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10]135号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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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6.18•【文号】残联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推动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一、“规范”的制定实施,是贯彻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对照检查,针对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方案,争取政府支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措施,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省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规范”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专项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三、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认真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逐步加以解决。

执行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残联报告。

四、中国残联将制定与“规范”配套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以适当方式通报各地落实情况,并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对达标单位授予牌匾,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2.28•【文号】建标[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建标[2013]3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十一五”以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效显著。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便利。

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我国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

深入开展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决定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共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全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

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背景 (1)1.2可行性研究编制依据 (2)1.3可行性研究范围 (3)1.4项目概况 (3)1.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6研究结论 (5)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6)2.1项目提出的背景 (6)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8)2.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0)第三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12)3.1场址选择 (12)3.2建设条件 (12)3.3交通运输条件 (14)3.4社会经济条件 (15)3.5公用设施及社会依托条件 (15)3.6施工条件 (16)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 (17)4.1建设总体方案 (17)4.2建设内容及规模 (18)4.3总平面布置设计 (18)4.4建筑设计方案 (20)4.5结构设计方案 (23)4.6给水排水方案 (25)4.7采暖通风方案 (28)4.8电气系统设计方案 (29)第五章环境保护 (33)5.1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 (33)5.2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33)5.3项目投入使用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36)5.4水土保持 (37)5.5工程对环境影响程度分析 (38)第六章节能 (39)6.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39)6.2能耗指标分析和节能效果分析 (39)6.3节能措施 (41)6.4节水措施 (42)第七章职业安全卫生 (44)7.1职业卫生要求 (44)7.2危害因素分析及控制措施 (45)7.3预期效果及评价 (46)7.4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47)第八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48)8.1组织机构 (48)8.2项目组织机构图 (48)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 (51)9.1项目建设期 (51)9.2项目实施计划 (51)9.3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 (51)9.4项目实施管理 (52)第十章项目招标方案 (53)10.1编制依据 (53)10.2招标原则 (53)10.3招标范围及招标组织方案 (54)10.4招标程序 (54)10.5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55)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8)11.1投资估算 (58)11.2资金筹措 (60)第十二章风险分析及对策 (61)12.1项目建设期间风险分析及对策 (61)12.2项目运营期风险 (65)第十三章社会效益评价 (66)13.1社会效益分析 (66)13.2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66)13.3项目所在地相互适应分析 (67)13.4社会评价结论 (68)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70)14.1结论 (70)14.2建议 (70)附表:项目投资估算表第一章总论1.1项目背景1.1.1项目名称台前县残疾人托养中心(配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1.1.2承办单位单位名称:台前县残疾人联合会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1.3项目建设目标为改善当前台前县残疾人救助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面貌,加快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台前县残疾人联合会在上级残联和各级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筹措资金计划投资730万元建设残疾人托养中心(配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努力建成集残疾人托养、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就业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第一稿意见无障碍验收导则(第一稿)

第一稿意见无障碍验收导则(第一稿)

参考意见:一、导则是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主要用于指导无障碍设施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和使用维护人员开展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实际操作,所以,不应该与原规范有太多的重复。

二、导则编写的语言应规范。

采用字体及字号也应规范统一三、现在编写的内容可以保存,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删改四、重点不是规定和要求,而是指导,所以表格一定要适用,要与现有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吻合。

以上意见,供参考,江苏省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导则编制说明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理》【第622号文】,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创建工作的通知》建标〔2018〕114号以及江苏省《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17]527号的要求,认真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城乡建设情况,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首次指定了本导则,本导则以《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为基准,对无障碍设施的验收,无障碍环境的验收,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本导则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无障碍设施验收;5.无障碍环境验收;6.无障碍设施维护本导则由...........负责管理解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人: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无障碍设计技术交底5.无障碍材料5无障碍设施的验收一般规定6.1无障碍通道6.2轮椅坡道6.3出入口6.4门6.5无障碍电梯6.6升降平台6.7楼梯和台阶6.8缘石坡道6.9盲道6.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6.11轮椅坐席6.12低位服务设施6.13扶手6.14卫生间6.15浴室6.16无障碍客房6.17无障碍住房6.18无障碍标志6无障碍环境验收7.1 一般规定7.2建筑物无障碍环境验收 7.3无障碍区域环境的验收 7.5 无障碍整体环境的验收7 无障碍维护8.1 无障碍设施与环境的维护人8.2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8.3无障碍环境的维护1 总则进一步提升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方便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自主、安全、方便地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规范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及维护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与维护效果,制定本导则本导则以现行国家标准的《无障碍实施施工验收和维护规范》GB50642-2011为依据,用于指导江苏省城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和城镇道路的无障碍设施工程的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施工与维护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新的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与社会日益增长的人民生活需求水平相适应在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2 术语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入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版权信息|诸暨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4/9/3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the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许世文姚昭晖王跃伟方子晋蒋纹黄笑冬朱鸿寅赵宇宏杨明聪郭洋张力程澍何江沈成红郑志松韩波主要审定人:陈伟民景政治黄元龙汤海孺王国钰杨键殷农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6)5 室外环境 (8)6 建筑设计 (9)附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2)附:条文说明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nsions (3)2 Terms...................................................................................................................... (4)3 Basic Requirements (5)4 Index for Accessory and Function Settings (6)5 Outdoor Environment (8)6 Architectural Design (9)Appendix 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Appendix B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 (1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1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老年公寓的陕西和国家设计规范

有关老年公寓的陕西和国家设计规范

有关老年公寓的陕西和国家设计规范陕西标准设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哪些条件,意见稿指出,除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50张,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养老设施的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

床位数不同申请单位不同拟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同,对应的申请单位也不同。

床位数50,200张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民政局审批,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床位数在200—500张的,向机构所在地市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局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床位数超过500张的,申办人应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冠名“陕西、省、三秦”须审批养老机构冠有“陕西、省、三秦”等名称的,必须符合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要求,而由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为某某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福利院。

膳食经费须建立专门账户针对入住老人的护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收养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其中,意见多条细则也对老年人饮食做出规定。

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应该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膳食制作和用餐应与工作人员分开。

同时,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等级分三级每三年评审一次我省每三年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审,将其分为三个等级,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挂牌,并给予奖励。

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政策,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期间和正式运营一年以上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床位数和老人入住数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入住48小时内建健康档案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对入住老人提供的个人生活照料、护理、心理及精神支持、安全、技能培训等都做出了细致入微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皖人防〔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明确减免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除国家确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一)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1.27•【文号】建标[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3]38号)2003年1月27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

近十多年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大中城市中盲道、坡道等大批无障碍设施的建成和使用,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

由于此项工作起步较晚,我国多数城市无障碍设施的数量和水平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把关不严,原有设施改造迟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高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其中24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各地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当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阶段。

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

“十三五”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盲人作为残疾人中的特殊群体,按摩工作是主要的就业渠道,也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本标准的制定为具有医疗按摩资质的盲人按摩师,为祖国传统医学的传承建立一个规范的平台。

第二条本标准是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指导、审批、检查监督同类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盲人按摩医院和诊所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

第四条本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目标出发,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发掘现实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调研成果,确保工程项目编制质量。

本标准平衡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兼顾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的区域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便于实际操作。

第五条盲人按摩医院及诊所是盲人集中执业的医疗机构,因此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能力、统筹安排。

第七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应基于城镇,前期要做好相应的规划工作。

第八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第十条经调查盲人按摩医院(诊所)主要设置在城市,因此本标准以按摩医院(诊所)所服务的城市常住人口作为建设规模的依据,所服务的人口越多,相应按摩医院(诊所)的规模越大。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石政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40%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基本养老服务全面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发展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

二、主要任务(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培育发展一批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

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城乡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达到80%和40%,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全面建成。

(二)全面加快养老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职能与任务1.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协助残联康复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2.配合同级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3.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4.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指导区、县(市)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

5.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制定康复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分级标准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建设规模、人员配置、业务部门设置、技术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20张(养护床位)。

(三)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24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

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教师。

(四)业务部门设置1.康复门诊部:设有儿童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

(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2.肢体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PT、OT)、引导式教育训练室。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感统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

4.社区康复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

5.有条件的可设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8.30
•【文号】建标[2010]135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3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编制的《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 ;xx市xx区2021年残疾人系统分析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一、项目概要项目名称:xx省xx市xx区2008年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性质:新建建设地点:主管单位:xx省发展战略和改革委员会、xx省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单位:xx区残疾人联合会责任人:xxx(xx区残联理事长)建设内容及规模:建成综合标准化贫困家庭综合服务中心1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按照“七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需要,购置配套相关教学设施。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分与项目投资额及比例为:基本设施建设项目投资80万元,占66.7%;设备购置投资40万元,占33.3%。

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20万元。

其中,国家投资40万元,区级配套资金24万元,自筹56万元。

二、项目建设的背景(一)xx区基本情况1、自然概况(1)地理位置: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区地处甘肃南部、六盘山东麓、泾河上游的陇东高原腹部,位于东经109°25′109°27′,北纬35°12′35°45′之间。

东临泾川、镇原,南依、华亭、崇信,西接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固原,北邻定襄和甘肃镇原县。

(2)行政区划:2020年——2021年底总人口49.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47万人,农村劳动力18.61万人,贫困人口6万人。

残疾人3.5万人,贫困残疾人2千人。

2、社会经济状况据统计资料,2020年——2021年底全区肉牛饲养量降至26.03万头。

3、交通道路状况xx市xx柳巴希夫陕甘宁三省交通枢纽,是古“丝绸之路”必经重镇,素有“旱码头”之称。

亚欧大陆桥复线宝鸡至中卫纵贯全境,312国道横穿东西,平定高速公路全线开工,宝中铁路最大货运站位于区域中央,天平铁路(天水—平凉)、西平铁路(西安—平凉)正在建设之中。

境内公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西接兰州,北上银川,东连西安,南下宝鸡,跨三省而连六县。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2011年本,试行)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2011年本,试行)

附件二: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2011年本,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规范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央补助投资支持新建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改建、扩建的有关设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是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规划、建设、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残疾人服务需求,科学编制本地区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考虑设施规模、结构和分布,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根据本地财力条件,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扎实稳妥地推进设施建设。

第七条整合资源,多方参与。

合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因地制宜,合力推进设施建设。

第八条严格管理,厉行节约。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确定适宜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反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

第三章功能设置第九条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是以康复医学为基础,运用医疗、工程、教育、职业、心理、社会等康复手段,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服务,提高或恢复其功能,使他们能够重返社会的场所,是残疾人康复的示范窗口和技术资源中心。

第十条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的主要功能:1、应用功能评定、物理疗法、作业疗法、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技术,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等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者进行功能测评,制定康复计划,进行综合康复治疗和训练。

无障碍设计原则

无障碍设计原则
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公共活动区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主要阅览室观众厅等应设残疾人席位根据需要为残疾人参加演出或比赛设相应的设施建筑类别商业服务建筑大型商场百货公司零售网点餐饮邮电银行等执行本规范范围营业区基本要求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2大型商业服务楼应设可供残疾人使用的电梯中小型商业服务楼出入口应设有坡边建筑类别宿舍及旅馆建筑执行本规范范围
6、通路、走道和地面
(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 规定 (图7.3.1)。
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的道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 座席、电话、饮水、售厅、厕所、浴室等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

扶入 1 手口 、 。设 公 台共 阶建 时筑 ,与 必高 须层 设、 轮中 椅高 坡层 道建 和筑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2、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中的规定
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执行本规范范围 :
公共活动区
基本要求 :
(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 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2)主要阅览室、观众厅等应设残疾人席位,根据需要,为 残疾人参加演出或比赛设相应的设施
●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
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 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 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 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 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 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 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加强无 障碍环境建设的意义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 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 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 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职能与任务1.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协助残联康复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2.配合同级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3.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4.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指导区、县(市)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

5.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制定康复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分级标准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建设规模、人员配置、业务部门设置、技术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20张(养护床位)。

(三)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24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

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教师。

(四)业务部门设置1.康复门诊部:设有儿童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

(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2.肢体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PT、OT)、引导式教育训练室。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感统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

4.社区康复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

5.有条件的可设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残联厅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和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6〕2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中国残联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创建工作。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作为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各级残联的高度重视,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和投入上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实施一批辅助器具服务重点项目,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辅助器具服务体系,近千万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服务,提高了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残疾人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

按照“中央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选择地方重视、定位准确、工作突出、有服务特色、制度环境良好、辐射能力强的省级辅助器具中心进行培育、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进而发挥其指导、示范和辐射等作用,可以更好地推动本区域以及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快速发展,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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