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电力局 关于印发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渝价200468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针对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中提出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最近下发了《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执行范围及标准(一)执行范围: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一条的回路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外,其余回路均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我市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的预收及退还(一)临时接电费用的预收标准: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申请用电应向供电企业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具体标准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1、凡用电期限在3年以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用电期限超过3年的一般临时用户,临时用电设施拆出时间在3年至3年半者,退还75%;3年半至4年者,退还50%;4年至4年半者,退还25%;超过4年半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2、对建设工期确需超过3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临时接电费用全额返还;超过规定工期的,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按上述一般临时用户退还比例执行(即工期每超过半年,退还比例降低25%)。
(三)电缆供区的界定我市电缆供区,仍限于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同意划定我市电缆供区规划区域的批复》(重规建[1996]10号)中确定的电缆供电规划区域。
若以后规划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对遗留问题的处理1、根据《通知》精神,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定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扣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条回路不收取贴费用外,其余回路贴费均改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标准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文件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没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
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一、现已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数已达0.90及其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困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困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二、三: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月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功、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困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在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00]67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00]6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市的“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正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序地进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步伐和规范农网改造中的收费行为,现将各地在农网改造中提出的一些政策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一、关于农民集资超过规定标准的清退问题1998年12月1日之前各区县农村电网改造按照“三个一点”(国家、集体、个人)筹资方式向村社集体或个人筹集资金用于农网改造的,其集体或个人出资部分不再退付。
国家计委批复我市“两改一同价”方案之后(即1998年12月1日起),农民集资标准为每户不超过200元。
凡未能用于农网改造或集资超过200元标准的资金应予以退付,清退时间界限以1998年12月1日起交款为准,清退原则为谁使用谁退付。
具体清退范围如下:1、将集资款用于不属于农网改造工程的资金(如:修公路、修水库等)。
2、村、社干部,网改施工人员在农民集资款中开支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生活费、烟、酒、村社干部未参加网改而领取的报酬等)。
3、用于农网改造,每户超过200元的费用(未超过200元的,不在清退之列)。
为了不影响农网改造工作的进展,清退工作可在区县农网改造基本结束后再进行。
二、关于抬杆打洞费的问题1、抬杆运距超标问题:运距的测算要以一个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平均计算,对个别偏远地区确实超过渝价[2000]441号文件规定的,由供电企业与村社协商解决。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电力局 关于印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 2000年6月19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各供电局(电力公司):为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各方错峰填谷积极性,缓解重庆电网日益增大的调峰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了《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随时研究解决。
本文下发后,我市目前执行的原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川电财[1992]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根据国务院(1985)72号《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家物价局等部门(87)水电财字第101号《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定《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
(一)目的意义: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是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新情况,用经济办法加强电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世界各国和其他网、省局都已实行了此项电价制度。
重庆电网近几年来丰枯峰谷差不断增大,负荷率不断降低,而在低谷时间则窝电严重,致使水电大量弃水调峰,火电长期压荷运行。
为了更好地调整用电负荷,实现发、供、用电平衡、缓解峰谷差越来越大的矛盾,试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引导用户避峰填谷,合理组织生产,电网把多发多供的潜力挖出来,提高有限电力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执行范围: 1、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仅在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中试行。
(1)100KVA以下的普非工业用户,以及执行照明、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商业用电的用户,仍按现行电价制度执行,不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
(2)趸售单位属于执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范围的,各供电局应积极创造条件,并在条件成熟的趸售单位中执行,以改善电网年负荷曲线和日负荷曲线。
20省市电价调整情况汇总
20省市电价调整情况汇总继之前17个省市调整电价结构后,又传出有3个省市调整了电价,分别是福建省、海南省和上海市,至此,全国已有20个省市下发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
福建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称,适当降低销售电价,进一步推进全省工商业用电同价,简化销售电价分类。
2017年7月1日起,全省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95分钱。
调整后福建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932元(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全省峰谷时段划分。
海南海南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海南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1.97分钱/千瓦时。
海南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提高1.0分钱/千瓦时(含税,下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从0.4198元/千瓦时调整为0.4298元/千瓦时。
上海上海市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自7月1日起,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降低4.08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3.5分钱(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分别按照每千瓦时3.78分钱和3.5分钱。
自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含税),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55元。
河南7月9日,河南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统一提高2.28分/度,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同标准提高。
电力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调整后的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在统一提高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同时,河南省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别降低1分/度;电网企业按照1分/度的标准,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忠县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忠县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忠县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日)忠县物价局:你局《关于忠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忠价[2004]6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和《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精神,为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经我局研究,并商你县政府同意,同时鉴于你局召开的价格听证会已通过居民电价调整方案,决定适当调整你县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第二期农网改造投资实行全市统一均摊加价和重庆市电力公司趸售电价上调等因素影响,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1.62分,其中第二期农网还贷加价为每千瓦时0.9414分。
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一。
二、《忠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企业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及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上网电价。
统一新投产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下为每千瓦时0.185元,1000-5000千瓦(含5000千瓦)为每千瓦时0.20元,5000千瓦以上仍按现行电价管理权限报批。
五、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二)试行差别电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18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渝价〔2012〕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关系,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重庆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 5分;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详见附表)。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一)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渝价[1998]61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渝价[1998]614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上有权部门。
今后凡与电力有关的收费项目,国家已规定有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由我局制定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立有收费项目尚无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检查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检查所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一、编制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端正行业作风的要求,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电力部电安生[1994]581号文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收费项目,结合近年来我市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18〕5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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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渝价〔2018〕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有关企业: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应向电网企业提供项目竣工决算、核准(备案)、退税备案(审批)等文件或材料。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自备电厂的监管。
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18年4月13日——结束——。
供电服务收费
供电服务收费
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
(渝价[2004]68号《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注:1.凡用电期限在3年以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用电期限超过3年的一般临时用户,临时用电设施拆出时间在3年至3年半者,退还75%;3年半至4年者,退还50%;4年至4年半者,退还25%;超过4年半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2.对建设工期确需超过3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临时接电费用全额返还;超过规定工期的,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按上述一般临时用户退还比例执行(即工期每超过半年,退还比例降低25%)。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用户端装置收费标准:
(渝价[1998]38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用户端装置收费标准的复函》
18180元/套
10-35KV专用变压器新装并网接电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渝价[1998]614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再生资源集团500KVA临时用电收费如下:
临时接电费:500*220=11万元
负控装置费:18180元
新装并网接电技术服务收费:6466元
合计:134646元。
供电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上有权部门。
今后凡与电力有关的收费项目,国家已规定有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由我局制定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立有收费项目尚无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检查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检查所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一、编制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端正行业作风的要求,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电力部电安生[1994]581号文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收费项目,结合近年来我市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价[2000]9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价[2000]99号二000年二月二十五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区物价办:2000年是“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跨世纪的关键一年。
在国内外经济环境仍然十分复杂、国内市场有效需求仍然不足的情况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国计划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来进行。
2000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全国计划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清费治乱减负,大力整顿价格秩序,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继续清费治乱减负,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1、开展全市电力行业价格专项检查。
几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整顿电价秩序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整顿电价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目前确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电力企业违反规定,继续越权征收各种基金、附加费,提高或变相提高电价。
在农村,在电价外乱加价、乱收费问题突出,“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以电养人现象普遍,农村电价总体上居高不下。
200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各种在电价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精神,积极推动“两改一同价”的改革进程,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消费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我市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电力行业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的内容是电力系统、水利系统、“三电办”、农村电管站等工业用电、居民用电和农村用电价格的执行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工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按照全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工业用电力、天然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专项直供电的通知》(渝府办〔2015〕26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5〕34号)等政策执行时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二、火电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确保80亿千瓦时。
参与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年用电量准入门槛放宽至500万千瓦时。
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允许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有关售电公司)三、除已享受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外,对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用电减免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15元/千瓦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国网市电力公司)四、取消用户申请用电减容、用电容量暂停次数限制。
将容量或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变更时限由按年调整为按月,最大需量按每月生产过程中实际电力负荷确定。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五、开展企业用电成本专项治理,主动为企业实施用电诊断,指导企业合理投运变压器、调整生产班次等,帮助企业降低基本电费成本。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3•【字号】渝价[2006]555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渝价〔2006〕555号)黔江区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力销售价格的请示》(黔江物价文[2006]108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和《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外购电增加成本,疏导突出的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经我局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该司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1、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统调小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由现行每千瓦时0.185元提高到0.205元。
2、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必须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市物价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今后新投产燃煤机组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相应提高重庆乌电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水平1、为解决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因省外趸购电价格上涨的影响,决定将该司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54分。
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2、《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企业对直供和趸售用户的最终电价,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除表列价格外新增类别用电价格另行报批。
3、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直供区域实施的调峰电价制度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乌江电力公司实行丰枯电价的批复》(渝价[2004]701号)文件规定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局关于非生产用冷冻电热设备用电电价的通知-渝价[2000]342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局关于非生产用冷冻电热设备用电电价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局关于非生产用冷冻电热设备用电电价的通知(渝价[2000]342号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各供电局(电力公司):关于非生产用冷冻、电热设备用电电价原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76号)和水电部转发的《实施办法》([84]水电财字73号)曾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目前重庆电网电价分类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正确执行电价政策,经研究,现将我市非生产用冷冻、电热设备用电电价明确如下:一、凡工矿、企业及机关团体等单位,用于职工生活福利设备(如保龄球室、棋牌室、舞厅等的冷冻、电热设备),不论容量大小,一律按非居民照明电价执行。
但对外营业的,则按商业电价执行。
二、用于工业、农业生产专用(系指生产设备附件、工艺过程或设计规定配置)的冷冻设备,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按工业电价执行,3千瓦以下者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三、用于科研、学校、医疗、学术研究单位等的试验或血库、药物储存等冷冻、电热设备,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执行非工业电价,3千瓦以下者执行非生活照明电价。
此文下发后,我市目前执行的原西南电业管理局《关于非生产用冷冻、电热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西南电财[1985]63号)文件相应废止。
以上通知,从2000年7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价的通知-渝价[2000]32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价的通知(渝价[2000]328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武隆县物价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协调解决南川爱溪电厂电力销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0-43号)精神,你县从2000年起,将适当消纳爱溪电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涪陵川东电力集团转供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爱溪电量,双方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345元。
二、为了缓解爱溪电价及国家电网提价对供电企业的影响,决定将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价平均提高1.2分/千瓦时。
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目录电价表中,未包括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以上基金和附加费仍在价外向用户收取。
电建基金的征收标准为: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其他用电免征。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磷肥用电除外)每千瓦时2.2分,其他用电免征。
四、小水电丰枯季节的上网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峰谷分时段电价的浮动幅度仍按你局《关于调整县电网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武隆物价发[1997]140号)文件执行。
五、请你县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做好爱溪电量的消纳工作。
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消纳的爱溪电量与计划电量若有差异,由此形成的价差单独列帐,次年滚动使用。
调整后的销售价格从2000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请向用户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武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价表┏━━━━━━━━━━━━━━━━━━━━━━━━━━━━━━━━┓┃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35-110千│变压器容量┃┃││伏│伏│(元/千伏安/ ┃┃││││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430│0.42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450│0.440 ││┃┠──────────┼─────┼───┼────┼──────┨┃三.商业用电│0.800│0.790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0.450│0.440 ││┃┃电││││┃┠──────────┼─────┼───┼────┼──────┨┃其中:自来水││0.352 ││┃┠──────────┼─────┼───┼────┼──────┨┃五.大工业用电│0.352│0.312 ││11.00 ┃┠──────────┼─────┼───┼────┼──────┨┃六.农业生产用电│0.350│0.340 ││┃┠──────────┼─────┼───┼────┼──────┨┃七.农业排灌用电│0.282│0.272 ││┃┠──────────┼─────┼───┼────┼──────┨┃八.趸售电价││0.342 ││┃┗━━━━━━━━━━┷━━━━━┷━━━┷━━━━┷━━━━━━┛备注:磷肥生产用电按大工业电价的77%计收;旅游业用电按商业电价的70%计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涪陵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渝价[2000]31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涪陵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涪陵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0]319号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涪陵区物价局:
为了提高有关区县消纳爱溪电量的积极性,我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爱溪电力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3481元调整为0.3165元;川东电力集团转供爱溪电力的输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04元调整为0.018元。
爱溪上网电价调整后,川东电力集团外购爱溪电力的购电成本将有所下降。
但考虑到川东电力集团2000年消纳爱溪电的比例有所提高,加之国家对重庆市电力公司的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川东集团公司外购电价格升降因素品迭后,其购电成本仍有所上升。
为了不增加用电企业和群众的电费负担,有利于电力增供扩销,经我局认真研究,决定川东电力集团对用户的售电价格仍按我局1998年《关于调整涪陵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渝价[1998]606号)文件规定的电价执行。
请你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南川爱溪电厂电力销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0-43号)精神,积极做好爱溪电力的消纳工作。
川东电力集团2000年消纳的爱溪电量与计划电量若有差异,由此形成的价差仍按原规定在次年滚动使用。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对市电力建设定额站关于收取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对市电力建设定额站关于收取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7.04.05
•【字号】渝价[2007]165号
•【施行日期】200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对市电力建设定额站关于收取
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渝价〔2007〕165号)
市电力建设定额站:
你站《关于办理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标准的请示》(渝电定额[2007]1号)文收悉,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你站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市政府《关于重庆市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电力建设定额站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收。
二、收费对象: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定额测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电力工程定额管理费的复函》渝价[1998]181号文已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
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收费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2]120号)的规定废止。
二○○七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
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6.19
•【字号】渝价[2008]264号
•【施行日期】2008.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08〕26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缓解电力企业的经营困难,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
按照通知精神,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
重庆电网具体销售电价水平及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标准,国家发改委将另行公布。
为尽量减轻电价调整对社会引起的震动,此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重庆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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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
通知
渝价[2000]341号 2000年6月19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各供电局(电力公司):
为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各方错峰填谷积极性,缓解重庆电网日益增大的调峰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了《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随时研究解决。
本文下发后,我市目前执行的原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川电财[1992]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根据国务院(1985)72号《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家物价局等部门(87)水电财字第101号《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定《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试行办法》。
(一)目的意义: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是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新情况,用经济办法加强电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世界各国和其他网、省局都已实行了此项电价制度。
重庆电网近几年来丰枯峰谷差不断增大,负荷率不断降低,而在低谷时间则窝电严重,致使水电大量弃水调峰,火电长期压荷运行。
为了更好地调整用电负荷,实现发、供、用电平衡、缓解峰谷差越来越大的矛盾,试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引导用户避峰填谷,合理组织生产,电网把多发多供的潜力挖出来,提高有限电力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执行范围: 1、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仅在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中试行。
(1)100KVA以下的普非工业用户,以及执行照明、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商业用电的用户,仍按现行电价制度执行,不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
(2)趸售单位属于执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范围的,各供电局应积极创造条件,并在条件成熟的趸售单位中执行,以改善电网年负荷曲线和日负荷曲线。
(三)时段划分:根据重庆电网结构和用电规律,确定如下:
1、丰水期:6月至10月共五个月
2、枯水期:1至4月、12月共五个月
3、平水期:5月、11月共二个月
4、高峰时段:8∶00-12∶00;19∶00-23∶00共8小时
5、低谷时段:23∶00至次晨7∶00共8小时
6.平段:7∶00-8∶00;12∶00-19∶00共8小时
(四)丰枯峰谷调峰电价确定:
1、每年的5月、11月二个月平水期按现行电价执行,丰水期五个月按现行电价下浮10%,枯水期五个月按现行电价上浮20%,作为当月基准电价。
2、基准电价实行峰谷浮动,除平段8小时不实行浮动外,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浮 50%。
(五)相关规定: 1、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只包括电度电价,不包括基本电价。
丰枯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价,加上按现行电价规定的基本电价,为二部制电价标准(实行单一制电价的,以浮动后的电度电价为电价标准),以此为基数,按现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2、执行调峰电价的用户,应单独安装计费电度表和分时计量装置,以记录总电量和分时段电量。
如分线分表有困难,暂实行灯力合表的用户,应扣减其照明电量,对照明分时段电量难以确定时,可在按定比定量确定的照明总电量中,按高峰、平段、低谷5∶3∶2比例分别扣减。
3、对执行调峰电价的高压供电用户,若计费电度表和分时计量装置设在低压侧时,应加计线变损电量。
高峰、平段、低谷加计电量应按分时计量装置纪录中各段电量所占的比例计算。
4、对执行调峰电价的用户,如有转供农排用电的,按高峰、平段、谷段3∶4∶3比例分别扣减。
5、国家批准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
(六)其它
1、执行优待电价、特定电价用户的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也按此规定制定并实施。
2、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电力公司、市物价局。
峰谷分四个时段:尖峰时段为19:00—21:00;高峰时段为8:00—12:00,21:00—23:00;平段为7:00—8:00,12:00—19: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
今年的“尖峰”时段电价,
将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
2004年05月01日从7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利用价格杠杆移峰填谷。
其中,季节性尖峰时段电价将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80%。
重庆电网从1984年就开始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即丰水期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则上浮20%。
目前执行的高峰时段电价是在丰枯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丰枯电价基础上下浮50%。
平段不浮动,峰谷电价比为3:1。
而此次调整,就是要拉大峰谷电价价差。
如在丰枯电价的基础上,将1—6月和9—12月的峰谷价差由现行的3:1扩大到4:1,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下浮60%;将7—8月的峰谷价差由现行的3:1扩大到4.5:1,高峰时段电价将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3.6%,低谷时下浮63.6%。
高峰时段共有7小时,分别是夏季:8:00—12:00,19:00—20:00,21:00—23:00;冬季:8:00—12:00,20:00—23:00。
低谷时段为:23:00至次日早晨7:00共8小时。
平段为7:00—8:00,12:00—19:00共8小时。
此外,我市还将在夏季的7月、8月和冬季12月、1月四个月实行尖峰电价政策。
尖峰时段为1小时,其中夏季20:00—21:00,冬季19:00—20:00。
电价将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80%。
这一政策执行范围是:100千伏安以上普非工业用户和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动力用电;趸购转售单位用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安装了分时计量装置的宾馆、酒店用于集中制冷、制热的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和电锅炉用户。
此次调整将不会对居民用电带来影响,安装了分时计量装置的居民用户夜间低谷时段用电还将便宜8分钱。
另据了解,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居民用户超基数优惠政策。
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力保居民、外资企业和重点企业用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