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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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漳政综[2011]45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漳政综〔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扎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漳州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
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以及居民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等,全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应控制低于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市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垦区危旧房改造)25185套(户)。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切实落实好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

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8月底前开工建设;去年开工的续建项目要在保质量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力争今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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