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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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

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

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

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第六条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法人内设部门不得授信。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授信一般实行内部统一授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客户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5、能够提供有效担保;6、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其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对经有权审批社批准,在同一辖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的,由有权审批社指定一分支机构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人客户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章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及总体偿债能力、各法人机构信贷政策和风险偏好的综合判断,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法人机构对客户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是对客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贴现及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确定最高限额的总和,不是对客户的融资承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设立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资质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资质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的范围可依据有关以下4个特征确定:(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法人机构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

第五条依据有关风险监控和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分专项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

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原则上,贴现、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纳入专项授信额度;未纳入专项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所有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

第六条统一授信不需客户申请,详细流程是:法人机构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定信用等级→拟定统一授信方案→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川信联发〔2010〕32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融资风险,规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提高公司类客户授信工作效率,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第5号主席令)等管理文件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3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公司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社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客户在信用社各类融资的最高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

第五条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管理是指通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是农村信用社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的农村信用社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求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分类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五条分类额度的使用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循环使用(仅针对短期授信品种)。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使用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还后,不得对偿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授信管理必须坚持“三统一”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对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客户),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即把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为法人客户,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第八条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融资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咨询。

农村信用社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农村信用社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ⅩⅩ农村信用社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_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第六条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法人内设部门不得授信。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授信一般实行内部统一授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客户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四)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五)能够提供有效担保;(六)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单一法入客户,由其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县级联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最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评价客户资信、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测算出客户所能承载的最高信用额度,在该最高信用额度基础上核定客户信用控制量的过程。

该信用控制量就是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县级联社可授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等自然人开展授信业务。

第三条除下列信贷业务外,所有客户的信贷业务必须坚持“先评级、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一)未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的一次性贴现;(二)以存单(折)、国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质押率不超过90%的低风险业务;(三)提供100%保证金的低风险业务;(四)2005年7月1日前发放的必须通过借新还旧维持的存量贷款;(五)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授信期限是指客户使用所授信信贷业务的期间。

授信期限因信贷业务不同而不同,对公司类客户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期限按照其自身的周期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对农户授信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客户必须在授信后一年内使用授信,超过一年,该授信自行失效,客户不得再使用。

授信期限自用信之日起算。

授信期限到期日为用信之日加授信期限。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外,其他信贷业务在授信期限内可遵循“一次授信,随用随贷,总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

对优质客户,如其提前归还授信,可以再用信,最后一次用信的到期日可超过授信期限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到期日半年。

在超过授信期限到期日的延长期内,归还授信后不得再用信,即不允许周转使用。

第七条授信业务经审批、咨询同意后,客户经理部(营业部)或信用社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在授信额度内办理信贷业务,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XX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咨询管理办法》及《XX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信用社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即确定其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本办法授信适用对象为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授信范围为被评定B级(含)以上的客户、贷款四级分类的正常类或五级分类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客户及有信用需求的新客户,对逾期或次级以下的存量贷款客户不予以授信,对该类客户的贷款直接进入风险预警程序。

新组建尚未投入生产及没有建立财务报表的客户暂不予以授信。

第五条授信形式包括综合授信、单项授信。

综合授信是指信用社给予客户两个以上业务品种的授信,单项授信是指信用社给予客户单一业务品种的授信。

第六条实施授信制度,必须遵循先授后贷、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对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咨询办法》执行。

第二章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第七条最高信用额度是指通过客户评价所确定的客户能够承受的各项信用的最高控制余额。

(一)最高信用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2.33×客户有效资产总额-3.33×客户负债总额)×[1-(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总负债)×I] ×客户评级系数公式中的“I”和“系数”均为可变量。

“I”根据客户的应收帐款情况确定,如客户应收帐款中无坏帐,则该变量为30%;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1%-5%之间,则该变量为35%;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5%-10%之间,则该变量为40%;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10%以上,则该变量为50%。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工作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贷款授权、授信行为,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权是指农村信用社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农村信用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信用社、信贷员的贷款发放权限的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是指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信贷员在上级联社、信用社的授权内,行使贷款审批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根据X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只开展表内的贷款和贴现业务。

凡开办新的授信业务必须经市联社批准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借款人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授权和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客户进行授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各级信用联社、信用社、信贷员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体系考核情况,及时调整贷款授权、授信额度。

第七条贷款授权、授信工作应按照《X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XXX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农村信用联社应结合所辖的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在本联社的权限内建立条例自身实际的贷款授权、授信制度。

第二章授权第九条贷款授权工作以逐级签订授权书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贷款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贷款授权书》的贷款授权额度执行,凡超权限贷款必须按《实施细则》的规定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各级联社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五、其他上级联社认为必要的情况。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54号.6.29)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54号.6.29)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豫农信贷〔2011〕54号2011年6月2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县级行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期限第五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七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八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调查。

县级行社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户有关资料,包括:(一)客户资料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贷款卡;4.公司章程;5.征信报告;6.验资证明(与农信社首次建立信用关系客户提供);7.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8.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期财务报表。

信用社(银行)信贷授权、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授权、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授权、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统一授权、授信标准,推动我市信用社授权、授信业务的操作,现根据《市农村信用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我市信用社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授权系指联社主任在信用社经营范围内授予分管主任、信贷科科长和信用社负责人审批贷款、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的权限。

信贷授信系指联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包括贷款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在内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该额度不作为对企业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但信用社向该客户提供各类信用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余额。

第三条为了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较为便利的信贷服务,信用社在授权、授信额度内允许客户循环使用。

第四条信贷授权、授信以书面形式签订,有效期限为一年,额度和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信贷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贷款质量、贷款收息率、信贷业务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考核确定。

第六条信贷授权范围包括中长期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开立履约类保函、消费信贷、综合授信等信贷业务的审批权。

第七条农业及消费贷款单户累计贷款金额在授予权限内无须再行报批,其他信贷业务在一个月内对单个客户发放的信用总额累计超过联社授权权限的,需逐笔报批;对单个客户累计发放的信用总额超过该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需逐笔报批;未经授权的信贷业务,必须逐笔逐级报批。

第八条资信证明、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或具有贷款承诺性质的信贷证明等特殊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集中在联社。

第九条最高综合授信的评定对象,除农业贷款、消费贷款和“两呆”贷款以外,与信用社有信贷业务往来的客户,必须评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发展的新客户,必须在评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或之后才准许发生信贷关系。

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进行授信,授信额度实行“一个口子对外”,一个客户不得在多个信用社授信。

联社对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确定组成该团的一个法人授信。

信用社(银行)授信户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授信户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授信户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拓宽信用社信贷服务范围,加强贷款营销,积极寻求信贷资金投放新的增长点,培育和吸引黄金客户群体,降低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成本,促进辖内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产业优势,本着“精简程序、保障安全、高效方便”的原则,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信户是指具有**市户口,主要从事流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

第三条授信户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授信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授信户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授信贷款采取“本人资产抵押一次过户登记三年,一次评估,限额控制,周转使用,三年内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的40%-70%发放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授信户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必须以信用等级评定为前提。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授信户借款条件(一)本市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在商贸市场、市区、主要集镇中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与其相关部门签订长期协议;(二)是本社(部)社员,入股金额在1000元以上;(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与本社(部)有良好的信贷业务关系,无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不良信用记录;(四)现从事的生产加工、流通、商业服务等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经营合法、合规,有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有稳定的客户群体;(五)具有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监督;(六)有可供抵押登记、产权明晰的本人商品用房或其它可供抵押易于变现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授信户评定及授信额度第七条信用社(部)成立授信审查小组,小组成员由信用社主任、座班主任、信贷员组成及管辖的工商所负责同志。

辖内具有突出优势的产业,信用社可协调建议组织行业协会,由协会负责人参与或行业代表参与组成授信审查小组。

广北农村信用社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广北农村信用社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广北农村信用社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扶优限劣的信贷原则,充分发挥我社联系广泛、调控灵活、方便快捷等优势,考虑到我社客户以个体工商户为主,而省联社制定的贷款授信管理办法只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的法人机构。

因此,依据《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第二条授信贷款对象: 在我社开户拟申请贷款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授信贷款采取“一次核定、一次设押、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授信等级评定第四条授信贷款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应属本市辖区(或在市区经营三年以上);(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从事的行业(项目或产业)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四)、信誉较好,无恶意欠债记录,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五)、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第五条等级评定分类。

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即:AAA 级、AA级、A级、B级、C级。

第六条授信等级评定标准。

(一)、AAA级评定标准:1、符合本章第四条规定;2、家庭资产或经营性资产价值在300万元(固定资产150万)以上或经营规模较大,年总收入100万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家庭资产负债率(含贷款后,下同)在70%以内,且负债合理;3、户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懂经营、善管理,经营项目适销对路,产(商)品有市场,生产或经营效益良好。

(二)、AA级评定标准:1、符合本章第四条规定;2、家庭资产或经营性资产在150万元(固定资产100万)以上或经营有一定规模,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人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家庭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且负债合理。

3、户主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项目适销对路,产(商)品有市场,生产或经营有效益较好。

(三)、A级评定标准:1、符合本章第四条规定;2、家庭资产或经营性资产在50万元以上或经营有一定规模,年总收入在20万元以上,人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家庭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且负债合理。

信用社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信用社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信用社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更好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信贷政策,依据××市农村信用联社对××联社信贷业务咨询额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授权经营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股票、国库券、保险单、仓单质押贷款不在本授权范围内)。

第二章信贷业务管理授权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采取分类授权的方式。

第四条信贷业务授权管理的分类。

(一)联社根据各信用社(部)存款规模、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水平、业务发展潜力、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21个信用社(部)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

(二)具体分类情况为:一类社六个(略);二类社十二个(略);三类社三个(略)。

第三章信贷业务管理授权范围第五条新增抵/质押贷款贷款对象类别划分为法人客户与个人客户两种,法人客户具体指企(事)业单位,个人客户为一般自然人。

法人客户准入必须严格按《××市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新增授信风险控制实施意见》(×信联发[2006]12号)执行。

(一)一类社1.法人客户: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户2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笔贷款1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单户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2.个人客户: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户贷款1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

(二)二类社1.法人客户: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户1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笔贷款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单户总余额不得超过1 0万元。

2.个人客户: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户贷款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

(三)三类社法人客户与个人客户: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笔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笔贷款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单户总余额不得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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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

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

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

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同意和信用社同意,责令其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条件的,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成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新成员。

(三)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变更后,须与县联社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解散。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第九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出现两次贷款逾期的,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同意取消该成员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资格。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条贷款对象:与县联社签订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成员。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

(二)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成员不低于10户,且各成员只能加入一个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集团各成员不是关联方或隶属关系。

(三)在信用社评级达三级以上,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借款人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无劣迹;企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或公职人员消费的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五)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存款。

(七)遵守扣款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及各成员的责任
(一)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负责收集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扣款还贷;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集团客户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
(五)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决定,可以开除违反扣款协议的成员,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并提供成员的调动信息。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确定一名懂管理、有威信的负责人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除具备借款人条件外,其资产及经营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五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及消费水平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必须根据集团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贷款的用信必须遵循“三办法一指引”的要求办理。

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及收入情况是否良好,逐次增加授信额度。

贷款金额:集团客户成员每人最高授信贷款金额根据各成员的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六条集团客户成员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收入情况的确定,原则上贷款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集团客户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确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展期贷款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十八条对集团客户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客户成员与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署扣款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
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集团客户成员的借款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成员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

信用社要根据集团客户成员收入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X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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