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惩处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以下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
第三章罚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罚款;3. 关停;4.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5.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辞职或撤职;6. 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处罚标准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警告,并限期整改;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事故损失或者事故情况的认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不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年检查费用的1倍以上2倍以下。
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五章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其他对于屡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顿、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公开曝光。
该行政处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解读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 • • • •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南阳任超奇案
2008年9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该市一市民 任超奇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执法人员从他的电脑中检查 到淫秽视频,该事实有任超奇本人陈述、检查笔录和淫秽物品鉴定 为证,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 《管理办法》中看到,该办法是国务院批准后于1997年12 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其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 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 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违法,但 并未对公民查阅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是法律,是新法,而《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 查阅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法律分类 法理分类: ◆申戒罚 • 警告 ◆财产罚 • 罚款 ◆行为能力罚 • 没收 ◆人身自由罚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功能: • 行政拘留 制裁和惩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种类 预防与教育
性质:惩戒
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谁拥有设定 权?
从体系上看,能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十五、十六条) “相对集中处 罚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其好处在于:提高执法效力; 防止多头执法。这个制度是现实生活中城管存在的法律依据。城 管是一个相对集中的综合执法机构,是一个组建机构。集中了好 几个机构的权利,包括工商、城建、环保、规划、市容、卫生。 二、第十七条,是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第十八、十九条:行政委托组织: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受托组 织以谁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②谁承担责任③不得转委托。 该类组织的成立需具备三个条件,在第十九条中规定:1.属于依法成 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政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检查的,应 该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处罚的管理和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效果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行政执法的科技化和智能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规则、制度的研究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
第二章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配置处罚种类,并明确处罚依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应当列明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依据的事实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处罚方式。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护等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申诉进行受理,及时予以答复,并确保答复的内容明确、合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履行处罚义务。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罚款应当及时缴纳,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七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颁布单位:国家⼯商⾏政管理总局颁布⽇期:2011-12-12执⾏⽇期:201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政处罚的⼀般程序第⼀节⽴案第⼆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核审第四节决定第四章⾏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期间、送达第六章⾏政处罚的执⾏第七章⽴卷第⼋章监督第九章附则《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1⽉1⽇起施⾏。
为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告管理条例施⾏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如下修改,⾃2012年1⽉1⽇起施⾏。
五、⼯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1. 将第三⼗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续”修改为“依法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四⼩时内向⼯商⾏政管理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
2.将第四⼗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条第(⼆)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2007年9⽉4⽇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12⽇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商⾏政管理机关依法⾏使职权,正确实施⾏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 与适用
•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 (一)地域、级别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三)移送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 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 • 注意,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否并存?可以并存,但 功能相同的要折抵(拘留可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 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
• 答案:C •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 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注意,(1)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 处罚;(2)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已经 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具 体规定。
• 86.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 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 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 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 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 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 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 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 • 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 五、职能分离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 与实施机关分离;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与 决定人员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 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 任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 •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支队)、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印发之日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七章期间与送达第八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一种惩罚措施。
它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繁多,适用范围广泛,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行政处罚以及它们的适用范围。
一、警告警告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形式,通常用于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警告主要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违法者,并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提醒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警告适用于一些未造成重大损害或危害的违法行为,旨在提醒违法者并促使其改正错误。
二、罚款罚款是一种常见的形式,适用范围广泛。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违法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罚款的数额一般由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罚款的主要目的是起到惩罚作用,并使违法者付出经济代价,以达到警示效果。
三、暂扣/吊销许可证暂扣/吊销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适用于某些需要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业或领域。
当涉及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可证规定时,行政机关有权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这种处罚形式可有效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
同时,暂扣/吊销许可证也起到对其他从业者的警示作用,促使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可证规定。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是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手段。
当行政机关发现某个企业或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重大威胁或严重影响时,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关闭。
这种处罚形式可以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扩散和危害程度,并倒逼违法者改正错误,修复损害。
五、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的强制手段,适用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违法者进行拘禁一段时间。
行政拘留的时长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附全文)
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附全文)本章节无明显问题,无需删除。
第十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应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效果,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处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行政处罚的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化。
第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十三条行政处罚的管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的种类、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效果,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有明确的追溯力,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拖延或者违法拒不执行。
第二节简易程序第十七条对于轻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合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可以不进行听证程序,但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完整版)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完整版)依法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应当受到处罚的人受到处罚,不应当受到处罚的人不受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免于行政处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采取行政处罚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类型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撤销登记等。
第七条警告是指对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的行为,口头或者书面作出警告,并对警告的内容进行告知。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为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并经过公开发布。
第九条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行政处罚的依据文件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情况的确定、行政处罚主体及其权限、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效力和生效方法等内容。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不得擅自增加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和不当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滥用职权,泄露行政处罚的秘密。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2、审查与决定: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 3、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 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 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利 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 与物质利益相关的权益的行为。 1、 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 的权益。 2、 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和组织。 3、 是一种应申请而为的行为。 4、 属于羁束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1、 抚恤金 2、 最低生活保障。 3、 社会保险金。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2、奖励与行为相当原则。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4、公平平等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与稳定性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四:行政奖励的可诉性问题:认为与发放抚恤 金一样有可诉性。
第八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 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为。 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 2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 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在本案中,魏某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显 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县人民政府对魏某 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属于一种行政确 权行为。这种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的设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 现状。”所以,该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魏家与宗家 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所以,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是正确的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7号各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4月23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原《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沪地办〔2015〕42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查勘、取证第五章听证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七章文书制作、送达第八章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名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地名管理相关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合法、公正、适当、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上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对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地名执法人员在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行为进行调查、询问、查勘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六条当事人认为地名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有权申请地名执法人员回避。
承办该案的地名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地名管理人员的回避,由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与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许可 的范围
• • • • •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书面);(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4)责 令停产停业;(5)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6)拘留(15日以下,并罚 不超过20日);(7)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 【练习】 • 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厂,向 某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 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下列哪 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某市政府不能指定由土地管理局来单 独办理该许可 • B.某市政府应当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 联合为某公司办理手续 • C.国务院可以决定将这四个机关的许可 权交给发改委来行使 • D.某市政府可以指定由发改委来单独办 理该许可
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在 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 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
•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律所有处罚所有许可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之 外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不能设定: (1)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2)企业或其他组 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3)设定的许可不得进行地方保护 主义规章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警告、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 会决定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不能部门规章警告、罚款,罚款的限额 由国务院决定不能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不能,国务院的决定除外 • 注意,(1)区分设定与具体化规定,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已经 注意,( 区分设定与具体化规定,法规、
• 下列做法中,哪些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设定权的规 定? • A.某省地方性法规设定行业协会的设立登记条件 • B.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设定行政许可,并在 全国范围内实施 • C.某部门规章对某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D.对于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公民认为属于不应当设定 许可事项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废止该许可的建议,也可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该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0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二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为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权对金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组织听证。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查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一)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三)总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一)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认识行政处罚
《兵役法 》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 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 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四) 行政处罚的惩戒性
(三) 被处罚人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性质:行政违法
违法程度:一般是尚 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违法行为:应受处罚性
行政处罚 刑罚
不能以行政 处罚代替刑罚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 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法定处罚 严格责任 执法监督
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果
适应实践需要 法定原则和责任监督
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 延长部分违法行为的时效 至五年
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法案例研习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法案例研习
2010年司法考试卷二单选 44.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A.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张某的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法案例研习
行政法案例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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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四,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
第二,二者的适用主体不同。
第三,二者的目的不同。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即时强制的区别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以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二者的目的不同。
第二,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第三,二者的程序要求不同。
第四,二者的措施不同。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具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4、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定。
二、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开原则包括三层意思:1、处罚依据公开。
2、处罚过程公开。
3、处罚结果公开。
三、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权利保障原则五、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范例①:2000年试卷一第22题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王某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 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答案:D范例②:2004年试卷二第98题98.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B.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C.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折抵没收财产D.罚款可以折抵罚金答案:ABD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处罚在学理上的分类在行政法学理论上,一般把行政处罚分为四类:(一)、申诫罚。
也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警戒,申明其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二)、人身罚。
也称自由罚,是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四)、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被称为能力罚。
二、行政处罚在法律上的分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七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行政处罚设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创造和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
(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配1、法律的设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而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1)、行政法规设定权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有权创设新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第七项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行政法规设定权受法律限制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1)、国务院部委规章的处罚设定权。
《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规章设定权。
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规章具有与部委规章相同的设定权;(3)、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5、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问题(三)、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规定权的划分1、行政法规的规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规章的规定权(1)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规定权。
国务院、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权。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务院授权条件下,享有部委规章的地位。
(3)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范例①:2003年试卷二第70题70.我国《种子法》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某省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中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无效;B.《实施办法》没有超越《种子法》的规定,有效;C.国务院若认为《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有权予以撤销;D、受处罚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对《实施办法》一并请求审查;答案:AC4、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的问题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指能够享有行政处罚权,进行处罚行为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具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了综合执法,将原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管理权力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合并进行管理。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该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范例:2000年试卷一第58题,多选58、申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
对申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谁有管辖权?A、甲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C、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D、丁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答案:BCD三、行政处罚的适用1、应受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不能将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或者计划设想当作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违法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4)、行为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