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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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国家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概要

危险货物运输国家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概要
• ( 1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规章范本》(俗称大桔皮书)和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俗称小桔皮书),由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TDG)专家小组委员会制定; • ( 2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DG CODE) ,由国际海事组织 (IMO)制定 ; • (3)《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AN/905),由国 际民航组织 (ICAO)制定 ; • (4)《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RID),由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 织(OTIF)制定; • (5)《欧洲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ADR),根据欧洲国际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协议制定; • (6)《欧洲国际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AND),根据欧洲国际内河 危险货物运输协议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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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货物运输国家标准
•4、《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 新增内容
•(1)关于《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 : •修订了原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危险货物分类、分项的判据; •增加了爆炸品配装组分类和组合; •增加了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 •增加了危险货物包装类别。 •(2)关于《危险货物品名表》: •《危险货物品名表》实质上是以列表形式对危险货物进行定义;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适用范围并结合 我国国情,将该标准适用范围确定为危险货物的运输、储存、经销及相 关活动; •增加了“特殊规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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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货物运输国家标准
7、危险货物分类
• 按照联合国大桔皮书以及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 号》(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为9类: • 第1类 爆炸品 • 第2类 压缩和液化气体 • 第3类 易燃液体 •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 第8类 腐蚀品 • 第9类 杂类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四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掌握运输规范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运输企业应当选派专职负责人对危险货物运输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每一次运输任务的安全完成。

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在运输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章货物管理第七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货物管理制度,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信息准确、完整、可靠。

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确定其危险程度和运输限制。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购买适用的包装材料,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损坏。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货物装卸和储存制度,防止危险货物与其他物品发生混合、碰撞等情况。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防火设施、泄漏处理装置等,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严禁擅自改装和超载,司机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控制装置和泄漏处理装置的安装和调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安全驾驶技能和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达到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运输是一种高效、安全的货物运输方式,然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则,以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则,以及对该领域的监管和控制措施。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货物是指对人员、财产或环境具有潜在风险或可能导致危害的物质。

根据国际和国内标准,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特性被划分为九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则是基于国际上通用的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制度,并结合我国的特点和法规进行制定和实施的。

二、运输管理规则1. 责任和承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任首先属于货主,其次是承运人和运营单位。

货主应准确提供危险货物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标识和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承运人和运营单位应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并提供必要的防护和装卸设备。

2. 包装和标识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承受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振动和碰撞。

包装上需要标注危险货物的类别、名称、数量和包装单位等信息,并使用统一的国际标识。

3. 运输条件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要求等。

这些条件的控制和监测由运营单位负责,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性。

4. 安全设备和措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措施,如火灾报警器、防护栏杆等。

运输车辆应具备防撞和防火性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5. 应急管理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等。

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能力。

三、监管和控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和控制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监督和指导运营单位的运输过程。

此外,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还会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合作,共同制定应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理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重要性,以下是一起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案例分析: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铁路危险货物泄漏火灾事故。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安全规章制度(5篇)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安全规章制度(5篇)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车辆运输安全制度1、随车辆运输液化气的司机、押运员,严禁在车上点火抽烟,严禁携带火种上车。

2、未经负责人允许,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3、车辆上应配备____个____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4、车辆不准停放在人群较多的地方(学校、市场等)。

5、载有液化气的车辆不得被太阳暴晒。

6、车辆不得靠近有热源、火源的地方行驶及停放。

7、严禁超量罐装、超速行驶。

8、发现车辆上液化气有泄漏,要迅速作出处理。

9、车辆发生着火,要迅速扑救。

司机、押运员岗位责任制度1、机、押运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

2、在出车前必须对槽车的罐体各管道、阀门、仪表等进行认真检查。

3、出车前对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失灵、不符合规定时,不能进行充装。

4、保证运输途中的押运安全,中途停车必须坚守岗位,不能离开车辆,做好看守工作。

5、熟练使用车上的紧急切断装置,排除常见故障。

6、槽车驶入气站门口登记时,应将车上接地链拉起,离开气站时放下接地链。

7、作业前,接合安全地线,配合运行工连接液箱胶管,接管要牢固可靠,不能接错,连接后须用液化气将管内的空气由排泄阀排净,不能使软管内的空气进入罐内。

8、遇有雷击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检查有液体泄漏,液压异常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不能充装或卸气。

9、作业场地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10、槽车检修后或初次充装时,必须使罐内的含量少于____%才能充装液化气。

安全教育学习制度为加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制定本教育学习制度。

一、本公司职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劳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和危运证,无证人员,不得参与作业。

二、司机及其他公司职员,分成二个学习小组,交叉组织学习,任何一个职员,不得连续二次缺课,每月参加学习不得少于二次。

三、每周星期二上午8:30—9:30,为安全教育学习时间,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一个小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条例、安全制度、总结目前的安全工作、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货物运输服务标准和规范

货物运输服务标准和规范

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货物运输第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 年。

第二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公司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公司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四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五条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条公司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七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八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公司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一)押运服务内容1、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保安押运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财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二)押运服务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制定押运方案(1)在运输手续完备的基础上,要对押运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路途和运载工具等情况制定押运方案。

(2)押运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要事先取得运输许可证件,制定专门的押运方案,使用专门的运载工具,押运人员要熟知有关专业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3)押运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

跨省、市运输以及重大押运任务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押运任务的实施(1)承接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发货部门名称、物资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押运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2)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3)与发货部门人员共同清点物品的数量,检查物品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

装物时保安押运员要在场点验,以防止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运途中保安员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情况,通过桥梁、隧道、交叉道口、转弯地段以及车速减慢时,要注意观察,遇到危险情况,确认险情排除后通过。

(6)押运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

途中遇物品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妥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5篇范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5篇范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5篇范文)第1篇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一、危险特性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与五氧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他强氧化剂接触剧烈反应。

二、基本要求1、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jt617—2004的规定。

2、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1)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2)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3)严禁吸烟。

(4)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4、雷电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潮湿措施有效。

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

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6、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

若发生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7、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h应休息20min以上;24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h。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

9、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

10、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

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三、作业要求1、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

2、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3、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道路上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 运输单位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运输人员资格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
相应的资格证书。

4. 货物分类与包装
危险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标记,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

5. 运输车辆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
全防护设备。

6. 运输路线与时间
运输危险货物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和时间,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或恶劣
天气条件下运输。

7.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速、避让、紧急情况处理等。

8. 货物装卸管理
装卸危险货物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安全、稳定。

9. 事故应急处理
运输单位应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

10. 监督检查
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11.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2.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Every noble work is at first impossib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货物的集中运输和多式联运,优化货物流通方式,减少道路运输的安全风险。

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行业准入要求开展运输活动。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八条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且在运输过程中遵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运输车辆、设施和技术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复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证书将被吊销。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吊销或注销,将导致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暂停或终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符合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包括防爆装置、泄漏预防装置、紧急停车装置等。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尾气排放标准,减少空气污染的影响。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安排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驾驶人员应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和安全装备。

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

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

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货物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第四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是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称区、县陆管所(署))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劳动、环保、民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危险货物的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

第三条危险货物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划定的,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物质或物品。

第四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范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规范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知识培训,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内容或岗位。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特点、包装规范等,掌握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规范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且获得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专用的安全装置,如防盗装置、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测试。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标志和标牌进行标识,方便他人辨认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规范第十九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爆炸等意外情况。

第二十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和警示语,以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危险品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如下:一、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二、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的“危险运输证”三、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四、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

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六、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

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承运危险货物。

七、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为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八、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九、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十、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公司停车场。

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十一、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十二、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1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合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1.3 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1.4 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度落实的各项规范措施,鼓励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避免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应赋予表彰和奖励。

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包括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安全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控制,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五条安全培训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员工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危险货物的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要求,严格执行。

第七条事故应急预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有效应对事故。

第三章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控制第八条风险评估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九条装卸作业安全控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货物泄露、起火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运输过程风险控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运输计划,确保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禁止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做好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四章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配合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

同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也要加强对自身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024年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要求(四篇)

2024年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要求(四篇)

2024年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要求1.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摩托车、三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含畜?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货物;拖拉机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等危险货物;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2.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确保行车安全。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这些地区临时停车或进行装卸作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

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如必须进入这些地区,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对在高温环境下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的范围、时间进行运输作业。

4.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配备随车人员。

运输爆炸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烈性危险货物,托运人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指导操作、交接和随车押运。

5.运输危险货物应优先安排,到达港口、车站时应迅速疏运。

对装运一级易燃、易爆、放射性货物的车辆应优先过渡,并严禁拼装。

2024年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要求(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危险货物的定义与分类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在运输、储存、搬运、加工或使用过程中,因其化学、物理或生物性质而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伤害、破坏或污染的物质。

根据其危害性质,危险货物可以分为九个主要类别,即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它危险品。

对于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有相应的运输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识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以确保其安全运输和及时识别。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篇: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摘要: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引用标准GB 649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6833-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JT××××-87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分类和分项3.1 分类按GB 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8年1月9日发布,1988年6月1日实施3.2 分项。

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包装和标志4.1 包装4.1.1 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

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铁总运2017 164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国际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石磊运输局4135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1.附件1~附件10: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30日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注:将“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铁路运输中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射线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

第2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10类:1.爆炸品;2.氧化剂;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4.自燃物品;5.遇水燃烧物品;6.易燃液体;7.易燃固体;8.毒害品;9.腐蚀物品;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于化学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品名见易燃货物品名表(附件十)。

第3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相对集中。

危险货物装卸场所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路应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专门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专门办理站,或在货运站内设危险货物作业区。

铁路局必须在管内适当地点设货车洗刷所。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有具备通风、洗刷、消防、避雷、报警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

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

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合本条一、二款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

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分隔单间或划出专用货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短期存放危险货物。

车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须报请分局或车务段批准。

第4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灭火演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要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训练,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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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要求,现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如下:
一、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六、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七、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八、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九、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十一、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十二、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十三、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十四、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要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十五、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符合《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要求。

十六、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等危险货物的汽车运输和装卸要符合《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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