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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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自我辩护词及辩驳要点

尊敬的各位法官、陪审员:

我叫xxx,今天站在这里为本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自我辩护。

本人一直以来遵纪守法,信用良好。是一个爱党爱国的好公民。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6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正是在这种中央鼓励创业、创新,全国掀起互联网+,创业、创新浪潮的背景下,我一次偶然在朋友圈扫二维码注册了云联惠账号,通过购物,得到了平台的返利。于是进一步了解,发现该企业运作规范,证照齐全。并看到云联惠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组织的商业模式专家论证会得到了知名专家的广泛好评。于是2015年前往广州云联惠购买了XXX地区董事长职务。这几年云联惠公司一直正常运营是《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获得《纳税信用A级荣誉证书》被《中国政协报》,《中国报道》,《广东经济》、《中华英才》以及电视台等各种媒体正面报道。至2018年5月8日系统被关闭停止运行止,云联商业大系统商业平台,拥有消费会员(客户群体)超过千万人,落地可以开始工作的公司2000多家。并有海外分系统公司,分布于香港、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业务欣欣向荣,创造了数百万个就业岗位。我从来没想过这样公开运营的企业

会涉嫌传销。我在具体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从来没遇到过有会员向我投诉或者抱怨的情况,我也一直认为云联惠的模式给老百姓带来了真正的实惠。一个模式好不好,参与者最有话语权。

关于云联惠的模式在这里我简单进行一个描述:比如美团、唯品会这些平台,上面有交易都会收取交易额20%不等的互联网服务费。而云联惠是收取交易额16%的服务费,不是放进自己的口袋独享而是全部拿出来制订规则按每天万分之五左右返还给所有平台的参与者,商家、消费者、创业会员共享,其中免费会员消费者占62.5%的分配权重。也就是说消费者自由购物花该花的钱,买自己需要的东西还能得到返利的实惠。于是深得老百姓的欢迎,这四年来,云联惠的迅猛发展也验证了这个事实。

以上陈诉我想表达的是,我本人从始至终没有主观犯罪的故意,云联惠商业模式的本意也是想让老百姓能消费敢消费,是一种把自己合法收入进行再分配让消费者得大头的一种创新行为。

现在我就公诉方起诉书针对我的指控进行辩护。

一、对新的商业模式,要审慎包容,不宜直接用刑事方法

办理本案,是从先确定“云联惠经营模式”构成传销这个前提后,再去找理由和事实,收集证据。这是典型的过度执法。我个人认为我是无罪的在被无辜关押的这几个月里,我反复回忆我坚信我没有害人。

我个人认为打击传销的名义关停云联惠不符合李克强总理的公开讲话和中央对创新型企业进行审慎包容的政策。且云联惠公司消费返利商业模式不涉嫌非法传销,广州市工商局早已经有了定性。2016年9月,《羊城晚报》记者就云联惠是否涉嫌传销一事联系到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很明确地回应了《羊城晚报》记者,

说2016年3月广州市工商局启动过一次对云联惠的调查,从2016年3月到9月,经过前后半年时间的持续跟踪调查,认定云联惠的运营模式不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这个记者的文章发表于2016年9月21日发行的《羊城晚报》)。也就是说,广州市工商局已经公开在媒体上表明云联惠商业模式不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不涉嫌非法传销,而2016年至2018年云联惠的商业模式一直没变过,广州市工商局也没有对云联惠涉嫌传销的行政处罚。那可认为云联惠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模式。那现在为什么要关停云联惠、关押我们这些无辜的人。

二、起诉书上对云联惠的描述有多处错误,反映了办案机关根本没有理解云联惠的商业模式在办案

起诉书第一个错误,第三页第7行:“云联惠”公司规定,只有铂钻会员、金钻会员才可以推荐同级或以下级别的会员入会。

真实的情况是云联惠会员注册方式自由、开放,任何人不要谁推荐即可自助注册,成为云联惠普通会员后,一样可以通过分享自己的二维码推荐别人注册为云联惠会员。与起诉书所描述的“云联惠”公司规定,只有铂钻会员、金钻会员才可以推荐同级或以下级别的会员入会。完全不符。

起诉书第二个错误,第2页第14行“白积分”每天万分之五的速率转化为“红积分”

这是完全错误的描述。“云联惠用户注册协议”清楚的说明:系统根据当天平台整体运营及消费情况等多个综合因素,返还速率为每天万分之五左右,在此基础上下浮动。也就是说每天的转化速率是一个变动量不是固定的。这也是云联惠商业模式中最精髓的构件之一被写错。

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对云联惠模式完全错误的描述,显示出办案机关对云联惠的商业模式根本没理解透。很可能将最先进的商业模式,扼杀在摇篮中。现在云联惠总部所在地广州工商局没有任何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就一步到位就用刑事抓人的方法摧毁企业和创新模式,本人无法理解。

三、云联惠的模式不符合传销犯罪的特征和构成

第一、云联惠没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拉人头”的行为。

云联惠注册自愿,退出自由

云联惠的商业模式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一样,实行会员制,实名制注册。云联惠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云联惠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云联惠推荐会员注册是没有奖励的,你发展1百万免费会员加入云联惠,奖励也是零。只有在被推荐人自愿付费升级的时候,直接推荐人才可以获得99元或999元平台使用费的20%奖励,只有一层不存在多级奖励。

根据云联商业大系统的规则,关于推荐会员的各项奖励(白积分),完全来源于云联惠平台16%的消费创业共享金,而并非以其发展会员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

第三、云联惠是分享,不是“强拉人头”

平台的建设,客户量是基础,没有一定的客户量,任何商业平台都难以维持。从模式设计到运行实际看,云联惠不存在“强拉人头”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

1、首先云联惠发展普通会员并无直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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