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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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章竞争法律制

经济法第十章竞争法律制



3、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第39条规定,“利用广告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222条也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 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 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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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是指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 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 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我国《商标法》和《产品 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 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 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其实侯耀华所代言的这十则广告,都没 有经过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而且都使用演 员来做主持,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 义和形象做证明,而且都含有各种违法内 容,几乎涵盖了虚假产品广告的所有违法 形式。

竞争法复习大纲

竞争法复习大纲

竞争法复习大纲1.竞争的含义①竞争,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广泛存在的现象,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对交易机会的争夺,它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与对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产生的。

②竞争的直接目的是争夺交易机会,根本目的是获得交易的剩余价值(通过交易所能获得的纯粹的好处—成本、收益冲抵后的净收益)。

③竞争的结果是资源控制权的转移—资源的重新配臵。

2.社会资源配臵与组织的模式选择(1)权力本位(强制集中决策)的资源配臵模式①权力的含义:从法学角度,权力是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从经济学角度,权力是支配属于集体或者其他成员的资源的资格。

②权利的来源:自愿服从(权利让渡);强制服从(权利剥夺)③权力本位资源配臵模式的特征:集中决策,分散执行。

④正当性基础:决策者的可信赖性、决策信息的充分性、冲突价值的序位性、权利本位模式的常态结果。

⑤结果(弊端):经济上,非理性决策,造成资源浪费和供给短缺;政治上,不服从者不得食,造成专制和暴政。

(2)权利本位(自主分散决策)的资源配臵模式①权利的含义:从法学角度,权利是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实现其意志的自由,是选择的自由;从经济学角度,权利是社会成员支配属于自身的资源的一种资格。

②权利的来源:天然享有、法律赋予③权利本位资源配臵模式的特征:以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交易关系,向交易对象提供剩余利益的供给者、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以平等与竞争作为资源配臵机制,市场不但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平台,而且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处所。

④权利本位解决与产生的问题:解决的问题:决策者的可信赖性、决策信息的充分性、冲突价值的序位性产生的问题:自利性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个体理性下的集体非理性(失火的剧院、公地悲剧)(3)资源配臵与组织的理想模式①私人产品领域:自由竞争、自由交易;②公共产品领域:限制竞争、限制交易,公众代理人统一生产与普遍供给。

3.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差别①消费的竞争性,即增加产品的消费者数量是否会减少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量:私人产品有,公共产品无;②效用的可分割性,即产品是否可以分割为若干独立单位,其效用只提供给特定的人:私人产品有,公共产品无;③受益的排他性,即排除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消费该产品的能力:私人产品有,公共产品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竞争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竞争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竞争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主体和行为类型
反垄断机构
1.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

所有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的商品构成同一个市场。

(例如电器、饮料)确定商品市场的意义在于,可以明确哪些商品之间存在着竞争。

2.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

如果相同或可替代的商品不在同一地理范围内销售,由于空间的障碍,它们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营业额计算的具体规则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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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基本知识

竞争法律基本知识

竞争法律基本知识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核心概念,它既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保障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竞争法律。

竞争法律是指为了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竞争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竞争法的定义、竞争法的目的和原则、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竞争政策的实施。

一、竞争法的定义竞争法是一种经济法律,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它是一套制度体系,包括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机构所进行的行政活动。

竞争法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企业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垄断行为和保护市场秩序。

二、竞争法的目的和原则竞争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垄断原则、限制竞争原则和追求效率原则。

1. 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法要求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干扰市场竞争,如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

2. 禁止垄断原则: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防止企业通过垄断市场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3. 限制竞争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竞争法允许针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 追求效率原则:竞争法追求通过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市场的有效运作和资源优化配置。

三、竞争法的主要内容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反垄断规定、不正当竞争规定和合并控制规定。

1. 反垄断规定:反垄断规定是竞争法中的核心内容,主要针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包括限制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规定:不正当竞争规定主要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业行为,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商业诋毁、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3. 合并控制规定:合并控制规定用于监管企业之间的合并和并购行为,旨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公平经营。

四、竞争政策的实施竞争政策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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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争法(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限制企业:(1)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

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业法中的竞争法规定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业法中的竞争法规定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业法中的竞争法规定在商业法中,竞争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

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竞争法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限制。

本文将对竞争法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对商业领域的影响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竞争法的基本概念竞争法是一项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它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防止并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竞争法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二、商业法中的竞争法规定商业法中的竞争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竞争法中的重要内容,旨在防止和限制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一些企业或组织通过控制市场份额、价格操纵、限制竞争等手段,抑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和限制。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限制各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广告、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禁止和处罚。

3. 反垄断协议法反垄断协议法规定了竞争者之间禁止进行的协议行为。

垄断协议是指竞争者之间进行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如价格协议、市场划分协议等。

反垄断协议法对这些协议提出了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4. 广告法广告法是商业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限制广告行为。

广告法对广告的发布、内容、真实性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竞争法对商业领域的影响竞争法的实施对商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

首先,竞争法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限制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竞争法的实施对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

此外,竞争法的实施还可以提高市场效率,鼓励企业通过竞争提高管理水平和降低成本。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竞争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竞争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竞争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竞争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竞争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2014年司考经济法:食品安全控制2014年司考经济法:增值税法2014年司考经济法:企业所得税法2014年司考经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主体: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

2.内容:排除、限制竞争。

3.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协同行为。

4.类型横向垄断协议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5.豁免不属于垄断协议的:(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1)至第(5)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6.后果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经营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行业协会:罚款+撤销登记。

案例:北京锐邦诉上海强生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济法学-市场竞争法笔记

经济法学-市场竞争法笔记

市场的概念:直观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抽象的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因商品交换是通过合同联结或者说是以合同为纽带的,所以,也可以说合同的总汇即为市场。

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有3个最基本的要素:一是供给与需求;二是价格;三是竞争。

市场主体的概念: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狭义的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生产、购销、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广义的市场主体除指经营者之外,还包括消费者。

一,自然人,二合伙组织,三法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

亦即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规范有序的竞争性市场经济。

市场竞争的含义及特点:竞争是经营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为与对方争胜而进行的具有对抗性的各种商业行为。

特点:一对抗性,二逐利性,三客观性和主观性。

基础和条件:一社会分工及不同的利益主体,二法律认可。

分类与表现:一微观竞争与宏观竞争,二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三价格竞争、产品竞争、广告宣传竞争。

积极作用:一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二优胜劣汰的作用,三竞争调整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四竞争体现了消费者利益,五竞争具有驱除非市场因素的作用。

负效应:一导致垄断,二要付出成本,三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

竞争法的一般定义: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指规制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良好的经营习惯、道德风尚的行为。

也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一不正当竞争是在营业活动中发生的,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竞争,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模式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惯例、经营道德以及善良风尚的行为,如欺诈、引诱、窃取等;三不正当竞争的结果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

竞争法重点归纳整理

竞争法重点归纳整理

竞争的概念:?两个以上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为追求更高的利润目标,以其他同类经营者为对手而进行的争取更多交易机会或更加有利的竞争条件而实施的各种商业活动。

法学意义上竞争的特征?1,竞争主要。

?2,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3,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4,竞争是市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5,竞争同时具有自觉性与盲目性。

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主观特征目的是为了争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和更多的交易机会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少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客体特征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客观方面特征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竞争法的行为: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

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行为的概念商业混同行为是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标志;经营者的主观目的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混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特定竞争对手利益,扭曲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商业混同行为表现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自考《经济法概论》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笔记

自考《经济法概论》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笔记

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二、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三、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计划与计划法概述一、计划概述(一)计划概念:是国家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由一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测以及目标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性措施。

注意:计划与规划的区别。

规划是指国家或者地区的长远发展计划。

是对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德指导纲要,但不是具体项目方案。

规划是比较长远的分阶段实施的长期计划。

(二)国家计划概念:全称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

国家计划的特征:针对性、事前性、综合性、法定性、组织性(三)国家计划的分类1.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一般为十年计划)、中期计划(为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注意:这一组计划形式是国民经济计划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计划形式。

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是要加强中长期计划,简化年度计划,把五年计划作为国家计划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的计划形式。

2.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基层计划。

3.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例题·单选题】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经济活动,以法令形式下达的并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称为()。

A.中央计划B.地方计划C.指令性计划D.指导性计划【答疑编号911100101】【答案】C【解析】指令性计划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经济活动,以法令形式下达的并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指导性指标是指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大的主要依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其调整的对象是市场。

4.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等等。

竞争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竞争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竞争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竞争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领域,用于规范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下是一些竞争法的基础知识点:
1. 竞争法的定义和目的
- 竞争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

- 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2. 垄断和反垄断法
- 垄断是指一个企业或一群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控制力,可以单方面影响价格和供应。

-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上的竞争公平和有效。

3. 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手段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竞争法旨在制止和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竞争法的主要法律原则
- 可替代性原则:竞争法鼓励进入市场和新的竞争者的出现,以确保充分竞争和消费者选择。

- 公平原则:竞争法追求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不正当优势的滥用和不诚实的商业行为。

- 禁止垄断原则: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上的竞争机会对所有参与者都是公平的。

5. 竞争法的重要机构和国际组织
- 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OECD)也在推动和协调竞争法的发展和实施。

以上是竞争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对于理解竞争法的定义、目的和原则有所帮助。

深入研究和了解竞争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三个特点。
• 根据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分为以下四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 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八)商业诽谤行为
•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诋毁、诽谤竞争对手的行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关系着经营 者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是经营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而诋毁、诽谤竞 争对手,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是一种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各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对此予以禁止。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十)滥用独占地位强制交易行为
• 滥用独占地位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采用胁迫、强迫等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 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 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强制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强制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2)强制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 易;(3)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4)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5)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竞争法课堂笔记

竞争法课堂笔记

竞争法导论⏹一、竞争法的概念⏹二、与学习竞争法有关的信息一、竞争法的概念⏹(一)竞争:特指市场竞争⏹(二)竞争法:指国家为维护竞争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市场主体偏离竞争机制的行为进行纠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目录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第二章消费者法⏹第三章银行业法⏹第四章财税法⏹第五章劳动法⏹第六章土地和房地产法⏹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竞争法维基百科⏹反托拉斯法(A n t i t r u s t L a w),或称竞争法,反垄断法,是阻止“反竞争行为”和“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法律,此法将某些被认为会伤害商业环境或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定为非法,政府机关里的竞争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反托拉斯法,他们可能还要负责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

“反托拉斯”(a n t i t r u s t)直译为“反信托”,词源起于美国法律,最初创制目的是要对抗“商业信托”〔现在通称企业联合(c a r t e l)〕。

很多国家都设有某种形式的反托拉斯法,例如欧盟就有《欧盟竞争法》。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

二、与学习竞争法有关的信息⏹(一)重要网站⏹(二)重要研究人员⏹(三)教材与参考书(一)重要网站⏹1.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 t t p://f l d j.m o f c o m.g o v.c n/⏹2.美国司法部反垄断网站h t t p://w w w.j u s t i c e.g o v/a t r/i n d e x.h t m l⏹3.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h t t p://e c.e u r o p a.e u/c o m p e t i t i o n/i n d e x_e n.h t m l⏹4.中国竞争法网h t t p://w w w.c o m p e t i t i o n l a w.c n/⏹5.中国反垄断法网h t t p://w w w.a n t i m o n o p o l y l a w.o r g/(二)重要研究人员⏹1.北京大学法学院盛杰民教授⏹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研究员⏹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4.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5.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6.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先林教授⏹7.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徐士英教授(三)教材与参考书⏹1.《新编竞争法教程》,徐士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经济法,王卫国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3.《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W·基普·维斯库斯、小约瑟夫·E.·哈林顿、约翰·M·弗农著,陈甬军、覃福晓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竞争法学习记录

竞争法学习记录

竞争法学习记录1. 研究目标研究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了解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掌握竞争法在商业环境中的应用。

2. 研究内容2.1 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研究竞争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如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 了解竞争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竞争法的立法情况。

2.2 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研究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市场和消费者等。

- 了解竞争法的目的,如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2.3 竞争法在商业环境中的应用- 研究竞争法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如禁止垄断行为、限制竞争的协议、反垄断审查等。

- 了解竞争法的执行机构和相关的司法实践,以及对违反竞争法行为的处罚和救济措施。

3. 研究方法3.1 系统研究- 阅读相关的竞争法教材和研究报告,了解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 参加竞争法相关的研讨会和培训课程,借鉴专家的经验和观点。

3.2 实践应用- 追踪和研究竞争法案例,分析实际情况下的竞争法问题和解决方法。

- 参与模拟竞争法案例研讨,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素养。

4. 研究计划4.1 第一周- 阅读竞争法教材的第一章和第二章,了解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4.2 第二周- 阅读竞争法教材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了解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4.3 第三周- 阅读竞争法教材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研究竞争法在商业环境中的应用。

4.4 第四周- 参加竞争法研讨会,了解竞争法的最新动态和实践经验。

5. 研究总结通过系统学习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了解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掌握竞争法在商业环境中的应用,我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商业竞争中的法律问题,提高自己的竞争法素养和实践能力。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研究竞争法,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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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

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例如,国家授权一个企业在某个行业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这个享有特权的企业自然就是一个垄断企业。

企业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例如:微软公司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1997年,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安全。

4、禁止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在我国当前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

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性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及一些挂靠局、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

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一般企业所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的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

这种现象被称为“权力经商”。

地方保护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市场。

二、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根据反垄断法第一条的规定,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的使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支垄断法。

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场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5大职能: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3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⑴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抑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⑵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例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品牌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就当证明达成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当依据下列因素:⑴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⑶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⑷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⑸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⑹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⑴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⑶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后面两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⑴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⑵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⑷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⑸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⑺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⑴经营者合并;⑵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⑶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但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⑴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⑵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行结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另外,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32条至第37条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具体包括如下: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⑴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⑵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⑶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⑷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⑸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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