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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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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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4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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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体系,结合地区、行业实际情况,使薪酬体系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和激励性,现对集团所属各单位薪酬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一、薪酬体系构成(一)基本工资1、基础工资:指根据集团所属各单位所在地区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
2、岗位工资:指根据岗位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工资标准,包括:管理序列、驾驶员序列、科员序列、生产操作序列、技术人员序列、加油站序列、工勤人员序列等。
3、工龄工资:亦可称为“企业工龄”,是指按照“生产一线、机关标准不同,满一年均可享受”的原则,给予正式员工核发的工资。
4、全勤奖:指根据《考勤管理办法》,当月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未出现迟到、早退、请假、旷工或等同于旷工情况的员工,给予核发的奖励性工资。
(二)津贴、补贴1、生活补贴:指企业为更好地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水平,缓解物价上涨带来的经济压力所给予的补贴。
2、地区津贴:指企业根据地理自然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给予员工核发的津贴。
3、夜班津贴:指企业为夜间从事生产工作的员工核发的补偿其生理、健康等方面因素的津贴。
4、上岗津贴:指企业给生产一线非轮班制的员工核发的津贴;5、伙食补贴:指企业给生产一线员工核发的误餐补贴;6、特岗津贴:指企业对特殊岗位(如:会计、出纳等)员工给予一定的补贴;7、驻外补贴:指企业对人事关系不转移,派驻到其他工作地(公司)工作的人员发放的补贴;8、岗位区域津贴: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差异制定,以集团总部所在地社平工资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三)福利1、独生子女费:指企业给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员工核发一定的奖励;2、防暑降温费: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3、采暖费:指企业发放的冬季供暖的补贴;4、过节费:指在重大节日时,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过节慰问补贴;5、手机话费:指由于工作联系需要,企业给员工报销的手机话费;6、交通补贴:指企业给予员工上下班或办事所产生交通费的补助。
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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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基本简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问题,位于第7项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后一部分: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中共中央总书记指出,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国企负责人没有‘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根除。
”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上一轮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曾经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如今,掌握核心资源的央企,许多效益被公众认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营。
因此,央企领导像外企、民企的高管那样拿超高薪水一直备受争议。
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国企、央企负责人既拥有比较高的行政级别,又领取高薪酬。
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能到国有企业或者央企担任负责人被认为是一种重用或“福利待遇”,致使一些人甚至动用关系“铺路子”“走后门”。
这些变味的做法都脱离了上一轮央企薪酬制度改革的良好初衷,需要大力纠偏。
此外,一些国有企业中还长期存在薪酬结构不尽合理、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有的高管薪酬与其经营业绩不相符,一些国企高管的待遇甚至在企业出现巨亏时不降反升。
这些做法不仅违背央企的定位,甚至直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
[5]核心内容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明年登场[6]方案包括“完善制度、调整结构、加强监管、调节水平、规范待遇”五方面内容。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最核心的内容是明确,下一步央企高管薪酬将采用差异化薪酬管控的办法,综合考虑国企高管当期业绩和中长期持续发展,重点对行政任命的央企高管人员以及部分垄断性的高收入行业的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实行限高,以此来抑制央企高管获得畸高薪酬,缩小央企内部分配差距,使得央企高管人员薪酬增幅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f81f2b2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50.png)
第2篇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亟待优化。本方案旨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规模及市场竞争力相匹配的负责人薪酬体系,以充分激发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1.建立健全与企业功能分类、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竞争程度相适应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2.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分配机制。
3.实现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发展、经济效益、员工收入增长相匹配。
三、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应与其职责、贡献、企业规模和效益相匹配,体现公平、合理。
4.透明度与合规性相结合:确保薪酬制度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改革内容
1.薪酬构成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规模和行业标准设定,保障企业负责人基本生活需要。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业绩导向。
-任期激励:设立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的任期激励,鼓励负责人关注企业长远发展。
-福利待遇:合理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规范职务消费。
-建立健全企业家精神激励机制:对企业负责人的创新、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3.强化薪酬约束机制
-完善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监管,规范薪酬分配秩序,防止薪酬过高、过低现象。
-强化对企业负责人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绩效年薪: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体现短期激励。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bdeea4d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9d.png)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一)现职高层管理人员;(二)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二线领导人员)。
第二章薪酬支付方式第三条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总部统一管理和发放。
总部直接在北京为高层管理人员建立银行个人薪酬账户,按月为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基薪,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高层管理人员业绩奖金。
高层管理人员通过银行卡在所在地银行网点领取薪酬。
第四条基层单位按有关规定为高层管理人员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缴费金额及调整变化情况按月报告总部人事部门汇总。
第五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在所任职单位的成本中列支。
总部实际发给个人的薪酬(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年内挂账,有关单位年终将资金拨付给总部。
第六条二线领导人员的薪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单位成本中列支并发放。
第三章薪酬支付标准第七条因工作岗位调整或任职改变,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变化的,均从文件签发的次月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
第八条交流任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岗位的薪酬标准。
第九条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挂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挂职期间,基薪标准和业绩奖金均按所到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参与筹备组进行有关筹备工作的人员,在新单位的薪酬标准确定之前,按原单位原岗位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委派到直属企业担任总会计师的高层管理人员,基薪执行所到单位副职的标准,业绩奖金根据其年度工作业绩情况由总部考核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派到合资企业工作的领导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由总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驻国外(或境外)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除执行所在派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外,可报经总部人事部批准后,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领取国外(或境外)工作补贴。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1]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1]](https://img.taocdn.com/s3/m/6f3aaab5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64.png)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背景介绍中央管理的企业是中国国家所有的重要产业企业,包括能源、通信、铁路等行业。
这些企业的管理者,即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一直有着相对高的薪酬水平。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的发展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对于这些企业的高管薪酬也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针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介绍。
改革方案1.实行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是评价一家企业的利益、财力、竞争力等指标的重要途径。
在中央管理企业中,应该增加对高管的绩效考核,从而增加激励机制。
建议引入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明确考核指标,让企业高管在薪酬上受到表现的约束,避免不当行为和低效率管理。
2.引入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制度是广泛应用的企业激励机制之一。
建议在中央管理企业中,引入股权激励制度。
通过发放股票、股票期权等形式激励高管,使其更积极地为企业创造利润,强化高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3.合理制定薪酬水平合理的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并留住有才能的高管,也有助于企业利润的增长。
建议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科学的制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制定薪酬水平,让企业高管的薪酬水平更合理、更具竞争力。
4.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企业公开其财务和业务情况的重要途径。
建议加强信息披露,让高管的收入情况公开透明,让员工和社会大众对企业高管薪酬有更好的了解。
同时,要注重保护高管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披露。
5.建立约束机制企业高管的薪酬应该受到相应的约束,避免出现不当行为和不良现象。
建议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约束机制,监督高管的行为,防止高管的行为失范,保证企业高效稳定运行。
总结本文介绍了五种改革方案,针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
通过为企业高管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引入股权激励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水平、加强信息披露和建立约束机制等措施,可以提高企业高管的绩效、增加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高管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规定改革的意见.doc
![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规定改革的意见.doc](https://img.taocdn.com/s3/m/e0c47443581b6bd97f19ea7c.png)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起支柱作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对国企高管薪酬问题的思考——学习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体会
![对国企高管薪酬问题的思考——学习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a52c4ad8ccbff121dc368382.png)
对国企高管薪酬问题的思考——学习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体会作者:郭惠敏陈圣安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0年第6期郭惠敏,陈圣安(中共襄樊市委党校,湖北襄樊 441021)中图分类号:F2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0)12-0069-02在现行体制下国企高管由政府委派,享有相应行政待遇,薪酬过高有失公平。
中国国企高管是国家公务员,具有行政性,又是“企业家”,对其薪酬确定要合情合理。
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为防止腐败,在解决好国企高管薪酬后仍要加强对国企高管的管理。
资本、国企高管、国企职工共同参与企业价值创造,因此,要正确处理国企高管、国企职工和国有益本三者利益关系,达到和谐共处。
一、在现行体制下国企高管薪酬过高有失公平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国企实行统收统支,企业不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国企负责人由国家委派并享受行政待遇,薪酬按同级行政人员标准有其合理性。
在体制改革的初、中期,按照市场经济和政企分开要求,国家对国企实行经济责任制,企业获得相对独立地位,并承担相对经济责任和风险,企业负责人仍由国家委派但薪酬(含承包收入、奖金)高于国家同级工作人员也有其合理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部分国企完全独立,企业负责人也完全与行政脱勾,并独立承担经营责任与风险,这时,一些国企负责人薪酬更高于同级行政人员也有其合理性。
当改革进入股份制和组建企业集团阶段,随着企业经营规模、难度、责任、风险的加大,一些完全与行政脱勾的国企负责人,年薪几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这也无可厚非。
问题是,一些没有、也不能与行政脱勾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自然和行政垄断性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如金融、保险、电力、烟草、石油、军工、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基金会会长等,一般都是由政府或党组织委派,虽然在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经营风险,由此比在国家机关工作有更多的付出同时享有随时往国家机关任职的行政待遇,无民企老总的失业和解雇风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https://img.taocdn.com/s3/m/ef20304802768e9951e7386d.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节录)【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9]105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节录)(2009年9月10日人社部发〔2009〕105号)一、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以及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企业面向海外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二、合理确定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和水平(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四)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
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以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为基数,结合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水平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
(五)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要考虑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2616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71.png)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财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财监[2010]112号)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时间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
检查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年薪测算情况。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是否准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是否符合《薪酬审核办法》。
(三)绩效年薪测算情况。
新版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版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e6f59a2bceb19e8b8f6badb.png)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起支柱作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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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要求,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意见》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确定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
通过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做到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
《意见》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
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
《意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兼顾调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两个方面,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为切实形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机制,《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
【7A文】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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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起支柱作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Selected】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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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起支柱作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4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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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薪酬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体系,结合地区、行业实际情况,使薪酬体系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和激励性,现对集团所属各单位薪酬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一、薪酬体系构成
(一)基本工资
1、基础工资:指根据集团所属各单位所在地区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
2、岗位工资:指根据岗位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工资标准,包括:管理序列、驾驶员序列、科员序列、生产操作序列、技术人员序列、加油站序列、工勤人员序列等。
3、工龄工资:亦可称为“企业工龄”,是指按照“生产一线、机关标准不同,满一年均可享受”的原则,给予正式员工核发的工资。
4、全勤奖:指根据《考勤管理办法》,当月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未出现迟到、早退、请假、旷工或等同于旷工情况的员工,给予核发的奖励性工资。
(二)津贴、补贴
1、生活补贴:指企业为更好地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水平,缓解物价上涨带来的经济压力所给予的补贴。
2、地区津贴:指企业根据地理自然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给予员工核发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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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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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W=W0×L×R=W0×(60%G+40%M)×R=W0×[60%×(20%z+30%x+30%j+20%y)+40%×(30%D+30%H+40%Q)]×R=W0×(12%z+18%x+18%j+12%y+12%D+12%H+16%Q)×R其中: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W0为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5倍;L为综合测评系数,L=60%G+40%M;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1.4,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G为规模系数,G=20%z+30%x+30%j+20%y(贸易行业企业G=20%z+30%x+20%j+30%y);M为工资调节系数,M=30%D+30%H+40%Q;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6432Z0.2159,最低值为0.7,Z 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亿元);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7447X0.2084,最低值为0.7,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0.966J0.1925,最低值为0.7,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1.4479Y0.2084,最低值为0.7,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亿元);D为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H为行业工资系数,H=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4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4薪酬管理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390713a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dd.png)
4薪酬管理指导意见薪酬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体系,结合地区、行业实际情况,使薪酬体系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和激励性,现对集团所属各单位薪酬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一、薪酬体系构成(一)基本工资1、基础工资:指根据集团所属各单位所在地区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
2、岗位工资:指根据岗位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工资标准,包括:管理序列、驾驶员序列、科员序列、生产操作序列、技术人员序列、加油站序列、工勤人员序列等。
3、工龄工资:亦可称为“企业工龄”,是指按照“生产一线、机关标准不同,满一年均可享受”的原则,给予正式员工核发的工资。
4、全勤奖:指根据《考勤管理办法》,当月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未出现迟到、早退、请假、旷工或等同于旷工情况的员工,给予核发的奖励性工资。
(二)津贴、补贴1.生活补助:指企业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缓解物价上涨带来的经济压力而给予的补助。
2.地区津贴:指企业根据地理自然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向员工发放的津贴。
- 1 -3.夜班津贴:指企业为从事夜间生产的职工发放的补偿其生理健康因素的津贴。
4.在岗津贴:指企业发给生产线非轮班员工的津贴;5、伙食补贴:指企业给生产一线员工核发的误餐补贴;6、特岗津贴:指企业对特殊岗位(如:会计、出纳等)员工给予一定的补贴;7.驻外补贴:指企业在不转移人事关系的情况下,向外派到外地(公司)工作的人员支付的补贴;8、岗位区域津贴: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差异制定,以集团总部所在地社平工资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三)福利1、独生子女费:指企业给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员工核发一定的奖励;2.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员工抵御酷暑而发放的高温补贴;3、采暖费:指企业发放的冬季供暖的补贴;4、过节费:指在重大节日时,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过节慰问补贴;5.手机话费:指因工作联系需要,企业给员工报销的手机话费;6.交通补贴:指企业对员工因通勤或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给予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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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1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要求,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意见》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确定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
通过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做到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
《意见》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
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
《意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兼顾调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两个方面,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为切实形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机制,《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
《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作出了原则规定。
在补充保险方面,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
在职务消费方面,要从严控制职务消费,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
《意见》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管职责,强调要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意见》指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促进中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不断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