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日常登记数据的更新办法另行规定。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 组织实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原则上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县级向市级汇交、市级向省级汇交、省级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各级确权办应按照“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尽快报送检查验收合格的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确权办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以下简称“汇交情况说明”),并附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表”)。
(2)上级确权办根据提交的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表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数据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5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司承担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监督抽查。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 号)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13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H/T 1001-2005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KQ/WJ-ZGB-ZD-201505011-001-v1.0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2 检查的组织实施采取两级检查和监督抽查制度。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皖农计财函〔2022〕704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指导各地实施项目,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任务全力保障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强耕地保护、种业振兴、农机装备支撑保障,大力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人才振兴,推进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和绿色转型发展,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聚焦“两强一增”行动目标任务,大力推进项目统筹,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
二、保障措施(一)深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
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得统筹使用。
各地在完成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可在大专项内部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二)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要根据省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支持方向和金额、实施条件、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实施地点、监管措施等。
总体实施方案印发前要与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并于8月31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送正式函件电子版。
(三)推进信息公开。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建〔2019〕153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建〔2019〕153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全省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申报、安排全省农田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全省农田建设实施计划,监管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审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项目调整,负责终止项目审批,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统计汇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汇交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日常登记数据的更新办法另行规定。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 组织实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原则上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县级向市级汇交、市级向省级汇交、省级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各级确权办应按照“检查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及时报送检查验收合格的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确权办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以下简称“汇交情况说明”),并附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表”)。
(2)上级确权办根据提交的汇交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表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的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成果管理办法》2 汇交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市级汇交、市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省级汇交、省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并附资料清单(见附录2)。
(2)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提交的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数据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3)数据汇交单位须按之前提交的汇交情况说明和资料清单,在规定日期内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辖区内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4)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数据汇交单位。
3 汇交的内容及要求3.1 汇交对象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3.2 汇交资料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文字报告、汇总表格、图片以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1)矢量数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5]2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09
【实施日期】2005.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皖政办[2005]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3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
处。
二、抓紧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的检查,凡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不到位的,今年12月底要基本完成补换发证工作,确保农民拿到土地承包的法律凭证。
至。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第九条在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XX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
XX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好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效能,按照《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的通知》(X自然资字(2022)X 号)《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xx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自资规发(2022)X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在充分利用全县2013年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2013年以来因土地征收、行政区划调整、撤村并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或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分类开展成果整理入库、权籍数据更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10月底前将更新成果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二、工作内容以2013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宗地,开展更新调查;未发生变化的,补充完善信息,实现确权登记成果统一整合汇交。
(一)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合入库根据2013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要求,分类开展工作。
1.对于已建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进行数据处理转换、补充采集信息,完成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2.对于未建库没有登记资料的,开展地籍调查,完善登记材料,进行登记成果资料数字化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3•对于未建库仅有登记资料的,完成登记成果资料数字化和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4.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做好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关联、衔接。
(二)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充分利用2013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土地征占用、土地权属调整等成果开展更新。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规范开展,并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验收内容,作为评价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实行省统筹部署、市督促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档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六条县、乡、村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完整。
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皖国土资[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10]21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工作,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和登记发证情况,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使每一宗集体土地都地有其主。
要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土地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有序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但需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以便于今后逐步调查处理。
二、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等工作,稳妥调处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要注重发挥基层国土所、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干部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暨农民的意愿,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协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瑶海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瑶海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6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农经〔2014〕65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1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
(二)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加强对承包地块空间、权属信息及变更的有效管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保持稳定。
这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全区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二轮土地承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农户原承包地实际测量多出的面积收归集体,确权后仍属原承包户。
(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规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民主协商,公开公正。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确权登记。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
第四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章种子生产许可第五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在安徽省是非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是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三)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五)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非住宅用房,下同)或有8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3.05.08
•【字号】皖农法〔2023〕44号
•【施行日期】2023.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制修订情况,我厅组织力量,对农作物种子、动物防疫、生猪屠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制修订,形成了《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安徽省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安徽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和《安徽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现一并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将作出裁量的事实、依据、理由告
知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知情权、救济权。
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8日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
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皖政办[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一)2009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尽快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和工业园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
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皖农能[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通知(皖农能〔2014〕92号)各市、县(区)农委、农机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委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厅〔2013〕22号)精神,加快推进秸秆在农业领域的综合利用,现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印发给你们,供在制定本地技术措施时参考。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要求,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并报我委农村能源办公室备案。
省农委农村能源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62666762,传真:0551-62671640。
电子信箱:*************。
附件:1.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2.相关技术路线图(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5月13日附件1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一、推进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技术1.技术方案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是通过秸秆粉碎机械将收获后的主要农作物秸秆全部粉碎并均匀抛撒在地表,再根据下茬作物种植的要求应用秸秆还田机械进行埋茬,然后进行播种;或应用免耕播种机在未耕地上直接进行贴茬播种,秸秆覆盖地表。
秸秆还田后通过增施一定量氮肥促使秸秆腐解,避免秸秆腐解与作物争氮。
实施旱田秸秆还田的要配套实施适度镇压措施,实施水田秸秆还田的要在水稻栽插前使田水自然落干,以利于有害气体排放。
2.工艺路线秸秆还田机械化技术工艺及装备不仅与农作物种类有关,而且与种植制度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我省主要农作物秸秆还田机械化技术按种植制度可分为麦玉两熟制秸秆还田机械化技术、麦稻两熟制秸秆还田机械化技术、稻油两熟制秸秆还田机械化技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发布单位】安徽省【发布文号】皖政〔2009〕13号【发布日期】2009-01-15【生效日期】2009-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安徽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允许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借流转之机将承包地打乱重分。
要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形式进行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应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等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
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关键技术解决方法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关键技术解决方法赵家智【摘要】本文对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技术路线及关健技术解决方法进行了论述,安徽省作为我国该项工作的三个试点省之一,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为其他开展该项工作的省份提供技术参考.【期刊名称】《安徽地质》【年(卷),期】2018(028)002【总页数】3页(P142-144)【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作者】赵家智【作者单位】安徽省第二测绘院,安徽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23;P2710 引言农村改革以来,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我省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使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限制,还有一些地方存在承包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户,是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承包土地用益物权管理,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需要。
对于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和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精神,2015年3月底前,完成我省20个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县(区)、20个试点县之外的每个县一个试点乡镇。
2015年底前完成65个县(市、区),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 技术路线按照农业部等相关技术规程要求[1~3],规范搜集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权属资料,科学调查勘测发包方、承包方和农户承包地块信息;完善审核、审批登记制度,依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档案,搭建起集影像、图形、权属信息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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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8.10
•【字号】皖农经〔2016〕124号
•【施行日期】2016.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确权办):
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工作,加快全省县级数据库建设进度,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并结合我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省农委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县级成果汇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县级成果汇交的重要性。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工作,是保证各县(市、区)内各标段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格式统一,满足符合国家规范的县级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要求必不可少环节,也是建立全省统
一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数据库,实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检测、入库、成果输出的重要基础。
目前,由于各试点县标段较多,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质量参差不齐,给成果数据汇交带来很大难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工作的艰巨性,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认真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工作。
二、加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审核把关。
保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范,是建立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数据库的基础。
各试点县(市、区)在进行成果汇交时,要组织本县(市、区)各标段专业测绘单位,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对确权成果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错误问题,要及时纠错、纠偏,确保成果数据满足建库需要。
三、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
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技术要求高,鉴于目前各县(市、区)标段多,汇交工作难度大,为确保成果汇交进度和质量,力争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数据库建库任务,各地要切实加强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要抓紧确定成果汇交单位,及时启动汇交工作。
汇交单位的确定,原则上要求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专业技术单位承担成果汇交任务,也可以从本县测绘中标中选择一家技术力量强、有实力的专业测绘公司承担单位成果汇交任务。
四、及时做好确权成果汇交数据提交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中标标段,提交确权成果汇交数据,成果汇交数据须通过全省统一招标的县级数据库质检软件(由省统一发放)检测及县级数据库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并符合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13号)和《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
首批试点县(区)、新增试点
县(市、区)和后期启动的县(区)的成果汇交工作分别于9月底、10月底、11月底提交。
同时,按照省下发的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数据库硬件配置标准,把县级数据库硬件配置到位。
五、加强成果汇交及县级数据库建设前期对接工作。
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经省统一招标采购,确定由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施工任务(项目部办公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6号、橡树湾27栋901室,项目经理:肖志华,联系电话:136****5921)。
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全省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技术指导和县级数据库建库工作。
省确权办拟于近期举办县级数据建设及使用技术培训。
各地要抓紧确定确权县级数据库负责人和本县(市、区)负责成果汇交单位及联系人,并及时做好工作对接,帮助建库施工单位及时了解确权成果数据情况。
各县(市、区)项目负责人及成果单位、联系人名单,以市为单位于8月底前,用电子版报省确权办(邮箱:**************)。
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确权成果县级数据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管理和成果拓展运用的基础。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成果汇交单位督促指导,密切与施工单位的协作配合,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和县级数据库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