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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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公布。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10〕175号)执行。

重庆火车站、火车北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火车站和火车北站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5号)执行。

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轨道交通沿线“P+R”停车场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4号)执行。

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执行。

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当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二、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停车收费标准

重庆市停车收费标准

重庆市停车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问题成为了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

重庆市作为
一个大都市,停车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城市停车管理水平,重庆市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

首先,针对不同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分类。

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停车场的
规模、停车场的服务设施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也能更好地管理城市停车资源。

其次,重庆市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划。

在城市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
停车场都有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不再出现混乱和不公平的情况。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也能够避免停车收费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另外,重庆市还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交通和停车管理的
不断变化,停车收费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通过对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的实时监测和分析,可以及时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更好地适应城市停车管理的需求。

总的来说,重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城市停车管理带来了积极的
影响。

通过分类、统一规划和动态调整,不仅提高了城市停车管理的水平,也为市民和车主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公平的停车服务。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重庆市停车收费标准会继续得到完善,为城市交通和停车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74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74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74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为了更好的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和完善我市功能,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及经营停放业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重府12号令)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中规定停车场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六区室内一级以上停车楼(场)的收费标准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场的收费标准。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内其他机动车服务收费审批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在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来确定。

该办法出台后,由于我们实行停车累进递减的办法,24小时停放收费实行限额,避免了以往停车场按小时累计计算,规范了我市的停车场收费行为,改善了我市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广大车主的拥护。

全市在按《办法》贯彻执行过程中,于2000年7月下旬收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93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通知》中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性质: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各市建设项目方案配建停车场标准汇总

各市建设项目方案配建停车场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 dard for Con structi 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注:(1)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⑷ 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 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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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docx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docx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室内特级停车场标准一、车库为钢混结构,停车位必须在 200 个车位以上,每个车位面积不得低于长×宽=5×2.4 米。

车场必须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通道不得少于 6 米,此外,还应设有紧急车辆出口。

二、消防及通风设备:车场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度探测器和 CO探测器,以及自动化防排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还应设应急照明系统,保障车场24 小时停车安全。

四、监控设备:车场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场内各主要干道,车场进出口等地方进行 24 小时监控,保障停车安全。

五、车场应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高标准的规范的地面标线及标牌,并为车主购买保险。

六、地下停车场应具备两台以上电梯设施,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

室内普通停车场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一、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二、设有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 小时接待服务。

附件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室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特级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三轮 2 小时内 3 元/ 小时超出 2小时按每小时 1元摩托车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 24 小时内 25 元以内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大中型车 2小时内 4 元/ 小时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元 12 小时内 20 元以内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 24 小时内 30 元以内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二轮摩托车 1 元/ 小时按小时累计计收,但不得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超过 12小时和 24 小时的 24 小时内 10 元以内限定标准。

普通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 2 小时内 2 元/ 小时超出 2小时按每小时 1元计三轮 12 小时内 10 元以内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摩托车24 小时内 20 元以内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
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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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实施日期】2020.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有效管理停车场成为了重庆市政府亟需解决的难题。

为此,经过广泛研究和征求意见,制定了《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升市民停车体验。

二、管理范围《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停车场,涵盖道路边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和停车楼等不同类型的停车场。

本办法共分为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三、停车场设施规范为了保障停车场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停车场的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 设施完善:停车场应配置充足的照明设施、安全摄像头和紧急报警设备,确保车辆在停放和取车过程中安全可靠。

2. 服务设施配备:停车场应配备指示牌、导向标志和相关配套设施,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

3. 环境整洁美观:停车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确保停车环境干净、美观。

四、收费管理为了合理收费并规范停车计费,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场收费事项做出如下规定:1. 收费标准:停车场应明确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确保收费透明化。

2. 计费方式:停车场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按次收费或周期性收费的方式进行收费,但应公正合理。

3. 发票开具:停车场应提供发票服务,便于用户报销和管理。

五、管理责任为加强停车场管理并促进其规范运营,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管理责任:1. 运营企业责任:停车场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2. 政府监管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及时处理停车场违规行为,并加大执法力度。

3. 用户权益保护责任:停车场应加强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财产安全,并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六、违规处理为保障停车场秩序,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做出明确处罚规定:1. 违规停放:对违规停放、占用他人车位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 收费争议处理:对因收费争议引发的纠纷,停车场应设立有效的解决机制,保障用户权益。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下面是余秋雨经典励志语录,欢迎阅读。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关于年龄1.一个横贯终生的品德基本上都是在青年时代形成的,可惜在那个至关重要的时代,青年人受到的正面的鼓动永远是为成功而搏斗,而一般所谓的成功总是带有排他性、自私性的印记。

结果,脸颊上还没有皱纹的他们,却在品德上挖下了一个个看不见的黑洞。

2.我不赞成太多地歌颂青年,而坚持认为那是一个充满陷阱的年代。

陷阱一生都会遇到,但青年时代的陷阱最多、最大、最险。

3.历史上也有一些深刻的哲人,以歌颂青年来弘扬社会的生命力。

但这里显然横亘着一种二律背反:越是坚固的对象越需要鼓动青年去对付,但他们恰恰因为年轻,无法与真正的坚持相斡旋。

4.青年时代的正常状态是什么,我想一切还是从真诚的谦虚开始。

青年人应该懂得,在我们出生之前,这个世界已经精精彩彩、复复杂杂地存在过无数年,我们什么也不懂,能够站正脚下的一角建设一点什么,已是万幸。

5.中年是对青年的延伸,又是对青年的告别。

这种告别不仅仅是一系列观念的变异,而是一个终于自立的成熟者对于能够随心所欲处置各种问题的自信。

6.中年人的当家体验是最后一次精神断奶。

你突然感觉到终于摆脱了父母、兄长、老师的某种依赖,而这种依赖在青年时代总是依稀犹在的;对于领导和组织,似乎更贴近了,却又显示出自己的独立存在,你成了社会结构网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点;因此你在热闹中品尝了有生以来真正的孤立无援,空前的脆弱和空前的强大集于一身。

7.中年人一旦有了当家体验,就会明白教科书式的人生教条十分可笑。

当家管着这么一个大摊子,每个角落每时每刻都在涌现着新问题,除了敏锐而又细致地体察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开每一个症结,简直没有高谈阔论、把玩概念的余地。

这时人生变得很空灵,除了隐隐然几条人生大原则,再也记不得更多的条令。

8.中年人的坚守,已从观点上升到人格,而人格难以言表,他们变得似乎已经没有顶在脑门上的观点。

他们知道,只要坚守着自身的人格原则,很多看似对立的观点都可相容相依,一一点化成合理的存在。

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2002年10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楼场除外。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四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二条(收费价格管理)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注释:根据《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区域、以及占道停车、公共停车收费之间的比价关系,建立一个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使用类型和特点,分类确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的原则,采用不同停车价格和停车时间的收费标准,使停车行业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走向良性循环发展。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收费管理)临时占道停车点收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收据,纳入财政非税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情况由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其他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明确公共停车场和占道停车点的收费票据类型,再次明确占道停车收费的属性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票据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小型停车场国家标准标准

小型停车场国家标准标准

小型停车场国家标准标准一、前言。

小型停车场是城市中常见的基础设施,它对于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提高停车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小型停车场国家标准标准,对于规范小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保障停车场使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小型停车场规划与设计要求。

1. 停车场选址应根据周边交通情况和停车需求进行科学规划,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

2. 停车场设计应考虑车辆进出方便,通道宽度、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3. 停车场内应设置足够的停车位,根据周边停车需求确定停车位数量,保证停车场使用率。

4.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出入口,保证车辆进出顺畅,同时考虑交通流量,避免交通拥堵。

三、小型停车场建设与设施要求。

1. 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包括停车位编号、出入口标识、安全提示等,方便车辆驶入停车场并找到停车位。

2.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照明设施,保证夜间停车场内通行安全,提高停车场整体安全性。

3. 停车场应设置防火设施和应急通道,保证车辆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疏散,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停车场应设置排水系统,确保停车场在雨雪天气能够及时排水,避免积水影响车辆停放和行驶。

四、小型停车场管理与服务要求。

1. 停车场应设置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2. 停车场应设置收费系统,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于停车场内,保证收费公平合理。

3. 停车场应提供便捷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移动支付等,方便车辆驶出停车场并支付停车费用。

4. 停车场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车辆清洁、轮胎充气等,提高停车场的服务水平,满足用户需求。

五、小型停车场安全与环保要求。

1. 停车场应设置监控设备,保证停车场内安全,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

2. 停车场应设置环保设施,包括垃圾分类箱、废气处理设备等,保护环境,减少停车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停车场应设置紧急救援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急救箱等,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并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城市道路市容秩序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城市道路市容秩序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城市道路市容秩序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綦江府办发〔2016〕97号•【施行日期】201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城市道路市容秩序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6〕9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綦江区城市道路市容秩序分类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綦江区城市道路市容秩序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秩序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市容秩序分类管理是指对古南街道、文龙街道已建成核心区内的主干道、次干道、城市交通辅助性街道、背街小巷和城市公共广场、步行街区、步行道路分为三类实施不同的市容秩序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四条城市道路分类。

(一)一类道路是指车辆、行人比较密集的主干道,以及车站、大型广场、步行街、大中型购物中心、体育场馆所在地的重要道路。

一类道路共有21条,主要包括:文龙街道13条:九龙大道、沙溪路、双龙路(电力大道)、通惠大道、滨河大道、九龙广场、版画院广场、营盘山广场、巨龙广场、孟家院公铁立交桥、河东立交桥、长生路、龙角路。

古南街道8条:南州广场、綦江大桥、沱湾大桥、城北大桥、中山路、交通路、新村路、大同路。

(二)二类道路是指连接干道供车辆分流通行的次干道、城市交通辅助性街道以及供行人便捷通行的步行街区、步行道路。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室内特级停车场标准一、车库为钢混结构,停车位必须在200个车位以上,每个车位面积不得低于长>宽=5X2.4 米。

车场必须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通道不得少于6米,此外,还应设有紧急车辆出口。

二、消防及通风设备:车场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度探测器和CO探测器,以及自动化防排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还应设应急照明系统,保障车场24小时停车安全。

四、监控设备:车场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场内各主要干道,车场进出口等地方进行24小时监控,保障停车安全。

五、车场应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高标准的规范的地面标线及标牌,并为车主购买保险。

六、地下停车场应具备两台以上电梯设施,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

室内普通停车场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一、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二、设有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附件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室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特级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三轮2 小时内3 元/ 小时超出2 小时按每小时1元摩托车12小时内15元以内计收,但不得超过12小时24小时内25 元以内和24小时的限定标准。

大中型车2小时内4元/小时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12小时内20元以内计收,但不得超过12 小时24 小时内30 元以内和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二轮摩托车1 元/小时按小时累计计收,但不得12 小时内5元以内超过12 小时和24 小时的24 小时内10 元以内限定标准。

普通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 2 小时内2 元/小时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1元计三轮12小时内10元以内收,但不得超过12小时和摩托车24小时内20 元以内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大中型车2小时内3元/小时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12小时内15元以内收,但不得超过12小时和24小时内25 元以内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释: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支撑。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xx〕74号)、《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xx〕45号)、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11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临时占道停车费税后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渝财综[20xx]18号)、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xx〕175号)。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停车点。

注释:结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四款中对城市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定义,明确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的定义;并针对《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xx〕45号)中对公共停车场定义的差异,本《办法》将公共停车场分为了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临时停车场四个类型,其中专业停车场就是涵盖《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xx〕45号)中的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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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庆市停车收费公示牌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名称: 类型: 等级:
车 型
停放时间
每半小时(小时) 12小时内不超过
收费标准
*元/半小时(小时) *元/次 *元/次


**车 24小时内不超过 包月停放 每半小时(小时) 12小时内不超过 **车 24小时内不超过 包月停放 每半小时(小时) 12小时内不超过 **车 24小时内不超过 包月停放 每半小时(小时) **车 12小时内不超过 24小时内不超过 自购车位 物业服务费 收费依据 *元/次 *元/月 *元/半小时(小时) *元/次 *元/次 *元/月 1、车型分类: 小车: *元/半小时(小时) 客车≤9座 货车≤2吨 大车: *元/次 9座≤客车≤39座 *元/次 2吨<货车≤10吨 超大型车: *元/月 客车≥40座 *元/半小时(小时) 货车>10吨 *元/月 *元/次 2、住宅区停放时间不 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 车费,超出30分钟的, 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 计算。
渝价〔2014〕175号
பைடு நூலகம்
执行时间 收费单位投诉电话: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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