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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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关键字:知识产权、WTO、WIP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地域性、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
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和难点。
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
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纪末通过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的实施均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心。
最为典型的是1994年通过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确实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因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其权利范围和内容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规定。
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所以起初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特征。
随着经济,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趋势加强,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越来越希望在本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得到承认和保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从知识产权权利人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
1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一〕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和国际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
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刺激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使现今科技不断向前发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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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新的思想、发明、艺术品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知识产权可以保护创造者的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随着科技和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盗版、抄袭、假冒等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也阻碍了技术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因此,国际社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 国际组织的角色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设立了多个组织来协调各国之间的合作。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
WIPO负责制定和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和规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而WTO则通过《知识产权协议》等文件,为知识产权提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4. 国际法律框架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其中最重要的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这些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制执行的要求,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5. 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国际社会鼓励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经验交流。
通过成立专门的合作机构、举办国际会议,各国能够分享最佳实践、解决共同问题。
此外,国际组织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6. 创新文化的培养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国际社会也在倡导创新文化的培养。
通过教育、宣传和法律教育等手段,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在致力于培养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为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7. 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区块链等技术可以有效防止信息的盗用和篡改,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方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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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保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保护也变得愈加重要。
在这个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产品和服务的创造中,更是关乎国家的创新实力和竞争优势。
为了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保护,各国之间必须加强合作,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共同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种形式。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可以鼓励创新活动,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创新的积极性和效率。
2. 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引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3. 维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为了加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合作机制和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
1.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贸易的法律和规则制定机构,WTO通过“贸易相关方面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确立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要求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立法,并提供有效的执法机构和制度。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致力于促进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
WIPO通过制定和推动国际公约和协议,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保护,为各国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培训。
3. 跨国知识产权合作:各国之间也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制进行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
例如,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和欧洲专利公约(EPC)等,为创新者提供了便利化的国际专利申请和保护机制。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和应对措施随着全球知识产权合作与保护的深入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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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是第一个版权方面的全球性多 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版权公约。
目前有164个成员,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成员国。 成员国组成了“伯尔尼版权联盟”。
内容
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 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 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 性条款。
2、公约的保护范围
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 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 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 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
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 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 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 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 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 全相同。
(4)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 律决定,各自独立。
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 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 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扣押应按各国国内法规定,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 请求执行。
主管机关对于过境商品不一定予以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可以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也不允许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则 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之前,应代之以按该国法律在此情况下对其国民 采取行动和补救办法。
1、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公约第2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 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 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 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 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 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 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 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第三十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
![第三十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2c7bdcd6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ab.png)
第三十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经历了“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与“世界贸易组织时期”,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变革的结果。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具有其直接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主要是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3.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
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范围广泛的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
到2010年8月止,该公约已有184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正式加入。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3)协调委员会;(4)国际局,是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巴黎公约》概述1.《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新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2.截止到2010年8月,《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共有164个,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加入,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二)国民待遇1.关于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内容。
2.《巴黎公约》第2条第2款特别禁止被请求保护的国家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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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是指个体或团体在科技、文化和经济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在国内范围内进行,也需要国际层面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讨论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他们将更有动力进行创新研发。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技术和文化创作的交流与分享,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和协定为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协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和其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这个组织和协定为国家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框架,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然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之一是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难题。
由于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障碍逐渐消除,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间更易受到侵害。
另外,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导致了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和应用的不一致。
此外,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
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为了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首先,各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
各国之间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加强执法合作来共同应对侵权问题。
其次,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此外,还可以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法律体系,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总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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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慧创造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这些成果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对创新者的公正回报,也是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而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各国逐渐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概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设立了国际机构和条约来维护知识产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便利的国际保护服务。
各国之间通过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这些条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日内瓦协定》等。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是世界各国围绕保护知识产权所达成的一个多边协议。
WIPO公约旨在促进知识产权在全球的发展和保护,为发明者、作者和创造者提供便利的国际保护服务。
WIPO公约由于其国际性和全球性,其保护力度比其他知识产权条约更加广泛和全面。
2、《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为商标(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一种国际性的保护体系。
在《巴黎公约》的框架下,商标的持有人能够更容易地实现他们的商标在各成员国的保护权。
3、《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专门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旨在为作者提供创作节奏、获得经济利益和维护声誉的法律保护。
伯尔尼公约的法律效力涉及到保护作品的备案、发布、转让和转移等方面。
4、《日内瓦协定》《日内瓦协定》规定了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各个国家必须遵守的最小标准,以确保商业秘密得到适当的保护。
二、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趋势,严密维护知识产权,中国已经参加了多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和协议,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积极参与者。
第6章论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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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地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流入 市场, 把侵权活动消灭在初发阶段, 还规定 了有关当局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和海关措 施。
㈠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
• 为了阻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或 保存侵权证据, 司法当局有权采取迅速有效 的临时措施。 • 程序包括: 首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并证明 自己是知识产权受侵犯的权利人, 以及侵权 行为已经或马上就会发生的证据, 提供诉讼 保证金(做一旦未诉或败诉时赔偿之用) 以 及其他供司法当局辨认侵权行为的必要资 料。
• 首先,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由于科技水平 相对落后,原创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 果较少, 因此,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我们而 言, 更多的意味着是义务, 而不是权利。所 以, 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既要符合 “协议”的基本要求, 又要尽可能地与我们 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同时也鼓励成员适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更 严格的制度, 对此, 我们必须有清楚的认识。 在制度的设计上, 很多方面宜“就低不就 高”, 切忌脱离实际, 盲目追求高标准。
四、 WTO 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1.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 • 各成员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相对独立的,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其获得、维持、利用 和保护必须经由成员域内的法律而实现, “协议”并不产生具有跨国效力的知识产权。
2. 国民待遇原则。 • 各成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 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
六、WTO 框架下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 • Trips 明确规定, 把“协议”引发的争端纳 入WTO 解决争端谅解的机制。WTO 的争 端解决机制, 应根据“违法之诉”为主、 “非违法之诉”为辅的准则, 遵照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和在WTO 成员之间禁止单方面使 用贸易报复或威胁的原则, 以谋求当事方自 愿和解为首要目标;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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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法律所赋予的知识产品所有人 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 识产权从范围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 括两个部分,其一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 邻接权。其二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 商标权。
3.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TRIPS的制定和生效,标志着以WTO为核心的知识产 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联 系起来。 与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相比,TRIPS协定第一 次将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 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信息 秘密保护权等纳入一体保护,并在保护标准、效力 范围和规范与监督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遵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的主要公约最近文本规定的实质性义务。对原有公 约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合理的问题,TRIPS协定也 增订和补充了相关的规定。
一、版权和邻接权
(一)版权(Copyright) TRIPS第9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应遵守《保护文学艺术 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 1971年文本第1条至第21条及公约附件的规定,即将 《伯尔尼公约》的实体内容全部纳入TRIPS协定中。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著作权人的八种经济权利,分 别是翻译权、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 诵权、改编权、录制音乐作品权和电影摄制权。
第六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 护的历史发展,掌握TRIPS协定的法律框 架, TRIPS协定的宗旨和原则,了解各 成员应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权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7fbc106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a2.png)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产权,是指由人们的知识、创造、智慧等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际社会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不断得到加强。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定义、种类、国际保护制度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解释。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的智力成果所形成的权利。
它是国家为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而设立的特定的一种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的独占权,其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创新和技术数据库。
通过申请专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发明者对其发明获得独占权,从而为他们带来经济利益并鼓励技术创新。
2.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电影、音像制品等。
3.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企业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排他性质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商标及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获取的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对其进行保密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经营管理中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各国纷纷参与了一系列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以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主要的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的国际协议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PPT)、《多边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RIPS)等。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目的是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保护,在全球范围内鼓励创新与创造。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6f05a02d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80.png)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关键因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应运而生,旨在为各国的知识产权提供跨越国界的有效保护。
这一制度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不仅指导着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也影响着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制定和实践操作。
一、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原则。
它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在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例如,一位来自美国的发明家在中国申请专利,他应当享受到与中国发明家相同的申请程序和保护标准。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消除了因国籍差异而导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平等现象,促进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
然而,国民待遇原则并非绝对的平等。
在某些情况下,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施加一定的限制或要求。
但这些限制和要求必须符合国际公约和协议的规定,不能构成对外国人的不合理歧视。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水平。
这一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基本保护,避免了某些国家因保护水平过低而损害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以著作权保护为例,国际公约通常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权利范围等最低标准。
各国在制定本国的著作权法时,必须确保其保护水平不低于这些最低标准。
同时,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也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留下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在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三、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指的是,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保护范围应独立进行审查和判断。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并不自动获得承认和保护,而需要根据该国的法律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
国际经济法学(6.3.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国际经济法学(6.3.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260ea63bb307e87101f696a8.png)
知识产权的范围
狭义的理解:知识产权只有工业产权和版权,不包 括专有技术。
广义的理解:是指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工业产权、版权、专有技术等。
WIPO 公约第 2 条 8 款对知识产权的定 义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
1 、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巴黎公约》共 30 条,第 1-12 条为实质性条款,第 13-17 条为行政性条款,第 18-30 条是 “最后条款”。
( 1 )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公约第 1 条规定:巴黎 公约的调整对象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 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 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第一部专利法于 1474 年在威尼斯共和 国诞生;第一部版权法 1710 年在英国 诞生;第一部商标法 1803 年在法国诞 生。
由于各国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差异 较大,不利于经济发展,从 19 世纪开 始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公约。
目前已经有 30 多个知识产权的国际条 约,大部分是由 WIPO 管理,也有的 是 ILO 、 UNESCO.
( 3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 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 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巴黎公约》第 4 条规定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 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 6 个月的优先权。发明、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 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 12 个月,工 业品外观设计为 6 个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以第一次 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第六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PPT课件
![第六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0c9017483c4bb4cf7ecd1aa.png)
(2)商标权、专利权的内容相互独立。各成员国除 要遵守《巴黎公约》设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外, 另行给予的其他权利相互独立。
(3)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独立。除须遵守《 巴黎公约》所设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外,各成员 国可根据各自情况独立决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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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第1条第二款确定了工业产权的保 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 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该条第三款强调对工业产权应 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 ,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 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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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保护原则 (1)商标权、专利权的批准、驳回、撤销、无 效、终止等在不同成员国相互独立。各个成员国独 立确定有关商标、专利权批准、驳回、撤销、无效 的条件和程序,这些条件和程序是相互独立的。一 项专利权不因在一国的批准就一定在另一国被批准 ,也不会因在一国的消灭就必定在另一国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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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节 巴黎公约
一、《巴黎公约》产生的背景 二、《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 国民待遇原则:一般是指在同样的条件下, 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多边国际 条约。 (1)《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 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国 民的各种利益以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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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的规定,凡在工商业事 务中违反诚实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的行为,尤其应特别禁止下列行为:①具有采用任 何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 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②在经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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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知识和创造力所创造出来的各种智力成果的不动产权。
它涵盖了各种创造性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音乐、发明和商标等。
依赖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保护,有助于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并为知识创造者提供一定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以及签署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等方式实现。
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该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致力于规范和保护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
WIPO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转让,以及协调成员国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通过国际公约,WIPO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该公约并不直接授予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它确立了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
除了WIPO公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在贸易中的保护措施,同时也鼓励成员国通过推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促进自身的经济发展。
此外,在国际交往中,各个国家也可以通过双边协议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些协议主要针对双边贸易和合作,旨在增进双方国家之间的合作,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和偷窃。
除了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国际组织还通过开展培训和技术援助等活动,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例如,WIPO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帮助其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体系,需要各个国家共同努力,加强合作。
通过国际组织的领导和协调,以及签署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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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显得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和创造的成果,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全球的创新生态都具有关键作用。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保障创新者权益、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石。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和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
如果没有有效的国际保护机制,创新成果很容易在国际范围内被侵权和滥用,这将极大地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以专利为例,一项重要的技术发明如果在多个国家都能得到有效的专利保护,那么发明者就能够在更广阔的市场中获得回报,从而有更多的资金和动力投入到进一步的研发中。
反之,如果专利保护不力,仿冒和盗版产品横行,不仅发明者的利益受损,整个行业的创新动力也会被削弱。
商标的国际保护同样意义重大。
知名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价值往往依赖于有效的商标保护。
如果商标在其他国家被恶意抢注或仿冒,不仅会影响品牌的形象和市场份额,还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文学、艺术、音乐、影视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和消费越来越便捷,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将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这将不利于文化的繁荣和创新。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国际公约和条约发挥了关键作用。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一系列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这些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和标准,促进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和协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重要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则为申请人在首次提出专利或商标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这为创新者在国际范围内申请保护提供了便利。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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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念所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通过签订国际条约,以本国的国内法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的跨国界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双边国际条约或多边国际公约为依据,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为基本原则,以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为现实基础,是协调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品流动性之间矛盾冲突的必然产物。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的立场亦相距甚远。
发达国家为知识产品出口国,其智力成果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因而主张对知识产权实施强保护。
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科学文化事业相对落后,为知识产品进口国,通常需要大量引进发达国家的智力成果,因此主张对知识产权实施弱保护,以便实现知识产品的低成本使用。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途径(一)互惠原则国家在其法律中规定,如果本国国民的智力成果在外国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那么该国国民的智力成果也会受到本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这种基于互惠原则给予对等保护的途径主要适用于相关国家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协定或者没有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二)双边协定两个国家就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双边协定。
由于国际条约法的基本原则—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双方在缔结双边协定后就必须基于条约的规定善意履行条约义务。
(三)多边国际条约由于两个国家间签订的双边协定只对缔约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约束非缔约方,为了满足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现实需要,更多的国家选择签订或加人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从而使知识产权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护。
多边国际条约也是当今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途径之一。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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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历史分期
3、世界贸易组织时期:变革期 世贸组织的建立及《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标志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到一个高水平、一体化保护的 新的历史时期。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较高的保护标准,并且作为 “入世”的必备条件,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的水平,扩展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适用范围,世贸 组织的有力的监督执行机制保证了《知识产权协定》 在各缔约国的实施。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 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 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 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 最低标准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对 各条约的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尊重,而前者 是对这种立法自主权的限制。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 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则正是各国行使知识 产权立法自主权的表现。
知识产权制度从国内法单独保护体系走向国际法一体保 护体系,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的结果。 通过各国政府间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多边协商,形成包 含知识产权实体性国际标准和程序性国际规则的多边国 际条约,并通过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加以推行。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历史分期
1、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形成期 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 局”,在瑞士联邦政府监管之下 。 1945年联合国成立,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教科文组 织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专门机构。 特点: (1)在联盟内实现了相对统一的制度。(2) 这一时期的所缔结的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都以《巴黎 公约》为主导。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 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 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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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什么意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际上为了解决按照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问题,而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
我国从建国以后也是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的对我国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以后,才形成了现在比较成熟的一套法律体系,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实际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如一些西方国家做得优秀,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国际上都是相当值得关注的。
就比如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什么意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际上为了解决按照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问题,而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到1992年1月已有103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共有三十条,前十二条是实质性条款,后十八条是行政条款,适用于最广泛的工业产权。
其保护对象有: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少数国家的'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此仅对与专利保护的有关内容加以介绍。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一个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员国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保护。
根据这一原则,外国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之间有义务给对方国民以优先权,即成员国的国民向另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为六个月)向其他成员国又提出同样申请的,可以要求给予优先权,视后一申请是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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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人权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前言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四、案例分析
广州中级法院于1999年审理了中国上海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原告)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设计“LUX”牌香皂的平行进口案。该案中的原告是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生产“LUX”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好评。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周边国家的“LUX”牌香皂产品因成本低、价格便宜,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市场。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发现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被告申报进口的泰国产“LUX”牌香皂一批,共计895箱。同月,上海联合利华以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了泰国产的“LUX”牌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由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案涉及两个大问题,一是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二是涉及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是一个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均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平行进口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关于平行进口的激烈争论与矛盾。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联系。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摘要: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以及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的达成,确立了现今以TRIPS协定为核心、WTO与WIPO及其他国际组织相互支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然而,这一体系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也不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探讨与研究。
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3
四、案例分析----------------------------------------------------------------------4
五、结语-----------------------------------------------------------------------------4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一、前言-----------------------------------------------------------------------------1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涵-----------------------------------------1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涵
严格的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一个明确、独立,有自己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至少现在在我国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而仅是在学术研究中有相关探讨。一些学者尝试对这一概念下过定义,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教授认为,“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括的来说是指以多边国际条约为基本形式,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而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对于具体的概念,不同学者可能措辞不同,然而就其实际内涵来说,我们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绝对不是指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它首先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国家间双边条约的缔结,其次是指参加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缔结了知识产权双边条约的国家,如何以其“公”行为去履行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这也就要求一国国内法至少要达到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解上,许多人往往将其与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相混淆,很多人不明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有什么区别,在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主题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往往将其阐述为知识产权涉外保护的相关问题;而且,在现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逐渐被划归国际公法范畴时,很多人表示不可理解,他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不应由公法来调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观点,是因为这些人仍未搞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探讨的到底是什么问题,它与涉外保护到底有何区别。我们之所以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归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是因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内涵在于:一国怎样依照它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要求,以其“国家”的地位调整其国内法,使之与公约相符合,从而使该国在用国内法从事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时,不致违反国际公约。
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和国际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刺激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使现今科技不断向前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内外的侵权行为与日俱增,仿制者的技术能力不断提高。特别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刻不容缓。而与技术开发成本不断上升、投资风险不断增加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伪造者的产品往往因低廉的价格处于优势,对开发者及其组织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据WTO研究报告称,世界贸易中有2%即接近800亿美元属于假冒和防制贸易,严重的侵权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所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为保护个人及其组织应得利益、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必然带来更多、更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类型越来越多。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商业交易发展的需要。国际贸易是跨国商业贸易,而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一国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另一国的法定程序,就失去保护。或者在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到另一国就根本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客观上要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五、结语
保护知识产权固然重要,但是如何正确的保护,才能起到正面的影响力和社会效能。难点:如果有许多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地区的人,都在研究同一个项目,都用自己的细心观察和一些实验得出了正确的结论,难道只有申请了这个专利的人,才有支配和使用利用这个专利的资格吗?会不会出现因为争夺一个专利权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历史上好像有一些这些方面的相关事例,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内,研究了相同的科研项目,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产生了相互质问质疑,认为是对方盗取了彼此的研究结果,以及相关的理论。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那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重名重姓的问题?如何区分?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值得我们在以后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