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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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工程项目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市住宅工程项目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治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治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 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方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弟一条凡本市仃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治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王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六)外墙保温质量;(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智能建筑安装质量:;(十)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二)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

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表3);关于建设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2 追究责任
建筑领域出现不合格工程,各方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 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建筑业得到了持续的监管,将在长期内保持卓越的口碑。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际案例 分析
案例一
某小区西区3号楼分户验收中发现结构漏测,开 裂严重等问题,业主代表阻止验收。
案例二
某小区南区2号楼新房交付全面,阳台面积小, 故障也小,业主舒适度极强,验收完美。
2 风险控制
对工程实施中的技术措施和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审核,提前发现问题,控制工程施工风险
3 阶段性评审
对分户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阶段性评审,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建设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组织工程质量 编制验收方案 提实管理责 任。
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要求,编制分户验收 方案。
资料的查看
工程验收时,必须查看完整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勘察报告、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控制手 册及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
工程质量接收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验收结果公示
将合格工程的验收结果公示,允许验收人员和业主进一步了解工程质量状况。
分户验收程序和管理要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 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 及合同约定,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概述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根据分户实际需求和建筑面积的大小,按工程的 实际施工进度,将工程分为若干个独立的部分进行单独验收。保证整个工程 施工质量的依据。
分户验收资料
准备齐全资料确保验收的严谨性,如《住宅工 程交付验收资料汇总表》等

青岛市住宅工程验收程序及标准

青岛市住宅工程验收程序及标准

附件: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六)外墙保温质量;(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

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

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表3);对于建设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前言住宅建设是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一部分,保障房屋的质量是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住宅工程建设的质量,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的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

管理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不适用于其他类别的工程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

主要内容分户验收的基本要求1.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坚持“把握重点、突出重点”的原则。

2.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包括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核两部分。

3.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建筑安全、使用性能以及工程质量,同时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过程中应该与购房人进行沟通,告知验收的详细过程和前期工作。

重点关注购房人的需求,给予满意的解决方案。

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1.资料审核资料审核主要包括住宅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应在分户验收前完成审核,以保证分户验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组成,分别负责现场验收、技术交流和备案工作。

验收重点在于建筑结构、设备安装、建筑施工、水电和供暖等方面,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

分户验收的结果处理1.验收合格若住宅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应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2.验收不合格若住宅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复验,验收合格后再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后记住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是很重要的,分户验收是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的重要职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户验收,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3
问题整改
如发现问题,开发商需要负责及时整改。
维修免费期限及责任归属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后,开发商负责验收中,保险责任和索赔流程的安排非常重要,确保业 主各项权益。
业主参与验收的方式和机会
业主应参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可以通过现场参观、提出问题和意见等 方式进行。
相关法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符合相关法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可行 性。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 定
本演示将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包括准备工作、所需材料和文件、 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验收标准和要求等。
验收前准备工作
在进行住宅工程质量的分户验收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如准备验收 人员、检查验收材料和确保相关文件的准备。
验收标准和要求
户型结构
户型结构要符合规定的标准,确保住宅的功 能性和合理性。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要求,确保居 民的正常生活。
装修质量
验收过程中要检查装修质量,包括地板、墙 面、天花板等。
安全性能
住宅的安全性能要符合相关标准,如防火、 防盗等要求。
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1
准备资料
收集验收所需资料,包括图纸、施工合同、竣工报告等。
2
验收过程
按照验收标准逐项检查住宅质量,并记录有关问题。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程一、根据《青岛高新区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通知》要求准备资料:总包单位负责准备,目前已基本准备齐全。

(缺少空气检测、淋水检测、外窗气密性检测、防雷检测报告)二、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的通知》要求准备一户一档资料:1.(自检)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预计下周完成自检工作)2.(方案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方案应包括验收单位各方职责和义务、验收小组成员分工、验收依据、验收内容、抽样方案(检查部位应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检查方法、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规格、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检查过程留存照片、全数建立“一户一档”电子档案等内容;交付标准样板套应按照分户验收方案进行验收,并进一步修正分户验收方案的可行性;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方案编制未完成)3.(实施)实施现场分户验收。

按户建立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4.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建立“一户一档”电子档案(光盘),由建设、施工单位各自归档保存一份完整资料,(资料交付)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一户一档”电子档案(光盘)连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并交给业主,并在入户显著位置(进户门后面)粘贴一份《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5.(告知程序)在分户验收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户验收全部完成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随机组织监督抽查,分户验收监督抽查5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基本情况》《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一户一档”电子档案(电子版)等,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质监站现场验收四、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条例(全文)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条例(全文)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确保住宅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划分验收单位和验收范围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单位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

建设单位为主责单位,其他单位配合完成。

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给排水与供暖通风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景观与绿化工程等。

第三章验收资料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住宅工程竣工图纸、监理报告等。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提交住宅工程设计资料,包括:住宅建筑设计、构造设计、装饰设计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照逐户验收的原则进行,验收程序包括:验收申请、验收准备、现场验收、验收记录等。

第七条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包括验收单位、验收范围、验收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验收准备包括验收前的场地准备、材料准备及设备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现场验收由验收单位在建设单位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包括验收单位成员到场,进行实地检查和测量等。

第五章验收结果及处理第十条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验收完成后,验收单位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合格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需按时交付,并提供规定的保修服务。

第十二条对于不合格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进行住宅工程建设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 设计单位:指承担住宅工程设计的设计机构。

3. 施工单位:指承担住宅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或个人。

4. 监理单位:指承担住宅工程监理的监理机构。

5. 合格:指住宅工程建设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青岛分户验收标准

青岛分户验收标准

青岛分户验收标准
一、目的
本标准旨在明确青岛地区分户验收的相关要求,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地区新建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

三、分户验收内容及标准
1. 墙体质量
(1) 墙体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裂缝、脱皮、起砂等缺陷;
(2)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界处应无明显缺陷;
(3) 预留洞孔应规整、无残缺,孔洞四周应做好防渗处理;
(4) 轻质隔墙应与顶棚、地面衔接严密,无明显缝隙。

2. 地面质量
(1) 地面应平整、光洁,无裂缝、起砂等缺陷;
(2) 地板与墙面交界处应安装踢脚线,并固定牢固,表面平整;
(3) 地砖地面应铺贴平整,缝宽均匀,无明显错台、错位现象。

3. 顶棚质量
(1) 顶棚表面应平整,无裂缝、起皮、鼓包等缺陷;
(2) 轻质吊顶应安装牢固,与顶棚面层的衔接应严密。

4. 门窗质量
(1) 门窗外观应平整、光滑、无划痕、碰伤等缺陷;
(2) 门窗安装应垂直、水平,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3) 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胶封牢固,无气泡、杂质等缺陷。

5. 电气设施
(1) 电气设备应安装牢固,表面清洁,无损坏;
(2) 开关、插座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合理;
(3) 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灯具安装牢固,无明显眩光。

6. 卫生设施
(1) 卫生器具安装位置合理,排水管道连接严密,无渗漏;
(2) 淋浴器、洗手盆等设施安装牢固,无明显缺陷。

7. 厨房设施
(1) 厨房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起砂等缺陷;
(2) 厨房设备安装位置合理,衔接紧密,无渗漏现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鲁建质监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SDPR-2022-016000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质监字〔2022〕1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房﹝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增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完工房屋运用功用,依据国务院«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树立部«房屋修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及国度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依照国度规范要求内容停止工程完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停止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视管理,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度、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规则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停止。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空中、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装置质量;〔三〕栏杆装置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六〕外墙保温质量;〔七〕给排水、采暖系统装置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装置质量;〔九〕智能修建装置质量;〔十〕其他国度和省有关规则、规范中要求分户反省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停止:〔一〕分户验出任务由树立单位组织实施;由树立单位项目担任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担任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与。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与住宅分户验出任务。

〔二〕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停止,并做好记载。

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局部。

验收详细内容应依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停止。

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则填写由树立单位〔项目〕担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与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载〔户外局部〕»〔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载〔公共部位局部〕»〔表3〕;关于树立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平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制度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制度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流程和程序,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对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验收部门1. 验收部门应当是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由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师组成。

验收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 验收部门要组建专业的验收团队,包括工程设计师、工程质量监督员、安全人员等专业人员,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3. 验收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验收程序1. 验收工作应在住宅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程序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

2. 初验收:由建设单位向验收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部门对住宅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

3. 终验收:在初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对住宅工程进行终验收,确认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符合相关标准。

4. 验收过程中,验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通报。

五、验收标准1. 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住宅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进行综合评定。

2. 验收标准应当包括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设备、给排水系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住宅工程的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 验收标准应当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住宅工程进行制定,详细规定验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六、验收结果1.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合格后方可办理房产证等手续。

2. 不合格的理由和要求需详细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3. 不合格的住宅工程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向验收部门申请验收。

七、验收监督1. 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验。

2.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一、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资料归档等执行《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

二、本《要点》将分户验收相关内容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予以明确,部分内容在原《规定(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三、分户验收内容必须结合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并在各部分内容具备验收条件时分别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在竣前检查前分别进行汇总,形成总体验收意见。

第二部分楼地面、墙面、天棚面一、技术要求:1、水泥地面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2、水泥地面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3、墙面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4、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1、水泥地面施工前应将基层清理干净;施工中应注意按要求设臵好界格。

2、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措施。

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在主体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标准,精心施工,确保主体结构本身不出现裂缝、不留有缺陷。

(1)在建筑物的阳角,现浇板内必须按规定设臵防止开裂的加强钢筋;(2)现浇板、剪力墙等砼施工缝留臵位臵必须正确;(3)砼施工中必须保证振捣和养护质量;(4)现浇板及剪力墙接槎部位、梁柱交接部位砼施工前必须对模板支设认真处理,确保牢固、接缝严密;(5)现浇板、剪力墙内附设电器等线管位臵必须正确(线管应设在两层钢筋中间);后开槽设臵线管的部位,开槽应整齐,线管敷设结束后必须用细石砼或水泥砂浆处理密实;(6)填充墙与砼交接部位砂浆必须饱满,填充墙应严格皮数控制,梁底采用45˚斜砌,两端和中间部位宜采用预制砼构造砌块。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篇: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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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六)外墙保温质量;(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智能建筑安装质量;(十)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

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

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表3);对于建设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九条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肆份,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分别留存一份,一份在报送竣前检查资料时交质监机构监督员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

第十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出现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一、户内部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检查方法验收标准参照标准、备注1、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空鼓面积不超过400cm2;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GB50209-20025.2.5、5.2.6 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GB50210-2001 4.3.5GB50204-2002 8.2.12、门窗外窗台高度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GB50352-2005 6.10.3GB50096-1999 3.9.1 外窗渗漏淋水试验或雨后观察检查外窗及周边无渗漏《建筑法》第六十条门窗开启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开启灵活、关闭严密;不松动、不晃动GB50210-2001 5.3.4GB50210-2001 5.1.11安全玻璃认证标识双层玻璃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对照图纸检查玻璃层数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玻璃层数必须与图纸一致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经审查的施工图3、栏杆栏杆高度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阳台、上人屋面栏杆六层及以下不低于1.05米;七层及以上不低于1.10米,不得有负偏差GB50368-2005 5.1.5GB50368-2005 5.2.2竖杆间距临空处栏杆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差不大于3mmGB50210-2001 12.5.9防攀爬措施观察检查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GB50352-2005 6.6.3护栏玻璃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游标卡尺测量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超过5m时,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GB50210-2001 12.5.74、防水屋面渗漏雨后或淋水、蓄水试验检查屋面无渗漏、无积水GB50207-2002 10.0.5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蓄水24小时后放水,最小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无渗漏、排水顺畅GB50209-2002 4.9.8外墙渗漏淋水试验或雨后观察检查墙面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建筑法》第六十条,含与住户相关联的地下室、车库的外墙5、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室内净高使用激光测距仪或钢卷尺进行测量、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最大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不超过20mm室内净开间极差不超过20mm构件尺寸室内梁、窗台等构件不得出现明显的大小头现象6、外墙保温设计做法对照图纸进行检查设计做法必须通过图纸审查保温层厚度用钢卷尺进行测量检查保温层厚度必须与图纸要求一致保温层粘结对照图纸进行检查保温层粘结方法、面积必须与图纸要求一致细部处理观察检查外飘窗周边等必须进行保温处理7、水暖安装管道渗漏试水检查给水、排水、采暖管道、散热器、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的接口无渗漏GB50242-2002管道堵塞试水检查给水、排水、采暖管道无堵塞GB50242-2002管道坡度观察检查排水管道坡向、坡度正确GB50242-2002安装固定观察检查给水、排水、采暖管道、散热器、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安装固定牢固、支架间距位置符合要求GB50242-2002地漏水封尺量检查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GB50242-2002热表和温控阀观察检查入户装置安装热计量表,或每组散热器安装热分配表,以及每组散热器安装温控阀青建发[2005]107号文8、电气安装分户配电箱安装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器动作照明配电箱(盘)内配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GB50303-20026.1.9、6.2.8开关、插座安装观察检查、使用“漏电开关测试仪”逐个检查位置正确、“漏电开关测试仪”无接错显示GB50303-200222.1.2、3.1.7 导线敷设观察检查导线无死线、接头处理可靠GB50303-200215.1、15.2 等电位联结观察检查等电位连接端子齐全、位置正确GB50303-200227.1. 27.2.灯具安装通电、观察检查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正常GB50303-200223.1.19、智能建筑多媒体箱安装对照图纸检查设置符合要求、布置合理GB50339-2003信息插座面板安装对照图纸检查设置符合要求,连接可靠GB50339-2003访客对讲系统安装手动试验、观察检查设置符合要求,功能可靠GB50339-200313.4.1,13.4.29、其它通气道设置及附件观察检查止回阀、防火门按规定安装;表面无裂纹;上人屋面烟道(包括管道透气孔)高度应超过1.8m墙面空调孔观察检查无渗漏、反坡、位置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二、公共部位部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检查方法验收标准参照标准、备注1、外墙窗角斜裂缝,墙面裂缝在距外墙2.0m范围内平视或仰视观察检查墙面及窗角无可见裂缝《建筑法》第六十条2、楼(电)梯、通道楼梯踏步梯段及平台净宽,楼梯踏步高差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1、楼梯从扶手中心到墙面测量的净宽不小于1.1m(六层及以下或一边设有栏杆的不小于1.0m);2、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1.2m;3、相邻踏步高差不得超过10mmGB50209-20025.3.8GB50096-19994.1.3GB50352-20056.7.3GB50368-20055.2.3电梯前室深度,电梯门净宽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1、电梯前室深度不得小于1.5m;2、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80cmGB50096-19994.1.9疏散门观察检查疏散门应外开走廊和通道净宽、净高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观察检查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小于2.1mGB50368-20055.2.13、地下室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观察检查无渗漏、无裂缝GB50208-20024.1.9地面裂缝、起砂观察检查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GB50209-20025.3.6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总页第页工程名称房(户)号号楼单元户建设单位开竣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及记录1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2 门窗窗台高度、门窗开启、安全玻璃标识、玻璃层数3 栏杆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栏杆玻璃4 防水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5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室内净高、净开间、梁、窗台等构件尺寸6 外墙保温设计做法是否通过图纸审查、保温层厚度、保温层粘结、细部处理7 水暖安装管道渗漏、管道堵塞、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热表和温控阀8 电气分户配电箱、开关插座、导线敷设、等电位连结、灯具、9 智能建筑多媒体箱、信息插座、访客对讲系统10 其它通气道、空调孔位置等分户验收结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项目经理: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总页第页工程名称检查项目及部位建设单位开竣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记录及结论1 外墙窗角斜裂缝墙面裂缝2 楼(电)梯、通道梯段及平台净宽、楼梯踏步、电梯候梯厅深度、电梯门净宽疏散外门、公用走道净宽、净高3 地下室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地面裂缝、起砂综合验收结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项目经理: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表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工程名称总户数建设单位验收户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内容验收情况每户验收项目公共部位功能性试验验收结论建设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年月日物业公司(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填写汇总,监理复核,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公章为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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