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腾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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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MSC110722

供方:石嘴山市腾升工贸有限公司签定时间:2011年7月12日

需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地点:上海浦东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二、质量要求:

(一)品种名称:

1.单一煤种

2.混合煤种:主焦煤

(二)质量标准

水分≤8%;灰粉≤10.2%;硫分≤0.98%;挥发份≤26%;粘结指数≥78;磷份\;固定炭\;胶质曾厚度\;洗煤渣含量不超2%

不得掺加煤泥、注水等杂物。

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汽车运输,运费由供方自负。

四、交货地点:临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五、日交货量,供方须在下午十六时前通知需方,否则不予收货

六、过磅:

货物运至现场,听从现场人员的安排,经初步检验,煤车无滴水现象,表面未发现掺假、使杂现象,方可按顺序到需方指定位置过磅。

七、卸货:

过磅后供方立即按现场人员指定地点卸货,并现场检查,按标准取样化验。

八、检验标准:

计量以需方地磅数据为准,质量指标以需方检验、化验为准,掺假、使杂以现场检验为准,需要化验的指标除水分外,如对其他质量化验结果有异议,必须立即提出,以通知时间为准。双方可以当时共同取的备份样品委托技术监督部分检测化验,化验费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化验如在国标规定误差范围内仍以需方化验数据为准。

九、煤炭定价: 1480 元/吨。(全额增值税票)。价格随行就市,以调价协议为准。

十、煤炭结算:

1.水分以需方化验为准超出合同约定标准范围内的,当化验指标超标准≤4%时,每超1%按合同价格

降价1.1%;当化验指标超≥4%<6%,每超1%,按合同价格降价1.3%;当化验指标超≥6<8%,每超1%,按合同价格降价1.5%;当化验指标≥8%时,每超1%按合同价格降价1.8%。

2.灰分在10.2%~10.5%,因在国标规定化验误差范围内,不做减量。灰分超出10.5%时,当化验结果超标准<2%,每高0.1%,按合同价格降价0.5%;当化验结果≥2%时,每高0.1%,按合同价格降价1%。

3.硫分在0.98%~1.0%时,因在国标对顶化验误差范围内,不做扣罚。硫分超出1.0时,当化验每高0.1%,按合同价格降价0.5%,硫每递增0.1%时,降价为前段降价幅度1.5倍。

4.粘结在75~78时,因在国标规定化验误差范围内,不做扣罚。粘结指数低于75时,当化验结果低1%时,按合同价格降价0.8%,粘结指标每递减1%,降价按前段幅度1.5倍;当化验结果低于标准≥5%时,每低1%,降价按前段降价幅度1.5%。

5.挥发份在26%~27%时,因在国标规定化验误差范围内,不做扣罚。挥发份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当化验结果超出标准时,在≥27%-≤28%%时,高1%时,按合同价格降价0.5%;当化验结果超出标准>28%时,高1%,按合同降价1%,挥发份每递增1%,降价按前段降价幅度3倍降价。

6.磷份超出合同约定标准范围内,当化验结果<\%时,每高\%,按合同价格降价\%;当化验结果≥\%时,每高\%,按合同价格降价\%。

7.固定炭低于合同约定指标范围的,当化验结果<\%时,每低\%,按合同价格降价\%;当化验结果≥\%时,每低\%,按合同价格降价\%。

8.胶质层厚度低于合同约定指标范围的,当化验结果<\%时,每低\%,按合同价格降价\%;当化验结果≥\%时,每低\%,按合同价格降价\%。

9.洗煤渣超出合同约定标准范围的,洗煤渣含量超出1%以内时,每吨煤炭降价40元,洗煤渣含量超出1%以上时,该车煤炭按当时洗煤渣市场价格计算煤价,并且按同等数量的合同价格煤款计算赔偿需方的损失。

10.如发现煤炭中有掺加煤泥现象,该车煤炭按当时煤泥市场价格计算煤价。

11.如运输过程中加水、按掺假使杂处理且以取样时取加水部位化验煤炭水分。

12.如烧结不结焦,需方拒收本批次货物。

13.煤炭质量标准:供方在供货中可以含有10%的细沫精煤。

十一、货款结算方式:

1.1500吨为一结算段,以国内信用证方式议付结算,

2.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供方通过浙江耀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现汇方式支付给需方10万元保证金,需方收到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100%工商银行的即期国内信用证给供方(金额:444万元),信用证期限为90天,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议付。保证金在合同完结后退还给供方,如供方不供货或者供货数量达不到合同要求,需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3.信用证议付条件

①由受益人出具的抬头为信用证申请人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信用证号和合同号②由信用证申请人出具的收货证明正本一份,信用证申请人的签章须与银行留存签章一致,注明收货时间、地点、品名和数量③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结算单正本一份。

十二、违约责任:

1.供方严格按照合同数量、时间交货,如合同期内恭方未能履行供货量,每少供合同数量的10%,结算单价下调2%;超过合同期供货,另外签定协议。

2.供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交货,严禁在煤中掺假、使杂,一经发现供方每车按本车煤炭款3倍的价款赔偿需方损失。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

需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供方:石嘴山市腾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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