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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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

1、厨师、后方办事员等后勤服务岗位

2、项目部部门正副职,施工员、质检员、机电物资管理员、财务、出纳、经营商务管理员、翻译、办公室人员、测量员、试验员等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生产车辆司机等技能操作生产岗位

3、工程处施工员、质检员、机电物资管理员、财务、出纳、资料员等管理、专业技术岗位,机长、班长、记录员、操作手等技能操作生产岗位

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1、公司领导

2、项目部经理、书记、副经理、三总师

3、工程处、试验室、测量队、机电物资调配中心等单位正、副职和技术负责人

4、市场合同部、国际工程部所有岗位

5、各地办事处所有岗位

6、交通车辆司机、小车司机

7、前后方值班、保卫、巡逻、维修、环卫岗位

附件2: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葛股人资〔2010〕1号

关于印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已经集团股份公司2009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和集团股份公司一届二次职代会第二次团长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主题词:职工休假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制发

校对:陈明喜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股份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第三条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可实行适当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方式和考勤办法,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工时制度

第四条集团股份公司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集团股份公司对以下因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需连续或不

间断作业的岗位人员,可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建筑施工现场的生产(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2、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轮班职工(如水泥生产企业的部分职工、高速公路收费员、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职工等)。

3、船员,宾馆及游轮服务员,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旅游企业的部分职工。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部分职工。

(二)集团股份公司对以下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及专职秘书。

2、工程项目部的正、副经理等项目部班子成员。

3、投标报价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清欠人员等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办事处等长期驻外人员。

5、交通司机、小车司机等非生产性的司机,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港口和仓库的装卸人员,部分值班、保卫人员,维修人员,消防人员。

6、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集团股份公司对除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岗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与工会协商拟订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职工所

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职工实行的工时制度;对因职工岗位调整需要实行不同工时制度的,应及时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各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作息时间。

(一)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部分工作性质特殊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具体作息时间由各单位本着方便工作、有利于职工健康的原则,参照集团股份公司总部或业主等单位的作息时间科学做出规定。

(二)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工作时间总数为2000小时,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年累计延长工作时间总数不得超过432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1天。

项目部的后勤服务人员和机关管理人员每工作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8小时。

(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可在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实行弹性工作和休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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