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定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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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党和国家自 我监督体系,推动 了党内监督和国家 监察的有机统一。 健全了反腐败领导 体制,加强了党对 反腐败斗争的统一 领导。
监察体制改革 试点成效显著。
建立起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监察体 系,实现了对所有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人员监察全覆盖。 推动了人员融合和 工作流程磨合,构 筑起规范内部运行 和纪法衔接的制度 体系。
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也就是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
—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从行政监察法到国家监察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是从特别法到一般法的变化。
契合监察监督制度 的基本原理与发展 实践。 就发展实践而言,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 党的进程中,党中央着力推进反腐败全覆盖、巡 视监督全覆盖、派驻监督全覆盖,做到了无禁区、 无死角、无空白,成效显著。 行政监察体制 > 国家监察体制 行政监察法 > 国家监察法 必然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6.11 2016.12 2017.6 2017.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 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草案)》进行了 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关注2018全国两会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
国家监察法定位解读
2018.x.x 主讲:——
目录
1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回顾 2 从监察的特别法到一般法 3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4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其他法律 到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
1 监察体制改革 试点回顾
—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重要时间点 —
这表明国家监察聚焦反腐倡廉,监察内容更加精准与专一。 由此不难理解,王岐山同志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 工作报告中指出:
—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 京市、山西省、浙江 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 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 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 公诉。”
新型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
党内执 纪问责 为主
党员成为公职人员主体是合署运行的现实基础
公务员队伍中
党员比例超过
行政监 察难以 发挥
党内 监督
行政 监察
80% 90%
单轨运行模式
双轨运行模式
党员比例超过
县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中
契合了 破纪 → 破法 腐败滋生规律 违规违法到犯罪
监察体制改革 试点成效显著。
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
革试点方案》,国家Biblioteka Baidu察 体制改革正式开始试点.
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
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 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018.3
2017.12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 第二次审议,听取了修改 情况汇报。
所有机关、岗位的 权力都需要受到监 察监督。
—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增强监察制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 监察监督对象不能局限于行使行政权 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 无禁区、无死角、无空白。
3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 从行政法到国家立法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目前,行政监察法属 于“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修改后的国家监察法,不限于行政机关,显然不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是“反腐败国家立 法”的重要里程碑。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
2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从特别法到一般法 —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体现 在适用时间、空间、对象以及 立法事项等方面,前者是普遍 性的,后者则是特定的。
如: 证券投资基金法与证券法、 高等教育法与教育法,等等 原行政监察法:
监察机关属于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监察对象 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今国家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 是一个全新的国家机关。
国家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 决定了监察机关必须由人大产生, 与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有同等 的法律地位。
—国家机构改革顶层设计中的监察委 —
“一府两院”结构 将改革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结构 监察权实现分离独立
改革前
改革后
监察委员会 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双轨运行。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 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 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可见,行政监察法具有反腐败功能,无疑属于重要的反腐败法律,但其并非聚焦 反腐败、专责反腐败的法律,表现在廉政监察只是其规定的三大监察内容之一。
在三个最初试点的省级行政区中,浙江是东南沿 海发达地区的代表;山西则是中部地区的样本。此前 山西曾出现断崖式腐败现象,此次试点有望巩固反腐
败态势。而过往北京很少承担类似的重大改革试点任
务。这也暗示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只许成功;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机制必须形成。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议案
— 各级监察专职机关普遍建立 —
山西省 监察委员会 2017.1.19成立 浙江省 监察委员会 2017.1.20成立 北京市 监察委员会 2017.1.19成立
成为中国第一个 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
2018 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崇左市大新县 监察委员会成立 全国省、市、县 三级监察委员会 全部完成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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