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
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27•【字号】苏市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行政许可正文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27日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运动营养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是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第三条运动营养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补充蛋白质类、速度力量类、耐力类、运动后恢复类)。
品种明细应当标明产品状态(固态(粉末、块/粒状)、半固态、液态)。
产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仅适用于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核查第六条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苏卫监督[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苏卫监督〔2008〕6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近年来,我厅根据卫生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有关要求,对我省申请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进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以下简称GMP)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发放GMP审查认可书,此项工作对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提高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标准生产的意识和水平。
根据目前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执行GB17405标准的现状,经研究,现决定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纳入卫生许可审核内容,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执行GB17405标准的情况,作为企业申请卫生许可的基本条件之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交卫生许可申请后,我厅经卫生许可审查(含企业GMP执行情况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中对企业GMP执行情况审查仍使用卫生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中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和审查结果判定表。
我厅不再单独对企业审查发放GMP认可书。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的,如原持有的GMP审查认可书仍在有效期内,且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条件未发生任何变更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产品生产工艺、条件未作变更的承诺书,卫生许可审查则不含生产企业GB17405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如需增加生产保健食品新品种的,新增品种的生产工艺、条件与原批准生产产品相一致的,企业需提交新增品种生产工艺、条件与原生产品种相同的承诺书,并需接受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卫生许可证相关手续。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作用、适宜人群服用、不以治疗为目的,以补充营养或调节机体功能为特点的食品。
伴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营养补充品。
为了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进行严格审查,并发布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一文件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健食品的实效性和安全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审查。
生产企业在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前,应当确保其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人员等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说明书、成分表、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规格型号、试生产情况、安全与卫生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生产场所和设备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并且有利于标准化生产。
生产企业应当在场所和设备的选择、设计、制造等多个环节中合理安排,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和稳定性。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场所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并且能够进行设备、人员流动的控制;2.设备的选用和设计应当符合产品生产的需要,并能够满足卫生和安全要求;3.企业应当建立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保养。
三、成分和原料保健食品的成分和原料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
在审查时,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成分表和原料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无有害物质存在。
1.成分表中应当列明保健食品的成分、含量、用量范围等详细信息,并能够满足产品的保健功能要求。
2.原料来源应当能够进行追溯,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当能够得到保障。
3.应当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确保所用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的要求。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监督[2006]1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6.08.22【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二项”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修改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11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保健食品的生产。
三、省卫生厅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四、同时生产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由省卫生厅统一发放卫生许可证。
五、申请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审查认可书;(三)有效的合同书(合作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应提供公证书);(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五)企业承诺书;(六)同时生产其他食品的,应根据《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现场卫生审查意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2020年5月2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22020年5月29日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能够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工作。
1.3职责划分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技术审查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工作。
1.4审查原则1.4.1规范统一原则。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统一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了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则。
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同剂型产品增项以及注册试制与生产许可现场一致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了审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则。
理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辖区监管部门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受理2.1材料申报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1.2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1.3保健食品生产实行品种许可,申请人应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的要求,填报申请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明细。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一、合用范围《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 炼 3 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 30min 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 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 些营养成份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 品生产许可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 准等见表 1。
表 1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合用 于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 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生产运动营养食品最终销售类别名 称其 他 特 殊 膳 食食品a 企业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使用,并报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
品种明细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具体产品名称)、控制能量类(具 体产品名称)、补充 蛋白质类(具体产品 名称)、速度力量类 (具体产品名称)、 耐力类(具体产品名 称)、恢复类(具体 产品名称)〕备注1.产品名称后应 注明生产加工工艺相同或者相近的 类别名称。
2.不包括以胶囊、口服液、 丸剂等名 称、形态生产的产 品。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 则》 (GB 24154) 特殊膳食 食品 类 别 编号 执行标准 a申证 类别3003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一)管理制度1.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所用原料不应使用危害运动人群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物质。
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新食品原料的要对供应商的上游原料、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可能带入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运动营养食品中主要添加的成份,其质量要求应符合附件1 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产品检验与留样要求
产品检验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频次等,确保出厂产品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留样管理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留样管理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留样,并明确留样期限、留样数量等,以便进行产 品质量追溯。
06
生产管理制度审查
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整改报告
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说明整改情况, 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整改后复查安排
01
复查时间
审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整改情况, 合理安排复查时间,确保复查工 作及时进行。
复查内容
02
03
复查结论
复查工作应重点针对不符合项的 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企业是 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审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给出复 查结论,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食品 生产许可要求。
核查结论
核查结束后,应出具核查结论,对申请材料 真实性进行评价。
03
生产场所审查
生产场所选址要求
远离污染源
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厂、垃圾填埋场 等。
便于监管
选址应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检验。
交通便利
选址应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方便原料运输和产品销售。
生产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要求
功能区划分
生产场所内应明确划分原料区、生产区、成 品区、包装区等功能区域,并确保各区域相 对独立,防止交叉污染。
设施设备配备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和仓储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满足生产需 要。
排水、通风和照明
应合理规划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和照明设施 ,确保生产场所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北京:涉及食品(工业化豆芽、冷链即食食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京食药监食生〔2014〕22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的通知上海:涉及食品(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焙炒咖啡、预包装冷藏膳食、即食蔬果、预制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3〕1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5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24号)广东: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告(2018年第136号)陕西:涉及食品(速冻调制食品、食品预拌粉、食用酵素、运动营养补充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274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22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4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9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88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膳食纤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80号)内蒙古:涉及食品(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地方特色乳制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的公告(内市监公告〔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93号)宁夏:涉及食品(宁夏特色乳制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3〕2号)江西:涉及食品(胶原蛋白(肽)、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即食人参(人工种植)、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加工用乳酸菌、汤料、甜酒曲、工业化豆芽、运动营养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修订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8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食品加工用乳酸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公告2017年51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汤料、甜酒曲、胶原蛋白、工业化豆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2017年33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苏: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广西:涉及食品(柳州螺蛳粉、广西鲜湿米粉、定型包装餐食制品、酵母深加工产品即食蔬果、食用燕窝(非即食)、桂林米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螺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8版)》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甘肃:涉及食品(工业化食用豆芽、兰州牛肉面)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公告(甘市监公告〔2019〕第8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兰州牛肉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云南:涉及食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7〕33号)天津:涉及食品(冷链即食食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2号)河北:涉及食品(奶片、啤酒用麦芽、运动营养食品、食品预拌粉、食品原料用小麦麸皮、即食鲜切果蔬、食用植物蛋白、酵母及酵母制品、水苏糖)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奶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1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4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3号)福建:涉及食品(非即食燕窝、运动营养食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规〔2021〕4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19〕28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泉市监规〔2023〕5号)黑龙江:涉及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乳酸菌粉、软冰淇淋预拌粉、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制品、预制微波爆米花、糖葫芦黑蒜及黑蒜制品、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粉、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和大豆膳食纤维、食品工业用食用大豆粕、食品工业用动物源性肽粉、大豆蛋白制品、胶原蛋白肠衣、牛初乳咀嚼片、绿豆蛋白粉糕点、饼干预拌粉、运动营养食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5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7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4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牛初乳咀嚼片)等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219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8号)山西: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3〕3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25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苏食药监规[2015]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5〕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统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做好人员授权、办公设备配备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准备工作,确保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对照《细则》相关要求,切实加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对不符合《细则》审查要求的,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一律不予许可;已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跟踪做好2015年10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发放的临时许可证换证工作,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或处置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食品监管机构和食品监管法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是食品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目的是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能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产品给消费者。
2. 申请材料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所需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企业基本信息申请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2.2 食品生产车间及设备信息申请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车间的平面布置图和设备清单,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能满足卫生要求。
2.3 原材料供应商信息申请企业应提供其所采购原材料的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同时,需要提供与原材料相关的检验报告,确保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4 食品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工艺和流程的详细说明,包括原料进货、生产加工、质量控制等环节,以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5 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企业应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检验标准、检验流程、产前、产中和产后质量控制措施等,以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2.6 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申请企业应提供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的相关资料,包括员工培训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等,以确保员工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2.7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企业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如环境评估报告、产品包装设计等。
3. 审查流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材料初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齐全、符合法规要求。
3.2 现场核查审核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要求。
3.3 抽样检验审核人员根据需要,抽取申请企业生产的食品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以确定产品的质量安全性。
3.4 审核意见审核人员根据初审、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审核意见,并向申请企业提出相关要求和改进意见。
2020年(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 —目录1 总则 (5)1.1制定目的 (5)1.2适用范围 (5)1.3职责划分 (5)1.4审查原则 (6)2 受理 (6)2.1材料申请 (6)2.2受理 (7)2.3移送 (7)3 技术审查 (7)3.1书面审查 (7)3.1.1审查程序 (7)3.1.2审查内容 (8)3.1.3做出审查结论 (8)3.2现场核查 (9)3.2.1组织审查组 (9)3.2.2审查程序 (10)3.2.3审查内容 (11)3.2.4做出审查结论 (12)3.3审查意见 (12)4 行政审批 (13)4.1复查 (13)4.2决定 (13)4.3制证 (13)5 变更、延续、注销、补办 (14)5.1变更 (14)5.2延续 (15)5.3注销 (16)5.4补办 (16)6 附则 (16)—4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1.3职责划分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政策风向|运动营养崛起ing!多地发布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政策风向|运动营养崛起ing!多地发布生产许可审查规范2月初,江苏发布了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此前已有多个省市均发布了相关标准,对生产运动营养食品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
近些年,国内运动营养市场快速发展,已经逐渐从“专业化”走向“大众化”,带动了运动营养食品消费的增长。
在此基础之上,运动营养食品也迎来了很多的入局者。
不过随着应用人群的增加,运动营养产品的开发需要更具针对性。
01多地发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规定2月9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为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发布了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规定运动营养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包括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补充蛋白质类、速度力量类、耐力类、运动后恢复类,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
对运动营养食品管理制度、人员、生产场所、设施布局与工艺流程等做出了详细要求。
在标签中主要展示“运动营养食品”及所属分类,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使用参照相同或相近的类别名称。
如果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添加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而且运动营养食品的标签不能对产品做任何功能声称。
自2016年11月13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后,从2017年至今,已经有多个省市先后发布了运动营养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2017年7月,北京发布了第一部运动营养食品准入规范性文件《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审查方案(试行)》。
2018年和2019年,广东、黑龙江、福建先后发布本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河南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3月底,《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正式开始实施。
食品若要标注“运动营养食品”,必须要符合运动食品营养通则和获得生产资质,这无疑对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2运动营养行业发展迅速之前提到“运动”“健身”可能还属于运动员的专属,但是现在已经逐渐成为大众消费者的日常,国内运动营养市场也逐步实现了从“专业化”到“大众化”的变革。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1 总则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1.1 制定目的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1.2 适用范围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1.3 职责划分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1.4 审查原则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2 受理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2.1 材料申报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2.2 受理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2.3 移送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3 审查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3.1 书面审查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3.1.1 审查程序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3.1.2 审查内容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3.1.3 做出审查结论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3.2 组织审查组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3.2.1 人员组成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3.2.2 工作职责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3.3 现场核查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3.3.1 审查程序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2020年审查细则分类
2020年审查细则分类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腌腊肉制品包括成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肉制品,待条件成热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脆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需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生料加工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车运送成品。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江苏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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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运动营养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是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第三条运动营养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补充蛋白质类、速度力量类、耐力类、运动后恢复类)。
品种明细应当标明产品状态(固态(粉末、块/粒状)、半固态、液态)。
产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仅适用于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核查第六条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运动营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应当根据工艺特性和流程设有相应的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个人卫生设施、照明设施、仓储设施等。
生产场所与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工艺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第八条生产车间应当按洁净度要求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车间作业区具体划分见附件1。
清洁作业区应当对空气进行过滤和净化处理,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对检测能力进行验证。
在工艺设备安装完毕、生产车间重大改造后或停产3个月以上应当对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
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要求和监测频次要求详见附件2。
第九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并设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消毒设施。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当设置二次更衣区和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消毒设施。
第三章设备设施核查第十条生产设备和设施应当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
固态(粉末)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设备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设施、混合配料设备、焙干设备、干燥脱水设备、自动包装设备、金属检测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固态(块/粒状)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设备一般包括:原料前处理设备、配料投料设备、熬煮设备、成型设备、焙烤设备、自动包装设备、金属检测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液态和半固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设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投料设施、溶胶/煮料设备、混合调配设备、过滤澄清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应当根据包装容器特点配备包装瓶、盖等的清洁消毒设施。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与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当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二条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设计排水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流向应当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清洁作业区排水系统入口应当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第十三条设置专门的废弃物存放设施,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理,并定期对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出厂检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的检测要求。
第四章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十五条生产设备的布局应当与产品工艺流程相符,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固态粉类运动营养食品包括湿法工艺和干法工艺。
湿法工艺流程一般包括:原料验收、配料和调配、杀菌(浓缩)、脱水干燥、冷却、成型、包装。
干法工艺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备料、混料、包装。
固态块状、粒状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工艺流程一般包括:原辅料验收、前处理、配料、混料、熟制、成型、干燥、冷却、包装。
液态和半固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工艺流程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配料、调配(或不调配)、溶胶/煮料、均质(或不均质)、杀菌、过滤澄清、灌装封盖(口)、后杀菌或不杀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第十七条应当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监控并记录各项控制指标。
配料调配工序控制。
应当监控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应当有适宜过滤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当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杀菌工序控制。
应当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对杀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
成型包装控制。
应当通过筛网、磁栅或X射线检测器等进行异物控制,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包装后的产品不含金属和其他异物。
灌装封盖(口)工序控制。
应当控制灌装温度及灌装量;封盖(口)应当确保产品密封。
灌装封盖(口)后应当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水处理工序控制。
应当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水处理工艺监测指标并记录。
第五章人员核查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每年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开展培训,并有相关的培训及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应当具备具有相关专业和经验的研发人员、检验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
企业质量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食品工作经历。
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当有食品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研发人员应当有食品、营养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掌握食品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从事产品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5年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第六章管理制度审查第二十一条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所用原料不得使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物质;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新食品原料的要对供应商的上游原料、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可能带入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及包材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部门公告的要求。
制定主要原料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审核制度。
对乳清蛋白、大豆蛋白、低聚糖、果糖、肽类等主要原料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供应商的审核内容至少包括:供应商的住所、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报告、原辅料采购控制能力、生产过程控制能力、设备设施条件、检验能力、不合格品管控能力,鼓励生产企业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质量审核报告。
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及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应当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应当制定清场管理制度。
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当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进行记录。
清场工作包括剩余物料的处理,中间品、成品的处理,废弃物的处理,生产用具的处理,外包工序的清场。
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次、清场时间、检查项目及结果等,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同时对清场的结果进行物料平衡的验证。
应当制定清洁管理制度。
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下次生产前,对车间环境、设备设施、工服和人员进行清洁、验证并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清洁对象、清洁方式、清洁时间、效果确认等。
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使用标准》(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添加量。
第二十三条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应当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逐批检验。
自行检验的,应当定期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出厂项目进行能力比对或验证,并符合相应的检验要求;不能自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应当制订研发管理制度,并配备研发人员。
研发部门应当具备研发的能力并制定完善的研发制度及流程。
研发部门对新产品的研发,应当包括对产品合规性、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当保证运动人群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并保留完整的论证文件等资料。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对产品配方中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并提供相应评价报告。
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七章试制产品检验第二十五条企业所申报运动营养食品的产品,提供试制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当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标准以及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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