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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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区别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而不是仅限于股东。判断谁能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的原告时,一个最重要的标准是必须是决议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起诉
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意味着起诉决议无效并无
诉讼时效限制。
股东会决议的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决议的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是公司的股东。起诉撤销决议有除斥期间,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否则会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胜诉。
《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
《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
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决议的利
害关系人均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