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源自文库
物权法定有两项内容:一,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例如在他人动产上设定用益物 权,学说上称为“类型强制”
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学说上 称为“类型固定”。亦有学者主张物权的效力、公示方法也应包括于内。
1、任何权利的效力均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物权效力如此,债权的效力亦如此。当事人 无法通过约定改变债权的效力:不得通过约定改变债权效力的相对性,使之对第三人具有 约束力。由此可见,物权效力的法定性质与物权法定原则无关。
2、物权的绝对性要求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法定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方法不得由 当事人约定。但债权因其相对性不必公示,自然也不存在其公示方法是否的由当事人约定 的问题。由此观之,使物权公示方法的法定性作为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便缺乏意义。
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应当仅指法律对物权创设之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剥夺,物权的 种类及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