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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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投资学》PPT课件
③市场导向型。
④生产和销售国际化型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2)小岛清的比较优势理论的特点
(一)小岛清的比较优势理论
第一,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技术差距越小越好;
第二,中小企业在制造业的投资比大企业更具有优势;
第三,无论是投资国还是东道国,都不需要有垄断市场。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第一,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中赫克歇尔(-一)小岛清的比较优势理论 (俄第3)林二小(,岛凡H清⁃的是O比具)较有模优势比型投较的资成基理本论本的优假基势定本的是命题行合业理,
① 产业因素 ③ 国家因素
影响因素
② 企业因素 ④ 地区因素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3.市场内部化收益和成本比较 市场内部化的收益来源于消除外部市场 不完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体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统一协调生产经营,消除“时滞” (2)制定有效的差别价格以及转移价格 (3)消除国际市场的不完全性 (4)有效防止技术优势扩散和丧失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所分析的对外直接投资往往是 跨国公司针对内部因素进行决策的结果,除了区位 因素外,忽视了外部环境,如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对直接投资的影响。
该理论对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不具备解释 力。
局限性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三)内部化理论
1.内部化理论简介
内部化理论(Internalization Theory) 起源于1937年美国学者罗纳德·科斯 (Ronald H. Coase)的交易成本理论 (Transaction Cost Theory)。“内部 化”这一概念是由科斯首先提出来的, 他指出市场配置资源是有成本的,当市 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协调成本时, 企业内部的交易活动将取代外部市场的 交易活动。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节 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一、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的管理
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 露信息
防止海外企业逃避税
其他法律措施
一、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商务部2014年颁布的《境 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2012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有相 关规定。
财政性 金融支
持
信息和 技术援
助
二、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一)税收鼓励措施
免税法,即承认东道国的独占征税权,资本输出国放弃征 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资本输出 国免于征税。
税收抵免,是对于私人投资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允许直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二)财政性金融支持
• 本章教学重点: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本章教学难点:我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资本输入国对外 资的鼓励和保护制度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管理与保护制度
一、外资准入的一般审查制度 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 三、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管理与保护制度
(一)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1、建立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防止外资并购产生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化的市 场结构,限制或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对国内产业安全和经 济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则体系
(1)主管机关:国务 院反垄断委员会
(2)申报门槛:构成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
标准
(3)审查内容:第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 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 施的影响;第二,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第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第四,并购 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PPT
proprietorship or association • 无论是营利的或非营利的、政府所有的或私人所有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我国企业法律形态:所有制形态与责任形态并存 的“双轨制”
• 所有制的分类: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 企业) 股份合作制、联营 个体工商户
–一法人具有东道国国籍,如法人为外国人所控制, 只要双方同意,从公约目的出发,可以视为另一 缔约国国民。
•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另一国(外国)法人(设立或控制标准)
• 指据该国法律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在该国或任何 其他外国境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 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该法人由该国的 自然人拥有或控制,或由前述法人所有或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外商投资 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 国的自然人在内。
• 二、关于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 各国法律主要是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而英、美普通法各国则以住所地法作属人法
• 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 公约”
• 一是平等原则 • 二是有效国籍原则
第二节 法人
• 法人juridical person
• 根据适用法律正当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的法律实体 • 包括公司、信托、合伙、合营、独资或联合体 • corporation, trust,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sole
• 组织形式的分类: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 我国企业法律形态:所有制形态与责任形态并存 的“双轨制”
• 所有制的分类: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 企业) 股份合作制、联营 个体工商户
–一法人具有东道国国籍,如法人为外国人所控制, 只要双方同意,从公约目的出发,可以视为另一 缔约国国民。
•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另一国(外国)法人(设立或控制标准)
• 指据该国法律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在该国或任何 其他外国境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 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该法人由该国的 自然人拥有或控制,或由前述法人所有或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外商投资 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 国的自然人在内。
• 二、关于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 各国法律主要是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而英、美普通法各国则以住所地法作属人法
• 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 公约”
• 一是平等原则 • 二是有效国籍原则
第二节 法人
• 法人juridical person
• 根据适用法律正当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的法律实体 • 包括公司、信托、合伙、合营、独资或联合体 • corporation, trust,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sole
• 组织形式的分类: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第九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四编 国际投资法
第九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节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投资的法律 形式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 本章教学要求:掌握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和国际合作开发 与建设的常见方式,基本特征与法律问题。
二、国际特许协议
(一)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国际性协议
国内法契约
(二)特许协议的效力
特许协议法律性质之争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国际责任问题。 即作为协议一方的当事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中止或改废 特许协议时,其不履行或违反契约的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 任,也就是说,特许协议能否像国际条约一样对当事国改废 协议的权力有拘束力。
三、私人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问题
(一)BOT的概念与特征
Build
Operate Transfer
1、建设: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 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经营: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通过其设立的项目公司 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偿还贷款,回收投 资和取得利润。
(三)合伙企业的利弊
优点:1. 设立简便。 2. 减轻税负。3. 管理灵活。 缺点: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其风险和责任大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来中国投资时,可以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分 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 的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 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时,必须依照我国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中国法人 资格和中国国籍,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外国公司的分 支机构必须服从中国管辖。
第九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节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投资的法律 形式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 本章教学要求:掌握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和国际合作开发 与建设的常见方式,基本特征与法律问题。
二、国际特许协议
(一)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国际性协议
国内法契约
(二)特许协议的效力
特许协议法律性质之争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国际责任问题。 即作为协议一方的当事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中止或改废 特许协议时,其不履行或违反契约的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 任,也就是说,特许协议能否像国际条约一样对当事国改废 协议的权力有拘束力。
三、私人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问题
(一)BOT的概念与特征
Build
Operate Transfer
1、建设: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 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经营: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通过其设立的项目公司 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偿还贷款,回收投 资和取得利润。
(三)合伙企业的利弊
优点:1. 设立简便。 2. 减轻税负。3. 管理灵活。 缺点: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其风险和责任大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来中国投资时,可以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分 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 的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 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时,必须依照我国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中国法人 资格和中国国籍,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外国公司的分 支机构必须服从中国管辖。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投资形式
• (六)风险合营(joint venture) 风险合营是基于合同所建立的投资形
式。风险合营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性质 彼此有别。下述两种风险合营,有时被外 国投资者所采用。
(六)风险合营(joint venture)
• 第一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各自的名义, 根据他们之间的风险合同所从 求必须以当事人各自的名义进行。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对于什么是国际投资,人们的理解不尽相同, 表述亦不尽相同。 • 首先,国际投资应当包括资本跨过一国边界,并 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这是构成投资国际 性的最常见的情况。 • 第二,国际投资也应当包括资本虽未跨过一国边 界,但却是来自于外国所有者的投资。 • 第三,就中国的现实而言,那些来自台湾、香港 和澳门的投资亦被视为国际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国内法规范引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这个定义缩小了国际投资法的范 畴,——它将那些调整国际间接投资、国 际公共投资和灵活方式国际投资的法律规 范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法之外。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 一、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有了到其他国家投资的 意向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投资形式来实施 其投资。外国投资在东道国须采取什么样 的商业形式,这一般是东道国的商法典、 公司法、企业法或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事 项。
• 第二种,是由一个公司和其他公司或个人等共同 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风险合营。在美国,此 种风险合营通称“风险合营公司”(joint venture corporation)。
一、投资形式
08国际投资法律管理PPT课件
一、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法规
(一)优惠的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
2、税收饶让
3、延期纳税
4、免税
(二)优惠的金融政策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援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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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法规
(一)海外保险制度的由来
(二)海外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1、保险人 ➢ 2、被保险人 ➢ 3、投保范围 ➢ 4、保险期限 ➢ 5、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 6、赔偿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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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 称TRIMs)
4、《服务贸易总协定》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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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资国的对外投资法律管理
▪ 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法规 ▪ 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法规 ▪ 投资国的管制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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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国的管制性政策法规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向与流向限制 (二)限制高新技术的输出 (三)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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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法律管理
▪ 东道国鼓励性的政策法规 ▪ 东道国管制性的政策法规 ▪ 东道国保护性的政策法规
2、双边性规范的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3)双边促进和保护投. 资协定
5
双边投资保证条约的基本内容
1、关于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 2、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3、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1)关于征用、国有化的规定
(2)关于货币自由汇转的规定
4、关于代位权的规定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第一章 国际投资概述 《国际投资学》PPT课件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是指具有独立决策权的投资主 体,包括自然人、政府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等,将其所有的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其他形式的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资源 配置,在投资主体母国之外形成新的实物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 并通过跨国流动使原始资产增值的经济行为。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分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将对外直 接投资定义为投资者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所经营的企业中拥有持续 利益的一种投资,其目的在于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有效的发言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将对外直接投资定义为某一经济体系中的 常驻实体被另一个经济体系的常驻企业控制的投资,这反映投资者在国 外实体的一种长期关系。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分类
国际直接投资的分类
(1)按是否新创立企业划分 绿地投资
(green field investment)
是指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新的企业, 形成新的生产能力。
跨国并购
(cross⁃borde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是指兼并已经存在的外国企业的资产和 股权。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分类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是指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以取得利 息或股息等为形式,以被投资国的证券为对象的 跨国投资,即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 或在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
国际间接投资 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分类
第一节 国际投资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分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将对外直 接投资定义为投资者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所经营的企业中拥有持续 利益的一种投资,其目的在于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有效的发言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将对外直接投资定义为某一经济体系中的 常驻实体被另一个经济体系的常驻企业控制的投资,这反映投资者在国 外实体的一种长期关系。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分类
国际直接投资的分类
(1)按是否新创立企业划分 绿地投资
(green field investment)
是指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新的企业, 形成新的生产能力。
跨国并购
(cross⁃borde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是指兼并已经存在的外国企业的资产和 股权。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分类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是指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以取得利 息或股息等为形式,以被投资国的证券为对象的 跨国投资,即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 或在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
国际间接投资 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分类
第一节 国际投资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企业形式。
第10页/共59页
• (二)特征 •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举办。 •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 •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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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
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第50页/共59页
• (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其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并且,投资者无 法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
“拒绝司法” 表现为3种情况:
•
①投资者无法求助于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机关对违约的赔偿做出裁决。
•
法律地位:
•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
组织机构:
•
①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
②董事会:
•
③总裁:
第47页/共59页
• (二)MIGA业务范围
•
1、担保业务(以担保业务为主)
•
2、非担保业务。包括:向会员国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其投资环境;
传播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促进外资流向发展中国家等。
第25页/共59页
• (二)主要当事人
•
1、项目所在国政府——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
2、项目公司——为建设、经营和管理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而专门设立的公
司。
•
3、其他当事人。
•
如贷款人、建筑公司、营运商
第26页/共59页
•
(三)合同安排
•
1、特许协议
•
特许协议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与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约定在一定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及争端解决(ppt 36页)
托人为购买者更好地履行职责; (2)受托人必须为一个公司,它的资本和盈余必须达到法定数额; (3)当发行人发生违约,难以如数清偿时,受托人不得要求发行人对其给予优先
清偿; (4)受托人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等。 《投资公司法》规定: (1)禁止投资公司未经大多数股东同意,从实质上改变公司投资政策; (2)政策的管理合同和实质性改变须征得证券持有人同意; (3)禁止各投资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和证券渗透; (4)禁止开放型投资公司以低于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出售基金份额等。
4.仲裁。大多数情况下,协会会员的纠纷均应通过协会仲裁解决。对于 不按仲裁决定执行的协会会员将给予处罚。
第三节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发达国家对外投资政策 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对外政策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类型
(一)企业间的国际投资争端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之间由于对合同或规定的不同理解等发生的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一、国际直接投资法规 二、国际间接投资法规 三、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法规
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 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法规范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
(一)投资国的国内法规范
1.对外投资审批的法律规范
2.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规范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由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创者是美 国。1948年,随着美国马歇尔计划的实施,它的对外援助体制也日 臻完善。当时,由美国政府的“经济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务及海外 投资,首创投资保险制度,但其仅适用于欧洲发达国家,保险范围 也仅限于外汇风险。后来,随着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大量流入发展中 国家和地区,而这些投资往往要面对征用和国有化等政治风险,而 保险制度也转而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 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简称OPIC)从 1971年开始承担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成为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 险的专门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鼓励 资本输出,方面,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 承保三种主要政治风险,分别为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 。
清偿; (4)受托人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等。 《投资公司法》规定: (1)禁止投资公司未经大多数股东同意,从实质上改变公司投资政策; (2)政策的管理合同和实质性改变须征得证券持有人同意; (3)禁止各投资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和证券渗透; (4)禁止开放型投资公司以低于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出售基金份额等。
4.仲裁。大多数情况下,协会会员的纠纷均应通过协会仲裁解决。对于 不按仲裁决定执行的协会会员将给予处罚。
第三节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发达国家对外投资政策 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对外政策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类型
(一)企业间的国际投资争端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之间由于对合同或规定的不同理解等发生的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一、国际直接投资法规 二、国际间接投资法规 三、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法规
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 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法规范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
(一)投资国的国内法规范
1.对外投资审批的法律规范
2.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规范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由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创者是美 国。1948年,随着美国马歇尔计划的实施,它的对外援助体制也日 臻完善。当时,由美国政府的“经济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务及海外 投资,首创投资保险制度,但其仅适用于欧洲发达国家,保险范围 也仅限于外汇风险。后来,随着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大量流入发展中 国家和地区,而这些投资往往要面对征用和国有化等政治风险,而 保险制度也转而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 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简称OPIC)从 1971年开始承担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成为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 险的专门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鼓励 资本输出,方面,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 承保三种主要政治风险,分别为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 。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ppt 42页)
B、私营企业融资、建设项目; C、经营项目,回收投资。
专营权
投资回报率
D、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其特点有四:
——其一,具有特许协议的性质。 ——其二,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投融资方式。
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均由一元转为多元;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结合;投资与项目融资的结合。
——其三,资本结构的特殊性。 ——其四,建立在多项协议的基础上。
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 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设立的具体法律依据不同 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 合营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合作企业没有要求 出资方式不同 投资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
法律性质:股份式合营企业 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二、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经营 一般属于国际合作生产的范畴,不组成实体。
(2)合作经营企业 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三、外资企业
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 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我国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法律性质: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 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
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包括:
①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 ②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管理关系; ③ 外国投资者与其本国政府之间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④ 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促进、保护或协 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 国际法关系。
国际投资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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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
1、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不同的角度,将国际直接投资划分成各种类型。 (1)按是否创办新企业来划分,可分为两种,即 创办新企业和控制外国企业股权。 创办新企业指投资者直接到国外进行投资,创
办企业或分支机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创办 新企业具体包括三种,一是开办新厂矿或设立分 支机构、附属机构、子公司;二是同东道国或第 三国联合创办合资企业;三是收买外国现有企业 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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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度来划分, 可分为三种,即横向型国际直接投资、垂 直型国际直接投资和混合型国际直接投资。 横向型国际直接投资,又称水平型国际直 接投资,是指一企业到国外投资,建立与 国内生产和经营方向一致的子公司或附属 机构,同时这种国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能 够独立地完成产品的全部生产与销售过程。 它一般适用于机器制造业和食品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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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外国企业股权是指购买外国企业股票 并达到一定比例,从而拥有对该外国企业 进行控制的股权。目前在国际上对控股率 到底多少才算直接投资无统一标准。按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只要拥有25%的 股权,即视为直接投资。按美国规定,凡 拥有外国企业股权达10%以上者均属直接 投资。
方法,生产出竞争力强的产品。再加上东道国廉 价的劳动力和其它优惠政策,使独资企业获得较 高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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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商角度看,弊也有两方面:其一是没有中方 协助,创业初期很困难;其二是投资的领域受限
制较多。
对东道国来讲,外商独资企业的存在也对其有利
有弊。
对东道的利在于:
其一,既能吸引外资,又不承担经营风险,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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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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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国的对外投资法律
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 优惠税收、优惠金融政策、信息技术人才 援助
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 海外保险制度
投资国的管制性政策 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流向 限制高新技术输出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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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念和特点:
1. 概念:资本输出国为促进和保护海外私 人直接投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 度。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政府和 部门; 审批期限:中外合资企业:3个月
中外合作企业:45天 外资企业: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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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领域 2002年4月1日 《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鼓励 允许 限制 禁止
3. 法律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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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投资者本身的过错或不当行为
正当的管理,非有意实行国有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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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汇险
由于东道国实施外汇管制,或由于其他突发事件, 致使投资者的投资及其收益不能兑换成投资者所 需要的货币,或不能自由转移出境的风险。 (1)禁兑险; (2)外汇险
货币贬值的风险?
条件:投保时,投资者必须从东道国获得关于原本 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回的保证
(二)、外国资本的要求 1. 出资比例
(1)规定上限:特殊部门 (2)规定下限:25% 2.出资方式
(1)货币
(2)实物(机器设备、原材料)
条件:A. 是合营企业生产必需的;
B. 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2. 特点:
(1)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
(2)保险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仅承保政治风险
(4)注重预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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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保险别
1. 征收险: 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致使投资者
的投资财产受到损失的风险。
直接征收:剥夺财产所有权
间接征收:对财产所有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 进行无理干涉,致使财产所有人不能合理使用占有和 处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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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发展渊源
国内法规范 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 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
国际法规范 双边性国际规范 区域性国际规范 全球性国际规范
对外投资审批 海外投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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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作用与内容
投资保护、鼓励和管理 投资国
鼓励:税收,帮助 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东道国
鼓励:优惠 保护:投资及收益不国有化、征收,自由汇出 管理:审批、市场准入要求、履行要求
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
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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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一、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特点 1。有专门的外资法律法规; 2。鼓励、优惠和限制措施并存 3。总趋势:
适应国际投资发展的需要,逐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二、基本内容: (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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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和 现实需要
具体的审批方式:
逐一审批制
有选择的审批制:
投资额度----智利
出资比例----菲律宾、匈牙利
优惠待遇----巴西
特定的经济活动----墨西哥
2。投资范围(外资流向)
3。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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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管理权和雇佣员工的限制
5。投资期限的限制
6。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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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及特征
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 和国际法规范的综合。
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国内法关系和国际法关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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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热点问题
1。外资待遇标准 2。国有化/征收的补偿问题 3。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4。投资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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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外资立法
一、外资基本待遇: 一定范围内,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差别
待遇并存 1. 国民待遇: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待遇不低于其他已 给予或将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2. 优惠待遇(超国民待遇) 所得税优惠、资本转移、外汇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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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别待遇(低于国民待遇) 投资领域、严格的审批制度、
二、对外投资的保护 (一)外国投资的审批制度: 1. 逐一审批制
鼓励性的政策法规 财政优惠 金融优惠 建立经济特区
管制性的政策法规 保护性的政策法规
投资及收益不国有化、征收,自由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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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特点:
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 为中心内容,既有实体规范,又有程序规范 2-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受保护的投资:投资资产
“拉美国家”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按投资时与东 道国达成的协议,按一定的期限和条件,逐步将 其股份出售给东道国国民
二、对外资的保护和鼓励
1。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2。慎重征收和国有化
3。财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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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
(2)关税减免 (3)其他优惠
土地使用权、信贷融资 4。妥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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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战争与内乱险
由于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致使 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的风险。
以政治为目的
“政治暴行”Risk of Political Voilence
4. 政府违约险
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资者签定的合同, 并且使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司法救济,或未能在合 理的时间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裁决但无法执行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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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机构
1. 政府公司: 美国OPIC(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 政府直接控制、领导的公司 2. 政府机构: 3. 政府和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政府负责海外保险制度的承保、审核、理赔 国营公司负责海外保险制度的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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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法律
(5)代位求偿权
(6)争端解决
A 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争端
友好协商、当地司法行政救济、国际仲裁
B 缔约国因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端
谈判、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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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多边条约
MIGA 汉城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ICSID 华盛顿公约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
TRIM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与投资有关的活动 受保护的投资者 缔约双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保护的投资领域 (2)外国投资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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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国有化问题
征收或国有化的定义
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
补偿标准 “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
(4)汇兑和转移
A 自由转移原则
B 自由兑换和转移的范围
C 转移的币种
D 对转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