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生命权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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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生命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旺,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鞠某先,任该院医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xxx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系张某之弟。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张某1之姐,基本情况和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某林。

委托代理人刘某起,xxx恒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某。

原审被告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成,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东,任该镇副镇长。

上诉人唐河县中医院与被上诉人张某、张某1,原审被告石某,原审被告张店镇人民政府为生命权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 8月18日作出( )唐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唐河县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后,本院作出( )南民二终字第920号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唐河县人民法院于 9月22日作出( )唐民初字第132号

新的民事判决,唐河县中医院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河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鞠某先、张向民,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与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林,石某,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郝某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某、张某1的父亲张志中与石某是前后院邻居,曾为宅基地问题产生纠纷。 8月22日,张志中发现石某的丈夫在垒院墙,遂上前阻拦,双方为此再起纷争,张店镇政府房建所工作人员黄耀华前去调解,由石某从自家宅基地让出1。5尺地皮归张志中使用。同年8月23日,石某发现张志中在扒其垒好的院墙,上前阻止,双方为此发生撕扯,争执中,石某将张志中头部致伤,后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张志中为闭合性颅脑挫伤,(1)右颞叶、额叶脑挫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眼外伤;(4)枕部皮肤裂伤,住院26天,支出医疗费、检验费,病理费、鉴定费、交通费23093.48元。 8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张志中在该院住院部病区下床去卫生间时,因头晕摔倒,致右额部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中医院立即手术治疗, 9月15日12时,张志中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8月26日,因石某将张志中致轻微伤,唐河县公安局向其下发了唐公决字( )第7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石某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金500元。 11月13 日,张某、张某1的代表人张桂梅、张大振、卜友阁与中医院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中医院一次性支付乙方张志中家属 0元人民币作为经济补偿;二、甲方免除患者停尸费1740元和冷藏棺所用电费1085.76元;三,乙方于 11月13日上午12时前将乙方患者尸体移离出甲方;四,乙方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时间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二原告又于 1月30

日以中医院未支付其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三被告赔偿上述费用共计25万元。重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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