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定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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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党和国家自 我监督体系,推动 了党内监督和国家 监察的有机统一。 健全了反腐败领导 体制,加强了党对 反腐败斗争的统一 领导。
监察体制改革 试点成效显著。
建立起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监察体 系,实现了对所有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人员监察全覆盖。 推动了人员融合和 工作流程磨合,构 筑起规范内部运行 和纪法衔接的制度 体系。
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也就是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
—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从行政监察法到国家监察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是从特别法到一般法的变化。
契合监察监督制度 的基本原理与发展 实践。 就发展实践而言,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 党的进程中,党中央着力推进反腐败全覆盖、巡 视监督全覆盖、派驻监督全覆盖,做到了无禁区、 无死角、无空白,成效显著。 行政监察体制 > 国家监察体制 行政监察法 > 国家监察法 必然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6.11 2016.12 2017.6 2017.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 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草案)》进行了 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关注2018全国两会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
国家监察法定位解读
2018.x.x 主讲:——
目录
1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回顾 2 从监察的特别法到一般法 3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4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其他法律 到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
1 监察体制改革 试点回顾
—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重要时间点 —
这表明国家监察聚焦反腐倡廉,监察内容更加精准与专一。 由此不难理解,王岐山同志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 工作报告中指出:
—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 京市、山西省、浙江 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 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 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 公诉。”
新型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
党内执 纪问责 为主
党员成为公职人员主体是合署运行的现实基础
公务员队伍中
党员比例超过
行政监 察难以 发挥
党内 监督
行政 监察
80% 90%
单轨运行模式
双轨运行模式
党员比例超过
县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中
契合了 破纪 → 破法 腐败滋生规律 违规违法到犯罪
监察体制改革 试点成效显著。
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
革试点方案》,国家Biblioteka Baidu察 体制改革正式开始试点.
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
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 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018.3
2017.12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 第二次审议,听取了修改 情况汇报。
所有机关、岗位的 权力都需要受到监 察监督。
—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增强监察制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 监察监督对象不能局限于行使行政权 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 无禁区、无死角、无空白。
3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目前,行政监察法属 于“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修改后的国家监察法,不限于行政机关,显然不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是“反腐败国家立 法”的重要里程碑。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
2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体现 在适用时间、空间、对象以及 立法事项等方面,前者是普遍 性的,后者则是特定的。
如: 证券投资基金法与证券法、 高等教育法与教育法,等等 原行政监察法:
监察机关属于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监察对象 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今国家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 是一个全新的国家机关。
国家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 决定了监察机关必须由人大产生, 与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有同等 的法律地位。
—国家机构改革顶层设计中的监察委 —
“一府两院”结构 将改革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结构 监察权实现分离独立
改革前
改革后
监察委员会 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双轨运行。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 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 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可见,行政监察法具有反腐败功能,无疑属于重要的反腐败法律,但其并非聚焦 反腐败、专责反腐败的法律,表现在廉政监察只是其规定的三大监察内容之一。
在三个最初试点的省级行政区中,浙江是东南沿 海发达地区的代表;山西则是中部地区的样本。此前 山西曾出现断崖式腐败现象,此次试点有望巩固反腐
败态势。而过往北京很少承担类似的重大改革试点任
务。这也暗示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只许成功;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机制必须形成。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议案
— 各级监察专职机关普遍建立 —
山西省 监察委员会 2017.1.19成立 浙江省 监察委员会 2017.1.20成立 北京市 监察委员会 2017.1.19成立
成为中国第一个 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
2018 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崇左市大新县 监察委员会成立 全国省、市、县 三级监察委员会 全部完成组建
监察体制改革 试点成效显著。
建立起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监察体 系,实现了对所有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人员监察全覆盖。 推动了人员融合和 工作流程磨合,构 筑起规范内部运行 和纪法衔接的制度 体系。
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也就是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
—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从行政监察法到国家监察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是从特别法到一般法的变化。
契合监察监督制度 的基本原理与发展 实践。 就发展实践而言,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 党的进程中,党中央着力推进反腐败全覆盖、巡 视监督全覆盖、派驻监督全覆盖,做到了无禁区、 无死角、无空白,成效显著。 行政监察体制 > 国家监察体制 行政监察法 > 国家监察法 必然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6.11 2016.12 2017.6 2017.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 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草案)》进行了 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关注2018全国两会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
国家监察法定位解读
2018.x.x 主讲:——
目录
1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回顾 2 从监察的特别法到一般法 3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4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其他法律 到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
1 监察体制改革 试点回顾
—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重要时间点 —
这表明国家监察聚焦反腐倡廉,监察内容更加精准与专一。 由此不难理解,王岐山同志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 工作报告中指出:
—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 京市、山西省、浙江 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 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 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 公诉。”
新型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
党内执 纪问责 为主
党员成为公职人员主体是合署运行的现实基础
公务员队伍中
党员比例超过
行政监 察难以 发挥
党内 监督
行政 监察
80% 90%
单轨运行模式
双轨运行模式
党员比例超过
县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中
契合了 破纪 → 破法 腐败滋生规律 违规违法到犯罪
监察体制改革 试点成效显著。
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
革试点方案》,国家Biblioteka Baidu察 体制改革正式开始试点.
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
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 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018.3
2017.12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 第二次审议,听取了修改 情况汇报。
所有机关、岗位的 权力都需要受到监 察监督。
—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增强监察制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 监察监督对象不能局限于行使行政权 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 无禁区、无死角、无空白。
3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目前,行政监察法属 于“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修改后的国家监察法,不限于行政机关,显然不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是“反腐败国家立 法”的重要里程碑。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
2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体现 在适用时间、空间、对象以及 立法事项等方面,前者是普遍 性的,后者则是特定的。
如: 证券投资基金法与证券法、 高等教育法与教育法,等等 原行政监察法:
监察机关属于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监察对象 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今国家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 是一个全新的国家机关。
国家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 决定了监察机关必须由人大产生, 与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有同等 的法律地位。
—国家机构改革顶层设计中的监察委 —
“一府两院”结构 将改革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结构 监察权实现分离独立
改革前
改革后
监察委员会 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双轨运行。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 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 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可见,行政监察法具有反腐败功能,无疑属于重要的反腐败法律,但其并非聚焦 反腐败、专责反腐败的法律,表现在廉政监察只是其规定的三大监察内容之一。
在三个最初试点的省级行政区中,浙江是东南沿 海发达地区的代表;山西则是中部地区的样本。此前 山西曾出现断崖式腐败现象,此次试点有望巩固反腐
败态势。而过往北京很少承担类似的重大改革试点任
务。这也暗示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只许成功;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机制必须形成。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议案
— 各级监察专职机关普遍建立 —
山西省 监察委员会 2017.1.19成立 浙江省 监察委员会 2017.1.20成立 北京市 监察委员会 2017.1.19成立
成为中国第一个 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
2018 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崇左市大新县 监察委员会成立 全国省、市、县 三级监察委员会 全部完成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