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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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涪陵府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区民政局:你局《关于恳请审定印发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请示》(涪民政文〔2020〕15号)收悉。

经区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请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附件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一、协调机构调整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信访办、区扶贫办、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1.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部署。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渝建〔2019〕79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9〕7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两江新区国土房管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1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28日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为加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的通知》要求,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指导,以质量常见问题为治理重点,坚持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严格落实质量责任,构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质量问题的发生,全面提升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强化落实参建各方和项目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切实查找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逐项整改,使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明显增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严格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租赁、退出(含出售)及监督管理。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二)租金按市场指导价先收后返;(三)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人制度;(四)退出房屋交回政府。

第四条区房地产业管理局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管部门。

区住房保障中心为保障性住房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核定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复审工作和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李渡新区、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住房保障工作。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负责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

保障对象户籍地社区应当配合保障对象居住地社区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申请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规定标准;(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2024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24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市、区及其所属的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行政区”)是本细则
的实施主体。

二、定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指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以经济价格出
售并用于住宅的住房,这些住房可用于满足当地区域(行政区)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及其他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指建设、变更、拆除等建造经济适用房的
工程,以及其配套配置的正常设施,如围墙、电梯、供暖等。

(三)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指政府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种类、
分类、条件以及管理措施等。

三、保障措施
(一)为了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改造任务,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实施计划、投资计划、发展计划等,并加强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政府应结合市、区实际,积极推动资金、土地、技术等资源综
合配置,加大投入,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改造。

(三)政府应结合社会实际,及时推行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
得税、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在建设改造中的费用开支,并支
持政府投入预算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渝府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一)明确对象标准。

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对供应对象不设收入限制。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年涨幅不超过5%。

(二)引导多方参与。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

支持国有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供给体系。

(三)坚持供需匹配。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根据不同家庭住房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补分离、租售并举。

(一)租补分离。

采取“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实施住房保障,承租对象按照政府确定的市场租金承租保障房,政府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水平等情况,分档次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分档缴纳租金。

(二)租售并举。

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情况下,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断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制度。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住建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保障对象审批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承租资格确认、违规清退、租售管理及运营日常工作;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公安、审计、自然资源、人社、统计、税务、公积金、金融、城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新产业园负责辖区内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一)合同管理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5)房屋维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总结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总结

在建项目8个,37.03万平方米,5325套。

(1)华墨公寓公租房项目,2.34万平方米,456套;(2)兴涪公寓公租房项目,0.85万平方米,198套;(3)南滨公寓公租房项目,2.4万平方米,363套;(4)李渡教育公寓公租房项目,4万平方米,592套;(5)李渡杨二坪公租房项目,16.75万平方米,2309套;(6)李渡双溪2号地块公租房项目,5.75万平方米,622套;(7)李渡双溪5组团公租房项目,4万平方米,539套;(8)涪陵工业园标准化厂房B区公租房1、2号楼,0.94万平方米,246套。

2、未开工的项目6个,50万平方米,9015套。

(1)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8.64万平方米,1944套;(2)龙桥园区石沱公租房项目,2万平方米,450套;(3)龙潭镇公租房项目,1万平方米,185套;(4)李渡两桂公租房项目,7.07万平方米,1010套;(5)白涛公租房项目,8万平方米,1600套。

(6)大华公寓公租房项目,23.28万平方米,3826套。

“华墨公寓”(项目地址:洗墨路);“兴涪公寓”“(项目地址:新五中靠兴涪路一侧);“南滨公寓”(项目地址:新五中后大门右侧);“大华公寓”(项目地址:江东原大华陶瓷厂片区);“李渡杨二坪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马鞍杨二坪);"李渡双溪2号地块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新区双溪村);“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浙江工业园区);“李渡教育公寓”(项目地址:李渡职教中心旁边);“龙桥园区石沱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石沱镇团结村)。

附1:《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涪府办发〔2011〕167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最终5篇)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最终5篇)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最终5篇)第一篇: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渝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24〕9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两江新区财政局、建设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建设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际,现将财政部、住建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请严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强化资金统筹协调和规范使用,严格项目审批并加强项目监管,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并借助财政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措施,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达成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5月15日。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7]2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起草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07]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委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购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渝府[2002]20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廉租住房保障的重大意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既是深化房改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保障一样,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有利于推动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有利于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重视、关心弱势群体、利国利民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积极开展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政府决定把廉租住房保障确定为近期开始实施的惠民重大工程,力争在5年内,逐步将全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户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2003年先在渝中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进行试点。

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政府应按《办法》的规定成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障工作。

三、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筹措以区财政为主,市财政包干补助,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其他资金作为补充。

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要坚持与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土地开发整治相结合,与空置商品房处理相结合,统筹考虑,精心安排,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重庆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问题初探

重庆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问题初探

重庆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问题初探重庆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问题初探□秦杰陈淑琼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新城区管理中心一、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现状1.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建设、配租情况涪陵工业园区成立于2003年3月,与涪陵新城区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机构管理模式,是经过国家发改委备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级工业园区,是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重庆“十强工业园区”。

截至2016年12月末,涪陵工业园区已建成投用的公租房项目只有双溪五组团公租房小区,该小区距涪陵城区中心约20公里,距涪陵新城区中心约7公里;小区共有公租房2400余套,实现配租1450余套,其中,企业团租公租房1400余套,个人申请公租房仅为40套左右,小区配租率约为60%。

即将建成投用的民居家园小区公租房项目,共有公租房770余套,距涪陵新城区中心约2公里。

2016年,涪陵工业园区实现公租房配租175套、退租57套,公租房入住与退租比例为3∶1。

2.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配租管理法规依据目前,重庆市、涪陵区两级政府尚未出台企业申请公租房的实施细则,涪陵工业园区企业公租房配租管理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八条:“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以及《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67号)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等具体规定组织实施。

园区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67号)规定实施配租管理。

二、涪陵工业园区建设公租房的意义1.促进园区产城融合水平在经济“新常态”的发展阶段下,我国经济发展正经历着从“量”的增长向“质”的跨越的发展历程,然而纵观全国工业园区建设往往存在“重生产,轻配套”的现象,城镇化建设落后于工业化发展,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于实际需求。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渝建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2月4日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等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

第四条租赁补贴应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分类保障、差别补贴、市场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租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补贴政策制定、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预算下达及资金绩效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消防、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完善本辖区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保障性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并实施保障性住房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政府部门、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一套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首先,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

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导向,同时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扶持力度,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和质量。

其次,建设主体应当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房地产开发商、房屋建设企业等应当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来。

建设主体应当注重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品质和实用性,确保项目能够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求。

同时,建设主体还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后期管理和维护,确保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此外,资金来源也是保障性住房实施的关键。

政府应当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投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来。

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资金。

同时,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来。

总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等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够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问题,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制定出更加全面、系统的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更大的成效。

涪陵区公租房管理规定

涪陵区公租房管理规定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以家庭申请的,户主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涪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三)多人合租申请的,每个合租人均为申请人,且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系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2.在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3.具有租金支付能力;4.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5.能提供保证人。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或乡镇未转让住房。

城区指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李渡、白涛、龙桥街道和李渡新区。

(三)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区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四)有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或乡镇范围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五)保证人指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且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要求(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按就近就地原则申请。

工作地在城区的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工作地在工业园区的申请人可向其所属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工作地在乡镇的申请人可向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离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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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1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10.26【实施日期】2001.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1年10月26日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

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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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租赁、退出(含出售)及监督管理。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
(二)租金按市场指导价先收后返;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人制度;
(四)退出房屋交回政府。

第四条区房地产业管理局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管部门。

区住房保障中心为保障性住房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核定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复审工作和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李渡新区、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住房保障工作。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负责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

保障对象户籍地社区应当配合保障对象居住地社区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申请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
(五)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机构预先公告)。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

李渡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满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三)复审和公示。

区住房保障中心和区低保中心分别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复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登记,并在区房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诉。

(四)轮候。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其登记在轮候库中等候配租。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
(二)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
(三)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四)能够提供保证人;
(五)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是信誉良好的单位和个人。

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工作单位作为保证人;无工作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可作为保证人;本区户籍有稳定收入且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自然人也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家庭或个人名义进行申请。

家庭申请的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合伙申请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每个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和常住人口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保证人的担保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机构预先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作地在乡镇的申请人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

(二)工作地在各工业园区的申请人可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

(三)工作地在城区的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

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

第四章配租
第十六条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实行租赁补贴方式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对已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第十七条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

区住房保障中心、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分别编制实物配租方案报区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一)廉租住房配租。

各乡镇建设的廉租住房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城区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各工业园区和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城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

摇号或抽签配租全过程接受区监察局、区房管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结果在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下列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经区政府批准优先实施住房保障:(一)对以下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人员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按规定落户在本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一、二级残疾人;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

(二)对以下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人员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一、二级残疾人;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

第五章租赁和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为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第二十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及承租人应交纳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按房屋市场租金指导价的60%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按区域分别确定,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方式实行先收后返、即收即返。

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指导价交纳后,住房保障机构在当日内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与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差额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3个月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每年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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