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类刑事案件“两法衔接”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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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下,我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衔接机制。

该机制主要涉及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以实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查处和打击。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逐渐加强。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执法力度不够、司法介入不及时等。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1 信息共享不畅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

原因: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4.2 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不够严厉。

原因: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地区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

4.3 司法介入不及时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介入不够及时,部分案件处理周期长,影响生态环境修复。

原因:司法机关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司法程序繁琐。

五、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改进措施5.1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5.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力量,更新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5.3 优化司法程序简化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机关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司法介入的及时性和效率。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出台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出台

《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出台《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出台 为促成打击环境犯罪合⼒,遏制环境问题多发态势,最⾼⼈民检察院⽇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下⾯是相关内容。

记者2⽉5⽇采访获悉,为进⼀步健全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态⽂明建设,最⾼⼈民检察院⽇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法律适⽤,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作机制。

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

环保部门应当⾃收到检察意见后3⽇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情况通知检察院。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案⽽不⽴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案决定的,应当启动⽴案监督程序。

《办法》明确了⾏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的范围。

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建⽴健全环境⾏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作机制以及双向案件咨询制度。

按照《办法》,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

《2024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更是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关键。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有效运行对于打击生态环境犯罪、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优化路径,以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该机制以行政执法为基础,以刑事司法为保障,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等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这一机制的运行,既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率,又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畅通,导致案件移送不及时、不准确;另一方面,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存在障碍。

此外,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信息共享不畅信息共享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基础。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完善,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

这主要源于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沟通渠道。

(二)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关键。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存在困难。

这主要源于法律法规对协作配合机制的规定不够明确,以及执法人员对协作配合机制的认识不足。

(三)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问题法律法规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依据。

由于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法律适用困难、执法效果不佳。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研究意义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研究意义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研究意义生态环境,那可是咱人类生存的根基,就像大树的根须一样,根要是坏了,树还能茁壮成长吗?这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啊,可有着大意义呢。

咱先说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这就好比是咱们社区里的保安,每天巡逻,发现谁乱扔垃圾、乱排污水啥的,就上去管一管。

他们的工作很琐碎,但很重要,能在很多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之前就把它们解决掉。

可是啊,有些时候,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干的坏事太严重了,就不是行政执法能完全解决的了。

比如说,那些偷偷摸摸把大量有毒有害的东西排到河流里,把大片森林砍得乱七八糟的,这就像有人在小区里不但乱扔垃圾,还放火烧房子一样,行政执法就有点力不从心了。

这时候刑事司法就得登场了。

刑事司法就像是拿着大宝剑的大侠,专门对付那些罪大恶极的坏蛋。

它的惩罚力度可大了,能把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关进大牢里,让他们好好反省反省。

可是呢,大侠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出手的呀。

他得知道什么时候该出手,得有准确的消息才行。

这就需要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衔接起来。

这两法衔接有啥好处呢?就像两个好伙伴搭伙干活。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天天在外面跑,他们对情况熟悉得很,就像熟悉自己家后院一样。

他们能发现很多线索,这些线索要是能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刑事司法那边,就像是给大侠送来了坏蛋的行踪,那刑事司法就能迅速出手,把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大坏蛋一网打尽。

要是没有这种衔接,就好比是保安看到有人在小区里放火,却不知道怎么告诉警察,或者警察不知道保安这边的情况,那这火不就越烧越大了吗?从另一个角度看啊,这两法衔接还能起到一个震慑的作用。

你想啊,那些想要破坏生态环境的人要是知道,自己干了坏事,不但会被行政执法管着,要是太过分了,刑事司法也会像老虎一样扑过来,他们还敢那么肆无忌惮吗?这就好比小偷要是知道,偷个小东西会被保安抓住教育,要是偷了贵重东西,警察就会把他抓起来判刑,他偷东西的时候是不是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再讲讲实际的情况吧。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成为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两法衔接”问题: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涉及环境保护法,还涉及许多其他相关法律,如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等。

这些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效果。

存在的问题各相关法律之间的定义不一致。

不同法律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的概念的定义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带来困扰。

例如,在土地法中,对于土地环境的定义与环境保护法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执法标准与裁量权造成困扰。

法律衔接的难度较大。

相关法律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相对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这导致了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困难,使得执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不足。

解决的办法加强立法协调。

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明确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免定义上的混淆。

加强执法指导。

制定统一的执法指导文件,明确各个法律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加沟通与协作,便于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又具有自身特点,因此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问题。

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法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行政执法法主要针对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没有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需要。

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

环境保护执法既需要行政执法的授权与程序规定,又需要具有相应的特殊性,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给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守护绿水青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至关重要。

然而,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只有实现有效衔接,才能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和监管空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其次,两法衔接能够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而通过刑事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两法衔接还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两法衔接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明确。

例如,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两法衔接的顺畅进行。

(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环保、林业、水利等,同时还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存在协调困难、配合不力的情况。

(三)证据收集与转化困难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

然而,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

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手段和程序可能与刑事司法的要求存在差异,导致证据难以转化和使用,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在法律、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实施了诸多措施。

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关键一环,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一种机制。

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多个方面。

首先,信息共享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基础。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理。

其次,案件移送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核心。

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联合调查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补充。

当涉及复杂、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可以联合开展调查,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共享不够畅通。

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统一,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影响了行刑双向衔接的效果。

其次,案件移送存在困难。

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存在犹豫和顾虑,担心移送后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政治形象。

最后,联合调查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导致联合调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在法律、行政、司法等多个层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其中,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分析其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领域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

该机制旨在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配合,形成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

这一机制既能够确保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又能够为刑事司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现状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另一方面,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协作不顺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等方面。

(二)责任不明确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影响了机制的运行效率。

(三)协作不顺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作存在障碍。

这主要体现在信息共享不畅、沟通协调不够等方面。

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出现断裂。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摘要: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真正造福人民,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工作,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重要思想。

当前,发展绿色经济是我国特别关注的问题,其根本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和谐统一发展。

但从中国部分地区的总体情况来看,生态环境的破坏、区域严重的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区域发展。

在此背景下,要发展法治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积极加强制度实施,有效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使其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与刑事司法的接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法治环境构建。

关键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引言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在此之前,“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里被屡次提及。

虽然2017年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环保“两法”衔接办法》),但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加上立法的不完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节点衔接不通畅的问题。

主要问题既涉及实体方面又涉及程序方面。

1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协定》的出台,对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重视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认真对待一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积极认真调查和惩处违法行为。

同时,要明确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员力量,在实践中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机制,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奠定基石。

随后,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将其分为三类:转移犯罪嫌疑人、转移行政拘留案件和转移行政违法案件。

《2024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都做出了大量的努力。

特别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维护生态环境秩序、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手段,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以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问题时,通过信息共享、协调配合、互相支持的方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有效衔接。

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例如,环保法与刑法等法律对生态环境犯罪的界定更加明确,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也日趋完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导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受到阻碍。

2. 行政执法与司法追究的衔接不顺畅。

由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问题时,存在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不够顺畅。

3. 执法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等问题,导致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完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2. 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追究的衔接。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顺畅衔接。

3. 提高执法力度。

加强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严格、公正、细致。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两法衔接”的不畅,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条款和规定上,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存在着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应该将案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

这不仅给执法人员带来了困惑,也容易让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

其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等。

由于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不同,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方面往往存在着障碍。

一些部门可能存在着“本位主义”思想,只关注自身的工作任务,而忽视了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

此外,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导致信息滞后、不准确,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再者,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也是影响“两法衔接”的一个因素。

部分执法人员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刑事司法程序了解不够深入,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的收集。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缺乏对刑事案件的敏感性,导致一些本该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的案件未能及时移交。

同时,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在面对大量的环境违法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难以保证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证据的收集和转化也是“两法衔接”中的一个难点。

在行政执法中,所收集的证据往往难以直接用于刑事司法程序。

例如,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可能在取证程序、证据形式等方面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

这就需要在案件移交过程中对证据进行重新收集和转化,不仅增加了工作难度,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

为了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我国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困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环保领域的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而司法机关对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却显薄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并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方略。

一、我国环保领域“两法衔接”的现状(一)立法现状宪法、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位和职能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能分工的规定,为确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作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口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X 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刑法条文中“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等问题,做了更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心得《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行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政策、规范要求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1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完善衔接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制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更是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的重大问题。

在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双向衔接方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该机制的完善与创新仍显迫切。

本文将围绕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

二、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领域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

在具体实践中,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形成了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紧密,导致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二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三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对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理解和运用不够熟练。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对策:1.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与配合。

环保部门应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关系,实现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环节的无缝衔接。

2. 完善法律制度。

应制定更加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明确行刑双向衔接的具体程序和操作细则,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3.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

4. 强化社会监督与参与。

应加强社会监督力度,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推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形成行刑双向衔接机制。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实践、问题和改进建议。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背景和意义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互补和协同。

这一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效果,保障生态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实践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

具体实践包括:一是加强执法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完善生态环境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三是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尽管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顺畅,导致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全面;二是生态环境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三是部分地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量不足、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

五、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职责和权限,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执法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全面共享。

3. 简化生态环境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4.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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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在法律、行政和司法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

其中,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对于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领域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相互衔接和配合。

该机制旨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在具体实践中,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包括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等方面。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行刑双向衔接提供了法律支持。

其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作日益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等制度逐步建立。

此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然而,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信息共享不够充分、案件移送不够及时等,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此外,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认识不足,导致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对策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行刑双向衔接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2. 强化信息共享。

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案件移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提升协作效率。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效果。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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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更是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近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对于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之间的联系,提升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领域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该机制通过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合作,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机衔接,以达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和惩处。

该机制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效果,保障生态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现状目前,我国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已取得了一定成效。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加强了沟通与协作,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衔接不紧密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效果,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改进措施(一)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是实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

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的实时共享和交换,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掌握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

(二)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标准,规范移送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案件移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等现象。

(三)强化司法监督与惩处力度强化司法监督与惩处力度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重要保障。

司法机关应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诉,对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人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既要靠政府的行政管理,也要靠法律的威严制裁。

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联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率与效果。

本文将对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优化路径。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转化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机制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效果,为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共享不够充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在信息共享方面存在障碍,导致案件移送不及时、不准确。

其次,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

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由于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畅。

最后,证据转化难度大。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要求上存在差异,导致证据转化难度较大,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优化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行刑双向衔接机制。

首先,加强信息共享。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案件移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其次,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制定明确的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顺畅。

再次,统一证据要求。

通过制定统一的证据要求,降低证据转化的难度,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最后,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五、结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法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法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1️⃣ 引言:构建生态法治屏障的重要性在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构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这一机制旨在通过行政与司法部门的紧密合作,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核心要素2.1 法律法规基础我国已建立起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涵盖大气、水、土壤等多个领域的环境法律体系。

其中,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案件移送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接收后,应依法立案侦查,必要时可邀请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支持。

这一机制确保了环境犯罪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3 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是实现衔接工作高效运行的关键。

通过该平台,双方可以实时共享案件信息、法律法规解读、典型案例等,促进执法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工作效率。

3️⃣ 实践中的挑战与对策3.1 证据收集与固定难题环境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原理和专业技术,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难度较大。

对此,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共同研究制定科学的证据收集标准和方法,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2 跨部门协作的协调性问题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程序、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跨部门协作时可能出现协调不畅的情况。

为此,建议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协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衔接工作顺畅进行。

3.3 公众参与度提升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是推动衔接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力量。

通过媒体宣传、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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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信息联动沟通,完善监督机制 1. 有必要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联议制度。牵头单位通过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在查办
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不断增多的形式下,仅依靠传统的行政 环境类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衔接机制出现
执法单位移送交办的手段显然无法满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的问题,并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和办法。
正性、效率性的发展趋势。为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查办相关违法 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职权职责 《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对环境保护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对环境 主管部门的下属部门“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现状提出新的要 求,进行法律上的改进。政府环境监管具体部门职责划分,应当 有地方性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规范和界定,明确各类环 境监管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等内容。确保执法 的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以防出现有环境违法现象而无 查处、查处不到位、责任推诿等的问题,这方面的改进对于“两法
互推诿的现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容易出现漏洞,自然也 是发现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亡、人体健康损伤等严重后果的,环
不利于侦办承担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
境污染、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走私废物等数量达到相关司法
(三)“两法”办案证据衔接不统一
解释规定的。二是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触犯渎职、滥用职权等职务
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 类犯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
◆法制园地
2015 · 3(上)
理器的部门较多,部门间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职权出现重叠, 衔接”机制而言具有根本的作用。
职责不明确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责任不能明确落实的情况下,
(三)规范“两法”证据衔接要求
行政执法效率会受到负面影响,出现问题时,各部门容易出现相
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发现犯罪的,主要有两类:一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证 据进行及时收集固定,并妥善保存。如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调查记录、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 及影音资料、涉案物品等证据。在执法过程中,提高行政执法人 员执法水平,以及证据意识和规范意识,使得执法过程中能够及 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
2015 · 3(上)
◆法制园地
论环境类刑事案件“两法衔接”机制建设
熊纯曦
摘 要 在环境违法行为高发的发展趋势下,对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就环境保护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讨论,阐述了“两法衔接”的由来、内涵,讨论了“两法衔接”机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
必要性。进而指出了当前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不全、行政执法机构责任主体交叉重叠,证据衔接不规范、
(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环境领域“两法”不同的执法办案标 准
在“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进一步审视了行政 机关的执法标准,以及司法机关办案标准。这在相关执法办案过 程中,解决证据收集固定的规范、鉴定标准规范、技术性专门问题 认定、适用法律的统一性认识等方面的问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 用。国家能够以更加整体性的策略和措施,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进行整体性的有效规制。
四、完善环境刑事领域“两法衔接”机制的对策 (一)根据环境类违法犯罪行为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建设,在仍然以经济建设为主线的 大背景下,环境类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呈高发态势,而市场经济主 体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其今后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呈现长 期性、多发性的特点。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 合作将是普遍的、长期的。此外,食品药品、安全生存、劳动保障 等领域也有紧迫的需要。这就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 “两法衔 接”机制进行基本规定,各地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实施 细则。法律层面应当对“两法衔接”机制的适用范围、主体、衔接 原则、证据移交规范、责任规定、考核标准等方面进行基本的规 定。各地方性法规应当以具体的规定来落实法律的要求,将考核 指标纳入“两法衔接”机制之中,这也是突出执法司法透明性、公
三、环境刑事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健全 目前出台的“两法衔接”机制的规范均为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就其效力层级而言显然不够。行政法规、行政规则对行政机 关有约束力,但在越来越强调司法独立性的背景下,对于协调司 法机关的行为,显然力度不够。而鉴于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有必 要以法律的形式对“两法衔接”机制进行规范,这对于我国加强环 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考虑到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 施,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的状况 人大常委会对《环 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赋予了环保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根 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 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 放的设施、设备。但实践中,强制措施实施难也无法回避。出于 地方保护的考虑,对于一些中大型企业,环保部门可能有权而不 敢用、不能用,因此环保部门独立执法能力的建设又显得尤为重 要了。 (二)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不统一,权责不明确 我国《环境保护法》实行的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分管的模式,对于环境保护行使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办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职责的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环境 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由于 环境违法犯罪的侦办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因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可能会出现标准不统一 的情况。此外,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也未必都具有相 关证据固定和保存的意识。因此,在“两法衔接”的过程中,证据 衔接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的迫切需要。“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平台并没有全面开展,一
2. 建立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充分
方面缺乏相关资金保障,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建设的 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性、高效性,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与刑事司
技术性问题也需要研究考量。在缺乏沟通信息的情况下,司法机 关进行主动监督的力度就往往不够,环境类犯罪案件基本靠行政 执法单位移交,容易出现以罚代刑的问题。
3. 加强对环境类“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监督机制。再好的 工作机制,处于部门利益的考虑都有可能在实践运行中打折扣。 因此,地方政府、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确保环境 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能够有效运行。首先要完善相 关举报、复议制度的建设,对于出现“以罚代刑”现象的,应当通畅 监督机关的举报、复议通道,使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能够及时掌 握相关情况,采取措施。其次,应当明确责任,对于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机政府责令限期 移送,违反纪律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渎职 犯罪的,应当由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息沟通共享不足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就该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两法衔接 环境保护 刑事
作者简介:熊纯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37-02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来源和定义 (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提出 2001 年 7 月,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规定》,这是全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规格确立“两法衔接”机 制。2011 年 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两办”文件 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 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 接”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内容中,特别指出“完善行政执法于与 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并强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 量”。一系列“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要求的提出,旨在解决以罚代 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问题。 (二)“两法衔接”机制的定义 “两法衔接”机制,顾名思义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 作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向 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上述过程的立案监 督;2.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向检察机 关及时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单位,尤其在基层机 关单位层面,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对及时发现犯罪,处理 犯罪显得尤为迫切。 二、环境刑事领域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 在地方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 现象。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唯 GDP 论,妥协于经济发展的考核要 求,忽视环境保护工作,出现了环境违法问题也不进行有效管制 和处罚,导致环境行政执法不严的现象。“两法衔接”机制是通过 司法机关以外部监督的方式,督促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二)有利于及时发现(打击)环境刑事犯罪,拓宽案源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2008 年 至 2010 年,全国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共计 285428 件, 同时期全国法院结案判决的环境刑事案件为 16 件,环境行政处 罚案件与环境刑事案件的比例为 17839:1。如此比例不得不让
人深忧“以罚代刑”的严峻现状。目前,江苏、广东、四川等多个省 份,陆续开展环境刑事犯罪的“两法衔接”机制建设。根据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4 年 1 月至 7 月,江苏全省法院共 受理环境刑事案件 49 件,超过该省 2004 年至 2013 年全部环境 刑事案件的总和。可以看到健全“两法衔接”对及时发现和打击 环境刑事犯罪,拓宽环境刑事案件来源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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