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转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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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周转材料的规范管理,提高周转材料利用率,降低工程成本,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材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谁归还、谁摊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周转材料的范围

第四条周转材料按照标准化程度及金额大小分类为:一

类:标准件、五金产品、钢管、型钢(板材)、钢轨;

二类:标准化钢模(组合钢模板、多卡模板、翻转模板)及相应支撑结构件、电缆等;

三类:相对标准化钢结构(垂直转梯、简易钢桥、管柱等);

四类:异型钢模、钢模钢筋台车、台架、可周转简易钢结构等;

五类:木制品、保温材料等。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督促各单位对周转材料配置、调剂、维修、摊销、报废报损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周转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周转材料计划、验收、使用、摊销、租赁、调剂、保管、维修、报废报损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配置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周转材料需求数量、结合库存、在用情况编制配置计划,配置时应遵循“优先内部调剂、不足方可采购”的原则。

第五章验收与维修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周转材料采购合同的验收标准,对数量、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登记。需要第三方有资质的验收机构检验的,由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周转材料经多次使用后其性能达不到施工质量要求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六章领用、出库与退库

第十条用料单位领用周转材料需填报领用申请。到期不能退库归还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必须办理续用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各单位物资仓库保管人员严格按照合同或领用计划发放周转材料。

第十二条周转材料的退库实行核销原则,用料单位在退库时,物资部门如实记录退库时间和退库状况。

第十三条周转材料发生损耗或丢失,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按照损耗或丢失数量进行报损,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

第七章摊销管理

第十四条周转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摊销,各类周转材料摊销年限及方式见附件1。

第十五条因工程特殊原因不能重复使用的周转材料,应在该工程项目中一次性摊销。

第十六条改制、维修利用的周转材料,改制、维修费用应一次性摊入项目当期成本。

第八章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周转材料应建立专项账务管理(见附件2、3),账务记录其成本摊销进度及其净值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每季度末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周转材料及时查明原因,并对盘亏的周转材料按报损程序办理,计入当期项目工程成本。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年度对周转材料库存进行清点盘查,并将盘点结果报送公司机电物资部。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机电物资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周转材料摊销年限及方式

2.周转材料收发存表

3.周转材料摊销表

附件1

周转材料摊销年限及方式

附件2

周转材料收发存表

年月

分管领导:财务稽核:物资负责人:填报人:-6-

附件3

周转材料摊销表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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