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粤府办〔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7号——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7号——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1.02•【字号】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日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政监察、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监察、审计职责。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五)行政执法检查、督察等制度。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品
2020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三章行政执法规范第四章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执法监督条例
执法监督条例2019-10-30第⼀条为了建⽴和完善⾏政执法监督机制,防⽌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政执法⾏为,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推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政执法监督⼯作,适⽤本条例。
⾏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政执法活动依法进⾏监督。
县级以上⼈民政府对设⽴在本⾏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民政府管理的⾏政机关和组织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其他组织对⾏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政区域的⾏政执法监督⼯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法制⼯作机构负责本⾏政区域⾏政执法监督的具体⼯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民政府法制⼯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政执法监督的具体⼯作。
第六条⾏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规范性⽂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三)具体⾏政⾏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四)⾏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法定职责情况;(五)⾏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使下列⾏政执法监督职权:(⼀)对本级⼈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民政府制定和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本级⼈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政⾏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三)对不履⾏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四)对违法设⽴的⾏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五)对制定和违法的规范性⽂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政⾏为的直接责任⼈,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政处分。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5•【字号】粤府法[2000]2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粤府法〔200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我办拟订了有关的法律文书格式,一并印发,请参照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法及时处理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对本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督察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五条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0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系统-依法行政练习题文件
[ 单选] 1.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___、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正确答案:DA 行政处罚B 行政许可C 行政强制D 以上都是[ 单选] 2. 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后,公开方式为___。
正确答案:CA 免于公开B 依申请公开C 主动公开D 以上皆不是[ 单选]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中要求: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___,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正确答案:BA 高效化B 精细化C 规范化D 责任化[ 单选]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___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正确答案:CA 立法为先B 立法为公C 立法为民D 为人民服务[ 单选] 5.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___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确答案:AA 30B 60C 15D 90[ 单选] 6. 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___ 。
正确答案:CA 该县公安局B 该派出所C 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 某市人民政府[ 单选] 7. 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___ 。
正确答案: BA 不能申请再复议B 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 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 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单选] 8.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___作出裁判。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2016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6年12月26日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章评查方式与程序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九条评查主体可以设立若干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广东省市场监管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就来和WTT一起看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粤府令第272号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正文:----------------------------------------------------------------------------------------------------------------------------------------------------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第五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
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行政检查职责。
第八条发生或者预警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行政检查应急措施。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检查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检查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等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的新要求——《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解读
条例 实施还存在一些 问题 ,如操作性 不 够强 ,执法监督程序 不够完善 ,行 政层 级监 督功能未能充分 发挥等 ,需要予 以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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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时空 本 栏 责 编 - 张 琳 琳
落实情况在 内的全方位监督 ,贯穿于行 政行为 的事前 、事 中 、事后 的全过程监 督 。包括 :行 政执法 的合法性 ,行政执
省委实施意 见的要求落 到实 处的重要举
措。
行政 执法督察 、行政 执法人员 资格 考核
管理 等 ,需要上 升为法律规范 。同时 ,
严格规 范公正文明执法 的需要 。近
年来 ,乱执法 、粗暴执法问题时有发生 , 执 法不作为 问题 日益 凸显 ,执法不重视 程 序 、违反程 序的问题较 为普遍 ,严重
的行政执 法实施监督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对本行政 区域 内实行省 以下垂直 管理 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三是行政机关 外部的监督 ,包括 国家权 力机关 、司法机关和公 民、法人或 者其 他组织对行政执 法的监督 。四是条 例第 二条 明确行政执 法监督不包括行政 机关 内部 的监察 、审计等专 门监督 。同时 , 考虑到行政 复议 已有专门法律规范 ,条
各部 t q # L 实推进依法 行政 ,推动法 治政
府建设不 断取得显著 成绩 。但从近两年 依法行政 考评情况看 ,还存在不少 问题 和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 在 :一是一些地 方领导 干部 仍不善于运用 法治思维 和法 治方式化解 矛盾推进工作 ,依法行政 、 依法办事 的意识 不强 、能力 不足 。二是 行政执法不 严格 、不规 范 、不文明 、不
例也不将其作为调整对象。
● 行 政 执 法监 督 的 范 围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最新依法行政试题及答案
依法行政试题及答案[单选] 1.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___、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正确答案:D∙ A 行政处罚∙ B 行政许可∙ C 行政强制∙ D 以上都是[单选] 2. 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后,公开方式为___。
正确答案:C∙ A 免于公开∙ B 依申请公开∙ C 主动公开∙ D 以上皆不是[单选]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要求: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___,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正确答案:B∙ A 高效化∙ B 精细化∙ C 规范化∙ D 责任化[单选]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___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正确答案:C∙ A 立法为先∙ B 立法为公∙ C 立法为民∙ D 为人民服务[单选] 5.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___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确答案:A∙ A 30∙ B 60∙ C 15∙ D 90[单选] 6. 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___。
正确答案:C∙ A 该县公安局∙ B 该派出所∙ C 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 某市人民政府[单选] 7. 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___。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修订)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最新全文2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最新全文(2)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16最新全文第二节协同监管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执法,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违法行为都有监管职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一个部门执法。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层级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
上级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指挥重大执法活动,查处或者协调查处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及时移送属于下级部门监管的案件或者违法行为线索。
下级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重大执法任务,查处或者协助查处涉及本地区的重大案件。
对上级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不同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或者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联合执法。
对联合执法有争议的,牵头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参与联合执法的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对前款移送有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调用。
不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共同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共同使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信息系统。
第三节信用监管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应用。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行政许可监督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需要。
下文是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评价与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权责相当的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严格控制,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影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便民高效、服务基层,优化行政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统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依照行政许可开展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举报和投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的;(五)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
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但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实行目录管理。
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不得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4•【字号】粤府办[1995]15号•【施行日期】199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5]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是政府法制工作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所作的一种尝试和探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展这项工作,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省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称《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称《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发现和制止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以下称“窗口企业”)。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设置“窗口企业”,要根据“全面兼顾,企业自愿,注重实效,无偿服务”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商得企业的同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二、“窗口企业”和政府法制机构联系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在贯彻实施《公司法》、《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有关法规、规章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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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监督,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执法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
第十三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经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的制定和对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活动的全过程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信息、通报案情、案件移送制度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改正错误、查找原因、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
第十八条日常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
日常监督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执法;实施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专项监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等。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按照对监督事项立项、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督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例通报机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研究、分析、通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第二十七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五)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的意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二十八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说明、解释。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情况和证明材料,并就监督事项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解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监督处理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应当要求行政执法主体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当场改正。
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三)借执法牟取私利的;(四)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
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三十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该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与之不相适应的;(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第三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等情况或结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曝光。
第三十八条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监督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主体给予通报批评:(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二)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三)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弄虚作假的;(四)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的;(五)借执法牟取私利的;(六)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相关问责规定,通过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处分等方式,追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设置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设置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