗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
同时,重庆市政府还在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增加保险待遇,并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和服务体系,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加完善、公平和可持续。
六、总结通过实行缴费制度和统一的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了城乡职工享有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通过提供医疗服务、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金融互助救助等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职工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重庆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重庆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1.职工在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获得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均可报销。
2.职工在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获得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技术规范的特殊病种诊疗服务,可报销。
三、报销标准1.职工医保报销的基本支付标准采用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参考价格;2.职工医保报销的特殊病种诊疗服务采用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报销标准以及各县(区)政府单独制定的特殊病种诊疗服务支付标准;3.职工医保报销药品采用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参考价格或报销限价,对药品费用超过报销限价的,按报销限价标准进行报销;4.报销统筹支付过程中,职工按实际费用支付金额的20%进行补充费用自付,自付比例不得超过30%。
四、报销程序1.职工应按规定的报销程序,依次至医保网点进行参保登记、医疗费用结算、医保报销,具体程序如下:(1)参保登记:职工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医保卡在医疗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2)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机构根据治疗实际情况出具报销申请书、出院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实行医保结算。
(3)诊疗报销:职工根据医疗费用实际情况准备齐全的报销材料,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医保卡于医保网点办理报销程序;2.若职工超出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就医,则职工应按规定准备齐报销材料,在保险定点机构进行申报和报销手续,完成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五、报销流程1.职工在就诊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医保卡,按规定登记就诊;2.监护人持儿童有效身份证件及医保卡办理入院参保登记,并协助儿童填写医保申报表;3.医疗机构发放处方单、门诊结算单等材料,职工应将上述材料和医保卡一并交至职工医保网点;4.职工在提供相关的报销材料及病历后,报销网点会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按照政策标准处理,最终完成报销结算;5.审核完成后,职工可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报销款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办[2009]1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
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办〔2009〕19号)
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多数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制定了缴费年限等政策,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强,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关系在各统筹地区间可转移接续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各统筹地间转移时,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接续卡》(附表)确认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中断缴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制定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同时
周密确定缴费年限认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对个别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表:重庆市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接续卡(略)。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对有关政策进行以下解读。
一、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参保人员的好处市级统筹全面实现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将分别只有一个统筹区,全市范围内两项制度分别实现参保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就医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和经办管理模式统一。
对全市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而言,市级统筹的主要意义直接体现在:一是统一参保政策和待遇标准,更加体现公平。
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现行市级统筹区的政策,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已经颁布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区县之间同一险种的政策和待遇标准完全一致。
二是统一就医管理,看病更加便捷。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执行相同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这将给工作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参保人员带来很大便利。
同时为了规范和合理引导就医流向,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则要求报经参保所在区县经办机构同意。
三是统一信息管理,报销更加方便。
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使用现行市级统筹区信息管理系统,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也将开发使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两个系统均实行全市联网,连接到所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门诊、住院和购药时全部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实现实时刷卡结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渝人社发〔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参保登记(一)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在参保地办理。
(二)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解体等原因为其退休人员统一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的,可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整版)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统筹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职工医保政策基本知识
重庆市职工医保政策基本知识关键信息项:1、医保参保范围2、缴费标准3、医保待遇4、报销比例5、报销范围6、医保个人账户7、医保统筹基金8、异地就医政策9、特殊疾病政策10、医保定点医疗机构11 医保参保范围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包括重庆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在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同时,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111 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112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在编职工和编外聘用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
113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12 缴费标准职工医保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的缴费比例根据重庆市的政策规定执行。
121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8%左右。
122 个人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左右。
123 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通常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上下限。
13 医保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以享受门诊、住院、特殊疾病等医疗保障待遇。
131 门诊待遇包括普通门诊、门诊特病等。
普通门诊费用在一定的起付线以上、报销限额以内按规定比例报销。
门诊特病的病种和报销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32 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报销限额以内按规定比例报销。
133 特殊疾病待遇对于符合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其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按照相应政策报销。
14 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医疗费用的项目等因素确定。
141 医疗机构等级差异一般来说,基层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高于二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高于三级医疗机构。
最新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
最新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如何有什么具体内容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2023年重庆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以及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3年9月-2023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较今年均有上涨,最高上涨80元。
个人缴费标准最高上涨80元对比今年的相关标准,重庆市202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均有上涨。
2023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较今年分别上涨了30元和8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适用于该类参保人,在今年9月至2023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
2023年7月至9月参保缴费的,一、二档每人每年还将加收财政补助标准。
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3年9月-2023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较今年分别上涨了20元和50元。
据记者了解,城乡居民2023年度居民医保的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仍按2023年80元/人标准执行,其个人缴费增加额度中的30元将用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
但具体办法仍在制定中。
新生儿参保需出生90日内办理据了解,重庆市居民医保是针对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以及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要注意的是,参加重庆市2023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同,缴费时间不同。
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至12月。
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23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
大学生缴费时间为2023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而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并按2023年重庆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重庆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重庆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医保个人账户是指在医保制度下,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所形成的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重庆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指在医保制度下,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达到一定标准后,将其划入个人账户中,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重庆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一、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指在城镇职工医保制度下,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达到一定标准后,将其划入个人账户中,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
1. 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个人缴费基数的50%。
2. 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城镇职工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指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下,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达到一定标准后,将其划入个人账户中,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
1.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个人缴费金额的50%。
2. 个人缴费金额是指城乡居民在缴纳医保费用时实际缴纳的金额。
重庆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为了保障个人医疗费用的支付,提高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医保费用,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使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医疗费用。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医保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和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应与特殊疾病病种相对应。
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讲解合川区医疗工伤生
缴费基数相关规定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 按上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 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 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2、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 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核 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书,死亡证明等 4、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申报表》。
对于批量的人员减少,首先到区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拷贝本单位的人员基础信息。然后把要减少的人员 粘贴到“人员减少.xls”模板上,如下图:
人员减少样表
人员减少注意事项:
拷贝回去的信息不能修改,直接粘 贴到人员减少模板里去。如果修改 了基础信息,则在办理减少的时候 不能成功。例如拷贝回去的身份证 是15位,即使有新的18位身份证, 也不能修改。
市级统筹政策
单位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保
内容提要
单位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保 参保职工住院和结算 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 《社会保障卡》申领流程及使用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 水平相适 应;
(二)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市级统筹的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基金结算 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347号)
重庆市万州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
重庆市万州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摘要:一、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背景和原因二、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具体政策三、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重要性和影响四、结论正文:一、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背景和原因重庆市万州区自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缴费年限等政策,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强,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关系在各统筹地区间可转移接续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重庆市万州区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
二、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具体政策根据重庆市万州区的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参保人员在万州区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2.参保人员在万州区范围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转移接续年限;3.参保人员在万州区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我市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三、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重要性和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其在不同地区参保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
其次,这有助于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便捷性,使得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这一政策有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四、结论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是为了适应劳动力流动性的需求,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制定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渝人社发[2009]21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1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方便、灵活的功能,促进疾病预防、健康保健,提高健康水平,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有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支付项目: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
二、“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
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等)。
四、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五、健康体检。
六、《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
七、参保人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及其家庭成员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支付范围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后的更新信息及时上传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重庆市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操作流程
重庆市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操作流程Living in Chongqing, a bustling city in China,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cerns for residents is their medical insurance coverage. When a resident transitions from the urban resident basic medical insuranceto the urban employe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there are specific steps that need to be followed to ensure a smooth process. This transition is crucial as it may impact not only the individual's healthcare coverage but also their financial responsibilities.在重庆这个繁华的城市生活,对居民来说,医疗保险覆盖是一个重要关注点。
当一个居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这种转变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可能影响个人的医疗保障,还可能影响他们的财务责任。
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of transitioning from urban resident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to urban employe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in Chongqing is to notify the local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office. The individual will need to submit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such as their identification card, employment contract, and proof of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It is important to provide accurate and complete information to expedite the process and avoid any delays.在重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第一步是通知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重庆职工医保退休办理流程及时间
重庆职工医保退休办理流程及时间
重庆市职工医保退休办理流程及时间:
1.准备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离退休或返聘证明、职工医疗保险卡等相关证件;
2.通过单位提交退休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3.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职工转为退休人员身份,并开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付费用结算单》和《医保个人帐户余额证明》等文件;
4.退休职工持上述文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退休医疗保险金领取手续;
5.领取退休医疗保险金的时间为每月15日至25日之间。
整个流程需要在退休前一个月开始办理,具体时间可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以及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期间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和资料,遇有问题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重庆市职工医保政策基本知识
重庆市职工医保政策基本知识重庆的朋友们,咱今天来好好唠唠重庆市职工医保政策的那些基本知识。
我先给大家说个事儿哈。
我有个朋友小李,在重庆一家公司上班,工作挺努力,也挺拼的。
有一回他生病住院了,这下可把他急坏了,不知道自己的职工医保能帮上多少忙。
咱先来说说啥是重庆市职工医保。
简单说,就是单位给职工买的一种医疗保险,为的就是在大家生病需要治疗的时候,能减轻点儿经济负担。
那职工医保都保些啥呢?像生病住院的费用、门诊看病拿药的开销、还有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等等,都在保障范围内。
比如说,小李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药费,只要是符合规定的,都能按比例报销。
再讲讲缴费的事儿。
单位和个人都得出钱,单位出大头,个人出小头。
这就好比一起搭伙过日子,共同为健康买单。
而且缴费基数是根据工资来的,工资越高,缴费可能就相对多一些,但保障也更有力。
报销比例这一块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不同的医院级别,报销比例不一样。
一般来说,基层医院报销比例高,大医院相对低一点。
这也是为了引导大家小病小痛就在基层解决,别都一股脑儿往大医院跑。
就像小李,他在社区医院看病拿药,自己掏的钱就少得多。
还有个起付线的概念。
啥意思呢?就是看病花费达到一定金额,医保才开始报销。
比如说住院,可能要超过几百块或者上千块,医保才会出手相助。
职工医保还有个人账户呢。
每个月单位和个人交的一部分钱会进到这个账户里,平时去药店买点常用药,或者支付门诊的费用,就可以用这里面的钱。
说到这儿,又想起小李那次生病,出院结算的时候,因为清楚了解了职工医保政策,心里踏实多了,也没那么担心费用的问题。
咱重庆的职工医保政策,就是为了让大家在生病时有个依靠,能安心治病,不用担心因病致贫。
大家可得好好了解,用对这个保障,让自己和家人都能更有底气面对疾病。
总之,重庆市职工医保政策是咱职工的一份重要保障,大家一定要弄清楚、搞明白,让它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为咱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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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统筹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二)职工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三)国家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含参照行政机关工资管理的单位),以4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固定工资加活动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缴费办法(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十条个人帐户和凭证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
第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构成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35岁至44岁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4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
第十二条年龄的计算以上职工个人年龄按年度计算(按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的用途和权属(一)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基本医疗,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药品费。
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除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可随职工工作调动转移,可依法继承。
(三)个人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资金的查询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统筹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病种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第十六条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用途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用于解决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一)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缴费对象及标准。
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缴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
缴纳标准为: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
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
(三)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核拨。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
(四)重庆市城镇职工市级统筹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第十八条定点医疗、定点配药(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配药制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定点医疗机构。
指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定点资格,与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结算关系协议的医疗机构。
(三)定点零售药店。
指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定点资格,与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结算关系协议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九条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的实施办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职工就医和配药(一)职工原则上在统筹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确需转往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报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二)职工的就业地或居住地在统筹区域外的,由本人申请,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职工在国内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持首次就诊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四)职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凭医院的治疗结算单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凭证(一)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核验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
(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章医疗费用的支付第二十二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的条件(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应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超过规定时间10天未能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该单位张贴公告,催促缴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累计欠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并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职工从次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职工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是: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的药品。
个人帐户的资金用完后,上述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职工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门诊医疗费,并实行统一的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二十五条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一)统筹基金对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统筹区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