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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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实施分类、分押、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管理办法

一、对罪犯实施“三分”工作,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监狱法》,充分体现区别对待政策,激励罪犯积极改造。

二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以监区为单位实施分类关押,按照不同类型罪犯的思想行为特征,制定特殊行为规范加以管束,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结合罪犯的刑种、恶习程度,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并给予相应的处遇。

三、根据监狱押犯构成特点,由监狱组织领导,以监区为单位实行分押,分押纯度应达到85 % 。

四、根据罪犯犯罪性质,可将其分为四大类。

1、财产型犯罪:以暴力性侵占公私财物;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的犯罪行为。

2、性欲型犯罪:以性行为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

3、暴力型犯罪: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

4、其他类型犯罪。

五、实施分类关押过程中,如遇一名罪犯犯有两种以上罪,则按主罪分类;若两种罪名相当,可按其犯罪动机、目的和手段及心理倾向综合考虑分类。

六、实施分押后,要认真研究不同类型罪犯的心理、行为和思想特征,判定某一类型罪犯遵循的行为准则,采取针对性的管理、矫治措施,防止和减少深度感染。

七、分级的等级划分,根据罪犯服刑时间,一贯改造表现,百分考核、结合犯罪性质、恶习程度等条件,实行“三等”(宽管、普管、严管)“五级”(特别宽管、一般宽管、普管、预进普管、严管)管理制度。

八、不同级别的罪犯,应佩带不同标识的胸牌。

一级:特别宽管,红色二级:一般宽管,粉红色

三级:普管,白色四级:预进普管,绿色五级:严管,黄色

九、各级别罪犯必须予以严格的审批,并给予不同的处遇,以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十、除特别宽管和严管级外,其他级别处遇的罪犯,由监区审批,凡越级升降者,一律由监区狱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意见送监狱狱政科审查,报监狱领导批准。

十一、实行月评,半年升降级办法,特殊情况可以随时进行升降级。

十二、罪犯在监狱内调动,原定处遇等级及百分考核积分依能有效。随时移交。

十三、罪犯对评审分布的处遇等级有异议时,可向监区考核小组提出复议。

十四、经检举有违纪行为正在调查待处理的,不予升级,被禁闭的罪犯解除禁闭后,视其违纪情节和对问题的认识态度重新确定级别。

十五、罪犯处遇的晋升,应循序渐进,一般不得越级晋升(特殊情况除外)降级可视情况越级进行。

十六、罪犯处遇等级的确定,升降级的变更,均应填写《升降级审批表》装入罪犯的改造档案,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奎屯监狱五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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