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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
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要
提高警惕,树立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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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惕求职“陷阱”
•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 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为了使 你能够顺利找到合适的职业,你还应该在求职的 过程中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 1.试用期“陷阱” • 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但有 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一说,延长试用时 间,或是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不合格 为由拒绝续约。而在新《劳动法》中的规定则是: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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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小杨终于得到了某公司的试用通知,开始上班了。 他做的工作是网络维护。第一天,主管带他到公 司各个部门走了一圈,熟悉情况,对他的业务能 力也做了初步了解,对他也挺满意的。可是第二 天,当他准备去上班的时候,却接到了公司打来 的电话:“对不起,你的那项工作我们已经有更 合适的人选了,你不必来上班了。”对公司的这 个“解雇”决定,王同学觉得十分气愤:“我做 错了什么?他们凭什么在上班的第二天就把我撂下 了?!” • 即使再气愤,小杨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这个 结果。因为从一开始,该公司就以试用为名,没 有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他没有办法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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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谎言
“高职诱惑”:“储备经理人”本是保险业务员 案例一:“我是应聘经理助理,为什么变成业务员 了呢?”中山大学应届毕业生吴春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 前几天,吴春在人才市场看到广州某传媒公司招聘经 理助理的信息,月薪1800元,对工作经验没什么要求, 唯一要求是大专以上学历。 吴春报名后被告知,无需面试三天后直接接受培训。 当吴春三天后赶到培训现场时,发现前来培训的有二 三十人。再三询问下,吴春才知道“经理助理”变成 了业务员,主要销售保险和保健品,工资待遇是一个 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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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 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 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 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 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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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里藏针:面试作业实为“骗财夺智”
案例一:“辛拉面”,这是在激烈求职竞争的背景下 诞生的求职新名词,指辛苦拉来面试机会。据统计,北京、 上海、广州等地大学生往往要投出50份以上的简历才能获 得不到4次的面试机会。 “在招聘会上能找到工作的人并不多,太多的企业在 变相宣传。”某财经大学经济系毕业生小华就是典型的 “辛拉面”,先前所投递的简历,没有任何回音,但她仍 不依不饶地挨门自荐,试图获得面试机会,小华说:“重 要的是为自己争取机会。” 前不久,一家还不错的企业通知面试,小华乐坏了, 简单的几句问话后留给她一堆“作业”。“面试的是翻译, 费了特别大的劲,翻译了十篇文章作为笔试题目,面试还 让帮忙接待一个国外客户,最后却杳无音信,师哥告诉我 肯定是‘无偿奉献’了。”这位才女见人就说她的“悲惨 遭遇”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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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谎言
案例二:北京某学院网络编辑方向的应届毕业生刘军也 有相同经历。去年11月,刘军接到一家自称是太平人寿保 险公司的电话,被告知已被录取为“储备经理人”。刘军 在兴奋之余不免纳闷,自己从未向该公司投送过简历,他 们怎么会知道自己的电话?但刘军还是兴冲冲地来到该公 司。 原来该公司从某招聘网站上的公开资料里“选”中了他, 而所谓预先被录取的职位“储备经理人”则被换成了“理 财专员”。经过一番咨询后,他才明白公司要招的是保险 业务员。刘军所学的专业是网络编辑,而不善言谈的他竟 然被业务经理夸成了“他见过的最适合做保险的毕业生, 不做保险将会是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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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 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 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 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 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 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 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 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 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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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温馨提示
• 现在毕业生已经基本能识破先交押金类型的就业陷阱,但 决不可掉以轻心,并不是只有收费才是求职陷阱的特征, 现在不法企业利用毕业生求职者涉世不深,而大肆侵占劳 动者权益的事情已经成为‘求职陷阱’的新形态”。收取 简历、组织面试,窃取应聘者殚精竭虑做出的一份份计划 书、策划创意……求职者没得到工作,而用人单位却吃上 了一顿营养丰富的“免费快餐。 • “不管哪种就业陷阱,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用人单 位利用求职人期待过高、求职心切、经验不足的特点,通 过各种手段榨取他们的钱财和劳动力。”长期关注校园招 聘及学生就业的麦可思教育咨询公司总裁王伯庆博士表示, 毕业生就业不仅要主动和多尝试,还要多与有经验的人交 流,要办理正规书面手续来维护自己合理的利益,不要抱 有“中彩”心态去轻信那些“太好”的招聘职位。这样, 绝大部分求职陷阱可以轻松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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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
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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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惕求职“陷阱”
•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 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为了使 你能够顺利找到合适的职业,你还应该在求职的 过程中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 1.试用期“陷阱” • 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但有 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一说,延长试用时 间,或是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不合格 为由拒绝续约。而在新《劳动法》中的规定则是: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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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杨终于得到了某公司的试用通知,开始上班了。 他做的工作是网络维护。第一天,主管带他到公 司各个部门走了一圈,熟悉情况,对他的业务能 力也做了初步了解,对他也挺满意的。可是第二 天,当他准备去上班的时候,却接到了公司打来 的电话:“对不起,你的那项工作我们已经有更 合适的人选了,你不必来上班了。”对公司的这 个“解雇”决定,王同学觉得十分气愤:“我做 错了什么?他们凭什么在上班的第二天就把我撂下 了?!” • 即使再气愤,小杨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这个 结果。因为从一开始,该公司就以试用为名,没 有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他没有办法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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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诱惑”:“储备经理人”本是保险业务员 案例一:“我是应聘经理助理,为什么变成业务员 了呢?”中山大学应届毕业生吴春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 前几天,吴春在人才市场看到广州某传媒公司招聘经 理助理的信息,月薪1800元,对工作经验没什么要求, 唯一要求是大专以上学历。 吴春报名后被告知,无需面试三天后直接接受培训。 当吴春三天后赶到培训现场时,发现前来培训的有二 三十人。再三询问下,吴春才知道“经理助理”变成 了业务员,主要销售保险和保健品,工资待遇是一个 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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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 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 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 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 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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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里藏针:面试作业实为“骗财夺智”
案例一:“辛拉面”,这是在激烈求职竞争的背景下 诞生的求职新名词,指辛苦拉来面试机会。据统计,北京、 上海、广州等地大学生往往要投出50份以上的简历才能获 得不到4次的面试机会。 “在招聘会上能找到工作的人并不多,太多的企业在 变相宣传。”某财经大学经济系毕业生小华就是典型的 “辛拉面”,先前所投递的简历,没有任何回音,但她仍 不依不饶地挨门自荐,试图获得面试机会,小华说:“重 要的是为自己争取机会。” 前不久,一家还不错的企业通知面试,小华乐坏了, 简单的几句问话后留给她一堆“作业”。“面试的是翻译, 费了特别大的劲,翻译了十篇文章作为笔试题目,面试还 让帮忙接待一个国外客户,最后却杳无音信,师哥告诉我 肯定是‘无偿奉献’了。”这位才女见人就说她的“悲惨 遭遇”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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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北京某学院网络编辑方向的应届毕业生刘军也 有相同经历。去年11月,刘军接到一家自称是太平人寿保 险公司的电话,被告知已被录取为“储备经理人”。刘军 在兴奋之余不免纳闷,自己从未向该公司投送过简历,他 们怎么会知道自己的电话?但刘军还是兴冲冲地来到该公 司。 原来该公司从某招聘网站上的公开资料里“选”中了他, 而所谓预先被录取的职位“储备经理人”则被换成了“理 财专员”。经过一番咨询后,他才明白公司要招的是保险 业务员。刘军所学的专业是网络编辑,而不善言谈的他竟 然被业务经理夸成了“他见过的最适合做保险的毕业生, 不做保险将会是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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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 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 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 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 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 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 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 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 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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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温馨提示
• 现在毕业生已经基本能识破先交押金类型的就业陷阱,但 决不可掉以轻心,并不是只有收费才是求职陷阱的特征, 现在不法企业利用毕业生求职者涉世不深,而大肆侵占劳 动者权益的事情已经成为‘求职陷阱’的新形态”。收取 简历、组织面试,窃取应聘者殚精竭虑做出的一份份计划 书、策划创意……求职者没得到工作,而用人单位却吃上 了一顿营养丰富的“免费快餐。 • “不管哪种就业陷阱,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用人单 位利用求职人期待过高、求职心切、经验不足的特点,通 过各种手段榨取他们的钱财和劳动力。”长期关注校园招 聘及学生就业的麦可思教育咨询公司总裁王伯庆博士表示, 毕业生就业不仅要主动和多尝试,还要多与有经验的人交 流,要办理正规书面手续来维护自己合理的利益,不要抱 有“中彩”心态去轻信那些“太好”的招聘职位。这样, 绝大部分求职陷阱可以轻松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