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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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唐子来
城市规划
一、国家发展部
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国家,中央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务中起着主导作用。国家发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主管形态发展和规划,具体的职能部门是城市重建局(URA-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地区政府(town councils)不具有规划职能。规划法授权国家发展部部长行使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职责,包括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受理规划上诉、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
二、城市重建局
从1989年11月1日开始,原来的规划局并入城市重建局,形成统一负责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的规划机构。城市重建局的最高行政主管是总规划师(Chief Planner)。除了各个职能部门以外,还设置两个委员会,分别是总体规划委员会(MPC-Master Plan Committee)和开发控制委员会(DCC-Development Control Committee),由总规划师兼任主席,成员则由部长任命(见下图)。
规划当局的机构框架
MPC的成员包括主要公共建设部门的代表,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政府部门的公共建设项目,提交部长决策。MPC的作用是协调各项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要求,使之尽快得以落实。DCC的成员包括有关专业组织(新加坡的规划协会和建筑师协会)和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局和环境部)的代表,同样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非公共部门的重大开发项目。DCC可以修改URA的开发控制建议,参与制定或修改与私人部门开发活动有关的规划标准、政策和规定。
三、其它相关的政府机构
与形态发展规划有关的其它政府部门包括住房发展部(HDB)、裕廊工业区管理局(JTC)和公用事业局(PWB),分别负责居住新镇、工业园区和公共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因而与UBA的形态发展规划有着密切的关系,MPC就是为了协调和落实这些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