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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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4、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6、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7、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8、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10、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