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付汇的要求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doc
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
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的金额
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的金额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一、个人购汇金额限制个人购汇是指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用于个人需要,如旅游、教育、移民等。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个人在一年内累计购汇额度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超过额度的购汇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二、企业购汇金额限制企业购汇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向银行购买外汇用于经营活动,如进口支付、对外投资等。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企业的购汇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审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额或定额度批准。
三、外汇汇出金额限制外汇汇出是指个人或企业将境内外汇资金转移到国外的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个人每年的外汇汇出额度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的外汇汇出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进行审批。
四、外汇存款户转账金额限制外汇存款户转账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境内外汇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存款户之间的转账金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反洗钱和资本流动控制规定。
企业间外汇存款户之间的转账金额原则上不设上限,但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
五、外汇购付汇申请审核程序办理购付汇手续需要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核程序。
个人和企业购汇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购汇申请书、身份证明、业务合同等。
银行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批。
六、违规处理措施外汇管理规定对违反购汇、外汇汇出等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购汇权利、取消外汇业务资格等。
违规行为包括超过额度购汇、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外汇汇出等。
总体来说,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的金额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购汇限额、外汇汇出限额以及外汇存款户转账金额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面临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进口付汇核销是指进口企业向银行申报外汇支付的核销手续。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付汇核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企业来说,掌握正确的核销流程能够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进口付汇核销的流程。
首先,进口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交相关的付汇申请材料,包括进口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等。
银行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付款金额、货物数量、价格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外汇管理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货物的真实进口情况,并核对合同金额和实际货款金额是否一致。
接下来,外汇管理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向银行下达核销指令。
银行在收到核销指令后,会及时通知进口企业进行核销操作。
进口企业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核销申请表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在办理核销手续时,进口企业需要填写核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等单据。
银行工作人员会对这些单据进行核对,确保与申请表上的信息一致。
最后,银行会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核销操作,将核销信息录入系统,并出具核销凭证。
进口企业在收到核销凭证后,可以向外商支付货款,并办理相关的清关手续,完成进口货物的交割。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付汇核销流程中,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确保核销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另外,在核销过程中,企业也要密切关注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延误付款和货物交割。
总的来说,进口付汇核销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环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和进口货物的顺利交割。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核销流程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提高进口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进口付汇核销政策
谢谢大家
9、静夜四无邻,荒居旧业贫。。23.7.923.7.9Sunday, July 09, 2023
10、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09:49:1109:49:1109:497/9/2023 9:49:11 AM
11、以我独沈久,愧君相见频。。23.7.909:49:1109:49Jul-239-Jul-23
查。 ⑷ 接受外汇局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并积极整改。
十三、违反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办法的处理与处罚
1、银行的违规行为 (1)不按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的; (2)为没有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等应凭备案表才能办理
的进口付汇; (3)不报、漏报、瞒报或不按规定期限向外汇局报送付汇核销单及进口付汇
1.银行的责任有六个方面:
(1) 进口付汇审核方面。 (2) 核销单及有关付汇核销单证应妥善保存五年。 (3) 进口付汇数据的报送。 (4) 认真做好进口报关单的网上核查、核注、结案工作。 (5) 接受外汇局的审核、检查。 (6) 无条件接受外汇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2.进口单位的责任有四个方面: ⑴ 按规定步骤办理贸易进口付汇。 ⑵ 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及有关情况说明。 ⑶ 接受外汇局对付汇核销情况的现场及非现场抽查或全面检
的; (2)未向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而在银行办理了需凭进口付汇备案
表才能办理的进口付汇; (3)不向外汇局报送或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核销表及有关单证的; (4)向外汇局报送的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存在伪造、涂改、假冒、重复报审
行为的; (5)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有关原始凭证的; (6)不配合或抵触外汇局核销检查的。
9、没有失败,只有暂时停止成功!。23.7.923.7.9Sunday, July 09, 2023
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
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进口付汇是指客户以外汇形式将货款支付给海外供货方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在银行进行进口付汇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
以下是一个银行进口付汇流程的客户端的详细描述:1.客户申请:首先,客户需填写进口付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进口合同、发票等。
申请表中应包括付款金额、收款人信息和汇款银行等基本信息。
2.审核发起:银行接收到客户的进口付汇申请后,由相关人员对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收款人信息是否准确、汇款银行是否合规等。
3.付款授权: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向客户发送付款授权书,要求客户签署确认。
付款授权书中包括付款金额、收款人账户信息和汇款银行账户等。
4.汇率确定:在客户签署付款授权书后,银行将确定汇率。
汇率的确定通常会以当时市场上的实际外汇牌价为准。
5.涉外资金申请:在汇率确定后,银行将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涉外资金。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客户的付款授权书和相关进口合同等。
6.资金冻结和调查:外汇管理部门受理银行的涉外资金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资金冻结和调查。
这一过程主要是为了防止非法资金流出,并确保资金安全。
7.流程审批:经过资金冻结和调查后,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完成流程审批。
若审批通过,银行将收到相应的外汇许可证。
8.汇款操作:在获得外汇许可证后,银行将通过外汇市场进行汇款操作,将客户支付的货款以外汇形式付至海外供货方的账户。
9.办理手续:银行在完成汇款操作后,将会向客户提供相关的汇款凭证和经办单据,以备客户备查。
10.结束流程:通过以上流程,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完成,并将向客户通知支付结果。
总结:以上所述的是一个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的具体操作步骤。
在整个流程中,银行将会审核申请、确定汇率、进行资金申请、资金冻结和调查、流程审批、汇款操作以及办理手续等环节。
客户只需要填写进口付汇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并根据银行的指示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银行将完成后续的流程,并最终通知客户支付结果,确保资金安全和顺利完成进口付汇交易。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附件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管局对于在中国境内购汇资金用于进口贸易的核销管理制度。
进口付汇是指在中国进口商品、服务、技术等物品时向国外付款所需支付的汇款。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完成进口付汇的结算手续,并通过外管局完成付汇的核销。
下面将针对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实施范围进口付汇核销涉及的范围是狭义的,主要包括企业外汇账户资金用于进口货物、技术、服务、工程款等,以及企业中的外汇账户转移至海外账户的资金。
而在广义上,也包括了其他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购汇的实体和个人,如外国个人在中国购置房地产、股票等等。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流程步骤1. 购汇申请企业需要对已成交的进口订单进行购汇前申请。
购汇申请需要填写进口合同信息、货款、汇率等相关信息,需提供合同、收款单、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根据不同的进口商品加入不同的政策因素,如关税、VAT等。
2. 现汇购汇现汇购汇是指企业以外币购买人民币,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等。
完成购汇手续后,企业需要将购买的外汇汇入其外汇资金账户。
3. 进口付汇进口付汇是指企业在购汇的基础上支付进口款项。
企业需要向境外供应商提供支付方式、外币金额等信息,并按照双方协议进行支付。
同时,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凭证保留,如支付凭证、发票、汇款回执等。
4. 进口付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是指企业将已付汇的资金核销至外管局。
企业需出具进口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件,由银行利用国家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外管局报送资料。
三、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管理措施1. 外汇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进口付汇申请进行审查,会对申请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审核和确认,是否符合中国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2. 在购汇和核销过程中,银行和企业需保护外管局管理的秘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3. 对于存在问题的进口付汇企业,外管局将启动审计或调查,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在严重情况下会吊销掉企业的外汇经营执照。
四、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优缺点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旨在加强外汇管理,防止资金流失,控制外汇市场的波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附件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业务操作——进口付汇操作课件
汇率预测与对冲
进口商可利用金融工具如 远期合约、期权等进行汇 率风险管理,以降低潜在 损失。
合同条款设定
在进口合同中设定汇率波 动相关的条款,如汇率波 动超过一定范围时,双方 可协商价格调整。
信用风险管理
供应商信用评估
对境外供应商进行严格的信用评 估,了解其历史履约情况,以降
低付款后供应商违约风险。
02
进口付汇政策与法规
国家的进口付汇政策
01
02
03
政策目标
国家的进口付汇政策旨在 促进贸易平衡,管理外汇 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
政策工具
通过调整进口付汇手续费 用、设置进口付汇额度、 实施差别化汇率等政策工 具来影响进口付汇行为。
政策调整
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外 汇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 政策会进行灵活调整。
THANK YOU
资金流动合规
确保付汇资金来源合法,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防止因违规行为 受到处罚。
05
进口付汇案例分析
案例一:成功的进口付汇操作
准确把握法规
成功案例中,企业充分利用了对 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准确理解,确 保进口付汇操作合规,避免了不
必要的麻烦。
高效沟通协作
企业内部部门之间,以及企业与 银行、供应商之间保持高效沟通 ,确保资料的及时准确传递,流
购汇与付汇
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按照外汇市场行 情进行购汇操作,并将外汇款项支付 给境外供应商。
归档与报告
完成付汇后,及时整理相关单据、凭 证,按照要求进行归档及报告。
进口付汇的后期跟进
01
跟踪付款状态
密切关注银行及供应商反馈的付 款状态,确保款项及时、准确地
到达境外供应商账户。
进口付汇流程
进口付汇流程进口付汇是指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付款的行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等多种形式。
进口付汇流程是指在进行进口付款时,所需要经过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进口付汇的流程。
首先,进口付汇流程的第一步是签订合同。
当境内企业需要进口商品或服务时,首先需要与境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明确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是进口付汇的基础,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第二步是办理结汇核销。
结汇核销是指企业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办理购汇手续,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
在进口付款之前,企业需要向银行出具进口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办理相应的结汇核销手续,确保有足够的外汇用于进口付款。
第三步是办理进口付款。
办理进口付款是指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通过银行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
在办理进口付款时,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供进口合同、发票、提单、结汇核销单据等资料,经过银行的审核和核准后,完成付款手续。
第四步是办理货物清关。
货物清关是指进口货物到达境内口岸后,需要进行报关、查验、交税等手续,确保货物合法进入境内市场。
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清单、报关单、商检单等单据,按照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清关手续。
最后一步是办理货款核销。
货款核销是指企业向银行出具进口货款核销单据,确认货款已经支付给境外供应商。
在货款核销后,进口付汇流程就正式完成,企业可以取得进口货物,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销售或使用。
总的来说,进口付汇流程包括签订合同、办理结汇核销、办理进口付款、办理货物清关和办理货款核销等多个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企业需要与境外供应商、银行、海关等多方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进口付款的顺利进行。
同时,企业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确保进口付汇的合法合规。
通过规范的流程和操作,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进口风险,促进进口贸易的顺利开展。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 、“B类进口单位”和“ C类进口单位”。
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进出口收汇操作:一、进口付汇1.1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内容1.1.1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交凭证和商业单据。
1.1.2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信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信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1.1.3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1.1.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1.1.5 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如图1)、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目前我司用于货到汇款方式结算)图11.1.6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
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提供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它退汇证明材料。
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进口单位还需提供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1.2进口付汇业务信息填写1.2.1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付汇核查凭证。
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如图2)及提供付汇证明联原件、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如图3)及提供合同、发票;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如图4)准确填写交易编码;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款货款”、“货到付款”、“退汇”及“其它”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填写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如图1)信息;依据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境内/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同,其最迟装运日期应按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填写写(应准确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将影响总量核量结果,(如图5)图2 图3 图4 图51.3延期付款流程图: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台(如图6)——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如图7)——延期付款提款登记(如图8)——查询已登记的合同及提款状态(如图9)——指定付汇银行(如图10)图6 图7.1 图7.2 图7.3图8 图9 图10.1 图10.2图10.31.4预付货款流程图: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台(如图6)——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及合同查询(如图11)——预付货款付汇登记及查询、撤单(如图12)——指定付汇银行(如图13)——注销申请(如图14)图11.1 图11.2 图11.3 图12.1 图12.2 图12.3 图12.4 图12.5图13 图14.1 图14.2二、出口收汇2.1.1 先出货后收款:先出货给客户——收到客户货款——向银行提供核销号——银行根据相应收款金额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给至船务到外汇局核注2.2.1预收货款: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后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实际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基本要求
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基本要求
1、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
2、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
3、金融机构应尽职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4、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5、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6、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7、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8、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金融机构应尽职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9、A类企业下列贸易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10、A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管局境外汇款规定
外管局境外汇款规定境外汇款即指境内个人或单位将资金汇入境外的行为。
外国汇款是我国开放程度的重要体现,有助于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
为了规范境外汇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中国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第一,个人外币汇款限额。
根据外管局规定,个人每年的外币购汇和汇出额度分别为50,000美元,个人通过非居民银行账户汇走的限额为当次购汇的50%。
如需超过限额,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个人外币汇款目的必须合法。
个人外币汇款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不能用于违法活动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同时,汇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境外汇款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企业外汇汇款需满足合规条件。
企业外汇汇款的金额和用途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合同等资料,确保资金的合法性。
外汇局会根据资金的去向以及企业信用状况等情况对外汇汇款进行审核。
第四,外汇管理局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
外汇局通过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外汇汇款行为的监控与控制。
对于不符合汇款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汇款人的外汇业务资格。
第五,对于境外汇款的用途有一定限制。
根据外管局规定,汇款人在使用境外汇款时不能用于买卖楼盘、参与赌博、购买投资产品、支付高保费等违法活动。
同时,境外汇款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非法融资、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
总之,境外汇款规定旨在规范个人和企业的境外汇款行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这些规定对于防范资金外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汇款人在进行境外汇款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同时,银行和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对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付汇方式:即期信用证)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付汇方式:即期信用证)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即买方(委托方)和卖方(代理方)共同订立,就买方委托卖方代理进口商品进行合作,以及有关付款方式和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商品1.1买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所需要代理进口的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
1.2卖方负责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相关产品的报价和样品。
1.3买方通过书面确认后,卖方将根据买方的需要进行进口商品的采购和运输安排。
二、付款方式2.1本合作采用即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买方将通过银行开具即期信用证,详细规定信用证金额、有效期、付款条款等内容。
2.2买方向银行开具即期信用证后,应及时将信用证复制件发送给卖方确认。
卖方收到买方发送的信用证确认后,将开始执行进口商品的采购和运输工作。
2.3卖方收到进口商品并完成验收后,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将必要的文件和单据提交给买方指定的银行,并要求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将款项汇给卖方。
三、运输和保险3.1卖方负责安排进口商品的运输和保险。
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选择可靠的航空公司、货运代理和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
3.2卖方应对进口商品进行适当的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商品不受损失。
3.3进口商品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应提供相应的费用明细和单据。
四、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4.1卖方承诺所代理进口的商品符合买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规格。
4.2卖方负责在进口商品运到买方指定的地点后进行商品的验收,并确保商品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要求相符。
4.3如果买方发现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或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换货或提供合理的补偿。
五、责任和争议解决5.1双方应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5.2如发生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或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延迟交货、损失或损害时,双方应互相理解并尽力协商解决,保持合作关系不受影响。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下列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下列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下列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下列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公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公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与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公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者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者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应按照《办法》第九条关于列入名录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国际结算中凭单付汇的流程
国际结算中凭单付汇的流程凭单付汇在国际结算里可是个很有趣的事儿呢。
一、啥是凭单付汇。
凭单付汇啊,简单说就是进口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来支付货款。
就像我们在网上买东西,要看到卖家发货的物流信息、商品清单这些东西,才会点确认收货付款一样。
在国际上,这是一种保障双方权益的方式。
进口商担心给了钱拿不到合格的货物,出口商也担心把货物发出去了却收不到钱。
凭单付汇就像一个中间的桥梁,让大家都能安心。
二、流程开始啦。
1. 合同签订。
进口商和出口商先得签个合同。
这个合同就像是两个人之间的约定书,里面要写清楚好多事儿呢。
比如说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价格,还有很重要的,关于凭单付汇的条款。
这合同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大家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来玩。
2. 出口商备货发货。
签好合同后,出口商就要开始准备货物啦。
就像我们要给朋友寄个包裹,得先把东西准备好。
出口商要按照合同里说的,把货物准备得妥妥当当的。
然后把货物交给运输公司运出去。
这时候,出口商可不能马虎,因为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后面可能就拿不到钱哦。
3. 取得单据。
货物发出去了,出口商就要去取得各种单据啦。
这些单据可都是宝贝呢。
像提单,提单就像是货物的身份证,证明货物在运输公司那里,并且是按照规定发货的。
还有商业发票,这个就像是货物的价格标签,写清楚货物的价值是多少。
还有其他的一些单据,像保险单之类的,这些单据都是整个流程里非常重要的部分。
出口商要把这些单据准备得整整齐齐的,就像我们整理自己的宝贝一样。
4. 向进口商交单。
出口商把单据准备好了,就可以向进口商交单啦。
这就像是把自己的成果展示给别人看一样。
把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就可以根据这些单据来判断货物的情况。
5. 进口商审单付款。
三、凭单付汇流程里的小注意点。
1. 单据的准确性。
在整个凭单付汇的流程里,单据的准确性是超级重要的。
一个小错误都可能导致大麻烦。
就像我们在拼图的时候,少了一块或者一块放错了地方,整个拼图就不完美了。
外管局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管理
外管局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管理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于2005年5月1日之前,持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
但单笔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超过《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须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
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登记表》上注明的期限内付汇的,进口单位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对于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核销的,进口单位应于2005年5月1日前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备案或核销。
自2005年5月1日起,进口单位不得凭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通知》还规定,对于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汇期限的,银行应当审核相关商业单证,并做好此项下延长付汇期限超过90天和90天以上远期付汇情况统计报表工作。
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是一种贸易融资行为,构成我国事实外债,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应当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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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34号。
6.保税区贸易进口如何办理付汇
保税区进口单位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凭《登记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以及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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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3-20 16:01:34 浏览次数:227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在办
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
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