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新版)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保障煤气使用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规范煤气使用行为,减少煤气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煤气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相关工作。
二、煤气安全责任1. 公司领导层要充分认识煤气使用安全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
2. 煤气安全责任制下达到各部门,部门负责人要落实煤气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煤气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个人,每个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安全负责,积极参与安全培训,了解煤气使用安全知识。
三、煤气的储存和运输1. 煤气的储存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储罐要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防止泄漏。
2. 煤气的运输要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确保煤气桶、管道等设施安全可靠,运输过程中要避免碰撞和撞击。
四、煤气使用场所的安全1. 煤气使用场所要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等级的场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
2. 煤气使用场所要保持通风良好,及时清理杂物,防止煤气泄漏积聚。
3. 煤气使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五、煤气使用人员的安全1. 煤气使用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煤气使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别是要注意煤气泄漏的识别和处理方法。
2. 煤气使用人员要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自身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煤气使用的要求。
3. 煤气使用人员要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面罩、手套等,确保工作安全。
六、煤气事故的应急措施1. 一旦发生煤气泄漏,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煤气,并通知相关部门。
2. 发生煤气泄漏后,应打开门窗通风,保持通风道路畅通,切勿使用明火和电器。
3. 发生严重煤气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报警。
七、煤气事故的处理与调查1. 发生煤气事故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事故范围不扩散,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2. 发生煤气事故后,要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找出事故责任人,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使用安全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加强监督。
第四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序实施、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要依靠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政府部门指导,社会参与的模式。
第六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形成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煤气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强对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煤气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八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规模适宜、设施安全、生产运行稳定的条件。
第九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且安全意识强。
第十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煤气生产设施和技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一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进行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煤气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对煤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章煤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规模适宜、设施安全、供应稳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供应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且安全意识强。
第十五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确保煤气储存、输送、分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用户使用情况,确保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建立与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应急协调机制。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气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存、使用、维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加强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定期检查煤气管道、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泄漏自动报警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二章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应设立煤气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与权限,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第八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制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九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使用档案,包括煤气使用设备、维修记录、安全操作规范等。
第十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加强煤气安全培训,组织员工参加相关的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煤气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煤气管道和煤气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泄漏自动报警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灭火设备和煤气泄漏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煤气使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安全专职人员,负责煤气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煤气泄漏、事故等安全问题,采取紧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泄漏紧急处理器材和人员,及时处置煤气泄漏事故。
第十九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做好煤气泄漏事故的记录和处理,以便事后分析和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煤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生产、供应、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三个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保障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煤气系统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维修等环节。
3. 管理要求(1)煤气系统设施管理1. 厂区煤气系统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单位。
2. 各主要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明显的部位。
3. 凡有煤气的场所均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区域“标志”。
4. 任何情况下严禁单人进入煤气危险区。
5. 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要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6. 煤气危险区的CO浓度必须定期检测,在易泄露或易积聚煤气的位置设立比较固定的检测点,每班至少巡检2次,并要记录检测数据。
(2)煤气作业安全要求1. 在常态下,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时间频繁出现、或煤气可能发生外泄的场所作业时,作业者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至少一名煤气防护员持有效煤气报警仪在现场近距离监护,并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苏生器等)和备用空气呼吸器。
2. 在常态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的场所作业时,要有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报警仪连续检测。
二、炼铁厂煤气管道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炼铁厂所有煤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避免煤气泄漏而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确保高炉煤气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所有煤气设备、管道的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维修等环节。
3. 管理要求(1)煤气设备管理1. 设立煤气防护站,建立健全各项煤气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 保持煤气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岗位,特殊情况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非相关人员严禁动用煤气设备、设施,不得在煤气危险区域逗留。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煤气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篇11、目的加强煤气的平安管理,防范生产与检修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2、依据平安生产法、冶金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平安规程〔GB6222-20xx〕。
一、煤气平安管理内容〔一〕煤气站负责煤气的日常平安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煤气站管理人员每天巡检一次,每周要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保证煤气设施的严密性,发现煤气泄漏要及时处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三〕熔炼车间看水工负责高炉热风口巡检,至少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并填写点检表记录。
〔四〕检修期间,煤气站做好现场检验,监护工作。
二、煤气设施平安检查内容〔一〕一般规定。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各处带煤气作业区域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固定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管道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管道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广大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用户责任1. 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道煤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 用户应正确使用管道煤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煤气的安全使用。
3. 用户不得在管道煤气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动、损坏、覆盖管道煤气设施。
4. 用户在发现管道煤气泄漏、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条管道煤气设施的安装和维护1. 管道煤气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 管道煤气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 管道煤气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应记录完整,并定期检查。
第四条管道煤气使用管理1. 用户应按照规定的用量使用管道煤气,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出租管道煤气使用证。
2. 用户不得在管道煤气设施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确需进行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提前报知相关部门。
3. 用户在管道煤气设施附近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管道煤气源,并报告相关部门。
4. 用户应定期进行管道煤气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 用户应接受管道煤气安全培训和教育,掌握管道煤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使用方法。
2. 用户应定期进行管道煤气安全知识学习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事故处理1. 发生管道煤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用户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事故处理结果应报告上级部门,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管道煤气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 用户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煤气使用、储存、运输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确保煤气安全。
2. 所有涉及煤气操作的员工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 建立健全煤气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二、煤气使用管理1. 使用煤气前,应检查管道、阀门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泄漏现象。
2. 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注意煤气压力和流量,防止因压力过高或过低造成安全隐患。
3. 使用完毕后,应关闭所有阀门,确保煤气完全切断。
三、煤气储存与运输1. 煤气罐应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的专用仓库内,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运输煤气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煤气罐稳固、密封。
3. 定期对煤气罐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带病运行。
四、应急处理与救援1. 制定煤气泄漏、火灾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3. 发生煤气泄漏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并通知专业救援机构。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煤气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煤气安全专项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3. 鼓励员工参与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的改进和优化,共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气使用、储存等环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2.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
3. 根据检查结果和员工反馈,不断完善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气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存、使用、维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加强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定期检查煤气管道、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泄漏自动报警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二章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应设立煤气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与权限,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第八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制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九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使用档案,包括煤气使用设备、维修记录、安全操作规范等。
第十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加强煤气安全培训,组织员工参加相关的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煤气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煤气管道和煤气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泄漏自动报警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灭火设备和煤气泄漏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煤气使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安全专职人员,负责煤气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煤气泄漏、事故等安全问题,采取紧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煤气泄漏紧急处理器材和人员,及时处置煤气泄漏事故。
第十九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做好煤气泄漏事故的记录和处理,以便事后分析和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煤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生产、供应、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气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煤气安全知识培训,具备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二、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三、煤气区域必须配置煤气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各危险源点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擅自拆卸煤气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空气呼吸器为抢救应急备用,应随时保持有足够的压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乱用。
灭火器应保证完好,使用后应及时更换。
五、煤气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煤气管道、水封、阀门、仪表仪器及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六、进入煤气区域时,必须两人同行,并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
七、煤气操作与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煤气的上风位置。
八、煤气检修工作计划和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在施工前由工程技术人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同意,报安全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
未经厂领导及安全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检修煤气设备或动火作业。
九、煤气区域设备检修时,必须有安全员到场,现场必须配置空气呼吸器和灭火器,必须检测CO含量,当达到安全规定范围时,才能开始检修。
十、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按照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并严格按制定的送气方案送煤气。
煤气送上后,经未端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____%,并做爆发实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热炉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煤气点火安全操作规程,先给火种,后供煤气,严禁先供煤气后点火。
十二、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十三、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睡觉、吸烟、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照明。
十五、当煤气报警器显示煤气炉区域CO浓度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必要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工作现场,并警戒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气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煤气安全知识培训,具备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二、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三、煤气区域必须配置煤气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各危险源点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擅自拆卸煤气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空气呼吸器为抢救应急备用,应随时保持有足够的压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乱用。
灭火器应保证完好,使用后应及时更换。
五、煤气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煤气管道、水封、阀门、仪表仪器及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六、进入煤气区域时,必须两人同行,并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
七、煤气操作与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煤气的上风位置。
八、煤气检修工作计划和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在施工前由工程技术人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同意,报安全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
未经厂领导及安全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检修煤气设备或动火作业。
九、煤气区域设备检修时,必须有安全员到场,现场必须配置空气呼吸器和灭火器,必须检测CO含量,当达到安全规定范围时,才能开始检修。
十、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按照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并严格按制定的送气方案送煤气。
煤气送上后,经未端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____%,并做爆发实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热炉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煤气点火安全操作规程,先给火种,后供煤气,严禁先供煤气后点火。
十二、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十三、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睡觉、吸烟、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照明。
十五、当煤气报警器显示煤气炉区域CO浓度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必要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工作现场,并警戒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_应急处理流程
一、引言煤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和生活中。
然而,煤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一旦发生泄漏、火灾或爆炸事故,将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保障煤气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及应急处理流程。
二、管理制度1. 煤气设施安全管理(1)厂区煤气系统所有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单位。
(2)各主要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明显的部位。
(3)凡有煤气的场所均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区域“标志”。
(4)任何情况下严禁单人进入煤气危险区。
(5)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要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6)煤气危险区的CO浓度必须定期检测,在易泄露或易积聚煤气的位置设立比较固定的检测点,每班至少巡检2次,并要记录检测数据。
2.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1)在常态下,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时间频繁出现、或煤气可能发生外泄的场所作业时,作业者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至少一名煤气防护员持有效煤气报警仪在现场近距离监护,并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苏生器等)和备用空气呼吸器。
(2)在常态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的场所作业时,要有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报警仪连续检测。
三、应急处理流程1. 煤气泄漏应急处理(1)发现煤气泄漏时,立即关闭泄漏点附近的阀门,切断煤气来源。
(2)立即打开门窗,通风换气,降低室内煤气浓度。
(3)立即撤离现场,避免中毒事故发生。
(4)拨打煤气公司或消防部门电话,请求专业救援。
2. 煤气火灾应急处理(1)发现煤气火灾时,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2)迅速撤离现场,避免火势蔓延。
(3)如火势较小,可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4)如火势较大,应立即疏散人员,等待消防部门救援。
3. 煤气爆炸应急处理(1)发现煤气爆炸时,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使用安全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加强监督。
第四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序实施、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要依靠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政府部门指导,社会参与的模式。
第六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形成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煤气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强对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煤气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八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规模适宜、设施安全、生产运行稳定的条件。
第九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且安全意识强。
第十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煤气生产设施和技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一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进行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煤气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对煤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章煤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规模适宜、设施安全、供应稳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供应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且安全意识强。
第十五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确保煤气储存、输送、分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用户使用情况,确保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建立与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应急协调机制。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3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1、目的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检修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2、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____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____)。
一、煤气安全管理内容(一)煤气站负责煤气的日常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煤气站管理人员每天巡检一次,每周要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保证煤气设施的严密性,发现煤气泄漏要及时处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三)熔炼车间看水工负责高炉热风口巡检,至少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并填写点检表记录。
(四)检修期间,煤气站做好现场检验,监护工作。
二、煤气设施安全检查内容(一)一般规定。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各处带煤气作业区域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固定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4.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____毫米。
三、检修期间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主要指高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等系统的检修。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煤气使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气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煤气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煤气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煤气安全管理第五条单位和个人要定期对煤气管道、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六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煤气泄漏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七条在使用煤气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警示标识。
第八条煤气罐、气瓶等容器必须定期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报修或更换。
第九条煤气管道应当避免与其他易燃气体和易燃材料接触,防止发生火灾爆炸。
第十条在使用煤气时,应当及时清洁燃气灶、燃气灯等设备,防止堵塞造成泄漏。
第十一条禁止私自改装煤气设备,一经发现将立即停用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在停电时切勿使用煤气饮食,以免发生意外。
第三章煤气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禁止超负荷使用。
第十四条在燃烧炉灶燃气时,要确保通风良好,避免二氧化碳中毒。
第十五条使用燃气燃烧灶时,应保持炉台、炉架和炉具的清洁,防止火灾。
第十六条禁止在使用煤气时留有未熄灭的明火,以免引发火灾。
第十七条使用煤气时,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禁止将燃气管道设置在易燃材料附近,确保煤气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禁止在使用煤气时吸烟或玩火,以免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第四章煤气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煤气泄漏事故时,应立即开启门窗通风,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第二十一条发生煤气泄漏事故时,禁止使用明火或开关电器,以免引发火灾。
第二十二条发生煤气泄漏事故时,紧急情况下要迅速撤离现场,并拨打相关部门电话求助。
第二十三条发生煤气事故后,要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
第五章煤气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进行煤气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煤气安全意识。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气使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气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气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经济、环保、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煤气使用管理应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相衔接,互相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第五条煤气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公众利益。
第六条各级煤气使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煤气使用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煤气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煤气使用管理部门应密切与煤气供应企业、用户单位等合作,共同维护煤气安全。
第二章煤气使用单位管理第九条煤气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取得合法使用煤气的资格。
第十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煤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有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煤气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疏散避险、急救救援等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煤气安全使用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煤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符合标准的煤气检测设备,随时监测煤气浓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煤气供应企业管理第十五条煤气供应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煤气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六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煤气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供应的煤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定期对煤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煤气供应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煤气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煤气事故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二十条各级煤气使用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煤气使用单位和煤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煤气安全三个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厂区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厂区煤气系统所有设施必须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单位。
各主要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明显的部位。
第三条:凡有煤气的场所均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区域标志。
任何情况下严禁单人进入煤气危险区。
第四条: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要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煤气危险区的CO浓度必须定期检测,在易泄露或易积聚煤气的位置设立比较固定的检测点,每班至少巡检2次,并要记录检测数据。
第五条:生活煤气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煤气管道用的连接管须采用胶管,不用时须处于断开状态。
二、煤气作业安全规定第一条:在常态下,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时间频繁出现、或煤气可能发生外泄的场所作业时,作业者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至少一名煤气防护员持有效煤气报警仪在现场近距离监护,并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苏生器等)和备用空气呼吸器。
第二条:在常态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的场所作业时,要有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报警仪连续检测。
第三条: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非相关人员严禁动用煤气设备、设施,不得在煤气危险区域逗留。
第四条:煤气管路内的压力应经常保持在规定值以上,煤气压力骤然下降,低于规定值时,应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停止使用煤气,并迅速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第五条:煤气区域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所属系统区域的煤气设备、防护用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车间领导和厂生产安全科。
三、带煤气作业安全规定第一条:带煤气作业包括: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
第二条: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保障煤气使用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规范煤气使用行为,减少煤气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煤气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相关工作。
二、煤气安全责任1. 公司领导层要充分认识煤气使用安全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
2. 煤气安全责任制下达到各部门,部门负责人要落实煤气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煤气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个人,每个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安全负责,积极参与安全培训,了解煤气使用安全知识。
三、煤气的储存和运输1. 煤气的储存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储罐要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防止泄漏。
2. 煤气的运输要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确保煤气桶、管道等设施安全可靠,运输过程中要避免碰撞和撞击。
四、煤气使用场所的安全1. 煤气使用场所要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等级的场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
2. 煤气使用场所要保持通风良好,及时清理杂物,防止煤气泄漏积聚。
3. 煤气使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五、煤气使用人员的安全1. 煤气使用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煤气使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别是要注意煤气泄漏的识别和处理方法。
2. 煤气使用人员要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自身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煤气使用的要求。
3. 煤气使用人员要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面罩、手套等,确保工作安全。
六、煤气事故的应急措施1. 一旦发生煤气泄漏,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煤气,并通知相关部门。
2. 发生煤气泄漏后,应打开门窗通风,保持通风道路畅通,切勿使用明火和电器。
3. 发生严重煤气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报警。
七、煤气事故的处理与调查1. 发生煤气事故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事故范围不扩散,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2. 发生煤气事故后,要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找出事故责任人,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规范煤气安全管理,确保员工食堂的煤气使用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煤气安全使用1.严格执行《员工食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员工食堂必须在煤气设备使用前取得合法使用证照。
2.煤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且按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煤气设备的操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煤气设备的摆放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并配有灭火器和烟雾报警器。
5.建立煤气泄漏检测制度,定期进行煤气泄漏检测,一旦发现煤气泄漏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6.煤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良好,不得占用通道、进出门窗,并配备有效的排气装置。
7.使用煤气设备的人员应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避免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
8.煤气瓶储存要符合相关标准,要定期检查煤气瓶是否完好无损,定期更换老化和损坏的煤气瓶。
9.禁止在煤气设备附近吸烟、使用明火,并严禁使用易燃物品进行灭火。
10.不得私拉乱接煤气管道,不得私自改装煤气设备。
(二)煤气安全防范1.加强煤气安全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煤气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2.建立煤气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煤气事故,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
3.设立煤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煤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并进行演练,以提高员工应对煤气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4.定期检查员工食堂的煤气设备、管道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并进行记录和整改。
5.加强煤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清理煤气设备周围的灰尘和杂物,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对员工食堂内的火源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物附近开展明火作业。
7.煤气设备的燃烧性能要达到相关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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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
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
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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