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辽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7日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一次可办、一次办好”,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如何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如何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全面构建标准统一、智慧便利、共享开放、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推动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线上线下深层次融合、服务能级全方位跃升、政务运行全过程公开,实现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根本性变革和系统性重塑,率先建成审批最简、服务最优、企业群众满意度最高的国际一流政务服务先行示范区。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深化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率先打造“分级管理、宽进快办、审管衔接”的审批服务模式,形成系统完善、科学规范、集约高效的审批服务制度体系,更好更快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1.坚定不移简政放权。
充分发挥简政放权作为改革“先手棋”作用,大力推进“减事项、减证明、减中介、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理好。
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面清理简并重复审批、不必要审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不再审批。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健全完善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新设许可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严控部门自我赋权。
全面建成“无证明”城市。
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办理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企业群众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只需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证明要求,行政机关直接依据书面承诺进行办理。
实施“极简版”中介服务清单。
系统推进中介服务事项与行政审批事项同步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探索推进同一阶段的技术审查、测绘等中介服务事项整合,进一步压减中介服务事项,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
广泛推行“只报一次”。
优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持续完善电子证照库,企业群众已提交过的材料和由政府部门签发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提升办事材料标准化程度,自动提取个性化信息,丰富企业和个人专属信息库,实现相同信息实时调用,有效减少材料和信息重复提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建办市〔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
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
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
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一)申请。
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亳政秘〔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现将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予以公布,请按照省市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
证明,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020年11月12日附件。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流程、重点环节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指引、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政务服务“线上办”为抓手,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降低申报成本,努力建设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为统领,大力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区域评估”“带方案出让”等改革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动全程网上办理。
2020年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竣工验收,审批时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不超过10工作日。
二、实施范围“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将在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3类流程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后推广实施。
(一)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
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
将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相关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须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的建筑项目。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
除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特殊建设工程外,不改变建筑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消防防火分区和防排烟分区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用于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务的内部装修工程。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前言告知承诺制是指政府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要求申请人承诺遵守并为此负责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轻政府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
本文介绍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旨在提供借鉴参考。
承诺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经办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三、企业/个人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3)注册地址:(4)联系电话:(5)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选填):四、申报项目(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项目建设规模:(4)项目建设内容:(5)申报部门及审核业务:五、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均属实,且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申报细则要求,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件(1)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2)项目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
结语上述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仅供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要求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我们必须要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严格遵守承诺内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点滴损失。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扎实推进告知承诺制制度化、规范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模板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模板1. 模板目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是在企业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时,为了获得政府部门更快、更方便地批准所制定的文件。
本文将介绍该模板的一般内容及常用格式方式,以帮助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更快、更准确地确定承诺事项及承诺内容。
2. 模板主要内容一份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通常包含以下内容:2.1.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信息一般包括公司名称、证照号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作为企业申请者,需要在此一栏中填写自身的相关信息。
2.2. 承诺内容承诺内容是企业应向政府部门所作的承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环保、质量保证、行业规范要求、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承诺。
2.3. 承诺期限及履行方式承诺期限是企业应履行承诺的起止时间;履行方式则是企业应履行承诺的具体方法及措施。
2.4. 法律责任及违约处理该栏目是企业在承诺制申请过程中需要清楚明白了解的内容,主要包括承诺内容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企业需在此明确表示同意并认可相关法律责任及违约处理。
3. 模板常用格式以下是常见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模板格式,供企业参考借鉴。
3.1. 标题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3.2. 文档头部•申请人信息:公司名称、证照号码、联系人、联系方式•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及履行方式•法律责任及违约处理3.3.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信息----------------------------公司名称:证照号码:联系人:联系方式:3.4. 承诺内容承诺内容----------------------------1.安全生产2.环保3.质量保证4.行业规范要求5.社会责任3.5. 承诺期限及履行方式承诺期限及履行方式----------------------------承诺期限:履行方式:3.6. 法律责任及违约处理法律责任及违约处理----------------------------1.法律责任2.违约处理4. 总结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可有效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有助于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明确表达自身的承诺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意愿。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委各处室:根据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扬州市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审改办〔2020〕13号)要求,现将《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18日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外资发〔2020〕275号)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企业(含外资企业)在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列入国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详见附件3〕)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窗口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和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告知社会公众项事项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凭承诺书进行办理的工作模式。
该工作模式的推行,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减轻企业和个人的办事负担,释放了办证过程中的时间和精力,实现了便民利民的正向效果。
一、总体要求二、推行步骤1.明确推行范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二是省级政府规定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三是地方性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同时做好废止不必要证明的清理工作。
2.优化流程对于确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进行全面的流程优化工作,确保办事流程简化、环节减少、时间压缩。
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加强跨部门协调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流程的透明和公正。
3.建立相应制度制定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明确工作的基本要求、流程和责任分工。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同时,要建立事项告知承诺清单和信用管理制度,对涉及告知承诺的事项进行备案和监督,实现信息化管理。
4.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高公众对告知承诺制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承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保障措施1.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监督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工作进度计划等方式,加强对工作的监督与评估。
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工作的规范与纯正。
2.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权责,为推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要逐步建立健全涉及告知承诺的立法程序,确保规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加强信息共享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实现数据的互通互联和共享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2.26•【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四条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被申请人。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注明同意接收行政复议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XX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的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电子文本)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迁址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注册地和检验检测场所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办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承诺获证机构的后续现场核查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
市计量院负责组织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委派参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后续现场核查;对需要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执法调查,履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后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附件3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认证市场营商环境,完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法人组织申请属于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资质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 18 —第六条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持续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四)能够提交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
第八条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审批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资质审批部门不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认证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后,根据需要并视风险情况,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进行核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4•【字号】烟政办字〔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4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经审核确认,现将《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各区市要及时梳理公布本区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结合实际将更多的事项纳入本级清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公布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制定规范性告知承诺书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在各级政务办事场所、政务服务网和门户网站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告知承诺制事项按照实际工作需求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将承诺人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大数据部门要依托烟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等加强数据共享,为告知承诺制事项提供共享技术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估、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4日附件。
3000万以下项目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3000万以下项目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3000万以下项目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一般指在中国国内,项
目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小型项目。
这些项目通常具
有较低的风险和较低的资金投入,适合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3000万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告知
承诺制的审批方式,无需进行繁琐的审批程序。
这些项目通常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如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
具体的适用范围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政策规定有所不同。
3000万以下项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人民币;
2. 项目属于非重点行业或非重大项目;
3. 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4. 项目风险较低,对环境和社会稳定性的影响较小;
5. 不需要进行土地、环评、用地手续等重要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项目符合3000万以下项目告知承诺制的
适用范围,仍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或登记。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行。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承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
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
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审批部门将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注意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高建设工程审批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适用告知承诺制度:(一)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二)小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其他符合告知承诺制度条件的工程。
第三条告知内容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审批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依法作出准予审批的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批意见。
第四条承诺事项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审批机关作出以下承诺:(一)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划要求;(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工程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四)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并申请验收。
第五条履行承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和承诺事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
如确需变更,应当向审批机关重新申请审批。
第六条监管措施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告知承诺制度的监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进行审查。
发现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审批意见和承诺事项进行施工,或者在竣工后未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并申请验收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解释。
注:本范本为简化版本,仅供参考。
实际应用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本范本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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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促进行政职能转变,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服务效率,根据《AA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AA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9〕53号)和《AA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若干规定》(龙政综〔2016〕183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由AA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受理环节
第五条向市工信局提出办事项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供相应格式文件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办事项目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含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窗口接到办事事项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中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具体、不确定、表述不清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申请办事事项属于市工信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办事项目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市工信局法定职权或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须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八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决定为市工信局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审批科(窗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市工信局承担监管责职的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
第九条市工信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对应请求事项清单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
(四)有法定现场勘查或专家论证要求的,有无勘查意见或专家意见;
(五)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第四章审查标准
第十条申请主体审查标准:
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复印件,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
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核对章或审批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
第十二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相关文书(如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等)填写应当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