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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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宣安办[2010]23号【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9【实施日期】2010.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安办[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现将《宣城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按方案规定的时限将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宣城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皖安〔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规定要求,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部署实施,条块结合,上下联动,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b29e18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90.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宣政办秘〔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6日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2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总结前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认真研判2022年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基本概况2021年度,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17起,直接经济损失123.5万元,同比2020年度,灾害发生数量有所下降,下降比例为26%,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根据2022年汛前调查,截止3月底,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60处,按照灾害险情等级划分:小型灾害隐患点560处;按照地质灾害类型划分:滑坡212处、崩塌304处、泥石流26处、地面塌陷18处,威胁群众约4500余人,潜在经济损失约2.52亿元。
二、地质灾害预测趋势(一)降雨趋势预测。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2年汛期(5~9月)总降水量接近常年或偏多,降水分布不均,有区域性、阶段性旱涝灾害发生,气象条件总体为偏差年景。
6月入梅,7月中旬出梅,出、入梅时间均较常年偏晚,梅雨量偏多。
预测8~9月为台风活跃期。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和近年来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结合今年降雨趋势预测,排除地震、极端灾害天气等影响因素,预测2022年地质灾害总体趋势接近常年,局部地区较常年可能加重,强降雨或连续降雨等恶劣天气和不合理工程切坡仍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灾害类型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权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37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权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b225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1c.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权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权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精神,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提高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要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防止矿产开发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切实维护自然保护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发展空间。
二、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采矿、挖沙、采石等活动。
全市自然保护区(含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内,严禁设置新的采矿权。
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采矿权,要分类处置,限期退出。
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拟新设采矿权,要坚决执行有关是否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前置审查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环评审批手续作为采矿许可证前置条件。
严禁自然保护区内偷采盗采、无证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
各地在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要将自然保护区纳入规划并全部列为禁止开采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黏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黏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e5c142fe4733687f21aa02.png)
( 五) 加大支持力度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主
管部 门要充分发挥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的
引导和调控作 用 , 推 动实心黏土 砖生产企 业 的
பைடு நூலகம்
关停 、 转产 , 加 大对新 型墙体 材料新产 品、 新 工 艺 以及 技术 改造 等 的支持 力度 , 推进 节能节地 利废新 型墙 体材料 的发展 , 促进新 型墙体 材料 行业健康发展。 ( 六) 加大宣传 力度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
墙体 材料的单位给 予警告 , 限期整改 ; 四是 强化
标准体 系建设 与监管 , 确保 新型墙体材 料产 品 质 量 。 国家 发展 改革委将 会 同相 关部 门组 织
“ 城 市限黏 、 县城 禁实” 工作 的监督检查。
( 一) 加 强组织领 导。各地方人 民政府要高
度 重视墙体 材料 革新工作 , 健全墙 体材料 革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开展 “ 十 二 五 ” 城 市 城区 限 制 使 用 黏 土 制 品、 县 城 禁 止 使 用 实 心 黏 土 砖 工 作 的 通 知
发 改办环资[ 2 0 1 2 1 2 3 1 3 号 各省、 自治 区 、 直 辖市发 展 改革 委 、 墙 体材料 革 城 区使 用量逐 年下 降 , 防止 出现实心黏土 砖使 新 主管部 门、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
产和 禁用相结合 的原 则 , 采取有 效措施推进 实 心黏土 砖厂关停 、 转产 。工作 重点 由禁止使 用
向禁止 生产转 移 , 大力发 展符合 当地建筑结 构
需求 , 能够替代 实心黏 土砖 的优 质新型墙体 材
料。
实” , 大 力发展 节能节地 利废 的新 型墙 体材 料 ,
2024年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
![2024年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f9d50a9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5.png)
2024年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于传统建筑材料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心粘土砖作为一种常见的建筑材料,虽然在建筑产业中广泛使用,但其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创造更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有必要制定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在2024年之前,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动建筑行业向环境友好型建材转型。
2.原则:(1)科学合理:制定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方案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确保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2)积极引导: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开发和使用替代实心粘土砖的环保建材。
(3)社会参与:倡导社会各界参与方案制定与实施,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三、实施步骤与措施1.立法与政策制定:(1)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时间。
(2)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于采用环保建材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规生产或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进行处罚。
2.科研和技术支持:(1)加大科研投入:增加对环保建材研发的资金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环境友好型建材研究与开发。
(2)技术支持与培训:开展环保建材的推广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更新建筑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
3.宣传与推广:(1)营造舆论氛围:加大环保建材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对实心粘土砖使用的负面影响有清晰的认知,倡导环保意识。
(2)示范项目建设:通过建设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以实际案例证明环保建材的可行性和优势,带动社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
4.产业转型与升级:(1)政策引导:通过财税政策和金融扶持等政策手段,鼓励企业加大环保建材的生产和使用。
(2)产业转型:支持传统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型生产环保建材,并提供相应支持。
(3)供需平衡:确保在实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过程中,保障市场建材供应的稳定,防止出现建材短缺和价格上涨。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137d63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4e.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宣政办秘〔2018〕216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持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宣城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规范。
2023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
![2023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57fbdb9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20.png)
2023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实心粘土砖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实施方案一、背景简述实心粘土砖是建筑领域常用的材料之一,但其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环境和健康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我们决定在2023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本方案旨在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禁令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目标1. 减少环境污染:实心粘土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加重了环境污染的问题。
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
2. 提升建筑材料的质量:实心粘土砖强度较低,易受潮变形,不适用于高层建筑。
禁止实心粘土砖的使用,推动建筑行业采用更优质的建筑材料,提升建筑质量和耐久性。
3.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禁止实心粘土砖的使用,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负担。
三、实施措施1. 法律法规制定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和执法制度。
2. 建设替代品生产基地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建立替代品生产基地,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
政府可以提供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投资建设替代品生产基地。
3. 信息宣传和教育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的解释和推广,提高广大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替代品使用意识。
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和学者开展宣讲和培训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
4. 技术研发和创新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对替代品的研发和创新力度,提高替代品的品质和性能,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技术研发和创新项目,加快替代品的推广和应用。
5. 生产和使用监督检查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相关企业和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禁止令的有效执行。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工作计划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1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697c90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47.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12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宣城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宣州区政府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按照无新增违法建设,存量违法建设三年内全部拆除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对宣州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宣州区政府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分别简称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建筑节能办公室文件(禁止使用粘土砖)
![建筑节能办公室文件(禁止使用粘土砖)](https://img.taocdn.com/s3/m/ec6c6dff0508763230121209.png)
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文件墙办发[2000]06号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中城市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墙改办公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文)和《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文)精神,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实现三年内在各直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o.8亩省份的大中城市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现将经调查核实的160个城市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墙改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做好实心粘土砖的限时淘汰工作,积极发展和推广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并据此尽快制定相关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分年度目标。
原则上直辖巾定于2000年12月31日前,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定于2001午6月30日前,地级城市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其它县级城市定于2003年6月30日前,为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的最迟日期。
国家三部一局墙改办二OOO年六月十四日附件:限时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大中城市名单(共计160个)一、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二、沿海省份的大中城市(140个)1、河北省(11个)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张家口市、保定市、秦皇岛市、邢台市、沧州市、承德市、廊坊市、衡水市2、辽宁省(17个)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早新巾、锦州市、丹东市、辽阳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铁岭市、朝阳市、瓦房店市、海城市、北票市3.江苏省(25个)南京市、徐州市、无铅市、苏州市、常州市、镇扛巾、南通市、连云港市、扬州市、盐城市、淮阴市、泰州市、通州市、海门市、扛阴市、溧阳市、常熟市、如皋市、宜兴市、东台市、泰兴市、兴化市、丹阳市、启东市、江都市4、浙江省(10个)杭州市、宁波市、沮州市、湖州市、嘉兴市、台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舟山市、萧山市5、福建省(7个)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漳州市、南平市、三明市6、山东省(28个)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枣庄市、潍坊市、临沂市、泰安市、东营市、济宁市、莱芜市、日照市、威海市、德州市、聊城市、膳州市、新泰市、肥城市、邹城市、菏泽市、滨州市、龙口市、寿光市、高密市、莱州市、章丘市、荣城市、平度市7、广东省(34个)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湛江市、韶关市、佛山市、潮阳市、中山市、南晦市、东莞市、珠海市、台山市、番禺市、顺德市、罗定市、江门市、普宁市、茂名市、肇庆市、阳江市、惠州市、新会市、陆丰市、潮州市、廉扛市、雷州市、梅州市、兴宁市、阳春市、揭阳市、英德市、高州市、增城市、花都市8、广西自治区(6个)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北海市、9、海南省(2个)海口市、儋州市三、人均耕地<0.8亩的省的大中城市(16个)1、湖南省(12个)长沙市、衡阳市、珠州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邵阳市? 益阳市、永州市、郴州市、怀化市、娄底市2、贵州省(4个)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及墙改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力度。
2024年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3篇)
![2024年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3e86596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6f.png)
2024年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____年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摘要:实心粘土砖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但其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制定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方案是必要的。
本方案将从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技术创新、替代材料推广和经济补偿等方面来实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制定:1. 年限限制:规定从____年起,禁止再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并设定逐步减少实心粘土砖使用的时间表。
2. 法律法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 工作机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实施方案,并定期对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宣传教育:1. 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普及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背景、原因和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认识,并引导公众选择环保建材。
2. 培训与教育:向建筑从业人员、工程师和设计师等进行培训,提供替代材料的知识,并推广环保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
三、技术创新:1. 研发替代材料: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推动开发符合环保标准的替代材料,如空心砖、中空砖和轻质混凝土等。
2. 技术推广:将研发的替代材料进行示范推广,包括在建筑工地施工实践中使用新材料并验证其可行性,为实现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提供技术支持。
四、替代材料推广:1. 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建筑行业推广和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替代材料,包括提供补贴、减免税收和给予贷款优惠等措施。
2. 建筑标准:更新和完善建筑标准,推动替代材料的应用,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并建立相关测试检测制度。
3. 采购指南:编制替代材料的采购指南,为建筑业提供选择环保建材的参考,鼓励选择符合环保标准的替代材料。
五、经济补偿:1. 资金支持:为实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提供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包括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产品研发等方面。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c6321c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ad.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宣政办秘〔2015〕233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5年9月24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改建、扩建居住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所在地村(居)委会、村(居)民组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民建房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受理、审查、报批及建设监管工作。
第四条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农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配套,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
农民建房点规划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鼓励和引导农民到规划集中点建设。
农民建房点规划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共建共享”原则,统筹安排、分区管理、科学规划。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建房点布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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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河东区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今年___月___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科技兴区战略,把建筑节能、墙材革新作为突破口,切实抓好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努力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禁止范围河东区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的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与永久围墙等构筑物)。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发布“___在全区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公告”。
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登播《公告》及《实施方案》。
召开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监、监理、房地产单位和有关新型墙材生产厂的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宣传发动。
(二)___实施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1、从___月___日起,建筑设计单位不得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项目上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2、从___月___日起,关停或转产区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3、在建工程项目于___月___日前,完成设计变更图纸。
4、从___月___日起,河东区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检查验收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由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四、保证措施(一)加强___领导区里成立河东区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六大班子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分支机构、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
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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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实施方案
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生产和使用粘土砖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愈加凸显,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建议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下面是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实施方案。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粘土砖
为了达到禁止使用粘土砖的目的,必须首先禁止生产和销售粘土砖,不得再新建或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对于已有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退,不得再进行生产和销售粘土砖。
二、加强监管
为了确保实施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的决策落地生效,必须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进行全面监管和检查,以防止违规生产和销售粘土砖的现象。
针对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查处和处罚,加大力度打击违规企业和个人。
三、引导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作为粘土砖的替代品,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环保、维护成本等方面有着不俗的表现,可以有效地满足现代建筑的需要。
因此,应该积极引导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大对新型环保材料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绿色环保材料。
四、培养环保意识
最终实现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的目的,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参与。
培养包括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队伍、个人用户在内的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树立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和消费理念,将环保理念融入到全社会的建筑生态中。
总之,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是一个重要的环保举措,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还可以推动新型环保材料的发展,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的重要性,落实好相应的实施方案,才能切实达到绿色、低碳、环保的发展目标。
2024年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265d371e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c5.png)
2024年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实心粘土砖作为一种传统的建筑材料,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应用广泛。
然而,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环境和健康风险,例如土地资源浪费、水资源污染、能源消耗等问题。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已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动绿色环保建材的应用,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保护环境。
2.原则:科学依据、逐步推进、协调发展、公平公正。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立法与政策(1)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处罚违规企业。
(2)鼓励和支持绿色环保建材的研发、生产和推广,提供税收减免、补贴、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
2.技术研发与示范(1)加大对替代实心粘土砖的绿色建材的研发投入,尤其是智能化、高强度、低碳排放的新型建材产品。
(2)建立绿色建材示范工地,推广应用绿色环保建材,展示其技术和经济优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3.宣传教育与市场引导(1)加强对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他们选择绿色环保建材。
(2)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市场需求向绿色建材转化。
4.支持政策与投资导向(1)加大对绿色建材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其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2)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绿色建材产业,提供低息贷款、风险补偿等金融支持。
(3)加大对城乡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投资力度,提升绿色建筑的市场需求。
5.监督与评估机制(1)建立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测和评估。
(2)定期对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实施方案,确保目标的实现。
四、预期效果和风险应对1.预期效果(1)减少土地资源消耗:实心粘土砖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将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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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宣政办[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宣政办〔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皖政办〔2007〕14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现将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7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45件)1.宣城地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规划(行发1984年31号)2.关于加强劳动服务公司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行发1984年38号)3.关于严禁乱收费的通知(行发1984年86号)4.关于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的通知(行发1985年5号)5.宣城地区畜禽防疫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行发1985年7号)6.关于建立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的报告(行发1985年22号)7.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行发1985年88号)8.宣城地区工业产品创优奖励试行办法(行发1985年82号)9.关于发展畜禽渔业生产的意见(行发1986年43号)10.关于加强城镇青年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意见(行发1986年52号)11.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行发1986年65号)12.关于认真贯彻《渔业法》、加强渔政工作的通知(行发1986年73号)13.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若干规定(行发1986年98号)14.宣城地区农村中心卫生院建设意见(行发1987年13号)15.宣城地区留成外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行发1987年36号)16.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规定》(行发1987年87号)17.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行发1987年95号)18.宣城地区教育事业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行发1987年99号)19.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行发1987年117号)20.关于切实抓好计划生育的通知(行发1987年121号)21.关于尽快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行发1987年14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行发1987年157号)23.宣城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行办1987年15号)24.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的紧急通知(行办1987年70号)25.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取缔电捕鱼器的报告(行办1987年74号)26.关于取缔手工卷烟活动的报告(行发1987年22号)27.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行发1988年27号)28.批转关于加快全区邮电通信建设的报告(行发1988年39号)29.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行发1988年52号)30.关于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实施办法(行发1988年62号)31.关于加速发展优质烤烟生产的决定(行发1988年69号)32.关于加强和改进技术发明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行发1988年81号)33.宣城地区关于评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优秀厂长的试行办法(行发1988年89号)3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行办1988年83号)35.宣城地区加强和改进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行办1988年86号)36.关于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的通知(行办1988年101号)37.关于加强成品油经营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行发1989年9号)38.转发《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89年25号)39.关于增加农业投入、强化支农工作的决定(行发1989年30号)40.转发《关于农商协作搞好农药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89年50号)41.关于加强公路绿化林木管理的报告(行发1989年96号)42.关于严禁滥砍松树枝桠的通告(行发1989年97号)43.关于治理整顿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行办1989年3号)44.转发行署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用专项物资计划管理的报告》(行办1989年37号)45.转发行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区小化肥工业污染现状及治理意见的报告(行办1989年70号)46.《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实施意见(行办1989年72号)47.转发行署交通局关于控制运输车辆盲目增长的报告(行办1989年92号)48.宣城地区外汇兑换卷管理办法(行办1989年101号)49.关于转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行办1989年112号)50.关于进一步贯彻《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通知(行发1990年13号)51.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行发1990年63号)52.关于切实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行发1990年75号)53.关于在工效挂钩企业中试行固定升级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报告(行发1990年105号)54.关于加强军民团结正确处理军民关系贯彻意见的通知(行发1990年142号)55.宣城地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行发1990年38号)56.关于严禁线虫疫材入境的通知(行发1990年53号)57.关于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行办1990年125号)58.关于抓紧依法足额征收教育附加费的通知(行发1991年42号)59.宣城地区标准扫除文盲单位检查验收试行办法(行发1991年47号)60.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行发1991年61号)61.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建设的通知(行发1991年72号)62.宣城地区治安安全单位十条标准(行发1991年77号)63.关于贯彻省土地局、农经委《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尝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行办1991年6号)64.关于加强地直承包经营企业审计工作的通知(行办1991年16号)65.全区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行办1991年31号)66.关于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统计的通知(行办1991年45号)67.批转地区十单位关于加快农村改水步伐的实施意见(行办1991年102号)68.宣城地区乡镇电力管理站管理条例(行发1991年7号)69.关于贯彻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行发1992年29号)70.关于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规定(行发1992年33号)7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行发1992年39号)72.批转地区农业区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区划工作的报告(行发1992年43号)73.关于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意见(行发1992年49号)74.批转行署劳动局《关于要求将全区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部门管理的报告》(行发1992年53号)75.关于加快商品流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发1992年54号)76.关于颁发宣城地区税费征收考核评比“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行发1992年67号)77.关于印发全区深化商品流通改革和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行发1992年83号)78.关于贯彻《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1992年88号)79.关于开展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报告(行发1992年94号)80.关于大力压缩三项资金占用、支持地区经济发展的意见(行发1992年101号)81.关于加快全区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行发1992年108号)82.关于对县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行发1992年115号)83.印发全区水利工作会议纪要(行发1992年122号)84.印发《全区股份制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行发1992年124号)85.关于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几点意见(行发1992年147号)86.批转行署工商局《关于加快全区市场建设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2年160号)87.转发关于烟叶收购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行办1992年14号)88.批转行署计生委关于在全区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行办1992年21号)89.宣城地区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以及征收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行办1992年37号)90.关于加快我区勤工俭学的意见(行发1992年96号)91.宣城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行发1993年15号)92.批转地区轻工局关于加快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行发1993年19号)93.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意见(行发1993年35号)94.批转行署工商局“关于加快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3年67号)95.宣城地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八五”规划(行发1993年68号)96.关于认真开展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71号)97.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3年83号)98.批转行署交通局“关于加速全区城乡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报告”(行发1993年91号)99.批转行署技术监督局、地区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证书的报告”(行发1993年96号)100.关于加快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意见(行发1993年102号)101.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秋征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103号)102.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109号)103.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行发1993年113号)104.批转行署经委“关于全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行发1993年118号)105.批转行署乡企局关于加快全区村办企业发展的意见(行发1993年128号)106.宣城地区评选工业企业优秀厂长经理暂行办法(行发1993年130号)107.关于若干文件中有关税收条款停止执行的通知(行发1993年132号)108.关于318国道宣广段改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1993年137号)109.关于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行办1993年1号)110.批转行署土地局、地区体改委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皖政〔1993〕38号文件的意见(行办1993年53号)111.转发行署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行办1993年61号)112.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大中型零售企业中开展创最佳效益活动的通知》(行办1993年63号)113.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行办1993年71号)114.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意见(行发1993年114号)115.宣城地区水费征收考核评比“以奖代补”办法(行发1994年16号)116.宣城地区国有企业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行发1994年23号)117.关于加快全区公路建设的决定(行发1994年37号)118.关于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行发1994年46号)119.宣城地区农村抽样调查方案(行发1994年54号)120.关于加强地直单位购买小汽车审批管理的通知(行发1994年61号)121.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行发1994年63号)122.关于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意见(行发1994年64号)123.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扭亏解困工作的意见(行发1994年76号)124.关于给予地区驻芜特困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行发1994年77号)125.关于规范企业转制防止国有信贷资产损失的意见(行发1994年78号)126.宣城地区煤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行发1994年82号)127.关于认真做好农业四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行发1994年85号)128.关于贯彻国办〔1994〕64号文件的意见(行发1994年98号)129.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行发1994年108号)130.关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按比例上交行署的决定(行发1994年119号)13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行发1994年124号)132.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行发1994年125号)133.关于当前控制物价上涨的意见(行发1994年138号)134.关于开展全区乡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的意见(行发1994年141号)135.关于全区实施渔业致富工程情况和意见(行办1994年45号)136.宣城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行办1994年52号)137.关于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行办1994年56号)138.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行办1994年58号)139.宣城地区农村统计改革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行办1994年60号)140.关于新建住宅确定房租价格和交纳保证金的通知(行办1994年62号)141.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行发1995年8号)142.关于加快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行发1995年12号)143.宣城地区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实施办法(行发1995年14号)14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直企业财务目标管理意见的通知(行发1995年19号)145.关于联合开发南漪湖的通知(行发1995年31号)146.关于加快全区农村电话发展步伐的通知(行发1995年32号)147.宣城地区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行发1995年34号)148.关于批转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行发1995年41号)149.关于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行发1995年47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通知(行发1995年48号)151.关于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决定(行发1995年50号)152.关于全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行发1995年60号)153.关于扩大《宣城地区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范围的意见(行发1995年64号)154.全区畜牧业致富工程规划(行发1995年70号)155.关于318国道宣广段改建工程征收机动车辆建设附加费的通知(行发1995年83号)156.关于贯彻省政府做好全民普食碘盐工作意见的通知(行发1995年84号)157.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行发1995年104号)158.宣城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预期方案、宣城地区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行发1995年114号)159.宣城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意见(行发1995年117号)160.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行发1995年118号)161.关于加强机关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行办1995年1号)162.关于印发牵动性农业项目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行办1995年7号)163.关于我区贯彻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政策情况的报告(行办1995年15号)164.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行办1995年31号)165.关于执行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行办1995年33号)166.宣城地区地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行办1995年41号)167.转发《全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检查情况》的通知(行办1995年48号)168.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行办1995年50号)169.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的补充通知(行办1995年54号)170.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行发1996年20号)171.宣城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行发1996年26号)172.关于贯彻皖政〔1995〕44号文件加快我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6年33号)173.关于落实乡镇推广机构“三权”回收和“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6年36号)174.关于宣城地区争创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行发1996年39号)175.宣城地区促进科技一体化实施细则(行发1996年44号)176.宣城地区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行发1996年45号)177.宣城地区救灾安置方案(行发1996年64号)178.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行发1996年67号)179.宣城地区农科教相结合“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意见(行发1996年81号)180.关于加强有机肥料管理工作的意见(行发1996年83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改革工作的通知(行发1996年86号)182.宣城地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细则(行发1996年87号)183.宣城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行发1996年92号)184.宣城地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行发1996年93号)185.批转行署建设局关于宣城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通知(行办1996年9号)186.宣城地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行办1996年11号)187.批转行署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报告的通知(行办1996年17号)188.关于明确划分中央.省属在宣企业地方税征管税务机关的批复(行办1996年20号)18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行办1996年21号)190.关于贯彻《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行办1996年40号)191.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知(行办1996年41号)192.宣城地区机电工业“九五”发展规划及2010年发展纲要(行办1996年50号)193.宣城地区第二次农村统计改革考核评比办法(行办1996年53号)194.关于过路过桥费营业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办1996年55号)195.关于加强救灾款物审计的通知(行办1996年66号)196.关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行办1996年84号)197.宣城地区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实施意见(行办1996年101号)198.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和省政府72号令的通知(行办1996年105号)199.宣城地区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实施纲要(行办1996年121号)200.宣城地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行发1996年29号)201.宣城地区地直奖励试行办法(行发1996年34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流通秩序的报告(行办1996年1号)203.关于在全区实施贷款证制度报告(行办1996年19号)204.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意见(行发1997年1号)205.宣城地区贯彻《消防法》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行发1997年5号)206.转发《安徽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行发1997年17号)207.宣城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行发1997年25号)208.宣城地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行发1997年30号)209.宣城地区防震预案(行发1997年42号)210.宣城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行发1997年44号)211.贯彻《安徽省政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行发1997年45号)2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行发1997年56号)21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办1997年3号)214.宣城地区乡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行办1997年11号)215.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行办1997年15号)216.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行办1997年18号)21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行办1997年19号)218.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行办1997年28号)219.宣城地区依法办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实施方案(行办1997年31号)220.批转行署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审查否决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办1997年32号)221.关于严格控制经费支出的补充意见(行办1997年33号)222.宣城地区培养选拔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行办1997年34号)223.转发乡镇民政办公室规范化标准的通知(行办1997年41号)224.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改水改厕步伐的通知(行办1997年42号)225.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行发1997年57号)226.关于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行发1997年77号)227.宣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行发1997年34号)228.关于在全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报告(行办1997年13号)229.关于《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7年73号)230.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行发1997年33号)231.关于加强县级体育工作的意见(行发1997年72号)232.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行发1998年6号)233.关于调整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行发1998年7号)234.宣城地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行发1998年26号)235.宣城地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行发1998年32号)236.关于切实加强契税征管的通知(行发1998年37号)237.关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行发1998年42号)238.关于宣广高速公路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行发1998年56号)239.关于地直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行发1998年66号)240.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领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行发1998年69号)241.宣城地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行发1998年74号)242.关于切实做好我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行发1998年77号)243.关于港口湾水库移民外迁安置有关情况的报告(行发1998年81号)244.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行发1998年91号)245.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办法(行发1998年92号)246.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意见(行发1998年95号)247.关于贯彻省政府皖政〔1998〕30号文件的通知(行发1998年98号)248.关于加强我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行发1998年90号)249.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地直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8年105号)250.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地直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8年106号)25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8年107号)252.行署工商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行发1998年109号)253.地直单位1996年度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行办1998年19号)254.关于贯彻《国家公务员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办1998年23号)255.地直房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办1998年34号)256.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调整纪村电站发电水费标准的通知(行办1998年37号)257.关于制定城市震后早期趋势快速判定工作预案的通知(行办1998年38号)258.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7号文件的通知(行办1998年39号)259.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行办1998年43号)260.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行办1998年45号)261.宣城地区打击走私贩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行办1998年48号)262.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行办1998年50号)263.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行办1998年55号)264.批转地区残联关于贯彻《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行办1998年59号)265.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报告的通知(行办1998年62号)266.批转关于贯彻《献血法》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行办1998年65号)267.关于重申加强南漪湖河蚬资源管理的通知(行办1998年68号)268.关于严格控制接待费的通知(行办1998年71号)269.关于修改行发〔1998〕40号文件的通知(行办1998年72号)270.关于贯彻《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办1998年70号)27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广播学校建设意见的通知(行办1998年41号)272.关于加强地直单位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行办1998年53号)273.关于贯彻《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通知(行发1999年4号)274.关于乡镇财政工作改革试点指导意见(行发1999年7号)275.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委工作的意见(行发1999年8号)276.宣城地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行发1999年21号)277.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行发1999年24号)278.宣城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意见(行发1999年28号)27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9年30号)28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行发1999年32号)281.宣城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环境年活动实施方案(行发1999年34号)282.港口湾水库地区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技术方案(行发1999年42号)283.关于加快全区“148”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意见(行发1999年43号)28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民兵参建工作的意见(行发1999年46号)285.关于修改《宣城地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行发1999年48号)286.宣城地区乡镇客(渡)运安全管理办法(行发1999年49号)287.宣城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方案(行发1999年52号)288.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行发1999年53号)289.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行发1999年57号)29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的通知(行发1999年60号)291.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规划的工作意见(行办1999年4号)292.关于全区盐业市场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行办1999年8号)29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行办1999年9号)294.关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行办1999年15号)295.关于切实做好油菜秸秆还田工作的通知(行办1999年1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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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48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3日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健身游憩场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宣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广场,是指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健身和防灾避险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和在建的公园、广场,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
宣州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双桥物流园区、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依照管理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公园、广场建设和管理。
各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市区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建设方案:(一)依据公园、广场详细规划;(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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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08〕41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第四条宣城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设置一般规定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ebf5ca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b5.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皖政办[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节约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和限制的范围和期限(一)淮北、淮南、马鞍山、芜湖、安庆和黄山市的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宿州、蚌埠、滁州、六安、巢湖、宣城、铜陵、池州市的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四)亳州、阜阳市的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各省辖市所辖市、县禁止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期限由各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限时禁止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95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a91b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55.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2日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增强城市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
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财政、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平时使用第五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平时自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亳政[2008]38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亳政[2008]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13d1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bb.png)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亳政〔2008〕38号)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期限和范围(一)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和涡阳县城市规划区,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蒙城县、利辛县城市规划区,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市规划区,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各类粘土类墙体材料。
(四)有条件的县、区,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范围可以逐步向乡镇及农村推进。
二、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依法关停、拆除国家明令淘汰的轮窑、土窑、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以及无证生产经营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依法保留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计划指标生产,不得突破限产计划。
三、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和限制向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供地。
四、凡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图纸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通过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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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
材料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宣政[2009]15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
(宣政〔2009〕15号)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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