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牧饲药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精神,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全面整治兽药残留超标,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有效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打造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齐鲁样板”,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以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5年末,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省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兼营兽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药经营和供应活动的动物防疫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竞争、有效供应、合理布局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距离应就近、方便。
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识明显。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储存冷库面积应不少于30立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兼营其他产品的,兽药经营区域应与其他兼营产品及生活、居住区域有效隔离,不得影响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区域应独立设置,避免与兽药经营场所人、物流交叉污染。
第七条兽药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相一致。
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正面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企业欲变更经营地点、企业法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兽药经营场所面积,或者变更仓库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不应影响兽药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并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的公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有关规定,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全省畜禽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工作方案》(鲁牧屠管发〔2020〕1号)要求,2020年9月30日前,全省畜禽屠宰企业(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兔、驴)全部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分割品、冻品包装上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粘贴标志。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是山东省委、省政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做出的重大决策,《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厂前须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行了规定。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能够更好地保证畜禽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识别查验,保护合法畜禽屠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溯,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为更好地发挥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请省内外畜牧监管部门、农业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加强对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查验核对,没有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屠宰企业属于违规行为。
现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接受监督。
监督电话:*************、87198882特此公告。
附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粘贴标志样式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0年11月4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鲁牧屠管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切实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决定在去年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工作。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伏丽萍、赵志耕电话:*************、87198972(传真)?邮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月10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的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健康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创建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部署,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以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创建为抓手,全面提升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创建工作。
同时,以引导生猪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发展,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在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企业中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推进健康肉供应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推进健康肉供应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鲁食安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推进健康肉供应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食安办、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加强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不断提升全供应链肉类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消费信心,促进我省畜牧食品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快由产量大省向品牌强省转变,经省食安办、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以猪肉及其制品为切入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健康肉供应链建设,现将《山东省推进健康肉供应链建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8日山东省推进健康肉供应链建设行动方案为加强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有效衔接,提升肉类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提振公众消费信心,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快建设“食安山东”,现就推进我省健康肉供应链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山东是畜牧食品生产大省,也是流通、消费大省。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品牌引领战略,把畜牧食品品牌建设作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来抓,培育了一批标杆企业,涌现出一批知名品牌,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持续增强。
但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与顺应城乡居民美好生活需求相比,畜牧食品产业大而不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为:优质绿色健康品牌产品缺乏,肉类及肉制品品牌整体形象有待于重塑;生产标准化覆盖面有限,屠宰加工集中度不高;涵盖屠宰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冷链配送体系亟待完善;品牌评价体系不健全,缺乏公信力;“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时有发生等。
日照市兽药GSP改造认证工作开展情况
一
是加强组织领 导。制定了 《日
质量管理规范 ( s ) G P 实施方案》,确
日照市兽药GS 实施概 况 P 划、 分步实施、 严格标准、循序渐进” 山东 省 日照 市 兽 药 G P 造 认 证 工 作 开 始 于 明确了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自20 S改 0昀 2 0 年 , 自2 0 年 1 月2 第 一 批 兽 药 经 营企 业 3 兽药G 跨 08 0 8 O 33 1 匀f 哿 s 施工作列人年度工作重
人 ,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参加 了
培训 。此外 ,还 通过 电视 、报 纸
等宣传媒介 ,通过宣传明白纸 、 宣传标语等形式 ,大力宣传兽药
GP S ,为 兽 药 G P 造 做 了 技 术 S改 上 、舆 论上 的准 备 ,在 全市 范 围 内形 成 了有 利 于 G P 作 实 施 的 S工
四是严格验收认证 。为提高验收效率 ,实行 过 2 的乡镇 ,一律 不批 准 再开 办新 的兽药 经 营企 个
预 验 收制 度 。对 于 改造 好 的企 业 ,先 由 区县 、市 业 ,以避免企 业过 多 ,形成 恶性 竞争 。 按照 《 山东省兽药G P S 检查验收办法 》、 《 验收评 二是实施分级管理 。通过对兽药经营企业实 定 标 准 》进 行 预 验 收 ,预验 收 合 格后 经 由市 局 报 施量化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将兽药经营企业分为 省 局 , 由省 局 派 验 收组 进 行 正 式 验 收 。通 过 省 兽 A、B 三级 ( 、C 企业得分9 以上为A ,6 ~8分 O 级 0 9 药G P S 认证 的企业 ,统 一悬挂 绿底 红字 ,带 有 “ 为B ,5 分以下为C ),对A 山 级 9 级 级企业进行通报
2 2 01 年第5 斯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为保障全省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
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
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主体出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
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二)生产加工环节。
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
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牧饲药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牧饲药字〔2024〕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一、总体安排(一)检测形式。
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
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
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Veterinary Medicines,简称“GMP”)是指针对兽药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规范了生产质量管理的一套原则和要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GMP)作为对兽药GMP的具体细化和操作指南,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规范指导,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一、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生产质量管理目标、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等,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二、原料采购与验收兽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质量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商评价制度,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对进货原料进行严格的验收检验,确保所采购的原料符合质量标准。
三、生产工艺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编制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合理的工艺验证。
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关键环节和操作步骤应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四、设备设施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明确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维护计划,并确保设备设施的合理运行和有效维护。
设备设施的计量和仪器校准应按规定进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药品检验与质量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备的药品检验与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原料、中间体和成品的质量控制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六、环境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适宜的环境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无污染并符合规定的环境要求。
对生产车间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格情况。
七、人员管理和培训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持续教育,提高其质量管理意识和专业素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农办牧〔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3年9月12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组织部署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等,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实施要求。
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夯实工作基础,有序开展检查(一)建立专家队伍。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4.20
•【字号】鲁牧动卫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的管理,提升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动物卫生处或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动物卫生处:李辉,电话:*************
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梁俊文,电话:*************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鲁牧政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鲁牧政字〔2024〕7号各处室、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7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等部署安排,加快推进全省畜牧兽医领域法治建设,持续提高依法治牧、依法兴牧水平,结合我省畜牧兽医法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1.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认真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把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
(责任单位: 机关党委、办公室、政法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培训。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员集中性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邀请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师团成员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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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单位】农业部【颁布日期】 19941021【实施日期】 19950101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农业部发布【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为保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监督实施,特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规范》和《细则》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管理(兽用生物制品除外)。
【章名】第二章人员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与生产的兽药品种相适应的、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法规及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生产和质量的各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兽药生产、管理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须实际从事兽药生产或管理五年以上、熟悉兽药生产技术。
兽药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按《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对《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主管药师、兽医师或其他与兽药生产有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兽药生产或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由非在编人员担任。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由其他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质量管理部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与兽药生产有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省兽药监察所组织兽药检验技术专门培训。
所有检验人员须经省级兽药监察所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每五年再培训一次。
质量检验人员应相对稳定,若更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征得省级兽药监察所同意。
第八条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与本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培训。
从事生产辅助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其他专业技术工人必须受过专业培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书。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农医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兽药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一)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审批关。
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鲁牧屠管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存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畜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肉类消费面广量大。
畜禽屠宰加工,前端引领养殖场户,后端关联广大消费者,在畜牧产业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
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落实规划引领,严格准入管理(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
积极推动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行业布局,引导屠宰企业向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高于1.2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低于50%的,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不能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生猪屠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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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自6月1日起施行,随后发布第292号、第293号公告等,对贯彻实施新版兽药GMP提出明确要求。
几个月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兽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部署,积极实施新版兽药GMP,一些问题和困难也逐步显现。
我省是全国第一兽药生产大省,实施新版兽药GMP任务艰巨。
为全面推进新版兽药GMP实施,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兽药GMP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新版兽药GMP的实施,将有效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更好地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按照规定,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
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
据调研测算,达到新版GMP要求,新建生产线一般需要三年左右时间。
原址改造的企业,建设周期也需要将近两年时间。
实施新版兽药GMP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增强紧迫感,瞄准工作重点,严密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实施工作。
要引导督促企业不等不靠、超前谋划、严格实施,引导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已下决心尽快实施新版GMP的企业负责人,真正将实施新版GMP作为头号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集中所有员工力量,戮力同心,尽快启动实施工作,确保新版兽药GMP的推进实施。
二、加强学习培训,准确指导实施
新版兽药GMP标准高、要求严、变化大,引进了许多新概念、新观念,是一个全新版。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主管同志负责新版GMP实施指导、具体推进,必须首先自己尽快通过学习、培训熟悉新版兽药GMP和验收标准,做到学明白、想明白、说明白,从而做明白,清清楚楚具体指导企业实施推进,使每家企业不走或少走冤枉路,不花或少花冤枉钱。
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面向管理者、面向生产者、面向社会开展全方位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夯实企业责任,推动全环节实施
企业是实施新版兽药GMP主体。
全面实施新版GMP,涉及企业方方面面、各个环节。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督导每家企业都成立一把手为班长,各个部门、环节负责人参加的专门推进班子,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根据自身情况,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制定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1.企业产品品种和剂型选择、生产场地规划、生产车间建造、设施设备配备、工艺路线研究,直至原辅料筛选、关键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兽药生产的全过程,明确时间
表和路线图。
2.提升硬件改造,实现技术升级。
按照新版兽药GMP在硬件方面提高净化要求和特殊兽药品种生产设施要求,在厂房设施、设备改造时,根据兽药产品工艺和生产管理需要等综合考虑确定改造方案,确保技术改造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3.提升软件建设,强化质量管理。
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制订更新符合生产实际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文件等。
各市在推进新版兽药GMP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全程监管责任,确保实施过渡期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防止企业在过渡期内因放松生产管理而造成兽药产品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兽药生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防护水平,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不得推荐为合格兽药生产企业。
四、摸清行业底数,分类推动实施
各市要将辖区内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正常生产、间断性生产、长期停产(连续180天以上不生产)等标准进行分类,主动与企业对接,了解每家企业诉求和实施新版兽药GMP的态度及进度安排,分类逐一指导实施。
11月底前,各市要将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落实新版兽药GMP的实施方案及时间表、路线图汇总报省局。
省畜牧兽医局将根据各市上报情况进行综合排序,统筹安排好专家指导和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确保全省面上工作整体有序、稳步推进。
五、统一规范要求,严格验收标准
适应农业农村部新版兽药GMP实施要求,近期,省局将:调整和完善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库,指导其掌握检查验收标准、把握风险管控要求、统一检查验收尺度,确保兽药GMP检查验收质量;制定全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细化验收程序、验收方法;建立新版兽药GMP实施指导服务专家组,加大向企业现场和验收前技术指导服务。
坚决落实农业农村部“全国一盘棋”要求,严把准入关,坚决淘汰不达标企
业。
严格执行检查验收标准,首次按照新版兽药GMP验收的企业,检查组长必须从农业农村部兽药GMP检查员库组长人员中随机选派。
检查工作实行届期全程负责制,检查员对本届的验收结果全程负责,直至下一次验收完成。
坚持标准前后统一,坚决杜绝出现前紧后松、标准降低的情况,保证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一致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靠前指导服务,及时解困纾难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为前提,积极主动、靠前指导,帮助企业分析形势、认清困难。
要积极为计划继续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出谋划策、为计划转型的企业搞好服务,确保每一类企业都能平稳过渡。
2022年5月31日前,省局将每月5日(公休日、节假日顺延)设立为政策服务日,集中解答新版兽药GMP实施推进中企业和行业存在的问题,利用好微信群,做好新政策宣传讲解等工作。
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新版兽药GMP贯彻实施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在规划用地、税收、资金、融资信贷、环评等方面政策支持,确保新版兽药GMP顺利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