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宪法解释的程序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现行宪法第127第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
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1)一审管辖权(2)上诉管辖权(3)审判监督权(4)司法解释权(5)死刑核准权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一般来说,宪法解释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
依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性质和宪法解释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正式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如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保证宪法的准确适用;维护法制统一和宪法尊严;补充宪法因时代变迁而产生的不足,推动宪法的自我完善。
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系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该说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宪法的学理解释即是非正式解释的一种。
非正式解释反映宪法主体对宪法的理解,对正式解释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
本小节是在正式解释的范围阐述相关内容。
一、宪法解释的机关正式的宪法解释总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它或者是宪法规定的或者是宪法惯例认可的。
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实行。
立法机关既能够主动对宪法实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实行解释。
宪法解释既能够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宪法记忆重点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注:批准设立机关一般是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区公所并非如此)议案提案权: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委;6、最高院;7、最高检;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各专门委员会;4、本级人民政府;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6、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全国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5、最高检;6、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5、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注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地位与部长相同)。
2019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宪法解释的方法
2019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宪法解释的方
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
根据各国宪
政实践以及学者们的分析总结,各国在展开宪法解释工作的过程中,
使用的方法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四种:
1.统一解释。
统一解释是指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
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消除人们之间的误解,从而明确承认或者否认某
项行为规范,并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能够一体遵循。
2.逻辑解释。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纲领性的特点。
为准确理解宪法
条文的含义,需要根据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
关系等予以说明。
逻辑解释的方法在具体实践中使用得较多,而且其
中包含的几个方面,或者被单独使用,或者被同时使用。
3.补充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有遗漏,而在实施中通过解释
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
这种解释方法能够消除宪法条文内容上的缺漏,从而使宪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挥其灵活完整的作用。
4.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指因为社会情况的变化、发展,使宪法的内容不能满
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方法。
这种解释
方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适合性。
它既能避免烦琐的修宪手续,又能
重新赋予宪法以生机和活力。
但因为这种解释方法弹性太大,有可能
产生一些弊端,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慎重。
宪法学第二十一 章 宪 法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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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国家元首解释制 国家元首解释制始于君主制 , 最早在宪法中 确立这一宪法解释制度的是 1889 年日 本宪法 , 其中 明 确 规定由 天皇行使宪法解释权 。 ( 五 ) 公民团体解释制 在一些实行公民复决制度的国家 , 公民团体 有最终解释宪法的权力 。 复决权创始于美国的 州 宪 , 其后为瑞士各州和联邦所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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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历史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乃是探寻制宪者的制宪意图 , 选择 与制宪意图最为吻合者作为解释结论 。 ( 四 ) 客观目 的解释方法 现代解释哲学倾向于认为 作品 ( 文本 ) 一 旦产生就脱离了作者 ( 制定者 ) 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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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之所以产生 , 乃是因为宪法要回答 宪法实践中 的 各种具体问 题 。 宪法解释从根本 上说是以问题为中心的活动 。 由 于各国宪法解释 体制不同 , 在宪法解释中遵循的具体程序也有所 不同 。 ( 一 ) 宪法解释的提出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不 一致 , 需要对相关的宪法条文作出 解释时 , 特 定主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宪法解释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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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宪法解释的对象与类型 ( 一 ) 宪法解释的对象 1. 宪法条文 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 、 宪法规则以及其他非 规范性的 宪法规定的 语言 、 文字表达形式 , 因 此 , 要准确地理解宪法规范 、 宪法原则以及其他 非规范性的宪法规定的含义 、 就必须要准确地理 解表现为语言 、 文字形式的宪法条文的 语言意 义 , 尤其是对宪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名词术语加以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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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系统解释原则 系统解释原则 , 也叫整体解释原则或上下文 关系解释原则 。 它是指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 的某一项规定时 , 不能孤立地进行 , 要综合考虑 宪法的 根本精神 、 基本原则 , 考虑该项规定与 其他规定的有机联系 , 从系 统的 、 整体的 观点 说明这一规定的含义 。 ( 五 ) 历史解释原则 历史解释原则是在宪法的某项规定出现有两种 以上的 解释时各国 所采用的宪法解释原则 。
【司法考试】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解释
【司法考试】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解释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宪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解释”由店铺司法考试⽹整理⽽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法,⼀般了解即可(统⼀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扩⼤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各国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致的:
(⼀)由最⾼权⼒机关或⽴法机关解释宪法。
(⼆)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宪法解释的原则
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会有⼀些不同的原则标准,但通常有以下⼀些原则需要遵循:
(⼀)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符合制宪的根本⽬的。
(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致。
(四)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向。
三、宪法解释的⽅法
①⽂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理解释包括字⾯解释和语法解释。
⽂理解释主要是从表现宪法规范的条⽂,根据字、词、以及句⼦结构、⽂字排列、标点符号等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的解释等等,主要是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考虑其它相关因素,以确定宪法规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②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限制解释⼜称从严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扩充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义的理解。
宪法学 第十四章 宪法解释
BVerfG
位于卡尔斯鲁厄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12) 教学内容( )
第三节 我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一、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我国的宪法解释采取立法解释的模式, 1、我国的宪法解释采取立法解释的模式,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进行解释。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进行解释。 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没有作出明 确规定,只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 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宪 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宪法的体制契合我国的宪政理念,人民是宪法的创制者, 只有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机关才有权决定宪法含义,它的 宪 解释才是权威的解释。 法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7) 教学内容( )
宪 法 学
1999年 1999年6月26日和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 26日和2005年 日和2005 27日 常委会分别对香港基本法第22 24条和第53条 22、 条和第53 常委会分别对香港基本法第22、24条和第53条 有关香港居港权和行政长官补选问题作出解释
宪 法 学
本 章
叁、教学内容(4) 教学内容( )
3、通过合宪性判断,维护宪法权威与国家法制统一:宪 通过合宪性判断,维护宪法权威与国家法制统一: 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文件必须合 宪,一切社会主体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要判明不 同类型的法律文件是否合宪,同时也为解决宪法实施过程 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与宪法的适用分歧乃至出 现违宪行为问题,都有赖于宪法解释,以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宪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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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教学内容(14) 教学内容( )
宪法解释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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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和社会现象的日渐繁复,也导致了宪法存在适用上的存疑,这对于法治建设和宪法的发展都具有不确定性的危害。
然而宪法本身固有的稳定性和修改宪法所需要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之高这两个因素,与前述社会现象之间的冲突,使得宪法解释成为平衡二者矛盾的重要桥梁。
其不仅可以整合宪法文本意义、补充宪法漏洞,也具有保持宪法传统与稳定之功能。
可见,宪法解释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是加强宪法建设的必由之路,更是中国目前对宪法尊严维护的根本任务。
一、宪法解释主体(一)理论争议纵观各国宪法解释的历史,关于宪法解释主体的相关内容,大致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坚持由人民自己解释宪法,即民主理论;另一种观点是启用独立的司法法院去从事解释宪法的相关工作,称之为自由宪政理论。
(二)各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现实参考1.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这种模式是通过采取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的程序完成这一必要的制度运行。
英国和前苏联均以此为范。
但此种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1)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看,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监督,宪法解释停留在自我审查的层面,如此绝对的权力势必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对民主的过度迷信,等同于打着人民的口号行专制之实。
(2)从立法机关自身执行力来看,其本质职能是制定国家大政方针和各项法律规则,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且每年议会开会的次数有限、届时固定,立法机关自然不具备相应完整的行为能力去保证宪法解释的有效性。
(3)从解释宪法本身来看,其解释过程纷繁复杂,所牵涉的利益重大,所涉猎的内容较多,所产生后果更是关于一国根本大法的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对法律体系纵观把握的能力,这一点为立法机关所缺。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指对于宪法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的规定与步骤。
以下是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基本步骤:
1. 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有关宪法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宪法解释与适用的问题进行裁判、解释。
2. 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宪法解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有着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解释的程序:宪法解释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议、公布等环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必须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则需要由法院颁布。
4. 宪法解释的效力:宪法解释的效力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解释的内容适用于未来的法律解释与司法活动。
总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旨在确保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同时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提炼
在司法考试有关国家机构的考查中,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常重要的内容,要记忆和理解的东西也⽐较多。
该部分要关注的考点包括以下⼏点: ⼀、全国⼈民代表⼤会 (⼀)性质和地位 国家权⼒机关。
(⼆)组成和任期 1、全国⼈⼤的组成: (1)全国⼈⼤由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特别⾏政区的代表组成。
(2)我国实⾏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式。
(3)全国⼈⼤的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例的分配;农村每⼀代表所代表的⼈⼝数应4倍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数。
2、全国⼈⼤代表的任期:每届5年。
(三)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治法、有关特别⾏政区的⽴法。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
(1)由全国⼈⼤选举的国家机关⼯作⼈员的范围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民法院院长;⼈民检察院检察长。
(2)由全国⼈⼤决定的国家机关⼯作⼈员的范围包括: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员的⼈选。
(3)全国⼈⼤有权罢免的⼈员包括上述(1)(2)中的⼈员。
4、决定国家的重⼤问题,⽐如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监督权,⽐如改变或者撤销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应当由国家权⼒机关⾏使的其他职权。
(四)会议制度和⼯作程序 举⾏会议是全国⼈⼤最主要的⼯作⽅式。
会议有常规会议、临时会议、密秘会议。
常规会议每年举⾏⼀次。
1、全国⼈⼤会议的召集主体 (1)常规会议:由全国⼈⼤常委会负责召集。
试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一)
试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一)“内容提要”宪法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宪法解释,而宪法解释之首要问题,是宪法解释程序的合理设计。
我国宪法解释的真正有效运作,同样必须有合理的宪法解释程序。
本文通对宪法解释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我国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
“关键词”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程序一、引言宪法乃国家根本大法,为一切法令之效力渊源,宪法规定之含义如何,关系着国家宪政秩序之稳定,人民权利之保障。
因此,宪法解释对于宪法精神的落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宪法解释,阐明宪法含义,排除违宪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性,使立法机关不得以违宪的法律,行政机关以违宪的法规、命令歪曲宪法的精神,变异宪法的性质,损害人民的权利。
我国修宪伊始,宪法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如人权、公共利益等,要明确其内涵,落实修宪精神,更需要借助宪法解释。
而宪法解释的真正有效运作,则有待于相应的宪法解释程序与之配合。
宪法解释程序的价值即体现在其作为实现宪法解释的手段或途径的有效性,使宪法解释具有了实践的品格。
可以说,宪法解释程序直接制约着宪法解释活动的进行,没有相应的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活动就无从发起,一旦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或者将宪法束之高阁,任由宪法与现实脱节,或者轻易的发动修宪程序,而此两者,都不利于宪法的成长和宪法精神的落实。
我国自1982年宪法以来,已经进行了5次大的宪法修改,而作为“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最主要、最经常手段”1]的宪法解释,却没有真正进行过一次,宪法解释程序的欠缺可以说是其主要原因。
二、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的选择当今世界各宪政国家,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宪法解释程序,计有立法机构解释宪法的程序、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程序和特别机关解释宪法的程序2].那么,我国应当采取何种宪法解释程序呢?笔者认为,宪法解释程序的具体设计,与宪法解释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必导然致宪法解释程序的差异。
4--司法考试--宪法学(图表格式)
人员十人。 程序:由委员长会议决 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
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 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 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
决。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提名时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
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
过。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任要求职 行的须的政职向职机务常务关;务。、如委 审果员判担会机任辞关上去和述常检职务察务委机,员关必会
审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出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
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主要 职权 在大全制国定人的大法闭律会进期行间部,分对补全充国和人修
主体: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
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
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 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
权范围内的议案。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程序: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 程序:由主任会议决定提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行使选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
权
确认。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
停止行使选 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
举权利 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
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
论宪法解释程序
论宪法解释程序论宪法解释程序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各级领导的权力行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然而,由于宪法的文字表述无法涵盖与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实践相适应,宪法解释程序的确立至关重要。
宪法解释程序旨在客观公正地解释宪法法条的含义和适用,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宪法解释程序的目的、主体、基本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以实践案例说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一章绪论一、背景和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其对领导的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宪法的文字表述难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实践。
需要通过解释程序来确定宪法法条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研究目的和方法本文旨在探讨宪法解释程序的目的、主体、基本原则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以期对宪法解释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通过文献综述和实践案例的分析,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确保论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宪法解释程序的目的一、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依法行政和社会发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而宪法解释程序的确立可以保证宪法的解释权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因个人主观解读而引发的纷争和不确定性。
通过宪法解释程序的规定,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得以实现。
二、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宪法解释程序的确立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宪法是法治的基石,而宪法解释程序的完善可以保证宪法的适用性和一致性,使各级领导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提高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
三、维护宪法权威和稳定宪法解释程序的确立可以维护宪法权威和稳定。
宪法是国家政权的基本制度,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对于国家运行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宪法解释的程序和原则,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维护,防止激进势力对宪法权威的挑战和动摇。
第三章宪法解释程序的主体一、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宪法解释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宪法法院和最高立法机关。
宪法学第二十一 章 宪 法 解 释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主体 、 性质与效力
一 宪法解释的主体 宪法解释机关是解释宪法的主体 。 没有它 , 宪法解释工作就无法进行 。 宪法解释机关又是宪 法尊严的维护者 , 通过它的解释保证宪法各项规 定的正确实施 。 ( 一 ) 立法机关解释制 立法机关解释制 , 即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 法的体制 。 这一体制源自英国 , 由立法机关监督 宪法实施的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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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司 法机关解释制 司法机关解释制是指以各级普通法院为宪法解 释机关 , 由 普通法院根据宪法规定或者宪法的原 则精神对涉及宪法的问题所进行的说明和阐 述 , 最后决定权属于最高法院的解释体制 。 ( 三 ) 特设机关解释制 特设机关解释制又称为专门机关解释制 , 是 指设立专门 的 宪法法院 ( 如 德国 、 奥地利等 ) 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 , 并就其中 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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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宪法解释的效力 关于宪法解释的效力 , 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 ( 一 ) 与宪法同等效力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 宪法解释是宪法的 延伸 , 是宪法本意的固有内容 。 ( 二 ) 低于宪法效力但优于一般普通法律效 力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 宪法解释的效力源 于宪法的 效力 , 宪法是国 家根本法 , 具有最高 法律效力 , 因而宪法解释的效力也具有最高性 , 其效力必然优于普通法律 。
第十一 章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述
宪法解释
一 宪法解释的概念与作用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 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 国 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 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 出的说明。换言之,宪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宪法的 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 明。
20XX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宪法解释的方法.doc
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
根据各国宪政实践以及学者们的分析总结,各国在开展宪法解释工作的过程中,运用的方法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四种:1.统一解释。
统一解释是指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消除人们之间的误解,从而明确承认或者否认某项行为规范,并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能够一体遵循。
2.逻辑解释。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纲领性的特点。
为准确理解宪法条文的含义,需要根据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等予以说明。
逻辑解释的方法在具体实践中运用得较多,而且其中包含的几个方面,或者被单独运用,或者被同时运用。
3.补充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而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
这种解释方法可以消除宪法条文内容上的缺漏,从而使宪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挥其灵活完整的作用。
4.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指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发展,使宪法的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方法。
这种解释方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适应性。
它既能避免烦琐的修宪手续,又能重新赋予宪法以生机和活力。
但由于这种解释方法弹性太大,有可能产生一些弊端,所以在运用过程中必须慎重。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的方法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一)法律解释种类:1、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如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2、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一般指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一般解释方法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2、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的程序
嘿,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宪法解释的程序!你知道吗,宪法就像是国家这个大家庭的根本大法,那宪法解释的程序可重要啦!
比如说吧,要是有人对宪法里的某些条款不太明白,这时候就得有个专门的程序来搞清楚到底是啥意思。
这就好比你有个超级复杂的玩具,你得按照说明书一步一步来弄明白怎么玩。
那宪法解释的程序是咋样的呢?首先,得有人提出来呀!就像你有个问题,总得先张嘴问吧。
然后呢,相关的机构或者人员就得重视起来,认真去研究。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得下功夫呢!就跟你解一道特别难的数学题一样,得绞尽脑汁。
在这个过程中,大家都得严肃对待,不能马虎。
为啥呀?因为宪法那可是大事啊!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要是解释错了,那可不得了。
想象一下,如果宪法解释的程序不严谨,那岂不是乱套啦?就好比你走路没有方向,那不得迷路啊!
咱再说说,要是每个人都能随便解释宪法,那还不乱了套?所以必须得有个规范的程序来管着。
这就像一个班级得有个纪律,不然大家都乱哄哄的,还怎么学习呀!
宪法解释的程序就是要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让大家都能信服。
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又是必须得做好的事。
我觉得啊,宪法解释的程序就像是一座坚固的桥梁,连接着宪法和我们每个人。
只有这座桥稳稳当当的,我们才能在宪法的指引下,安心地往前走啊!
以上就是我对宪法解释程序的一些看法,你觉得呢?。
宪法解释程序完善及意义
宪法解释程序完善及意义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重要手段,所谓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这是狭义上的概念,而广义上宪法解释的概念将解释的主体扩大为政府、团体、专家等对宪法作的无权解释。
宪法的有权解释涉及法的公信力及法的实施等问题,所以更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则,本文对宪法解释程序的探讨,也着眼于对有权机关应遵循的步骤、形式和方法。
一、宪法解释程序的概念宪法解释程序由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的对象以及宪法解释的具体步骤组成。
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是指有法定资格提请宪法解释机关启动宪法解释活动的团体或个人,既可以是宪法解释机关自身,也可以是宪法解释机关外的其他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参照的是一般法律解释启动主体的规定,即可以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案。
宪法解释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解释宪法,也便是狭义上的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不同国家对于宪法解释体制的规定来看,解释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是立法机关解释,由立法机关参照程序和原则来解释宪法;其二是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在审理具体案件,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如果是违宪的,则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即司法机关附带性宪法解释体制包含于宪法审查之中;其三是专门机关解释,这种制度将宪法解释蕴含于违宪审查之中。
宪法解释的客体也即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解释主体所面对一种宪法文字的存在形式。
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宪法说、宪法条文说和宪法规范说。
宪法说反对将宪法解释的对象仅仅局限于条文,而是把宪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解释。
宪法条文说是一种传统并占主导性地位的观念,其把宪法条文看作是宪法解释的对象。
宪法规范说反对将宪法解释仅仅局限于对条文的阐释,更需要将规范的内在特征作为切入点,进而相互印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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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宪法
解释的程序
由于各国宪法解释体制不同,在宪法解释中遵循的具体程序也有所不同。
概括起来看,宪法解释程序通常包括:
1.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明确规定宪法解释主体。
在我国,依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
2.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由哪些主体提起宪法解释,各国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有的国家采用预防性解释的制度,即国家立法时,对宪法规定有疑义的,请求解释;有的国家规定抽象审查性解释,即虽然并没有个案的发生,但特定的机关基于申请而解释;还有具体审查性解释和个人请求的情形等。
个人一般情况下不得请求解释宪法,但在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穷尽了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可以向特定机关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3.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规定接受解释请求的工作机构和决定解释宪法的相关主体与程序。
4.宪法解释的审查:提出宪法解释要求后,宪法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
5.宪法解释案的起草:在程序上要规定如何起草宪法解释案以及如何对解释案进行审议。
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科学性,在宪法解释案的起草过程中有些国家成立专门的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等机构。
6.宪法解释的通过: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性,应规定比法律解释更为严格的程序。
通常宪法解释案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
宪法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应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