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绕 违 约 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进 行 研 究 , 填 补 我 国 违 约 对 精神损 害赔偿 的立法 空 白, 疑具有 重要 意义 。 无
一
、
国 内 外 关 于 违 约 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Vo I 8 NO 6 l3 .
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银 福 成 王银 霞 ,
(.内 蒙古 师 范 大 2 ;2 1 10 2 .内 蒙古 体 育 局 , 10 0 003)
[ 摘 要] 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 门, 精神损害赔偿 日益成为研讨和关注的热点。考察国外有关违约精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在 。
教 授 。 综 合 上 述 学 者 的 观 点 , 定 违 约 引 入 精 神 损 否
20 0 9年 1 1月
内 蒙古 师 范大 学 学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NO ., 0 9 V 2 0
第3 8卷
第6 期
J u n lo n e o g l m a ie st ( io o h & S ca ce c ) o r a fI n rM n oi Nor lUnv riy Phl s p y a o ilS in e
事 件 对 这 一 立 法 空 白 的 冲 击 。例 如 在 《 民 法 院 案 人
还 是 司 法 实 践 部 门 都 日益 成 为 研 讨 和 关 注 的 热 点 。
理 论 界 对 该 课 题 的 争 论 可 谓 见 仁 见 智 , 法 实 践 部 司 门则 因 《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最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颁 布 使 以 前 无 所 适 从 的 状 态 有 的 所 缓 解 。但 是 我 国严 格 将 精 神 损 害赔 偿 限 定 在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的 范 畴 中 , 违 反 合 同 的 民 事 责 任 中 则 不 在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分析摘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运用于具有惩罚性的侵权法领域,因此违约责任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对于有一些带有特殊的合同,如婚庆合同、摄影摄像合同等,乙方一旦出现违约,不仅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同时也造成了受损失方精神上的伤害。
如过违约责任不保护精神损害,那么将会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本文旨在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形成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必要性分析(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中国立法现状1、违约赔偿制度概述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合同规定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2、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说仍持否定态度。
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极其有限的。
如关于人身权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
在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确定,侵害人格性利益的权利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因违约责任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它可以来自生理的损害,也可来自于精神、心理的损害,亦可来自于精神利益的丧生或减损。
虽然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精神损害作一个令人信服的认定是困难的,但现代医学的发展已使得该项工作变得更科学。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下由我为大家具体解答该问题,并带您了解“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限额为多少”等相关拓展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应该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往往以弥补对方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需对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给予弥补。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摘要: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范畴,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最后对我国施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首先,违约之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其中,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合同一旦生效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责任①。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和限制主张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广泛承认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对一般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否则精神损害赔偿扩及整个合同法领域,大大加重债务人和法院的负担。
因此,我们必须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1、合同类型的限制按合同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合同和非商业合同。
一般认为,商业合同是以纯粹的商业目的为基准的,对商业合同的违反是商业风险的必然产物,对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一方当事人不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反对以实现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为主要目的的非商业合同中,在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当事人就对合同实现有极高的期待,期盼通过实现合同目的来获得既定的精神享受,一旦合同不成立将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大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切财 产上 不利益 的变动 均在 其 中 。它不 但包 括财 产
的积 极减 少 . 且包 括财 产的 消极不 增加 。 而 非财 产损
害是 指权 利人 在财 产之 外所 受 到 的损害 .包 括精 神 指 导 的立法之 下 .合 同关 系 中 的债权 人 向债务 人提
首先 .有 损 害必 有救 济 ”这一 理 念是 民法 理论 “
及 民法 实践不 断完 善 、 断进 步 的重要 信条 。 于这 不 基
一
思 想 . 民法 中形成 了较 为完善 的责任体 系 而违 在
[ 作者 简介 ] 红 玲 (9 6 )女 , 东 费县人 , 京 -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民商 法 专 业 2 0 孙 18 一 , 山 北 f L 0 8级 硕 士研 究 生 。
损 害和身体 损 害 身体 损 害会衍 生 出精 神损 害及 医 疗 费等 财产 损 害 [。毫无 疑 问 . ” 在合 同关 系 中 , 务 债
人 的违 约行 为会 对债 权 人造 成 财产益 受 到 一 定 的损 害 .
北 京 : 律 出版 社 . 0 . 1. 法 2 7p 1) 0 3
1 2
北 京 化 工 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域 的精神损 害赔 偿 一直 持怀 疑 和否定 态 度 。但是 现
理
( ) 约精 神损 害赔 偿请 求 符合 法律 的基 本原 一 违
笔 者 认 为 . 种 “ 教 旨主 义 ” 这 原 的思 潮 不 符 合 民
法 、 同法 的基 本原 理 。 合
实生 活 中在许 多情 况下 仅仅 赔偿 违 约 的财产 损 害不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探讨
原 告 李 某登 记 在 太 原 一 家婚 介 所 寻 找 伴 侣。 而该 婚介 所雇 佣 的一 些 “ 托 ” 以各种 虚假 婚 .
身份 关 系出现 了夫妻 兄 弟姐 妹 不能 同乘 一 架飞
机 的情 况 . 至 出现 了三名 4到 1 甚 0岁 的儿童 不
能 和 父母 同乘一 架 飞机 、 名 6岁 男童 单 独 乘 一 飞机 的严 重情 况 , 并且 计 划 上 的 三 个景 点也 未
00 6 ) 5 0 1 ( 河北政 法 职 业学 院 法 一 系 , 河北 石 家庄
摘 要: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 中提起精神损 害赔偿是否应得 到支持 , 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 问 题 实际上 , 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 , 即应认 为有精神损 害, 而无
论该 精神 利 益 的丧 失是基 于侵 权 还是 违 约 。现在 随 着违约 行 为导 致精 神 损 害 的纠 纷 日益 增 多 , 司
案例 3
20 年 1 01 0月上 海 的 2 0名 游客 参 加 了某
国际旅 行 社 组 织 的泰 港 澳 十 一 日游 , 结果 却 玩 得很 不开 心。该 批 游客在 登上 离开上 海的 飞机
时 即发 现 他 们 己被 转 包给 另一 家旅 行社 了, 在 由泰 国飞往 香港 时 因为没 有 注明 游客 中的 亲属
足轻重 的作 用 . 尤其在捍 卫公 民精 神利 益方 面功不可 没. 几乎成 为公 民守护 自己精神 家园 的唯一工具 。但
是。 侵权行 为法在实践 中却 出现 了诸 多问题 。
一
告 以原 告 因健 康 原 因 已不能 继续进 行 高强度 大
运 动量 训 练 为理 由 . 原告 作 出 离队 决定 。原 对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合同关系中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旨在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适用条件、赔偿标准及限制等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由违约方对受损方进行的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旨在弥补受损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非物质性损失。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损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违约方的行为必须导致受损方遭受精神损害,如恐惧、焦虑、抑郁等。
3. 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损方的精神损害必须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还存在其他适用条件,如损害的可预见性、损失的可量化等。
四、赔偿标准及限制1. 赔偿标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国家、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与受损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相匹配,并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损方的预期利益等因素。
2. 限制: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但并非所有精神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例如,轻微的、短暂的精神痛苦可能不被视为可赔偿的损失。
此外,赔偿金额也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过度索赔和滥用诉讼。
五、国内外立法及实践比较1. 国内立法及实践:我国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 国外立法及实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保守。
合同之诉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合同之诉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因违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笔者现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立法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违约中是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各国目前法律学说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字: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中是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关于是否在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众说纷纭,大部分学者认为,违约中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合同之诉中的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后所要求承担的主要责任是赔偿实际物质利益损失,对于给另一当事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失则不予考虑,同时精神损害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获得赔偿,又在违约之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赘述之嫌疑。
通说认为,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原因是在合同中受害方因为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所产生以及精神损害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强行使违约方承担不可预见的责任,则会严重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合同违约之诉。
二各国目前法律学说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英美法系1.英国根据英国判例上比较典型的阿迪斯诉格兰冯公司案,英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予赔偿的。
因为英国合同法旨在救济而非处罚。
尽管大部分学者认为非金钱损失在合同法中不能得到赔偿,但在以后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凸显了法律的不公平性。
因此,英国法律规定了三个例外原则,即在此在三种情况下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
第一,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
第二,合同的目的为解除痛苦和烦恼。
第三,违反合同造成的不便和烦恼。
由此可知,英国法对于”合同目的”的案件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都是可以预见的。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法律保护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其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法律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和运用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因此,本文将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深入理解其概念、特征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核心在于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
2. 特征(1)侵权行为的特定性: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损害的特殊性:主要是指精神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痛苦、恐惧、失望等心理感受。
(3)赔偿的补偿性:目的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1.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合同法》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适用条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即违约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即因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了精神损害。
(4)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
四、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困境与挑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2. 举证难度大: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害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3. 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存在较大难度。
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
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
口李盛 杰
(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 2 0 3 ) 0 4 8
摘 要: 我国现 民法理论对于违约责任是 否可以适用精 神损 害赔偿的 问题至今未能形成共识 , 并且主 流论调 的立场对此持慎重的态度 .然而 , 放 眼各 国的司法 实践, 个案的突破有 力的推动 了民法学说对违约责任下适用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确认的进程。 作为未来发展 的趋势 , 违约责任下精神
2.
。
i
大 督确 征 程 合 。 监 ,保 收 序 法
院 政 专 27 硕 研 生研 方 :政 与 政 讼 行 法 业0 级 士 究 ,究 向行 法 行 诉 法 0
2 0 1 5 第1 0 年O月1 日 期 1
商 品与质 量
理 研 论
了违 约 的精神 损 害 。 中原 告携 妻子 乘 船到 国外 度假 , 案 因被 告( 海 关) 忽致 行李 箱运 达迟 延 , 其夫 妻二 人 在旅 途 中不能 正 常地 更 疏 致 换衣物 。原告 诉至 法 院 , 求海 关赔 偿 由此遭 受 的损 害 。法 院认 要 为, 原告 支付 1 0 马 克购 买 的是海 上 旅游休 憩的愉 悦 享受 ,由于 80 被告 的疏忽 , 原告 的休 憩因无 法 正常 更换 衣物 而遭 受严 重损 害 , 致
损 害赔 偿 制 度 以其 理 论 上 的 正 当性 和 与 合 同正 义 的 关联 性 决 定 了该 制度 存 在之 合 理 性 。 关键 词: 约责任 精神 损害 合 理性 违
传 统 民法 理论认 为 , 神损害 赔偿只 能适用于 侵权 案件之 中 。 精 然而 , 着市场 经济 的发展 , 民的财产权 与人身 权之 间的联 系 日 随 公 益密切 , 出现 了精 神利 益财产 化 的趋 势 , 们愈来 愈注 重对个 体价 人 值 和尊 严的追 求 。而合 同作 为社会 关系 的一个 经常 性载体 , 来 越 越 多地 涉及 到 了精 神利 益 。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比较研究
法官没有支持这 一要求 。首先 ,法 官阿特金森勋 爵 (o t no )认 为 ,如 果 给予 原 告 的感 情 伤 害 Ir Ak sn d i
予 以赔偿 ,则无疑 于承认惩罚性赔偿 金 ,而这在合
主要是在 《 同法 》 中分 “ 步走 ” 确立 我 国 的 合 两
违约精神损 害赔 偿制度 。
2 1 / 5 总 第 4 1期 0 20 2
文章 编 号 :10 —18 (02 5- 20一 6 0 1 4 X 2 1 )0 0 0 o
商 业 研 究
C MME I L R E R H O RC A ES A C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比较 研 究
。
李 慧
( 东北 农 业大 学 法 学院 。 哈尔 滨 10 3 ) 50 0
自己的损 失 不仅 在 此 ,由于 被告 终 止 合 约 的方 式
是 ,粗暴 的和羞辱性 的,导致原告 遭受 了情感 和名 誉的损害 ,请求 法院判决对精神损 害予 以赔偿 ,而
违 约之诉 中 的精 神损 害 赔偿 ,为 立法 上 确 立 违 约
精 神损害赔 偿 制 度提 供 了契机 。本文 以 比较 法 为 视角 提出构建我 国违约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思路 ,
神损 害 ,不 予 赔 偿 ,的基 本 原 则 ” 。 “ 该 案 中 , … 在
违反合 同产 生 的损 害 不能 适 用精 神 损 害赔 偿 ,从
而 导致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法 律 适 用 的 困 境 。 从 法 理 上
原告 是被告 雇 佣 的一 名 经 理 ,经 营 在加 尔 各 答 的 事业 ,实行 周薪 并 且 每作 成 一项 交 易 就有 一 笔 佣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摘要:我国立法中尚不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侵权责任来解决。
仅靠“责任竞合”来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全面的,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在罗马法上,合同有“法锁”之意,其形象地比喻出合同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拘束力。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要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一个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来解决。
仅靠“责任竞合理论”来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全面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俗话说得好,“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与日俱增。
在实践中以获取精神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不甚枚举。
订立这样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精神上的一种愉悦的满足。
要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将会导致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落空。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应运而生。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等人身权利,致使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由此还可能伴生间接物质等其他损失,而给予一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义务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了权利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害,从而由义务方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2、“责任竞合”带来的缺憾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依据责任竞合制度,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以实现对精神损害的救济,并且一旦选定,则只能依此进行诉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败诉风险。
责任竞合制度下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够获得完全的保护。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献综述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方案:一、引言及背景违约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是无法回避的现象,它涉及到契约履行的权益、经济效益和市场秩序等重要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保护受损方权益的一种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本研究旨在综述和总结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研究文献,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提出新的观点和方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方案实施情况(1)文献收集与筛选:在各类数据库(例如CNKI、WanFang Data等)中检索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文献,根据题目和摘要筛选出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
(2)文献分类与编码:将筛选得到的文献根据研究主题进行分类,编制文献编码表,为后续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做准备。
(3)数据整理和分析:对筛选出的文献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并对其中的理论观点、方法和结论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数据采集1. 数据来源: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文论文和研究报告。
2. 数据内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实践案例以及相关法规等。
3. 数据采集方法:文献检索、调研问卷和访谈等方式。
四、数据分析(1)文献综述:对所采集的文献按照时间和主题进行分类,综述已有研究成果。
(2)理论分析:对已有文献中的理论观点、概念和模型进行整理和分析,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和特点。
(3)实证研究:通过统计分析法和实证案例研究,探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验证或修正已有研究成果。
五、结论(1)总结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已有研究成果,总结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和方法。
(2)提出新观点和方法:根据已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应的新观点和方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3)研究局限和展望:对本研究的局限性进行讨论,同时对未来研究方向和深入探讨的问题进行展望。
六、研究实施情况(1)本研究的方案实施情况良好,完成了文献收集、筛选和分类等工作,采集得到了大量的相关数据。
(2)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通过研究方法的应用和实证研究的分析,验证了已有研究成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探讨了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征及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赔偿额度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文旨在为完善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越来越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
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时,如何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征及理论基础,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一方当事人遭受的精神痛苦、情感伤害等非物质性损失,由违约方对受损方进行的经济赔偿。
2. 特征: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非物质性、主观性、不可计量性和补偿性等特征。
它主要针对的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心理层面的伤害,而非物质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1. 合同法原理:根据合同法原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当这种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 侵权责任法原理: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守约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原理要求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1. 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一定的规定,但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尚不完善。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一定的差异。
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1. 适用范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严重精神痛苦、情感伤害等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况。
如婚姻、家庭、亲子关系等合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一方的情感和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b e c fc nta t Thi pe te r a h o o r c. spa ratmpt oc llng her a on b l y o hi pii n a d h l st a ibii o e ch st ha e et e s a ii ft so n o n o d h tla lt f rbr a 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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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t o nty,a o sdes t a lh u h t e ni p o iin I t e c mp s to o e a ite ssild n’ n ol c u r r nd c n i r h ta to g he d f t r vso s Ol h o en ai n f rm nt d sr s tl o t i e l e iti rlgsa in,t r h bt ̄ o c u i n al tbe ( a . W e s ud n Ol r t n a o xs n on e il to he p o i iie c n l so s C l’ : wn I r ho l i C ae me t lc mpe ain it po ns to n o la iiy frb e c fc n rc al s p s il i blt r a h o o ta tase rya o sb e,wh c si ie wil t e te fi tm at n a ’ m l p lnt o ih i n ln tl h rnd o le x i a l w Sd e o n e . ol Ke r y wo ds:L a iiy fr Br a h o n rc ; Co i b lt e c fCo ta t o mpe s in frM e a srs n at o ntlDite s;La nto o w Co r l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合同法》第113条解释论为中心
以发 展 和类型 化 。笔 者 以为 , 随着社 会复 杂多变 的发 展 , 过判 例或 者学说 发展 加 以类 型化 的方 法 已经 无法 通
适 应现 实 的需 要 , 而且类 型化 的标 准混乱 , 各种 类 型之 间可 能 出现重 叠 , 也可 能 出现 任 何一 种 类 型均 未 涵 盖
风险和利益分配达到均衡 。 关 键 词 : 约精 神 损 害 ; 神 损 害赔 偿 ; 违 精 一般 规 则 ; 制 限 中 图分 类 号 : 1 D9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8 X( 0 2 0 — 0 0 0 1 0 —7 8 2 1 ) 10 1 —8
J n 2 1 a ., 0 2
我 国违 约精 神 损 害 赔偿 责任 制度 的构 建
— —
以《 同法 》 1 条 解释 论 为 中心 合 第 1 3
徐 静
( 南京 大学 法 学院 , 苏 南京 2 0 9 江 1 0 3)
摘 要 : 美 法 系和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均 不 同程 度 地 对 违 约 导 致 的 精 神 损 害 给 予 赔 偿 , 美 法 系 国 家 对 违 反 特 殊 类 型 的 合 同 英 英 导 致 的 精 神 损 害 给 予 赔偿 , 该 规 则 随 着 社 会 生 活 的 变 迁 逐 渐 显 得 苍 白无 力 , 国 法 确 定 了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一 般 规 则 。 但 法 在 全 球 化 程 度 日益 增 强 的 今 天 , 国应 该 结 合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的实 际情 况 , 我 比较 借 鉴 它 国 的先 进 经 验 , 过 对 《 同法 》 13 通 合 第 1 条 的扩 张 性 法 律 解 释 , 立 我 国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一 般 规 则 的构 成 要 件 , 时 对 其 赔 偿 范 围进 行 限 制 , 受 约 人 和 违 约 人 的 确 同 使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解读,并结合实际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现存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亟期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更全面、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侵权责任;精神损害;民事赔偿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制度保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司法解释的层次上升到了民事基本法的层次,这显然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重大进步。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适用标准得到了统一,结束了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
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被告人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也不能因此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其次,《侵权行为法》使因违约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可能。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违约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有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凡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仅仅限定在侵权领域。
①此外,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文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长期缺失一直为学界诟病,此次修订修补了法律的漏洞,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两难问题,无疑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二、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不足(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过于严格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上,无论是相关司法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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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基于违约责任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当前法学界颇有争议的论题之一。
虽然传统合同法将精神损害赔偿阻却在违约责任的大门之外,但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司法判例都已逐渐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本文将从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出发,对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一、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即“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
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是一个典型的“预期利益+可预见性”公式,它是从合同订立的目的出发,对违约导致的合同目的落空进行赔偿。
虽不能直接论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但其“可预见性”的规定却为诸如旅游合同等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打开了一扇天窗。
此外,《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也是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按照我国传统合同法的理解,非违约方只能选择基于违约之诉获得合同利
益与固有利益(人身与财产利益)受损的赔偿,或者基于侵权之诉获得固有利益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这就使得当事人无法获得所有损害的赔偿,不符合“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一民法基本精神。
二、我国的相关司法判例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时,为了追求个案正义,也会基于特别情形支持非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请求。
比较著名的案例有“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胶卷赔偿纠纷案”,“宋英辉诉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因工作失误致其亲子被他人抱走要求召回亲子案”等等。
这些案例判决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结果,而是基于对人的精神利益乃至人权的保护,在原本刚硬冰冷的法律条框中更多地注入了人文关怀。
同时,这些例外的产生也与案件的客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亲人的骨灰、照片,新婚录像带,对于当事人本身就蕴含着特定的精神情愫,其毁损灭失通常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精神遗憾和痛苦。
在这些特定案例中,如果固守对违约行为带来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立场则未免失之公允,也显出法律的冷漠无情。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制度的必要性
传统合同法理论不分青红皂白地把精神损害赔偿阻却在违约责任的大门之外是值得商榷的。
精神损害不只是侵权行为特有的损害
形态,其在违约行为中也时有发生,甚至在某些情形下会给守约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
除了那些典型的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外,一些诸如加害给付合同(如整容合同),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如亲人遗照扩印合同,结婚照片洗印合同)等,一方特定的违约行为往往给对方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遗憾和痛苦。
否定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悖于民法“有损害就应当由赔偿”的精神。
当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基于对合同法的期望和信任提起了违约之诉,法律却告知他无法获得赔偿,而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抛开对当事人希望的落空不说,很显然是违约责任保护权益不全面,《合同法》明明精心雕琢了一种对违约行为的救济制度,然而当事人在权益受损后要获得全面救济却只能抛开这种救济方式,到《合同法》之外去寻求救济。
笔者认为,承认基于违约责任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现实必要性,也是弥补合同救济缺陷的内在要求。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路径构想
(一)从立法角度为该制度合法化设定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和第122的规定并不能直接排除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实际上,从我国的立法上也找不出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这就为承认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打开了一个缺口。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中的“损失”作扩张解释,即此处的“损
失”应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从而使得违约责任中可以使用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经验,在今后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明确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目前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实现个案正义和司法公正,往往有赖于法官勤勉谨慎地发挥其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得当有利于弥补法律空白和漏洞。
我们知道,从社会需求上升到法律规范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却不会停滞。
笔者认为,在实际的审判中应当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实际状况,而不应当成为墨守法律成规的机器。
(三)对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虽然笔者认为应当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也主张给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合理的限制,除了传统的“可预见性”“因果关系”“过失相抵”“减轻损失”等原则外,还应当设定以下限制:其一,在纯商事合同中,为了维护交易稳定性,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违约精神损害请求;其二,法律不问小事,应当将那种基于合同目的落空所带来的轻微的失望、沮丧和不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其三,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被排除在外;最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不能滥用,在个案中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脱离普通人的
认知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利明.民商法前沿论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杨立新.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