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合集下载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一、总则1. 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与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医生及相关人员。

3. 定义•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指通过导管等介入手段治疗冠心病的技术。

•患者:接受冠心病介入治疗的病人。

二、管理机构与责任1. 管理机构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的管理由医疗机构内部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2. 责任医院领导应明确相关人员在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管理中的责任,确保规范执行。

三、设备管理1. 设备采购医疗机构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冠心病介入治疗设备,并保证设备定期维护、检测。

2. 设备使用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四、人员管理1. 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操作,确保操作安全。

2. 常规培训定期对介入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保证操作规范。

五、手术流程1. 术前准备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准确掌握病情,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

2. 术中操作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步骤进行手术,确保手术安全、顺利。

3. 术后处理密切关注患者术后情况,注重并发症的预防及处理,保证术后效果。

六、质量控制1. 质控措施建立完善的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质量评估与改进。

2. 风险评估定期评估手术风险,及时调整治疗方案,降低手术风险。

七、附则1.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范解释权归医疗机构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是针对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为实际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与指导。

感谢您的阅读!。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一、PCI的适应证I类:指那些已证实和(或)一致公认有益、有用和有效的操作或治疗;II类:指那些有用和有效性的证据尚有矛盾或存在不同观点的操作或治疗;IIa类:有关证据和(或)观点倾向于有用和(或)有效;IIb类:有关证据和(或)观点尚不能充分证明有用/有效。

(一)无症状或仅有轻度心绞痛[加拿大心血管学会(CCS)分级I级心绞痛 *非糖尿病患者、1或2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较大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所支配区域心肌缺血,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为公认的适应证(I 类)。

*伴有糖尿病、1或2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中等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所支配区域心肌缺血,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大多认为可行PCI (Ⅱa类)。

*3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中等区域的存活心肌,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负荷试验显示心肌缺血的证据,可考虑PCI,但其有效性尚待证实(Ⅱb 类)。

*病变血管仅支配较小区域的存活心肌,没有心肌缺血的客观证据,PCI 成功的机会很小,临床症状可能与心肌缺血无关,存在导致并发症或死亡的高危因素,左主干病变,狭窄≤50%,属于相对禁忌证。

(二)中、重度心绞痛(CCA分级Ⅱ~Ⅳ级心绞痛、不稳定性心绞痛、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中、重度心绞痛患者多有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药物治疗效果欠佳,血管重建治疗可以明显缓解心绞痛发作。

如果患者同时有左心室收缩功能降低,血管重建有可能延长寿命。

对于不稳定性心绞痛或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FRISC Ⅱ和TACTICS-TIMI 18试验的结果支持早期冠状动脉造影和血管重建治疗,对高危患者尤有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抗血小板药物、低分子肝素和他汀类调脂药都有助于改善血管重建治疗的效果,不应忽视。

*病变血管支配中-大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明显心肌缺血,PCI 成功的把握性很大,危险性小,为公认的适应证(I类)。

*静脉桥局限性病变,不适于再次CABG者可行PCI(Ⅱa类)。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一、PCI的适应证I类:指那些已证实和(或)一致公认有益、有用和有效的操作或治疗;II类:指那些有用和有效性的证据尚有矛盾或存在不同观点的操作或治疗;IIa类:有关证据和(或)观点倾向于有用和(或)有效;IIb类:有关证据和(或)观点尚不能充分证明有用/有效。

(一)无症状或仅有轻度心绞痛[加拿大心血管学会(CCS)分级I级心绞痛 *非糖尿病患者、1或2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较大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所支配区域心肌缺血,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为公认的适应证(I类)。

*伴有糖尿病、1或2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中等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所支配区域心肌缺血,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大多认为可行PCI (Ⅱa类)。

*3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中等区域的存活心肌,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负荷试验显示心肌缺血的证据,可考虑PCI,但其有效性尚待证实(Ⅱb 类)。

*病变血管仅支配较小区域的存活心肌,没有心肌缺血的客观证据,PCI 成功的机会很小,临床症状可能与心肌缺血无关,存在导致并发症或死亡的高危因素,左主干病变,狭窄≤50%,属于相对禁忌证。

(二)中、重度心绞痛(CCA分级Ⅱ~Ⅳ级心绞痛、不稳定性心绞痛、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中、重度心绞痛患者多有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药物治疗效果欠佳,血管重建治疗可以明显缓解心绞痛发作。

如果患者同时有左心室收缩功能降低,血管重建有可能延长寿命。

对于不稳定性心绞痛或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FRISC Ⅱ和TACTICS-TIMI 18试验的结果支持早期冠状动脉造影和血管重建治疗,对高危患者尤有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抗血小板药物、低分子肝素和他汀类调脂药都有助于改善血管重建治疗的效果,不应忽视。

*病变血管支配中-大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明显心肌缺血,PCI 成功的把握性很大,危险性小,为公认的适应证(I类)。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为标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所满意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者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暂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其技术水平到达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率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床位不少于 30*,其技术水平到达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率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 800mA,120KV 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象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4.能够发展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标准要求,到达 III 级干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 6*,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发展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工程监测。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7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旳最低规定。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行诊断或者治疗旳技术,不涉及以急救为目旳旳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积极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规定(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旳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旳诊断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断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原则,在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在领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断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原则,在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在领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旳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有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积极脉内球囊反搏器。

4.可以进行心、肺、脑急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旳急救设备和药物。

5.有寄存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她物品、药物旳寄存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旳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1.设立符合规范规定,达到III级干净辅助用房原则,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可以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规定。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可以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与管理流程1.目的:为确保医疗安全,明确各级人员职责与工作运行体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与管理规范,望各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各负其责,违者自负。

2.使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医院。

3.定义:无4.内容:4.1 行政体制:介入治疗手术室归属介入科统一管理,介入科主任为管理责任者。

其他临床科室从事介入治疗获得准入资格后,由介入科安排适当的介入手术日。

4.2 设备条件:开展介入治疗必须具有相应的血管造影设备、配套器材、抢救设施和各种常用急救药品。

4.3 人员准入:普通介入医师:4.3.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的介入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4.3.2 有3年以上心血管、脑血管、外周血管或综合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4.3.3 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综合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开展三级以上介入诊疗手术的医师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4.3.3.1 有5年以上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3.3.2 经卫健委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3.3.3 专业护士及其他技术人员经过相关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3.3.4 手术者必须由主治医生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经介入考评小组讨论通过医务科同意后准入,技师和护士由介入科室主任准入。

4.3.3.5 各专科介入医师资质同时满足国家卫健委最新颁布的介入诊疗技术规范,并按要求具体执行。

4.3.4 介入治疗室消毒无菌管理:按一般手术室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消毒灭菌制度,介入治疗的主要器械的消毒灭菌必须遵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和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要求来源可追溯,购入有授权。

每一例介入诊疗器材使用者的病历中均有器材使用的识别标识记录。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器械、物品,用后常规销毁,并有记录。

4.3.5 介入手术的实施及其术前术后管理,严格按后述“介入手术管理规范”执行。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和结构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如经皮瓣膜疾病介入术和左心耳封堵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

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30张。

3.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标准[详]全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标准[详]全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7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制度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制度

心脏导管消融技术管理制度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附件一),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症。

诊疗方案符合诊疗常规,无禁忌症。

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专业。

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地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

合格证复印件统一存医务部。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科主任或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医师决定。

四、复杂、疑难的心血管疾病介入病例,必须在科主任的主持下进行术前讨论并记录。

术后手术者(或第一助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介入手术记录,附有图示说明及影像记录。

五、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术前,应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征得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同意后,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同意书》、《大额医疗费用开支同意书》上签名。

六、介入诊断、治疗报告随住院病历保存,介入诊疗光盘一式两份,一份存医院,保存期限≥15年,一份给心血管介入患者。

七、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患者情况及介入性器材使用情况,记录在《心血管介入材料标签粘贴本》中,登记本保存在使用科室,期限15年以上,以备产品质量追溯。

术后将用于手术患者的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粘贴在住院病历的介入手术记录中。

八、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书面告知患者《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后患者须知》,嘱患者定期到心血管内科专科门诊复诊。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1. 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 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 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 年以上,5 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 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 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 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 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标准〔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冠心病介入诊疗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在冠状动脉内进行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根本要求〔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二〕有独立的心血管内科和冠心病监护室〔CCU〕;〔三〕有独立的胸外科;〔四〕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心导管室;〔五〕配备1000mA,120KV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储存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的心血管造影机;〔六〕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及有创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心脏临时起搏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泵、吸氧设备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

二、人员根本要求〔一〕独立从事心脏介入诊治医师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2、独立完成100例冠状动脉造影。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10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3、5年以上独立开展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经历。

〔三〕心导管室护士应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专业护理经验。

〔四〕心导管室技术人员应具有放射人员上岗资格。

三、临床应用根本标准和管理要求〔一〕冠心病介入治疗指征1、明显心绞痛病症或等同病症;2、急性心肌梗死自出现病症至入院12小时内,或12小时后仍有严重缺血表现;3、虽无临床病症但存在客观的大面积心肌缺血实验室证据;4、冠状动脉旁路术后心绞痛复发者。

对无明显狭窄或弥漫性、小血管和心肌供血范围小的血管病变原那么上不应实施介入治疗;对慢性完全阻塞病变和无保护左主干病变的介入治疗,应慎重选择。

〔二〕手术操作常规1、术前准备〔1〕患者或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2〕术前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查、心电图、胸片和心脏超声检查;〔3〕如无副作用术前常规应用抗血小板制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 〕71 号),结合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冠心病介入诊疗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在冠状动脉内进行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二)有独立的心血管内科和冠心病监护室(CCU );(三)有独立的胸外科;(四)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面积不小于60 平方米的心导管室;(五)配备1000mA ,120KV 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储存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的心血管造影机;(六)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及有创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心脏临时起搏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泵、吸氧设备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独立从事心脏介入诊治医师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 3 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2 、独立完成100 例冠状动脉造影。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10 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3、 5 年以上独立开展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经历。

(三)心导管室护士应有3 年以上心血管内科专业护理经验。

(四)心导管室技术人员应具有放射人员上岗资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一)冠心病介入治疗指征1、明显心绞痛症状或等同症状;2 、急性心肌梗死自出现症状至入院12 小时内,或12 小时后仍有严重缺血表现;3、虽无临床症状但存在客观的大面积心肌缺血实验室证据;4、冠状动脉旁路术后心绞痛复发者。

对无明显狭窄或弥漫性、小血管和心肌供血范围小的血管病变原则上不应实施介入治疗;对慢性完全阻塞病变和无保护左主干病变的介入治疗,应慎重选择。

(二)手术操作常规1、术前准备(1)患者或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2)术前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查、心电图、胸片和心脏超声检查;(3)如无副作用术前常规应用抗血小板制剂。

2、手术操作(1)开放静脉通路;(2 )根据患者情况选择股动脉、肱动脉或桡动脉入路;(3)多体位投照完全暴露病变;(4 )正确合理地选择介入治疗器材;(5)术中随时观察患者情况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6)手术结束后,根据肝素使用情况择机拔除鞘管,采用手压或止血装置止血。

3、术后处理(1)常规应用抗血小板制剂;(2)严密观察血压、心率、心律等生命体征及心脏症状;(3)监测肾功能损害情况。

4、手术资料管理(1)手术病人的资料需实行电脑化统一管理,建立数据库,便于查找;(2)术中使用过的器械均需登记;(3)手术记录应由施行手术医生填写;(4)保留手术的影像,可存于光盘或是影像照片,以便有据可查。

附件2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 〕71 号),结合本市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是指通过显微外科手术技术,运用超声乳化仪等相关设备,将患者晶状体乳化吸除及植入人工晶状体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应具有眼科专用床位,每年完成内眼手术100 例以上。

(三)应具有临床检验、放射、急诊和心电图等相关科室。

(四)眼科应配备裂隙灯、相应眼底检查设备、眼科专用A 超和B 超、角膜曲率计、眼压计等仪器设备。

(五)手术室设施设备要求1、具有眼科专用手术室,配备相关的抢救设备,布局符合要求。

2 、手术室洁净标准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

3 、手术室应配备超声乳化仪等乳化晶状体的设备和手柄、符合内眼手术标准的配置助手镜的眼科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专用器械和快速消毒锅。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主刀医师资质要求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独立完成300 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或符合以下两项要求:(1)有7 年以上眼科临床诊疗工作经历,有相应显微手术操作经验,近 2 年年均内眼手术50例以上;(2)在有临床经验医师(已独立完成300 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者)台上指导下,完成至少50 例超声乳化手术。

(二)其他相关岗位人员应具备的资质要求1、手术室护士应具有2 年以上普通手术室工作经验。

2、验光师应经过视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一)收治基本标准1、手术适应证当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1)患者因白内障导致视功能下降(视力下降、眩光等),并影响患者的生活;(2)当晶状体的混浊明显妨碍眼后极部病变的诊治(如糖尿病眼底病变等);(3)晶状体本身病变已导致炎症反应;(4 )部分闭角性青光眼或药物难以控制的开角性青光眼。

2、手术禁忌证当患者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行或慎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1)患者无手术治疗的愿望;(2)通过戴镜等视力矫治方法可以改善视功能而满足患者的需求;(3)超声乳化手术可能无法改善视功能;(4)患者的生活质量尚未明显受到影响;(5)患者因同时伴有严重的全身(如慢性阻塞性肺疾患,近期发生心肌梗塞,频繁的内脏绞痛,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等)或眼局部病理状况而影响超声乳化手术的安全进行;(6)患者或监护人未签署正式的手术同意书和告知书;(7)无法安排可靠的术后处理事项。

(二)技术实施的基本程序1、术前检查、诊断和评估(1)患者病史(包括患者全身功能状况的评估);(2)视力和屈光状态;(3)外眼检查(眼位和眼球运动检查,眼睑,睫毛,泪器,眼眶等);(4)瞳孔功能评估;(5)眼压;(6)眼前节的裂隙灯检查;(7)常规散瞳后行晶状体、玻璃体和眼底(黄斑,周边视网膜,视盘)检查,有前房深度过浅等特殊情况时应慎重;(8)生物测量(要求手术前双眼同时检查)和计算:角膜曲率测量、眼轴长度测量、眼部B 超检查及人工晶状体的计算和选择等;(9)与手术有关的患者精神、身体状况评估;(10 )其它检查:可选择性进行对比敏感度、角膜内皮、角膜地形图、视觉电生理等检查。

(三)技术应用的质量要求除特殊情况,双眼不宜同时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以防止双眼同时发生内眼感染的可能。

1、手术操作基本程序(1)充分散瞳(通常用短效快速散瞳剂)。

(2)确定无感染状况后,局部消毒(用不含酒精的碘伏按规定比例稀释后结膜囊冲洗),单眼手术野消毒范围上界超过眉毛、鼻侧过鼻梁、下界平鼻底、颞侧过太阳穴。

(3)麻醉:可以根据病人的状况选择全身麻醉或局部麻醉,局部麻醉包括球后,球周,Tenons囊下,表面,前房内等。

由于全身麻醉的各种危险因素,尤其是老年患者心肺功能的不完善,通常选择局部麻醉和表面麻醉。

术前应同患者沟通拟采用的麻醉方式。

局部针注麻醉有可能导致斜视、眼球穿通、球后出血、黄斑缺血等并发症,应引起注意。

(4 )切口:可考虑>5mm 的巩膜切口(植入PMMA 硬性人工晶状体时),也可采用3-4mm 的小切口(植入折叠性人工晶状体时)。

后者可减少术后手术性散光和创伤性眼内炎症。

3-4mm 切口可为角巩膜缘或巩膜切口,透明角膜切口应w 3.2mm并用注入式植入器植入折叠式人工晶状体。

切口设置的位置应尽可能地中和原有的散光。

以上切口均为有一定长度的隧道切口以增加自闭性。

(5)超声乳化手术眼内操作步骤包括:①采用环形撕囊,环形撕囊可减低前囊膜放射状撕裂的危险性,囊袋的完整性对人工晶状体稳定植入有利。

②水分离技术,可以松动晶状体核和皮质,减小术中悬韧带的张力。

③运用分核和劈核等技术,可使核质更易于安全去除。

④完全去除残留皮质。

⑤将人工晶状体植入囊袋内居中,或植入睫状沟。

囊袋完整性破坏时,也可考虑前房植入。

2 、成功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评估要素有:(1)后房型人工晶状体囊袋内稳定的植入;(2)角膜内皮、虹膜和其它眼内组织的无或极小损伤;(3)减小或降低散光的切口设计;(4)非缝合自闭性或适当缝合的水密切口;(5)小切口(w 3.5mm );(6)无感染的发生。

3、容易引起术中和术后并发症的高危因素:(1)眼窝深陷,窄睑裂,突前额;(2)硬核(深褐色或黑色核的白内障);(3)膨胀期白内障和过熟期白内障;(4)后极性白内障;(5)高眼压;(6)高度近视眼;(7)青光眼滤过手术后;(8 )屈光手术后;(9)玻璃体和视网膜手术后;(10 )穿透性角膜移植术后;(11 )怀疑角膜内皮细胞计数w 1500个/mm2,其中六角型细胞低于50%时;(12 )瞳孔难以散大者;(13 )虹膜后粘连;(14 )葡萄膜炎;(15 )晶状体悬韧带松弛和断裂。

4、独眼白内障应严格掌握手术指征,手术应该由有成熟经验的白内障超声乳化医师操作,并应向患者解释严重并发症导致完全失明的可能性。

5 、术后处理(1 )手术中如有严重并发症和/或出现患者不适等情况,须留院观察;(2 )要告知患者术后用药、复诊和注意事项;(3)常规术后第1 天复诊,尤其是门诊手术者。

术后1 周、1 月再次复诊;(4 )通常白内障超声乳化术4 周后可行视光学检查,验光配镜;(5)白内障超声乳化最常见的术后并发症是后囊膜的混浊,症状严重时可激光或手术治疗去除。

6、术前和术后用药术前点用的滴眼剂,以单方剂广谱抗生素(主要是喹诺酮类)滴眼液为主,预防手术感染。

术眼在手术前1天〜3天点用抗生素滴眼液,4次/ d。

术后在应用抗生素滴眼液和眼膏预防感染的同时,联合应用糖皮质激素和/或非甾体抗炎滴眼剂,3 次〜6 次/ d。

(四)相关的卫生学要求1 、所有白内障超声乳化器械、敷料、人工晶状体等都应处于灭菌状态。

为达到卫生学的要求,应是一人一用一灭菌,即1 个病人使用1 套手术器械、一个手术消毒包。

2 、手术器械首选高压蒸气消毒;也可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但应待消毒气体蒸发干净才能使用。

浸泡器械用的消毒液对眼内组织有毒性作用。

3、严禁手术消毒草率,器械违规使用以及非医疗人员的介入。

附件3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 〕71 号),结合本市面部轮廓整形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面部轮廓整形技术广义上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既有的面部骨骼和软组织的外部轮廓曲线进行一定的改变,使之更加符合通常的审美标准。

从狭义上说,主要是通过对面部骨骼的切除、充填、移位等方法来改善面部形态的专项技术,通常用于下颌角肥大、颧骨肥大、颏部后缩或偏斜、面型不对称等临床表现的整形治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