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资本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
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资本制度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对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司法在1993年的修改中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概念,即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资本,作为公司负债能力的基础。
此举扩大了公司融资的渠道和范围,促进了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2005年公司法修改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度,即股东碰到公司注册时,可以先认缴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不需立即出资,等有需要时再出资,这种制度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初始的资本筹集门槛,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途径。
但是,认缴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不良企业利用虚假认缴来吸引投资者,导致股东资金的损失和企业的危机。
2005年公司法修改规定,公司资本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形式出资。
这一规定扩大了公司融资渠道和范围,允许创新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来增加公司资本,为企业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013年公司法修改规定,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并规定企业应该以实际经营需要和股东认缴出资额度为准,明确股东应负担公司在经营中的风险,并加强了对企业合法融资的监管。
这种改革鼓励了企业资本多元化,在特定情况下降低了企业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引起了社会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质疑和争论,认为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会促进企业的非法融资和诈骗行为。
除此之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股东会及股东权益保护等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构建一个规范、公平、透明的市场经济体制。
总之,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管部门的配合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落实。
只有在合理、公正的环境下,才能营造出开放、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氛围,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关键词:公 司法;有限责任公 司;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缴付的原则 为使公司拥有 、 维持其得 以运作及从事活动的必要资本, 为 保 障债权人的利益,为维护 社会秩序就必须严格规 范公 司的资 本 。因此 , 传统大陆法系 的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司资本三原则, 及 资本确定 、 资本维持 、 资本不变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 典型 的
三、 出资 的 转让
资 合公 司 , 因而 资本 三 原 则 也 集 中体 现 在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 。 就 资本确定原则而言,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东应 与公 司申请 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各 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 不得分期缴纳 。这 规定 的 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与投机行为 , 并且与 日本、 韩国等 国家及地 区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 就 资本维持原则而言 , 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 必须维持与其 资本额相 当的资产 。其 目的仍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以保护债权 人的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在公司存 续期 间, 不许向股东分配 公 司 的财 产 , 不 许 公 司股 东将 出资 收 回 。 在我 国公 司法 中 , 体 现 资 本 维持 原则 的规 定 有 : 公 司 转 投 资 的金 额 累积 不 得超 过 本 公 司 净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 ; 公司在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 公益金之 前, 不得 向股 东分配利 润等法条 。
一
、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如果是 以现 金以外的资产 抵 充其 出资 的股款 , 应 该将 该 股 东 的姓 名及 其财 产 的种 类 、 数量 、 价格或估价的标准记载于章程 中, 并报请主观机成立时的股东对公司 负有缴纳其差额 的连带责任 。
一
就资本不变原则而言 ,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变更 章 程程序 , 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增加或减少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 和 程序 进 行 。 这 项 原 则 的 目的 在 于 防 止 资本 总 额 减 少 导致 公 司 责任范围缩小 , 以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 。因此, 我 国公司法规定 , 公 司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必 须 编制 资产 负 债 表和 财 产 清 单 ; 要 求 公 司 减少注册 资本时提 出公告 ,以及债权 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 或提供担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最低限额等均 属于资本不变原则范畴 。 二、 股东资本出资 出资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所为 的一定给付 , 且必须 根据法律规 定履行 出资义务 。为遵循资 本维持原则,保护交易 安全,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应 由股东全部缴足 , 一般不得分期 缴纳。如 日本 、 韩 国等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即明确要求股 东必须在有 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 以现金或实物方式缴足全部股 份出资, 不 得 分 期缴 纳 。 我国公 司法规定: “ 股 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股东 以货 币出资的, 应 当将货 币出资足额 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 ” 采用一 次全额 的缴纳方式, 也即股东应与公司设立 登记时 , 全部缴足所 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公司法所规定 的股东旅行 出资义务原则 , 公司法 也有例外规定, 如“ 合营各方应 当在合营合同中定 明出资 期限, 并且应当按照合 营合同规 定的期限缴清各 自的出资” 等。 对于中外合 资的有 限责任公司 , 仍允许股 东在 公司成立后一次 或分期缴清所认 的出资。 我国公 司法 中有限责任公 司的 出资类别 , 不 以现金为限, 而 只能 以财产 出资, 不得采用劳务或信用等无法确实计价的资产 价值。被称作 资产 的既可 以是金钱或实物 , 也可 以是财产权 , 根 据 公 司法 规 定 , 股 东可 以用 货 币出 资 , 也 可 以用 实 物 、 工 业产 权 、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
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
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
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度班级:13级财本2班学号:2013102030217 姓名:廖亨摘要:公司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 ,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资本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
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典型形态。
自我国颁布的公司法以来,确立了公司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
通过结合公司法来研究公司资本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促进企业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影响、发展一、公司法的性质和影响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
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
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
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
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
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①这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狭义定义。
本文也正是从该角度来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
二、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而言,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亦是完善公司法制度,使之能够更好服务于公司法目标效率化的实现,使其致力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协助公司获得资金及人力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②。
具体而言,(一)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二)促使资本得到充分利用,鼓励企业竞争;(三)有助于推动商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四)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制度保障,亦是现代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简而言之,目前在全世界普遍使用的公司资本制度分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
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授权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演变和创新,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参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目前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主要内容特点包括:1、注册资本在最低限额上的强制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验资制度。
在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股东需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的资本额。
5、注册资本构成实收股本总额。
五、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次性发行,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若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同意,且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注册登记。
试析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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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析 我 国新《 司法 》 公 司 资本 制 度 的创 夏 银川 7 0 2 ) 宁 5 0 1
摘 要: 为适应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渐趋缓和化的发展趋势 , 国在 ,司法的第三次修订 中对公 我 厶 \
基金项 目: 北方民族 大学社会科学基金 项 目“ 实施新 《 司法》 宁夏现 代企 业制 度发展 的调查 与 思考” 对 公 与
(0 6 0 9 ; 夏 回 族 自治 区 哲 学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项 目“ 业 结 构 对 宁 夏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影 响 分 析 ” 20 Y 0 ) 宁 产
现代 国际竞 争 的需 要 , 国际上 公 司资本制 度渐趋 宽松 和灵 活的发 展潮流 相符合 , 国对公 司法进 与 我
行 了第 三次修 订 。新《 司法》 认 真 总结 我 国公 司实 践 的 经验 教训 及 大胆 吸 收 国外 先 进 立法 经 公 在
验的基 础上 , 实现 了法律 观念 的转变 , 在公 司资本 制度 方 面有 许多 重 大 的突破 和 创新 , 是 它 的变 但
一
、
出资缴付制度的变革与不足
( ) 一 降低 最低 注册资本 限额 。 允许分 期 出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 降低 了公 司 的设 立 门槛 , 宽准 入的条 件 , 有限 公 司的最 低 注册 放 将 资本额 统一 降到人 民币 3万元 , 份公 司的最低 注册 资本 额下调 到 50万 元 。并采 纳 了“ 股 0 二元 化公 司资本 制度双 轨制 ” , 对有 限责任 公 司 、 国有 独 资公 司 和发 起 设立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 采用 缴付 折 衷 资本 制 』而 对 于 募 集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仍 采 用 严 格 的 法 定 资 本 ,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基本法律。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份、股东投资和分红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改,其中资本制度方面也有相应的改动。
以下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调整
2013年公司法修订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改为“依法认缴的注册资本”,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注册资本,不再受制于固定的最低额度。
此举有利于降低企业初始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增加企业数量和就业机会。
二、股份制度的完善
2013年公司法修订还对股份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发行方式、转让、收购、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此举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三、股东投资和分红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修订中对股东投资和分红方面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了股东投资
认缴和实缴的时间和金额,加强了对股东资金的监管;同时规定了股东分红的原则和方式,保障了股东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定运营。
以上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这些修改不仅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也加强了市场竞争规范化和股东权益保护,促进了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对于公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生态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最新的《公司法》在2018年已经正式实施。
本文将会介绍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所做出的新规定。
公司股东的权益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及公司必须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了公司股东的信息公开、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处置资产等方面。
首先,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报告等资料,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其次,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公平分配利润,并且不得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提出了新的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通过新增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比例可以低于50%,但要求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必须完成全部注册资本的实缴。
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减轻新创业公司开办成本的负担。
此前,以往公司要求在公司注册时实缴全部注册资本。
对于新创业公司来说,这往往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新规定的出台,为新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有助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竞争。
股份认购和转让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份认购和转让的流程和要求。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求公司股份交易的公开透明,禁止内幕交易。
根据新规定,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公司上市前的净资产值,这有助于促进股份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防止股份转让价格被不正当地低估。
此外,新规定还禁止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和炒作,保障投资者和市场的公正。
股东会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了维权机制,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利。
首先,新规定强制要求公司必须召开股东会,以便股东行使权利。
浅谈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革
浅谈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革摘要:我国以《公司法》为基础,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一系列相关法规的强化下,建立起了“资本信用”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本信用”弊端凸显,难以体现企业实力,无法客观反映公司的信用情况,普遍存在的“两虚一逃”以及强制性出资规则对企业灵活运营的限制都成为我国注册资本制度面临的严峻问题。
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由“法定资本制”向“折衷授权资本制”转变成为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
关键词:注册资本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不断增长,金融制度创新层出不穷,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沿革及模式(一)国际通行模式世界各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法定资本制: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且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后公司方能成立,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记载与公司章程,只要求股东认缴部分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募集(没有期限限定),股东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必须认缴规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募集,股东不对首期认缴以外的注册资本承担法定缴纳义务,股东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我国立法沿革1、注册资金制度阶段。
早期,我国学术界一直视“资本”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范畴,回避使用资本的概念,笼统称之为资金,在企业立法上一直采用注册资金制。
1962年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1982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资金数额”是工商企业的登记事项,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
2、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双轨制阶段。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设立和运作中涉及到的资本相关的制度和规定。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资本的管理和调控,旨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公司设立、股东资格、资本运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设立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设立需通过设立文件、公司章程的编制和登记程序等法定程序。
公司设立需要有注册资本,并通过支付或者设置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等方式进行认缴和实缴。
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减少了虚假设立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秩序。
其次,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对股东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应当合法取得注册资本,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
股东享有公司收益权和管理权,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规定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了非法获得股东身份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也重视资本运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运作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分配的公正性。
公司在进行股权融资、资本增值等活动时,需要进行审慎评估和风险防控,保证运作的可持续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这些措施有效防范了非法集资、股权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设立、股东资格、资本运作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有效保障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资本的管理和调控,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共同富裕。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虽然实行严格的资本管制,但资本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因此,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适度放松设立管制,切实加强资本充实。
关键词:公司资本,法律管制,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订中,对资本制度改革的争论集中于是否放松公司设立时的资本管制问题。
笔者认为,就放松公司资本监管的法律改革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必须打破我们头脑中已经形成的既定模式去探讨公司资本制度,去分析和解决中国公司在资本问题上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因此应当研究的问题是: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严格的资本管制是如何发生的?中国目前是否需要放松对资本的管制?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改革的方向是什么?一、中国公司资本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中国是否需要放松对资本的管制?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是否能适合于中国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首先应当讨论的问题是: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先后放松资本管制、采用折中制的情况下,制定于1993年的中国公司法为什么仍然采用了传统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及实际缴纳制度?过于强调资本确定、忽视资本充实、强调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监管,构成了现行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鲜明特色。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现行严格的资本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管制经济的体现。
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误解,因为计划经济下的中国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的概念。
因此,这种观点的意义仅在于它揭示了中国的旧体制与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之间的联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全面管制所产生的制度惯性,在经济转轨时期仍然会影响政府行为。
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
由于资本制度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公司生存的需求,公司生存的需求又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状况。
因此中国公司的现状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当今的中国,绝大多数的公司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它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在今天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公司与第三人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受到“国家大股东”控制的“关联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仍然是由政府决定的,公司的生存或消亡不由市场而由政府决定(破产法至今不能真正实施就说明了这一点)。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资本变更程序烦琐、公司成立之初资本相对过剩等 弊端 。
(二 )授权 资本制 与大 陆法系 国家实行法 定资本制不 同,英美法 系国家创设 了授权资本制 。它是指 公司设立 时,只 需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 的股本额 , 而不要求股东一次性认足全 部资本 ,公司 即可成立 , 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可 以随时发行并募足注册资本 的公司资本制度 。 授权 资本制使公司发行股份的时间更加灵活 。 公司成立后 ,对于注册资本中的未募足部分 ,董事会 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 ,无须变更章程 ,也不必履行股 东 (大)会增 资的决议程序 ,避免 了因一次全部募足 公司注 册资本造成 的资本闲置 。 但是 ,授权资本制 使公司在设立之初 ,注册资本的相 当பைடு நூலகம்分未 能落实 , 易造成 公司资本虚拟和公司滥设,损 害债权人利益 。 (三 )折 衷 资本 制 法 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大 陆法系 国家在权衡的基础上 ,形成 了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 权资本制之间的认可 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我 们概括称为折 衷资本制 。 认可资本制又被称为许可资本制 ,要求公司在 设立之初 ,必须全部发行并募足公司注册 资本方可 成立 ,但 同时允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年 限内, 可 以不经股东 (大)会决议批准 ,超 出注册 资本一 定 比例发行新股 ,增加 资本 。这一制度为德 国所采纳 。 折衷授权 资本制也要在章程中注明公司注册 资
(一 )1993年《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 1993年,.我 国 《公 司法》确定 了严格 的法定 资本 制 ,主 要表现 在 以下几方面 :(1)规定 了法定 资本 的 最低 限额 。如对于有 限责任 公司,以行业 为标准划 定最低注册资本 ;对于不上市 的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 资本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万元 。(2)股 东应 当在 公司设立之初足额缴纳公 司章程 中规 定的各 自认缴 的出资额 ,否则 公司不能成立。(3)严格 限制股 东出 资类型及无形财产 的出资 比例。法 定的出资类 型包 括货 币、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 技术和 土地使用权, 且无形财产 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有 限责任 公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我 国实行严格 的法 定资本制 是有深刻的历史原 因和 社 会 经 济 原 因 的 。 1993年 《公 司 法 》制 定 时 ,我 国正处于计划 经济 向市场 经济转型 的时期 ,市场经 济欠发达 ,资本 市场不成熟,市场 法律、法规不完备 , 加之 国内曾一度 出现滥设公司的现象 ,因此 ,采用严 格 的法 定资本制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适 应 的 。 (二 )严格法定资本制 的弊端 1.我 国 1993年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 本额 较高 ,股 东需足额缴 纳公司章程 中注 明的注册 资本 ,抬高了投资者进入市场 的门槛 ,增加 了投 资设 立公司的难度和成本 。 2.造 成公司资本 的闲置和浪 费。严格法定 资本 制要求在公司设立之初必须全部一 次募足 公司注册 资本 ,但是注册资本是发起人主观预测 的,不一 定能 适应公司刚成立 时的资本 使用情 况 。这 影响了资本 的利用效率 ,造成 了 已筹集 资本的闲置和浪费 。 3.容易导致投 资者违规投 资。 由于最低注 册资 本额较高 ,部分投 资者会采 取虚假 出资、虚报注 册资 本 、出资后抽逃资本等手段规避 最低注 册资本额的 规定 ,扰乱市场秩序 。 4.不能有效保护 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对债 权人 而言 ,法定 资本制 并不必然 能确 保其 合法权益的实 现 ,不 是一种 最为有 效的制度设计 。 在 公司设立之后 ,公司的实际资产处于不断变 化之 中 。公司信用 的高低取 决于公 司的实 际资产 ,
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坚持法定资本制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适用于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组建得公司,外商投资组建得公司适用其他法律。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是十分详实的。
我国公司当中也会制作自己的章程,用以规定,公司的一些经营活动,或者是一些管理活动。
我国是存在着公司资本制度的,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
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概念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须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在公司成立前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购完毕,股东可以全部一次性缴足,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缴付,使公司满足法定条件得以成立的资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里对资本总额进行明确的规定。
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股份一次性由发起人或者股东全部认足。
股份认足后,各个股东应该按照发行时的规定缴足股款。
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期缴足,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比例与时限。
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股本的要根据法定程序来增资。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采用变革的法定资本制,允许公司资本分期缴付,首次出资不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
但是,我国《公司法》首次承认的有限公司中的一人公司,以及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贯彻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制度。
经2013年年末的《公司法》,我国废止了法定资本制下的最低资本标准和实缴要求,但又保留了特殊公司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标准和实缴要求,这种资本制度为中国特有的资本制度。
原则中国《公司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
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
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
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
其实,对于公司资本的三原则,立法者确立此种制度初衷是为了平衡因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给债权人所带来的利益失衡。
但从《公司法》运行的实际来看,债权人利益并未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仍然很普遍,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大量存在,公司资本制度陷入一个令人窘迫的境地。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围绕股东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营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配套体系。
国际上形成了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而且一次性发行并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的主要内容为:一、公司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这同样是授权资本制的要求;二、对于明定的资本总额需一次发行并认足;三、认足后的缴纳方式可以有多种:包括一次性缴纳,即各认股人必须一次性缴纳全部股款,1993年《公司法》便是如此规定;分期缴纳,即各认股人可以分期缴纳股款,2005年《公司法》引入了分期缴纳制度,但有期限、比例等限制,以及其他约定或法定的缴纳方式。
由此可见,认股额的缴纳方式并不是法定资本制的核心特征,它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不能臆断的以股款的缴纳方式作为辨别资本制度的因素;四、公司成立后,若需增加资本、发行新股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不可自行决定新股发行。
由上可见,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识别特征有二:其一,公司资本总额须一次发行完毕并认足;其二,新股发行权掌握在股东会手中。
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者分次发行。
授权资本制的主要内容为:一、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同时应载明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二、对于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只需发行并认足其中的一部分;三、对于已发行并认购的部分,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四、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在授权资本额内,董事会有权决定发行新股,而无需股东会的决议,无需修改公司章程。
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股东权益和分红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公司的资本制度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定和执行的。
首先,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5亿元。
注册资本的数额不仅是对企业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
要求,也是对公司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其次,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还规定了股份的发行和流通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配股等方式来增加股本。
同时,还规定了公司股份转让的程序和条件,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强调了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管理。
公司的股东拥有权益分配、重大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权力。
公司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法人代表行使职权,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最后,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对公司的分红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现金红利、进行股份回购等方式来进行分红。
同时,也规定了分红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分红的公平公正。
总体而言,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司的稳定发展而设定的。
通过规定注册资本、股份发行、股东权益和分红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
与此同时,公司的经营者和股东也要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理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健康发展。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根底。
【关键词】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创新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公司一经,就合法地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那么公司可以无限地使用这些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建立、生存和开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融合法律、标准及公司运作,并能协助公司获得资金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
xx 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从修改的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对公司的开展和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分析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用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这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的原因。
《公司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时期,当时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尚欠兴旺,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规那么和法律标准不完备,立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
公司法在进展资本制度的设计时将确保交易平安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但是,当交易相对人的平安得到完全保障时,出资者的投资自由却会受到限制。
详细而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陷:(一)内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完全统一我国企业立法沿袭的是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内资企业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外资企业虽然也是适用法定资本制,但可以分期缴纳。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均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2010年司法考试:《公司法》公司的资本制度
⼀、资本与注册资本的概念 所谓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的财产中由股东投资⽽形成的那部分财产。
⼀个公司的总财产是由股东的出资、经营所得以及通过负债所得三部分组成,其中股东投资的部分即为公司资本。
⽽所谓注册资本,则是在法定资本制下,记载在公司章程的并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在公司成⽴时认⾜并于公司成⽴时或者成⽴后⼀定时间内缴⾜的以⾦钱表⽰的⾦额。
⼆、资本三原则 公司独⽴承担法律责任,正常情形下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权⼈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公司的财产成为公司债权的担保。
于是⼤陆法系各国在公司资本制度上严格予以控制,形成了法定资本制度以便确保债权⼈的利益。
法定资本制度是由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构成的,我国公司法也采取了法定资本制度。
资分别介绍如下: 1、资本确定原则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设⽴公司时,必须将其资本记载在章程中并且在公司成⽴前认⾜、募⾜,否则不得成⽴公司的⽴法原则。
我国实⾏的并⾮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因为公司的资本必须在成⽴前认⾜,但是不必⼀次性缴⾜,可以在公司成⽴后两年内缴⾜。
2、资本维持原则 (1)概念 所谓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的⽴法原则。
⽬的在于维持公司的偿债能⼒、保护债权⼈利益。
(2)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
②发起⼈不得抽逃出资。
③股份公司股票不得折价发⾏。
④股份公司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后不得要求退还出资额。
⑤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 (1)概念 所谓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经确定,⾮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的⽴法原则。
(2)体现 我国《公司法》对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作出了严格的程序性,参见公司变更⼀章。
【例题1】甲某花5万元购买了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甲某想退还已购买股票,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发起⼈退股? A、发起⼈未交⾜股款 B、发起⼈未按期召开创⽴⼤会 C、公司未按期募⾜股份 D、创⽴⼤会决议不设⽴公司 答案:BCD 【例题2】甲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股票并已上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A、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C、平抑股市,扭转本公司股票下跌趋势 D、⽤于奖励本公司优秀职⼯ 答案:ABD 三、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 1、授权资本制 与⼤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上采取⼀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即所谓的授权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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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
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
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
.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
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
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
其实,对于公司资本的三原则,立法者确立此种制度初衷是为了平衡因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给债权人所带来的利益失衡。
但从《公司法》运行的实际来看,债权人利益并未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仍然很普遍,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大量存在,公司资本制度陷入一个令人窘迫的境地。
此外,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过分迷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公司资本功能定位过高。
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
决定公司信用的不只是公司资本,公司资产对此起作更重要的作用。
[15]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不利于公司营运,公司开始运作时将随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投资计划、增加投入,法定资本制所规定的修改章程、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等烦琐程序无法适应市场的瞬息变化。
因此,唾手可得的商机也可能失之东隅。
[16]诸多不足导致债权人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该制度也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2、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最低资本限额过高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公司法一般都有最低资本限额规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3条及第78条第2款等相关规定,都能看出最低资本额过高的现象。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大多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美国公司法及部分洲已取消了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因为任何关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
的规定都是武断的,它并不能为投资者提供任何实质意义的保护所以我认为限定最低资本限额具有一些弊端,比如(1)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阻碍了竞争,不利于新公司进入市场和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2)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过高不利于吸引外资,与现代国际竞争环境不相适应。
(3)造成公司资本闲置和浪费。
严格的资本制度将迫使公司设立之初筹集超过企业所需之巨额资金,大量的“冷冻”资金闲置,既不利于社会资本的合理配置,又不利于公司自身的财政,公司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财政负担。
[19](4)过高的最低资本限额可能导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5)不利于科技人才创立公司。
由于我国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过高,许多科技人才虽身怀绝技,并希望从事实业活动,但却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创立公司,无疑是人才资源的浪费。
3、《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财产类型及出资比例规定过于严格
我国《公司法》第24条及《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可见,我国《公司法》严格限制无形财产出资比例。
此种立法模式在确立之初,对于确保公司资本真实,降低公司设立难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现代社会,科技发展迅速,公司对其他无形财产出资需求强烈,故这种立法规定的弊端逐渐显现:(1)列举立法方式不能周延其他出资方式。
一方面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新型财产的出资要求,而法律又具有相对滞后性,导致新型财产闲置浪费,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无形财产出资比例过低,不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现代社会以知识经济为主导,如果无形财产出资比例过低不仅不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起阻碍作用。
4.4 验资制度不健全,缺乏严密的预防和处罚措施
为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我国《公司法》对验资制度也作了相应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会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为了牟取暴利,求得生存与发展,排挤竞争对手,与公司相互串通,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从而使公司得以设立,使得法律希望通过验资制度确保公司资本真实,进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落空,债权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此外,我国《公司法》还缺乏严密的预防和处罚措施。
例如,现金出资低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对发起人或股东的责任规定还不够明确。
《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基本上未作限制性规定等等。
诸多缺陷难以保证公司资本充实,从而也就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因而应尽快加以完善,为我国经济发展铺平道路。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合理选择
1、在我国采用混合资本制
目前,我国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不利于贯彻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竞争和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的理念。
这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设计,而且在近10多年的实践也证明它并未达到它的最初设计目的。
因此,我建议采用混合资本制,即普遍的折中资本制和局部的授权资本制,对于小公司,我们用授权资本制,让其限制少一些,鼓励人们创业,其指导思想是:减少限制,激发民智;广开财源,启动民资。
对于中型、大型企业,我们可以严格一点,采折中资本制。
此外,我们还可以对公司类型做一些细分,对某些类型的公司,要求严格一点,对另外一些类型的,就可以缓和点;最后,我们可以根据各省的发展状况,分阶段的实施。
我
们总体思路就是:按规模、看类型、分阶段。
2、加强和完善资本充实
完善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就可以通过充实资本来实现。
措施主要有:(1)进一步强化资本信息的公开,特别是资本变动的动态信息公开,在放松设立方面的资本管制后,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向管理机关提交必要的财务报告,并且保证第三人、债权人或评估机构可以以低廉的成本获得这些信息;(2)加强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监控,增加对关联交易控制的条款,规定大股东对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的责任;(3)加强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监控;(4)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实质性资本减少的责任。
3、降低最低资本限额标准
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过高,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予以适当降低。
对此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此种最低资本限额为5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此种最低资本限额为50万元,这里的最低资本并非公司注册资本,而是指公司股东第一次所缴付的股份资本总额所应达到的要求。
[25]此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市场机制不健全,为防止公司滥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还不适宜完全取消最低资本限额规定,规定最低资本限额是非常必要的。
设置法定最低资本额规则的目的就是设置一个“门槛”,以防止缺少对自己的风险经营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财产的人进入,防止没有基本担保财产的公司设立。
这个“门槛”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底线,是公司设立者以公司方式从事风险经营时所必须支付的代价。
[26]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应保留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在公司资本制度的配套机制尚未健全之前,贸然取消这类规定,势必会加大债权人的风险,故可在将来时机成熟后,可以取消这类规定。
4、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罚措施,完善验资制度。
结束语:
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世界某一组织,为了能够很好的适应,当代国际竞争的环境,不断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势在必行。
因为先进合理的公司资本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市场环境,有利于投资主体创造更为广阔的投资空间。
特别是在中国成功入世的今天,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