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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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案例分析

1、2001年至2003年,汝州市蟒川乡34岁的何某在该乡某矿

打工期间,与现年53岁的矿主任某关系暖昧。2003年年

底,蟒川乡王岭村宋某、宋某某主动和任某联系,问任某是否有仇人,称可以找人替任某收拾仇人,条件是让任某出点钱,任某称等等再说。2004年3月份,宋某找到任某再提此事,任某授意让宋某找人收拾何某丈夫兰某。

2004年4月份,任某将通过何某了解到其夫兰某在某厂上班、住宿的情况,电话告知宋某,宋某、宋某某到某厂察看兰某的住宿情况,因人多二人感到无法下手,宋某某便提出用汽油倒在兰某住室门

上烧兰某。2004年4月30日凌晨,宋某、

宋某某购买汽油后到兰某所在厂,将汽油泼到兰某住室的门上,点燃后逃离。兰某见房门着火后呼救,同院住宿的董某某等人将火扑灭,兰某被烧伤(轻微伤)。任某得知兰某未受到足够的伤害,即电话告诉宋五朝,宋答应再找人收拾兰某。2004

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宋某又先后纠集宋某某、陈某某、喻某某

(均另案处理)数次到汝州市蟒川乡,预谋伤害兰某,到兰某回家的

路上拦截,但因未找到兰某而未能得逞,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白俊龙承包了5亩责任田,为了多收入而种

上了西瓜,但由于獾子糟蹋西瓜秧苗,为保护西瓜秧苗

不受损害,先后采用投放农药、设置栅栏等手段进行预防。2004年5月下旬,被告人白俊龙为防獾子,将拌有

“ 3911”(钾拌磷)农药的三枚鸡蛋投放在自家的西瓜地里。2004年5月26日13时许,安家楼村10组村民刘桂华带着其子韩某(4周岁)到与白俊龙相邻的地里拔苗时,韩某到白俊龙的西瓜地里玩耍,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后死亡。白俊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在西瓜地

里,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毒死损害西瓜苗的小动物,而绝不是为了药死

人;对可能会造成有人误食的后果,其虽然已经预见,但其认为,将

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是不会有人捡食的,造成韩某误食死亡的后

果,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被告人白俊龙的行为是过失投放

危险物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撒入自家瓜

地,其主观故意为毒死损害瓜苗的小动物。白俊龙属于过于自信,认

为人是不会捡食的,但忽视了特别群体,其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综合作用。白俊龙所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远离村民居住地,案发当时瓜苗仅二寸高,尚未破薄膜,不足以吸引他人前往,且自家耕地出苗时不许他人乱入的,况白俊龙已在地头设置栅栏等障碍物,所以从危害物质的投放点而言,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正由于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已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到西瓜地里的行为是故意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

问题:你的看法如何?请说明原因。

3、王某于2 0 0 3年12月5日晚,到某中日合资公司办公楼内,采用钻窗入室、撬锁等方法进入该公司日方总经理室,窃得笔记本电脑4台、移动硬盘2只、数码相机1台及香烟、集邮册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盗窃后,王某见其所窃的笔记本电脑中的文字全系日文,自己看不懂无法使用,同时王某认为电脑中存有该公司的重要资料,便打电话给该公司的有关人员,称电脑在其手中,要想拿回电脑,汇3万元至其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上(王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该公司先汇1万元至信用卡账户上,王某去银行取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4、2001年10月,被告人宦庚安在任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从王浩明(另案处理)处购买20公斤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安排江苏龙山亲和

农牧有限公司职工将盐酸克伦特罗配入饲料中,用于饲养生猪100余头,分别出售给胡汉忠、赵志伟(另案处理)屠宰后在江阴市和仪征市市场销售,违法收入约人民

币7万元。案发后起出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11公斤。

5、王某四年前认识了杜某,一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遂产生杀死杜某再自杀的念头,并趁夜深无人之际从枕下取出预先准备的一把平时修理拖拉机用的三棱刮刀刺向杜某的胸部,王刺第二刀时,因杜某躲闪只伤及杜某的左季肋骨。随后,杜某一把夺过三棱刮刀将之扔在地上。杜某流血不止,要求王某送其去医院,王某称:“不要去了,去了也没有用”。杜某仍要去医院,王某告之:“你已被我刺了两刀了,没有用了。”杜某即称其怕冷要王某去另一房间为其抱被取暖,趁王某去另一房间为其抱被之际,杜某逃离现场,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杜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对本案认定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形态

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存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理由是:1)王某

虽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未出现死亡结果;2)客观上杜某在被刺两刀后并没有立即死亡,尽管被害人有夺刀行为,但并不足以阻止王某继续刺杀,其完全有条件、有能力继续实施刺杀行为直至杜某当即死亡,但其未继续刺杀,而是停止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即属于“能为而不为”,未出现死亡结果属意志以内的原因。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理由是:1、被告人虽停止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客观上未出现死亡结果,原因是其错误认为在刺杀两刀后,行为已实施完毕,所刺两刀足以致人死亡,没有必要再继续实施;2、在王某认为所刺两刀

足以致杜某死亡的情况下,即在王某认为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结束等待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只有积极主动将杜某送往医院抢救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且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王某却没有实施任何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虽未出现致人死亡的犯罪结果,是因所刺两刀出乎其意料而刺在骨骼上和他人将杜某送往医院抢救的结果,实属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是犯罪未遂。你的观点如何?

6、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两人经常为李某的外遇行为争吵,且王某不肯与李某离婚。一日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离婚的目的,预谋害王某,便拿出自造的手枪向王某射击,由于王某躲闪的及时,第一枪未射中。这个时候李某完全有条件向王某继续开枪,但是他念自己和王某已是多年夫妻,便自动放弃了枪杀王某的行为。

那么李某是否属于犯罪中止?是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7、2003年5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马秀枝趁与其有宿怨的本村村民朱冬闲家人不备之机,将一包毒鼠强放入朱家厨房中的水壶内。返回后即因悔悟而告知其夫,夫妻二人随即到朱冬闲家中,说明了马秀枝下药的详细情况,并要求朱冬闲清理水壶。因朱冬闲及其家人认为是吓唬人而未引起重视,未作认真清理。次日中午,朱冬闲之妻食用该水壶内的水做的饭后引起中毒,经抢救脱险。

&被告人叶洪于1993年3月31日和2003年11月20 日两次进行盗窃,盗窃得物质和现金总价值15241元,同时

还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并卖给了他人。分述如下:

1) 1993年3月31日,上诉人叶洪来到大悟县城关镇

溢香饭庄后面,撬门入室至民警陈淼家,盗走“ 6.4 ”式手枪1支、子弹4发、现金1000元、黄金项链1条、银耳环1对、宝花坠1个,现金及物质折款共计2363元。同年叶洪在宜昌

将手枪卖给出租车司机,得赃款800元。1995年1月18日葛

洲坝公安处特警队将该手枪查获,并发还给大悟县公安局。

2) 2003年11月20日下午,上诉人叶洪来到宜都市陆城中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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