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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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1.设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一个能够监督管理机构和决策层之间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

至少应设立一个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和一个管理团队。

董事会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合伙人组成,负责监督和指导事务所的运营和发展,确保公司行为合规、透明和道德。

2.实行透明的决策流程: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决策流程透明,做到决策合理、公正、公平,尊重合伙人和员工的利益。

所有重大决策应由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审议并达成共识,并留下书面记录。

3.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保护客户利益、防范内部和外部风险。

这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4.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及时、准确、充分和透明地向内外部相关方提供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等。

此外,应向客户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收费以及与其利益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5.实行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确保自身专业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此外,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相关方向事务所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6.建立透明的激励和奖惩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以鼓励员工忠诚、诚实、勤奋和专业。

这可以包括绩效评估、促进培训、晋升机会和适当的薪酬福利制度。

同时,应建立惩戒措施来制止违规行为。

7.加强内部沟通和团队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如定期组织员工会议、举办培训和研讨会,并提供适当的沟通渠道,以确保信息的跨部门和层级传递。

此外,应鼓励团队合作和知识共享,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8.持续提升专业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应投资于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员工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

此外,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和专业协会,以促进交流与学习。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
【年(卷),期】2007()7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治理,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为事务所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总页数】4页(P67-70)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质量控制能力;《公司法》;管理机制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222
【相关文献】
1.中注协在京举行《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发布会 [J],
2.做大做强做出去抓紧抓好抓起来——王军副部长在《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发布会上的讲话 [J],
3.加强内部治理推动做大做强——刘仲藜会长在《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发布会上的讲话 [J],
4.加快健全我国企业内控标准体系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
讲话 [J], 王军
5.从内部治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基于内部控制角度加强江苏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的思考 [J], 张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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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

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分别为: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 ]C。

P。

A。

LTD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xxx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规定

xxx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规定

第一章行政管理制度第一项考勤制度一、为确保事务所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主任、主管及员工。

二、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

每天7小时,工作正常时间为上午8:30点到下午18:00点,午休时间为中午12:00-14:30。

三、打卡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4次)。

员工应亲自打卡,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者,无论是否迟到,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3%。

四、请假业务期间假期需部门主任事前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其他及三天以上的长假需要主任会计师批准。

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主任和办公室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五、迟到、早退的奖惩制度:(一)迟到早退: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二)在一个自然月份里,允许二次迟到(不晚于9:30),给员工应急时使用。

超过9:30,扣除缺勤时间的工资。

(三)迟到处罚在一个自然月份里,第三次或更多的迟到处理如下:1、迟到0-15分钟/次,扣款个人上三个月平均月收入的1%。

2、迟到16-30分钟/次,扣款个人上三个月平均月收入的2%。

3、迟到30-45分钟/次,扣款个人上三个月平均月收入的3%。

4、45分钟以后,按旷工一天计。

(注:若上班时间前后15分钟内间致电直接上级请假者,可补假,否则按旷工计算。

)(四)早退处罚:1、早退1-15分钟/次,扣款个人上三个月平均月收入的1%。

2、早退16-30分钟/次,扣款个人上三个月平均月收入的2%。

3、早退31-45分钟/次,扣款个人上三个月平均月收入的3%。

4、早退45分钟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计。

六、缺勤缺勤是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没有到岗工作的行为。

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无效出勤、请假和离岗。

迟到、早退、旷工、无效出勤为故意缺勤,要受到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请假为正常缺勤,工资待遇按事务所工资制度执行;离岗则分正常缺勤和非正常缺勤两种情况,按事务所有关制度区别对待。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一、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在市场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主体参与市场服务,其内部治理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整体水平,直接影响到行业形象和服务效率。

建立有效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和约束货币资本、人力资本要素投入者以及其他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既是事务所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2.在全行业完成脱钩改制以后,部分事务所存在着内部治理机制不到位、不完善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内部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矛盾激化和深层次管理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事务所的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

同时,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失控,削弱执业风险控制能力,增大执业失败的可能。

严重影响到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从而影响到行业的公信力。

解决好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问题,是满足社会对行业要求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二、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3.主要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行业理念,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把事务所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任、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社会中介机构。

4.指导方针:建立以章程(合伙协议)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以执业人员为主体、与质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事务所内一切积极因素,促进事务所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5.章程(合伙协议)是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事务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章程(合伙协议)。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研究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内的地位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群广泛、业务范围广泛,因此他们需要具备高度的内部治理能力以确保其经营稳健和客户满意度。

事实上,如何有效地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已成为该行业的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将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以及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和方法。

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是指在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经验和流程指导下,不断监督和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活动。

内部治理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全面管理、操作和控制,及时准确地检测、报告和纠正任何问题。

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来确保其健康运营。

二、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建立一种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性:1.规避风险:合适的内部治理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一种防范法律和财务风险的手段。

2. 增强责任感: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对职业道德和责任的认识。

3. 提高效率: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各个部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4. 增强信任:通过对内部治理的有效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增强与客户的信任度。

三、建立一个内部治理机制的方法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内部治理机制的方法如下:1.明确职责:要求每个员工在工作中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所需工作的时间表,以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地完成任务。

2.制定标准操作规程:根据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要求员工参照公司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来执行工作。

3.设立内部控制: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完整、具体的风险评估程序,以确保公司的业务运营符合法律法规。

4.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套严密的内部监管机制,监控会计师事务所各部门的经营状况。

5.进行内部审计: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公司各个部门是否依照公司标准操作规程执行工作。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根据7月15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会议精神,中注协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关于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研究起草过程7月15日以来,中注协按照会议讨论通过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研究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的整体思路,加紧内部治理指南的研究起草,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系统宣传。

为了统一行业对加强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中注协通过组织专家研讨、举行行业座谈、举办专题征文、开通网上专栏以及开展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对行业加强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制定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政策主张及工作思路,进行了系统宣传,在社会上和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

特别是网站专栏的开通和专题征文的举办,不仅极大调动了行业致力于内部治理建设的热情,而且为指南的制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和有益的经验启示。

二是组织文献研究。

为做好指南的起草工作,我们进一步加大了文献研究的力度,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制度文献和事务所内部治理实践的相关研究材料,对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及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治理准则和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深入研究,进一步形成和完善了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体系的建设思路和内部治理指南的起草思路。

三是组织起草工作。

根据前期研究的成果,我们编写了内部治理指南的起草要点,重点对指南的整体结构、每个章节的内容要点、各章节相互之间的衔接协调,以及起草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特别是处理好指南与相关法律法规、事务所章程范本、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之间的关系等,作出了详细说明。

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起草,并于9月底完成了内部治理指南的初稿。

四是内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10月份以来,我们就内部治理指南稿进行了多次内部征求意见,包括听取学术界专家意见、征求部分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不同层级专业人员的意见,以及中注协内部的多次讨论和起草工作组的研讨,进一步形成了约束性与倡导性相结合、强制性与自主性相结合、原则性与务实性相结合的指南制定思路,先后进行了4次大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治理,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为事务所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微观根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为事务所加强章程〔合伙事务所为合伙协议,以下统称章程〕和制度建立、完善内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提供指导。

除特别指明外,本指南条款同时适用于所有有限责任事务所和合伙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建立风险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有效、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治理构造和治理机制。

第四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完善的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尊重制度、执行制度的管理气氛。

第五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人合〞为根底,尊重注册会计师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发挥专业和知识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合理规*和有效协调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之间、股东〔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和员工之间以及其他各相关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事务所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保障事务所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合伙文化为导向,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

第二章股东〔合伙人〕第一节股东〔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以下统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应承当的义务。

第九条事务所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开展的和谐关系。

第十条股东享有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事务所章程、股东会〔合伙人会议〕会议记录、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事务所会计账簿。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你知道吗,作为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光是会计这一块就够复杂了。

可要是再加上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哎呀,那真是一个大难题了。

别看我们平时好像只是在电脑前敲敲打打,翻翻账单,做做报告,但其实背后的事情可不少。

这不,今天就来聊聊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

咱们说这事儿,不是想让大家听得一头雾水,而是让大家知道背后这些琐事背后的“黑科技”!内部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人”。

俗话说“人心齐,泰山移”。

你看,事务所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关键人物。

每个员工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安排都得清清楚楚,大家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

想想看,如果大家都心里没个底,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结果那工作进展可就别提了。

要是把每个人的工作都给规划清楚,大家心里都有数,效率自然就上去了。

所以,务必得有个好的管理机制,定期给大家开会,了解一下工作的进展,提醒一下进度,别让事情堆积如山。

毕竟“积少成多”,小问题积攒起来就变成了大麻烦。

说到质量控制,嘿,那可是关键中的关键!你可别小看了这个环节,质量控制不仅仅是检查账单和报表的数字有没有错,最重要的还在于确保每一项服务都符合标准。

质量控制制度通常是按“标准化”来执行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自己的流程,不管你是做审计的,还是做税务的,还是做咨询的,所有的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步骤来走。

要是有个环节出问题,整个结果都可能被推翻。

所以,不仅仅是做出来的东西得过得了质量关,连每一份工作的细节都得经过层层把关。

这就像是做饭一样,调料放得对不对,火候掌握得好不好,都直接影响最终的味道。

此外,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也得关注风险防控。

这话说得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就是确保事务所不犯低级错误,也就是防止“翻车”。

风险防控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是为了确保事务所内部的运作不出乱子。

比如,财务部和审计部得有个明确的界限,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你要知道,一旦利益不清楚,后面出现的麻烦可就大了。

定期的内部检查也是必须的。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指南导言: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和其他相关业务时,必须确保其服务质量符合监管机构及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本指南旨在提供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指引,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维护高效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一、内部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内部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它能够确保事务所的专业道德、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得到全面遵守,并有效管理风险,提升服务品质。

合理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能够帮助事务所建立声誉和信任,并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内部质量控制的建立步骤1.确定质量控制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应明确质量控制的责任,并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岗位。

明确质量控制责任的分配和流程,并确保责任人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同时维护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2.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流程事务所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行业准则和内部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政策和流程。

这包括充分考虑风险评估、项目计划和资源分配,明确审计程序和工作文件的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机密性,并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3.建立内部质量控制监督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自行制定一套有效的质量控制监督机制来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政策的执行情况。

这包括定期的内部审查、检查和评估,以及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其掌握最新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技术方法。

4.建立合适的人员管理和培训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适当的人员管理和培训机制,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了解最新的质量控制要求。

此外,要加强内外部交流和合作,提升团队协作和项目管理能力。

5.持续改进和风险管理事务所要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不断优化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工作流程。

同时,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与客户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机制,确保服务的风险得到及时管理和控制。

三、内部质量控制的执行一旦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就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和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通知号)(会协[2007]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年以来,2006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支持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日前,我会启动了以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为核心的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体系建设工作。

12008现予印发,自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已经中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治理,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第一条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为事务所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和制度建设、以下统称章程)本指南旨在为事务所加强章程(合伙事务所为合伙协议,第二条完善内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提供指导。

除特别指明外,本指南条款同时适用于所有有限责任事务所和合伙事务所。

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建立风险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有效、公第三条开透明、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完善的内部决策和管第四条理制度体系,以及尊重制度、执行制度的管理氛围。

为基础,尊重注册会计师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人合第五条发挥专业和知识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合理规范和有效协调事务所股东(合伙第六条人)之间、股东(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和员工之间以及其他各相关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事务所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保障事务所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的事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合伙文化为导向,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第七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 ..doc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 ..doc

附件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起草情况的说明一、制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必要性1998年到2000年底,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进行了全面的脱钩改制。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与原挂靠单位脱钩,改制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发起设立的、负有限或无限责任的企业,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得到了加强。

为了保证脱钩改制的顺利进行而又不引起执业服务的波动,当时的政策强调事务所应保证业务不断、人员不散;当时政策还对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以下均称为股东)的确定、改制时间等有硬性规定;原挂靠单位对事务所的改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改制方案的确定、主任会计师的推荐等。

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个别事务所股东并不能志同道合;改制时间要求紧,工作难度大,许多事务所往往在规定的最后期限才做出决定,因此章程、协议等多是在仓促之中完成,导致章程、协议的不完善或不适合本事务所;另外,有些事务所改制不到位,尚未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内部治理机制,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员工关系上有一定的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日益激化。

脱钩改制完成后,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普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有些事务所由于受股东自身素质的限制或管理水平的局限,内部治理机制长期不到位、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失控、风险控制能力减弱,进而对全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中注协以及各省级协会经常接到有关事务所内部管理问题的投诉、举报,反映事务所股权设置、股东条件及加入、退出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和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中注协希望通过制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来引导事务所健全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以章程(合伙协议)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以执业人员为主体、与质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分配机制,由事务所根据章程或协议、相关管理制度来规避或自主调解内部矛盾,同时充分调动事务所内一切积极因素,促进事务所健康、稳定的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征求定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治理,成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打点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打点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成立风险打点严格、质量控制有效、公开透明、彼此制衡的治理布局和治理机制。

第三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以章程〔合伙协议〕为核心的、完善的内部决策和打点制度体系,以及尊重制度、执行制度的打点气氛。

第四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人合〞为根底,尊重注册会计师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实阐扬专业和常识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打点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合理尺度和有效协调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之间、股东〔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以及其他各相关方面的关系,充实阐扬事务所各层次打点机构的本能机能作用,保障事务所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合伙文化为导向,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鞭策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

第二章决策与监督第一节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第七条股东会〔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会议,以下统称股东会〕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事务所应当切实保障股东会的正常运转和职权行使,任何股东不得超出于股东会之上,不得越过股东会或者超越股东会的授权,代行股东会的职权。

事务所应按照自身规模成立合理的股权布局,大中型事务所应合理分散股权,防止呈现绝对控股股东一股独霸的情况。

第八条股东会的运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尺度和事务所章程〔合伙事务所为合伙协议,以下统称章程〕的规定。

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提案的审议、表决的程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决议的发布及其生效等议事规那么应进行详细约定,充实保障股东会按约定行使职权和有效运转。

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治理,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为事务所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为事务所加强章程(合伙事务所为合伙协议,以下统称章程)和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提供指导。

除特别指明外,本指南条款同时适用于所有有限责任事务所和合伙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建立风险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有效、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第四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完善的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尊重制度、执行制度的管理氛围。

第五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尊重注册会计师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发挥专业和知识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合理规范和有效协调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之间、股东(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和员工之间以及其他各相关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事务所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保障事务所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合伙文化为导向,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

第二章股东(合伙人)第一节股东(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以下统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事务所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

第十条股东享有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事务所章程、股东会(合伙人会议)会议记录、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事务所会计账簿。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模板】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模板】

附件11: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部治理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内部治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内部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二)对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的拟订等提供咨询建议;(三)审议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起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拟订稿;(四)为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实施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条内部治理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担任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内部治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内部治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一)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二)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三)内部治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四)内部治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请参见“有限责任合伙制协议条款”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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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 投票权
– – – – 如果合伙人为数众多,在某些决策上要求全体一致通过可能过于苛刻 协议可以规定某些决策仅需多数票 如果合伙人对某个问题反映强烈,需要绝对多数票 需要了解合伙人封杀变革的能力
(请参见手册投票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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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合伙人提款
公司记账 公司财务 有限支持 公司的服务
技术及培训 云霄及企业发展 财务 信息技术及行政 信息服务
工资服务
国际税务 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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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HY Hacker Young事务所案例研究: 主席和管理合伙人
– 拉迪斯拉夫·赫南:自1995年担任董事长和管理合伙人 – 管理事务所日常决策程序并监督 – 决策和实施 – 管理和质量控制责任
UHY HY 集团
执行委员会 管理合伙人担任主席
每3年秘密投票选举 战略、运营战略、监管和控制
UHY国际 管理合伙人
诺丁汉 运营
税务服务
审计及公司咨询
国际公司咨询
事务所特长业务
支持功能
审计 税务
客户服务及财务规划
公司财务 个人税务 信托 增值税 国际税务
审计 /商业咨询 一般 事务所
中国 独联体/中东欧 印度 马来西亚 美国 以色列
Var
Var
7,812 +100% 10,57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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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财务处理
– 会计和财务处理是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一个重要工具,事务 所可能受益于: – 定期编制报告 – 定期编制预算 – 定期编制管理账目 – 业绩计量和基准(主要业绩指标) – 英国事务所文化记录在某段时间内为客户完成的工作量,同时 在一个固定或可预测的水平设定收费标准,确认为客户提供价 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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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通知(会协[200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支持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2006年以来,我会启动了以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为核心的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体系建设工作。

日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已经中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治理,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为事务所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为事务所加强章程(合伙事务所为合伙协议,以下统称章程)和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提供指导。

除特别指明外,本指南条款同时适用于所有有限责任事务所和合伙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建立风险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有效、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第四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完善的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尊重制度、执行制度的管理氛围。

第五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尊重注册会计师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发挥专业和知识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合理规范和有效协调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之间、股东(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和员工之间以及其他各相关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事务所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保障事务所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合伙文化为导向,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

第二章股东(合伙人)第一节股东(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以下统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事务所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

第十条股东享有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事务所章程、股东会(合伙人会议)会议记录、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事务所会计账簿。

事务所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事务所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说明理由。

事务所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事务所提供查阅。

第十一条股东对事务所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事务所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当在优先考虑事务所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在章程中约定合理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损害事务所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不得从事与本事务所相竞争或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利用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获得的各种业务信息及经营秘密,谋取属于所在事务所的商业机会,损害事务所的整体利益。

大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事务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股东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事务所章程的规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事务所应当建立股东争议的解决协调机制。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股东的加入与退出第十五条事务所股东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资格条件外,事务所可在章程中约定成为事务所股东在诚信记录、专业经历、议事能力和年龄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新股东的加入程序,并明确新股东与原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未明确约定的,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新股东的加入,应当经股东会同意,签订书面入股协议。

新股东加入时,原股东应当向新股东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对股东退出的情形和程序作出约定。

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股东,应当按约定程序准予退出。

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强制退出的情形,比如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已离开事务所、超过约定的年龄界限、丧失股东资格条件等。

第十八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退出的财产份额的结算与退还办法。

对基于退出人退出前的原因发生的事务所债务,事务所应当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资格不可以继承。

股东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成为事务所的股东,应当具备事务所股东的资格条件,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新股东加入的程序办理。

股东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不能成为事务所股东的,事务所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股东的财产份额。

第三节股东出资与股权(财产份额)转让第二十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约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事务所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股东应当直接持有事务所的股权,不得为他人代为持有股权,也不得委托他人持有自己的股权。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程序和办法。

其他股东对转让股东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该受让人必须符合事务所章程约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股东之间或股东以外的人依法受让股东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应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股权出质。

第三章决策与监督第一节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会议,以下统称股东会)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事务所应当切实保障股东会的正常运转和职权行使,任何股东不得凌驾于股东会之上,不得越过股东会或者超越股东会的授权,代行股东会的职权。

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

大中型事务所应当合理分散股权,防止出现绝对控股股东“一股独霸”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的运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事务所章程的规定。

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提案的审议、表决的程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决议的公布及其生效等议事规则应当进行详细约定,充分保障股东会按约定行使职权和有效运转。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在事务所章程中作出约定或经股东会批准。

对于可能对事务所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股东会应当谨慎授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当确保所有股东拥有充分参与议事、讨论和决策的权利,尊重股东提案,给予每个提案必要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应当根据行业“人合”的特性,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表决权的分配方式。

合伙事务所采取一人一票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权分配方式。

有限责任事务所如果股权结构不能体现专业意见的决策作用,可采取一人一票、出资比例与股东人数相结合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权分配方式。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可根据表决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在章程中约定不同的股东会表决程序。

对一般事项,可约定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涉及事务所重大利益的事项,比如修改章程,实施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事务所组织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开设或撤销分所,股东加入与退出等,应当约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第三十条事务所设董事会(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董事会),由股东会在股东中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的运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事务所章程的规定。

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董事(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以下统称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转和科学决策。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选举的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议事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及其成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审议有关事项应当确保充分的时间和完备的程序,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

本人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授权范围;涉及表决事项的,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具体表决意见。

事务所可以在章程中对董事的委托表决次数以及弃权次数予以限制,以保障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议质量。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可以设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董事会职能的充分发挥。

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以不设专门委员会,但应当指定董事分工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节监事会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事务所设监事会。

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的工作规则,切实保障监事会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员工代表,使其人员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其中,监事会的员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选举产生。

事务所的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工作经验,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事务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本事务所的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事务所的财务活动,以及事务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维护事务所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条事务所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并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董事会以及其他任何个人不得干预、阻扰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有了解事务所运作情况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四章主任会计师第四十一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

合伙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从董事中产生。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应当约定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任职期限、产生办法、任免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四十三条主任会计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职业精神、突出的领导能力和专业能力,德才兼备,身体力行,得到股东的充分认同,在事务所内部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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