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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3〕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各省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先进经验,经认真研究确定,从2024年起,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实行材料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条件(一)学历和资历要求申报人员必须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参加2024年度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8号)有关规定掌握。

(三)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要求,申报人员自行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打印审验卡。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3•【文号】人办发[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1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的管理工作,保证接收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指标数量及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本系统的指标下达及使用工作。

各部门不得超计划接收毕业生,超计划接收的毕业生不予落户。

若有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向人事部申报追加计划,按所下计划接收毕业生。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指标不得混用。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原则上不接收非北京生源的自费生、中专生,因特殊情况需接收的,要提前报人事部审批。

经人事部同意后,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

高校应届毕业生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已派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的中专以毕业生,在京内部委单位之间调整的,要由双方部委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

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接收的毕业生,由部委人事司行文报人事部审批落户。

各部门填写毕业生落户名单,接收单位要与毕业生计划申报单位名称相一致。

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接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均落集体户口。

落户过程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在当年9月5日至15日一次报齐,有特殊情况的在10月20日至30日办理。

五、拟接收有子女的硕士以上女毕业生,其子女可以随迁。

申报落户时,需在落户名单备注栏内注明随迁子女基本情况,同时附子女出生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省直各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9号)文件规定,今年初以来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业务已经相继展开,为使各单位尽快在全省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此项工作,中心决定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对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统筹安排,请各单位严格遵守时间安排,按照要求携带相关手续到金业大厦A座701室办理业务。

一、省直机关单位年初各项业务办理须知1、2012年初机关单位人员调整住房补贴业务。

针对在2011年工资发生变化人员,如:2011年初滚动、职务晋升等。

这些人员调整住房补贴计算完毕后,要导出调整住房补贴审批表。

2、2012年初机关单位人员滚动晋档业务。

办理此项业务需各单位将本单位人员考核结果录入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并到相关部门考核备案。

公务员滚动业务是针对级别变化年为2007的人员进行操作计算,请各单位及时核对数据库中公务员的级别变化年后再申请该业务,在滚动计算后各单位需再申请晋升档次业务,统一导出滚动并晋档工资审批表。

二、省直事业单位年初各项业务办理须知2012年事业单位要先调整住房补贴后晋升薪级业务,在操作晋升薪级工资业务之前,需将2011年度的考核结果录入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到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数据库及纸质均备案),之后方可进行计算并导出工资审批表。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理2012年工资正常晋升时间安排表,请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请各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5]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的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由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其档案工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

2、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军转安置政策执行。

直接进行岗位聘任的,可按现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若现聘岗位工资待遇低于档案工资的,应按档案工资保留待遇3年。

3、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时,由较高等级岗位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在本单位任较高职务满5年的,可保留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3年。

从第4年起,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按逐级就近就低的原则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建立档案工资。

二、解聘人员的待遇1、受聘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符合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2、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其试用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首聘期间辞职人员待遇事业单位首聘时的辞职人员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履行辞职手续,并按闽人调[1992]24号文的规定领取辞职补助费。

四、聘用制人员的退休条件认定1、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的退休、退职条件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粤人发[2003]261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管理工作需要,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工人岗位设置(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由用人单位按工种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难易程度具体设置。

技术工种分类按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文件规定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表》(附表一)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务岗位。

机电、技监、农业、水电、地质、测绘、文化、卫生等类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种,如电工、电梯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厨点师等,可设技师职务岗位。

机关单位(含机关服务中心)一律不设技师职务岗位。

(三)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掌握,各市、县技师岗位职数由各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省直单位技师岗位职数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管理(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岗位,按设定的技术工人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

(二)技术工人聘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工人岗位聘用表》(附表二),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综合考核。

提出拟聘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签订聘用合同,发给聘书。

(三)技术工人聘用条件:1、初级工取得技术工种上岗证书,从事本技术工种(以下简称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学徒期满的工人,经考核合格,可聘用为初级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8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8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8号)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1999〕89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2000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便于考生复习备考,现将《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专业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对经济考试中的三个专业进行调整。

一是取消工业经济,增设工商管理专业;二是增设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将原劳动经济并入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三是旅游经济中的旅行社子专业2000年度暂停考试。

专业调整后,报考工业经济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工商管理专业的考试;报考劳动经济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考试;报考旅行社子专业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经济考试中相近专业的考试(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两专业的考试内容见考试大纲)。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各行业的要求,自2000年起,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均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根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要求,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须通过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和业务外语三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8•【文号】国人部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人事部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加强基础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水平,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各项人事人才工作,现就加强各级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指基本制度、基础资料、基本功训练和信息化的建设,即“三基一化”。

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保持政策和工作连续性、确保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推进的实际需要;是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力措施;是促进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人事人才工作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人事部门重视加强基础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扎实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提高了人事干部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但也应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当前各级人事部门的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有的单位领导对基础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长远打算;有的单位基本制度不全不细,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不注重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收集积累,工作底数不清;有些工作人员的基本功还不够扎实,不能很好地适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有的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豫人社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

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扶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观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观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16•【文号】人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了切实做好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我们起草了《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六日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事政务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基层工作服务,实现人事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反映人事工作的重要情况,反映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思路、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反映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各级政府领导以及人事部门把握人事工作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人事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部门的办公厅(室)做好人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第五条各级人事部门的办公厅(室)是人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在政务信息工作方面的职责是:(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人事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三)结合人事部门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四)组织开展人事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人事政务信息工作;(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20•【文号】国人厅发[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本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可以下载使用。

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84228923人事部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编号:_________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聘用单位(甲方):受聘人员(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填写说明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人社发[2013]2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继续有效文件1069件,废止失效文件14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附件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4〕4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政发〔1994〕8号)文件精神,对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外,还包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3〕22号文件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校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挂职锻炼人员、公派出国学习人员和援外工作的人员;新录用的试用期未满的人员和尚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学徒期、熟练期未满的工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的乡镇合同制干部;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

不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工资关系在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辞职手续或被辞退的人员;擅自离职或无故超假不归的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触犯刑律保留公职的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一)职务级别的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和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二)职务工资的套改1、工作人员按照现任职务,将其现行的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

套改后符合规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例:某科长,工作年限30年,任职年限7年,现职务工资91元,可就近就高套入科长职务工资1档96元,然后按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套入科长职务工资3档136元。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于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和不分正副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和定期核定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山西省人事厅印发《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印发《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印发《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晋人字[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事厅印发《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晋人字〔2006〕57号)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各级人事部门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发展环境,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人事人才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这条主线,积极推进人事人才工作“素质·环境”计划,进一步树立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意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性障碍,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才开发纳入全省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引进人才,大力培养人才,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提供优质及时服务,保障人才合法权益,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更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人事人才服务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的原则,坚持公平待遇、一视同仁的原则,坚持监督管理、引导服务并重的原则,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原则。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7.07•【字号】浙人薪[1994]63号•【施行日期】199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薪〔1994〕63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录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新参加(录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一)试用期工资机关新参加(录用)工作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1、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按附表一执行。

2、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二)试用期满后工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

1、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附表一执行。

2、其他新录用人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见习期(初期)工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见习期,见习期为一年;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执行初期工资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的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二)见习期(初期)满后工资1、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聘任(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按附表二执行。

2、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按附表二执行。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川人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应当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积极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一)离岗待退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不再参加竞争上岗,不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闽人发[2002]170号•【施行日期】200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

至于1993年9月30日是按何职级套改,应根据本人1993年9月30日实际担任的行政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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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放假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5—10%;但提高后,不得超过本人愿工资。

(五)特种病人(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人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边疆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三)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并经组织批准的,方能生效。

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三、“基本工资”:机关行政人员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指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或按照发放的奖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可继续享受。

五、各地、各单位自行规定的病、事假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办法,严于上述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执行。

今后,如果国家有统一规定,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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