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精编文档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市 5000≤N<10000 政 10000≤N<25000 工 程 25000≤N<50000 N≥50备;(2)上述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 作时,应当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3)见证员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配备。(4)上述标准中合计数包括专职或兼职安全 监理员。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各 阶 段 人 数 (人) 工 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 基 础 装 修 主 体 程 积 单位:m2 N代表工 类 专业监 专业监 专业监 程造价 单位:万元) 总监理 监理 安全 总监理 监理 安全 总监理 监理 安全 别 理工程 合计 理工程 合计 理工程 合计 工程师 员 监理员 工程师 员 监理员 工程师 员 监理员 师 师 师 一 M<10000 1 1 1 (1) 4 1 1 2 (1) 5 1 1 1 (1) 4 般 10000≤M<20000 1 1 1 (1) 4 1 2 2 (1) 6 1 1 1 (1) 4 房 20000≤M≤30000 1 1 2 (1) 5 1 2 3 (1) 7 1 1 2 (1) 5 屋 M>30000 1 1 2 1 5 1 2 3 1 7 1 1 2 1 5 建 筑 以上述配备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各阶段人员均需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 工 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M<30000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30000≤M<60000 60000≤M≤120000 M>120000 1 1 1 1 1 2 2 3 2 2 3 4 (1) (1) 1 1 5 6 7 9 1 1 1 1 2 3 3 4 3 3 5 5 (1) (1) 1 1 7 8 10 11 1 1 1 1 1 2 2 3 3 3 4 4 (1) (1) 1 1 6 7 8 9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007]171号);2、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附件3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单位(公章):日期: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厦建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对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26号)的有关要求。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人员。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及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登记。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送登记机构。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时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登记的方式同市管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报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采用在“备案系统”网上填报结合书面申请的方式,登记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并在施工企业的登记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1)。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 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 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备案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序号
工作岗位
姓名
职称
专业
注册证、岗位证或培训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从业年限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该标准把房屋建筑工程分为住宅工程、一般公共建筑(I)和一般公共建筑(Ⅱ)等三类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未列入该标准系列。
监理单位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监理服务费用、不同施工阶段高峰期工作强度等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1.住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在按下表配置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和范围等,科学合理、有效均衡地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配置相应人员数量。
2.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Ⅰ)是指具备使用上的公共开放性、功能多样性、人流交通大量性、建筑结构复杂性、建筑风格时代性等特点的单体或群体建筑。
工程监理单位在按下表所列工程概算投资额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时,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建筑(I)建设标准高、专业种类多、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等特点。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注:总监理工程师兼职在表中用(1)表示。
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是指一般状态下生产的单层和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以及仓储类建筑。
单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指机械、冶金、纺织、化工等行业厂房: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是指为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生产和配套服务项目。
北京市监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京建法[2019]12号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特点和专业需求配备,数量应满足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新建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最低不少于3人。
根据工程规模或工程投资额的增加,相应增加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参考标准见下表。
福建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2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注:1.可按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阶段、分专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
2.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市政工程类,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或其他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以上项目数的计算依据为项目监理合同。
- 1 -。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标准
附件
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2、当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施工配备。
二、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2、表中总监须由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国
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获取得地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员由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担任。
3、表中加*处,括号外数字适用于公共建筑,括号内数字适用于厂房。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理人员上岗证书。
代理员须具有招标代理人员上岗证书。
2、其他招标项目最低人员配备参照上表执行。
四、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2、造价专业人员须由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取得山东省建设厅颁
发的工程造价专业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担任。
3、各工程项目应按专业需要配齐造价专业负责人。
4、项目负责人可兼任一个专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施工与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总监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监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每增加5万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各增加1人。
4.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与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要求
一、一般公共建筑
注:1.一级工程以单项工程3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员1人;二级或三级工程分别以报建面积3万和1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2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人员1人。
2.工业、高耸构筑工程及其它类型房建工程按照本表要求配置。
二、住宅工程
注:1.一级工程以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员1人;二级及三级工程以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员1人;
2.混合类项目中,住宅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的,岗位人员按住宅工程要求配置。
三、市政公用工程
注:1.本表中N指造价,单位为万元。
2.工程造价超过10000万元的,以10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500万元,监理员增加1人。
四、小型建设项目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和机电安装等工程配备1名监理人员。
2.造价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市政公用项目的监理,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工程地址在同一个镇区范围内,可由正在承担1000万元以下市政公用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兼管。
承接兼管业务的单位须在我局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或B等级,其中A等级监理单位可同时监管2个项目,B等级监理单位可同时监管1个项目,每个监管项目必须另行增加1名监理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以建筑面积测算)(优先选择项)安全员、质检员各1人;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二)说明:1、本配备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57-2013编制;2、表中所列*标注为可兼任的岗位;小计为专职岗位人员配备数量;3、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人员证书备案按DBJ50-157-2013标准执行;4、土石方工程参照标准(以合同造价)执行,配备施工员、安全员;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同时具备上岗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资格。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技术工人配备要求现场施工所有工种(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一般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 。
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数量及岗位检查表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工种类别:工程结构类型:施工面积:总工期:填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现场施工主管理人员统计表工人数量市场计算式房屋建筑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N=S×A÷TN工人数量(人)S建筑面积(M2)T工期(天)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A=1.8---2.2(小型工程);1.6—1.8(中型工程);1.4—1.6(大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N=S×A÷TN工人数量(人)S建筑面积(M2)T工期(天)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它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它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2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取9.38—12.5。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一、住宅工程
二、工业厂房工程
三、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及其它工程
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新编
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住宅工程
、工程
三、、及其它工程
说明:
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工作时,须经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36米以上的项目;
(3)或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岀具各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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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阶 段 人 数 (人)
工 程 类 别
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
基
础
主
体
装
积 单位:m2 N代表工
程造价 单位:万元)
总监理 工程师
专业监 理工程
师
监理 员
安全 监理员
合计
总监理 工程师
专业监 理工程
师
监理 员
安全 监理员
合计
总监理 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6人。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4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8人。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6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11人。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7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12人。
1
1
2
151
2
3
1
7
1
1
2
15
筑 工 程
以上述配备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各阶段人员均需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 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M<30000
1
1
2 (1) 5
1
2
3 (1) 7
1
1
3 (1) 6
住
宅 30000≤M<60000
N≥5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4人;监理员7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13人。以上述配备为基数,工程造 价每增加20000万元,各阶段人员均需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含 安全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注:(1)括号内人员为可兼职人员,但必须配备;(2)上述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 作时,应当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3)见证员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配备。(4)上述标准中合计数包括专职或兼职安全 监理员。
N<1000 1000≤N<3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4人。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5人。
3000≤N<5000
市
5000≤N<10000
政 工
10000≤N<25000
程 25000≤N<50000
专业监 理工程
师
修
监理 员
安全 监理员
合计
一 般
M<10000
1
1
1 (1) 4
1
1
2 (1) 5
1
1
1 (1) 4
房 10000≤M<20000
1
1
1 (1) 4
1
2
2 (1) 6
1
1
1 (1) 4
屋 20000≤M≤300001
2
3 (1) 7
1
1
2 (1) 5
建
M>30000
1
2
2 (1) 6
1
3
3 (1) 8
1
2
3 (1) 7
小 60000≤M≤120000
1
2
3
171
3
5
1 10 1
2
4
18
区
M>120000
1
3
4
191
4
5
1 11 1
3
4
19
工 程
以上述规模配备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各阶段人员均需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 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