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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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朱熹生活的南宋初期,国内各种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已十分尖锐,对外有北方金贵族集团的入侵,对内有南宋政权的腐败与无能和不断爆发各种形式的农民起义。针对当时内外患忧的时局,从维护封建王朝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从理学上提出和阐述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唯心主义思想。

一、朱熹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哲学宇宙观。

首先,他从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出发,将“理”看成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它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是自然界的主宰,它是人类社会最高精神的本体;“理”必须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变就构成“理”具体的多样化的宇宙万物。自然界的人自然是“理”与“气”的混合物,“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在人性上称作“天地之性”。“气”在人性上则表现为“气质之性”,它含有为恶的危险性,即“人欲”。“圣人君师”是“无人欲之私”的,所以才具有主宰人类社会的神圣资格,封建皇帝便成了“理”在人间的杰出代表者。他们的职责是“代天而理物”,谁违背了他们的意志,就是违背“天理”。他认为人间的忠孝仁义、三纲五常这些道德伦理观念是千古不变的,是上天规定下来的,是天理的组成部分,那么人间的立法和司法当然必须以“天理”作为指导。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一切措施、方法,如德、礼、政、刑,其目的无非就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曰“存天理,灭人欲”。一方面,因为人们的“气质之性”不同,因而“人欲”的多少也不同,所以要针对性运用德、礼、政、刑四项措施,逐渐改善人们的道德面貌,针对屡教不改者只能以刑罚严惩之,决不能心慈手软。但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能尽绝“为恶之心”,因此,根本的措施还是教化。促使人们改恶从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最高准则和标准,是先天地而生的,它是世间万物的本源,是千古永恒的真理,它是理学的最高范畴。

第二,因事致宜进行变法和改革主张

针对南宋当时政权腐败、外族入侵及民不聊生的局面,朱熹从历史的观点来裁判“天理、人欲”。他认为尧舜禹三代是“天理流行”“无不尽善”的时期,而三代以下则是“在利欲场中头出头没”的“利欲之私”泛滥的时代,他深感南宋“法弊、时弊”(即材木之心已皆腐朽,腐烂而不可复支持),以继承儒家道统为己任,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要起死回生,只有改弦更张,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不能死守祖宗法度。“必须别有规模,不用前人硬本子”。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是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改变方法是改变人心。要尽除人们的私欲,使他们的思想、道德、行为一准于“天理”,光靠法律制度,哪怕是良好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君主“心术”的优劣是社会历史的决定因素:“人主之心一正,则天下之事有无不正”,为了改变君主的“心术”,他主张限制君主的独断专横。他确信,只靠良好的政体,还不能改变君主的“心术”。

根本的途径,还在于君主的自我反省,弃除私念,树立“天理”,必将“无所往而不通”,“无所处而不当”,恢复三代的盛世便是大有希望的。

第三:“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念,而是进行了新的阐发。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注意到“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朱熹继承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理论的基本精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阐述。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盖三纲五常,天理民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之治,为教之以明之,为之以弼之”,但在具体运用中,又有轻重本末之别。他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位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刑政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深其本也”。在这里,朱熹不仅提出“政刑”与“德礼”这对大概念,又提出“政”与“刑”、“德”与“礼”这两对小概念。他认为,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法制、禁令是统治工具,刑罚是辅助统治的方法;“德”和“礼”是进行统治的依据,而“礼”又是以“德”为基础。将“德礼”为本,“刑政”为“末”;而在“德礼”中,又以“德”为本,“礼”为末,(本为先,末位后),彼此相互依存,互为始终,不可偏废。

在这里朱熹所讲的“政”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即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制禁令也),“刑”就是刑罚措施,就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强制力量。即所谓的“政者,法度也,法度非刑不立。故欲以政道民者,必以刑齐民”。朱熹的“德”是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他要求统治者“为民以德”,就是在“爱民”的前提下,发挥统治阶者以身作则的道德感召力量,“修德于己而人自感化”,使人民自觉归服。“礼”是制度品节,就是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同时,“礼”还包含贯彻、培植这些道德伦理观念的礼教、教化。通过教化,使人们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遵守封建道德规范,并且出于内心的善恶评判而远恶近善。“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他提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即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人的浅深厚薄不同,说明人的“气禀”的差异,正式这种差异的存在,所以,光有“德”还是不能是所有人都“有所感观而兴起”,此次,必须“以礼齐民”,树立区分“善”与“不善的标准”,使人们因“耻于不善”而“至于善”,从而自觉地服从统治者的“德化”)。

另外,在“德礼”和“刑政”的关系上,朱熹认为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理”的客观存在,二者都是统治的方法和工具。“理”的目的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二者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的。在这里,朱熹将封建伦理道德“三纲五常”说成是大伦大法,是作为人们一种评判人们行为善恶是非曲直的标准,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正所谓“有德则刑政在其中”;但“德礼”、“政刑”二者又是不同的,“政刑”是有强制性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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