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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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 法律法规 目录新 20210226

医学检验 法律法规 目录新 20210226
备注
34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 313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的通知
2020. 1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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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7页
35
国家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11
关于转发国家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 311号文件加强集中隔离点新冠病毒核酸 样本采集检测工作的通知
2020. 12. 28
2002. 04.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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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页
3
国方I如与不ιjιyq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09.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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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页
4
卫办医发【2010】194号
F g心FOΛΛ∕2 1 rc_口.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 法
2010. 12.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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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页
5
上LL衣.卜乙UU6,IJ T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指标
2006. 09. 01
2007. 02. 01
共9页
14
国卫医发[2016] 37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 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6. 07. 20
2016. 08. 04
共16页
15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第1页
2006. 06.01
/
共9页
6
国卫办医函[2020] 56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2020. 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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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页
将《卫医发[2006] 73号》中第二十八条修订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56809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56809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ﻫ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一、机构管理(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ﻫ(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

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ﻫ3。

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ﻫ4。

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5。

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ﻫ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ﻫ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ﻫ(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ﻫ二、质量管理ﻫ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ﻫ(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ﻫ(二)可根据其他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检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包括各类医疗机构内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学检验实验室分支机构。

第三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医学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立与验收第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立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符合规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三)拟设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四)拟设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情况;(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立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发给《医学检验实验室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在取得《医学检验实验室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自查周期不超过1年,自查报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医学检验实验室扩建、改建或者迁移,应当重新申请设立,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第十一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保障实验室高质量地开展和交付医学检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类临床诊断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成立医学检验实验室(一)以医学检验实验室实验室名称申报成立的,应向有关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国审核通过后发布文件,开始营业,停止营业、更改名称、停止服务等措施亦需按照相关流程进行。

(二)申报成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填写《医学检验实验室申请表》,经本国有关部门审核后,签发《建立批准通知书》。

三、机构要求(一)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的办公室和相应的设备等设施,且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1. 设备设施应通过国家或地方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认证,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和操作性能;2. 实验室必须配备测试系统,用于妥善存放检验记录、样品、检验凭证等;3. 必要的消毒、清洗和装备维护的物质及器材,用于保持实验室的专业性和安全性;(二)具备以下人员条件:1. 实验室必须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本领域专业知识和能力,保证检验质量;2. 针对不同实验室服务范围,应有临床医学、生化、血液学、病毒学、细菌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等专业方向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本国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培训并通过考核资格考试;3.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医学检验知识和能力,配备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三)实验室服务范围及检验范围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及研究机构的实际需求,确定服务内容检验范围,如检验项目、费率、检验时间等。

四、实验室管理(一)应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系统,建立活动文件,建立全面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技术工作人员应获得相关技术资格认证,担任相关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应持有相应资质牌书。

(三)实施完善的实验室内控制管理,定期实施质量保证活动,组织定期内控试验,定期召开质量检查。

(四)制定实验室服务质量检查程序,定期进行抽查,核查实验室服务质量,识别问题和改进措施,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2023年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2023 年医学检验试验室根本标准和治理标准一、设置医学检验试验室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效劳力量,推动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

二、医学检验试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检验试验室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掌握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掌握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在质控的根底上,逐步推动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试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鼓舞医学检验试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医学检验试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气构等供给检查检验效劳。

四、鼓舞医学检验试验室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标准化、标准化的治理与效劳模式。

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试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医学检验试验室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医学检验试验室根本标准医学检验试验室指以供给人类疾病诊断、治理、预防和治疗或安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展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供给病理相关医疗效劳的,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根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

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治理等特地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关心部门和消毒供给室(可以设置也可以托付其他医疗机构担当相应的效劳)。

三、人员(一)至少有 1 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 5 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副高以上、2 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卫计委: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卫计委: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结算 ,年底 扩大到符合 转诊规定人 员的异地就 医住 院医疗费 用直接结 算。通知 同时要求 ,逐步将异地 长期居住人 员和常
卫计 委 :印发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 和管理 规范
近期 ,国家卫计委印发 了 《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 准 ( 试
行 )》和 《医学检验 实验 室管理规 范 ( 试行 )》,明确 医学检
验实验 室为单独设置 的法人 医疗机构 ,由设区的市级及 以上卫 生计生行政部 门设置 审批。文件鼓励 医学检验 实验室在保证生
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驻异地工作 人员纳入异地 就 医住院 医疗 费用直接结算覆 盖范
围。跨省 异地 就 医原则上 执行就 医地 的医保 支付 范围及 有关 规定 ( 基本 医疗保 险药品 目录 、诊疗项 目和 医疗服务设 施标 准 ),医疗保 险结算 ( 统 筹基金起付标 准 、支付 比例和 最高
卫计委 :印发 病理 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近 期 ,国家卫 计委印发 了 《 病理诊 断 中心基本标准 ( 试
行 )》和 《 病理诊 断 中心管理 规范 ( 试行 )》,确定病理 诊 断中心为单独设置 的法人 医疗机 构 ,由设 区的市级及 以上 卫
生计 生行 政部 门设 置审批。提 出在质控 的基础 上 ,逐 步推进 医疗机构 与病理诊 断 中心 间检查检 验结果互认 ,鼓励病理诊
宣传 。
比,新 药没有 临床 上 的益处 ,但大 多数 药物仍然会获 得F D A 批 准 ,并 与最 昂贵 的癌症 药物相 当的价格 继 续在 市场 上销 售 。”F D A 表 示 ,它们通 常不对具 体研 究结果 发表评论 ,只
简讯
国务院 :发 布公 立医院改革报告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5日。

2020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9号)

2020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9号)

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20-08-01 来源: 医政医管局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核酸检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针对部分地区在组织全员核酸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落实该办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请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在8月7日前,集中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所有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样本数量与检测能力不匹配、检测流程不规范、报告反馈不及时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实行限时整改。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2020年8月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2020年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精选干货)

2020年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精选干货)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三章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第四章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各级临床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有效、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文档交流仅供参考...PCR等需实行特殊准入的临床检验技术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按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报同级临床检验中心备案。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而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据国家卫健委官网编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核酸检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针对部分地区在组织全员核酸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医学检验实验室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共七章50条,对第三方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机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感染防控、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提出要求,通知明确,该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据了解,该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同时,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符合相关资质的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向上滑动阅览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医学检验科实验室管理制度

医学检验科实验室管理制度

医学检验科实验室管理制度【实用版3篇】目录(篇1)1.引言2.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定义和重要性3.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废物管理5.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计要求6.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全面检查7.结语正文(篇1)医学检验科实验室管理制度对于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检验的场所。

为了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我国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职责和任务,并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废物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医疗感染管理规范》及《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制定详细的医疗废物分类回收制度,明确各室检验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建立日巡视制度、月考核制度等。

此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计要求也是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转的关键。

实验室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规定和要求。

实验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和要求,同时应考虑生物安全的特殊要求。

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实验室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

为了确保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我国建立了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对全国各地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样本数量与检测能力不匹配、检测流程不规范、报告反馈不及时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实行整改。

医院检验实验室管理制度

医院检验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检验实验室的规范运行,提高检验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检验实验室,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和临床病理等。

第三条检验实验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二)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加强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四)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整体素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检验实验室设立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具备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

第五条实验室设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实验室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设立设备管理小组,负责实验室设备的购置、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设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八条检验样本接收:样本接收人员应核对样本信息,确保样本完整、准确。

样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检验项目等。

第九条样本制备:根据检验项目要求,对样本进行必要的处理,如离心、稀释等。

第十条检验操作:严格按照检验项目操作规程进行检验,确保操作规范、准确。

第十一条检验结果报告:检验结果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审核,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检验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检验档案,包括患者信息、检验报告、操作记录等。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确保检验质量。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积极参加外部质量评估,如室间质评、实验室认可等。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对检验项目进行回顾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实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遵守职业道德。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治理标准〔试行〕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治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诊治质量和诊治平安,依据《执业医师法》、《诊治机构治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治理条例》、《诊治废物治理条例》、《诊治器械监督治理条例》及《诊治机构临床实验室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诊治机构,不包含诊治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治理〔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治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公布或者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操纵措施,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平安、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平安治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治理与操纵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对诊治质量、医院感染治理、器械和设备治理、一次性诊治器具治理等方面进行检查;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诊治平安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应,提出预防和操纵措施;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平安防护和健康治理提供指导;5.预防操纵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汇报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给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操纵改良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平安治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工程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治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诊治纠纷等平安工作。

二、质量治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诊治质量治理工作:〔一〕应当以ISO15189:2022为质量治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治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治理制度、医学检验工程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延续改良检验质量。

医院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

医院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

医院检测试验室管理制度1. 前言为确保医院检测试验室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保障医院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2. 试验室管理组织架构2.1 试验室管理组试验室管理组由试验室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和评估工作。

2.2 试验室主任试验室主任是试验室管理组的核心人员,负责有效监督和管理试验室的各项工作。

其职责包含但不限于:•组织试验室日常运行和管理;•确保试验室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和修理;•监督试验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和工作纪律;•引导试验室的质控和质量管理工作;•协调试验室与其他科室的合作与协作。

2.3 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是试验室管理组的紧要成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管理。

其职责包含但不限于:•组织本部门的检测工作,并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管理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和料子;•培训、引导和监督本部门人员的工作;•及时报告和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问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和质控工作。

3. 试验室人员管理3.1 人员录用•试验室人员的录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招聘规定;•新进试验室人员需接受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3.2 岗位责任•每位试验室人员应明确本身的岗位职责,做到工作规范、责任明确;•试验室人员不得私自转变试验方法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停用和改动仪器设备。

3.3 培训和教育•试验室人员应接受定期、系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知识和试验技能;•新技术、新方法引入时,应及时组织相关培训和引导。

3.4 考核和评估•试验室人员应定期接受考核和评估,评估内容包含技术操作、仪器设备维护、质量管理等方面;•考核结果将作为人员晋升、奖惩和岗位调整的紧要依据。

3.5 奖惩措施•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秀的试验室人员予以表扬和嘉奖;•对工作不到位、显现错误的试验室人员进行批判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4. 试验室质量管理4.1 质量政策•试验室应订立明确的质量政策,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试验室质量政策应与医院整体质量管理体系相衔接。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2020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2020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2020年版)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提供病理相关医疗服务的,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

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一)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四)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相应资质。

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的,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的,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专业人员。

(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记录。

四、房屋和设施(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建筑面积增加300平方米。

(三)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修订版)精选.doc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修订版)精选.doc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2020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2020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2020实验室作为科研和创新的核心场所,在现代科技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科研成果的质量,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得以制定和实施。

1. 实验室设备管理实验室设备是科研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

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实验室设备的购置应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经过评估和审批程序确定。

设备的验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需求。

对于设备的使用,应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并确保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2.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等。

针对实验室内存在的安全风险,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实验室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处理,并总结经验,做到防患于未然。

此外,实验室还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3. 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室人员是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管理。

实验室人员应按照工作分工,合理安排实验室内部的科研任务和工作计划。

实验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培养和引导,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同时,实验室应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考核和激励,鼓励优秀人才的产出和创新。

4. 实验室数据管理实验室数据是科研工作的重要成果,应加强对实验室数据的管理和保护。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整理、存储和备份等环节。

实验室数据的采集应按照科研任务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实验室数据的整理和存储应采取科学的方法,以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和共享。

此外,实验室数据的备份也是非常重要的,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发生。

5. 实验室伦理管理实验室伦理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科研工作的诚信和道德。

实验室应建立伦理管理制度,包括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等。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2020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2020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2020年版)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提供病理相关医疗服务的,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

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一)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四)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相应资质。

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的,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的,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专业人员。

(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记录。

四、房屋和设施(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建筑面积增加300平方米。

(三)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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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第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履行医学检验工作的主体责任。

医学检验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不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实验室内感染预防、控制和改进的措施,保障医学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医疗质量、感染预防与控制、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四)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感染;(六)对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的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的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患者隐私。

(七)对试剂与耗材的存储部门、消毒供应等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5 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八条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第九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治安等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参考IS0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建立并运行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学检验项目的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性能验证或确认规程等,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第十一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可根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

受检者的经治医师负责对检验结果最终解释,必要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

第十二条医学检验实验室接收或直接采集的标本数量应当与检验能力相匹配,建立检验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避免标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标本积压、标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

第十三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具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评估标本质量,特别关注标本采集至送达实验室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分析中的管理,规范医学检验活动,按有关规定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公正性与准确性。

第十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开展分析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验活动的质量满足临床医疗的需求。

应当对危急值、检验周转时间、检验结果准确性等质控指标进行监控。

建立检测后标本、已发出报告标本的保留时限相关管理制度。

制定报告召回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医学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医学检验报告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并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医学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

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学检验报告或诊断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一)检查单号、标本类型、临床诊断、检验方法、仪器型号、互认项目提示。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独立或其连锁经营医学检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咨询电话。

(三)其他机构送检标本需注明送检机构名称、住院病历号或者门诊病历号。

(四)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计量单位、参考区间(如适用)、危急值(如适用)、异常结果提示。

(五)检验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采集时间、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和备注信息,并附检测局限性说明,必要时应报告与临床诊断相关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参加省级及以上医学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应当建立与三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相同项目的比对方案,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促进临床结果互认。

第十九条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对需要检定或校准的检验仪器设备,以及对医学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一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满足服务质量要求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立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具备与所服务的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符合相关资质的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第四章安全与感染防控第二十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强化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感染的风险。

保障检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员工、患者和来访者的健康和安全。

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专人负责标本在实验室内部,以及其他机构与实验室之间传递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包括生物安全培训以及相关设备耗材的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艾滋病检测、产前筛查与诊断、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与诊断等特殊检验项目,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七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第二十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划分为医学检验功能区、辅助功能区和管理区。

医学检验功能区包括接诊及标本接收区、标本采集区、标本准备区、标本检验区、试剂和耗材保存区、标本保存区、医疗废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辅助功能区包括医疗费用结算区、供电区、纯水集中供应区和消毒供应室等;管理区包括病案、信息、实验室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二十九条标本采样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Ⅱ类环境标准。

第三十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传染性疾病标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检验相关管理。

医学检验功能区应达到生物安全II 级标准。

第三十一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三十二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章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第三十三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轮岗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持续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第三十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第三十七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实验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三十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事件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实验室的危害因子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实验室安全。

定期举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演练并形成记录。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开展的医学检验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学检验活动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机构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与校验工作挂钩。

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多起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校验。

第四十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未进行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登记而开展医学检验服务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五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四十六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七条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公告。

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或未参加室间质量评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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