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祁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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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祁祥劳动争议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22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庞玲穆莉石克链
【审理法官】庞玲穆莉石克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祁祥
【当事人】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祁祥
【当事人-个人】祁祥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奚家鑫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奚家鑫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奚家鑫
【代理律所】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被告】祁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祁祥主张2019年8、9月份的提成工资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评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审时,祁祥提交了百合教练部2019年教练提点表、2019年2月-4月教练部提成明细表、私人教学协议书、私交预约记录等证据证明菲帝斯分公司销售提成、授课提成计算方式及祁祥2019年8月、9月授课情况。二审期间,菲帝斯分公司对祁祥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祁祥对其主张的提成工资已完成举证,菲帝斯分公司认为祁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提成工资金额,与事实不符。菲帝斯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公司内部人员工作情况及应得的提成工资数额应更为了解并掌握相关资料,本案审理期间菲帝斯分公司主张祁祥诉请要求的提成工资与实际情况不符,却始终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菲帝斯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7:46: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祁祥进入菲帝斯分公司从事教练员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5日,祁祥向公司申请辞职,理由是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祁祥认为菲帝斯分公司未发放2019年8月和9月的工资提成部分,向蚌埠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年12月至2019年10月5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至9月的工资提成1万元。2019年12月24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蚌经劳人仲裁[2019]12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祁祥仲裁请求。祁祥不服诉讼来院。菲帝斯分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可祁祥的8、9月份的工资提成课时费没有发放,理由是祁祥实际上课的课时没有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祁祥诉请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菲帝斯分公司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祁祥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祁祥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11万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元,均未申请劳动仲裁,且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祁祥系主动申请辞职,辞职理由并不是因菲帝斯分公司拖欠工资,故主张菲帝斯分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关于祁祥主张的8、9两个月的工资提成部分,菲帝斯分公司认可尚未发放,且在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提成的计算方法和祁祥实际的工作量。一审法院依据祁祥提供的书面证据和陈述予以认定提成为10440元,祁祥主张菲帝斯分公司支付1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祁祥与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支付祁祥拖欠的工资提成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祁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10元(祁祥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审上诉人诉称】菲帝斯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祁祥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祁祥主张提成工资数额,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的销售业绩、已经上完的课程以及具体提成的比例等,原审法院在祁祥未能提供证据的情形下,错误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菲帝斯分公司,明显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原审判决对祁祥提成工资金额认定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祁祥提成工资金额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仅凭祁祥的陈述来认定案件事实,明显错误。由于祁祥急于辞职,开设与菲帝斯分公司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健身会所,并将菲帝斯分公司的教练、客户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挖走,故没有与菲帝斯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菲帝斯分公司保留追究祁祥责任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导致双方无法对祁祥实际完成的课时数量进行核对,责任在祁祥处。祁祥主张的销售提成,为了确保不发生销售人员提成款领取后客户退款损害菲帝斯分公司利益的行为,菲帝斯分公司规定提成的时间为客户上完所有课程,且没有退课的情形下才能给销售人员发放销售提成工资。祁祥8、9月份销售的发部分客户课程均没有上,目前因收到祁祥的怂恿,部分客户要求退款。由此可见,祁祥主张的销售提成工资条件并未成就,原审判决支持其销售提成工资明显错误。此外,如客户退款,菲帝斯分公司不仅没有收取到客户的费用,反而还要倒贴给销售人员提成款,显然有失公平。综上所述,菲帝斯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省菲帝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祁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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